庭外”审判”余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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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这两年还经常出席境内境外各种名目的研讨会,文友们不是问我官司进展如何,就是跟我打气,甚至把我当做取乐的对象。一位湖南学者在桂林的一次会上说:“‘余古官司’全国从大报到小报都在炒,差不多都登在《文化娱乐》版,其中长沙的《潇湘晨报》还登在《娱乐酒吧》版。你打官司可是一种‘文化娱乐’呀。”    

  我说:“你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这是在消遣我。不过,余秋雨居然用‘狡猾’一词来告我,这的确使整个案件带有荒诞性乃至有点娱乐性。我当时使用‘狡猾’是加了双引号的,是贬词褒用,是赞扬他狡黠、智慧和聪明的意思。他太不幽默了,连标点符号的用法都不懂,难怪法庭辩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狡猾’属诽谤词还是一般的形容词,加了引号能否认为有污辱原告的内容。”    

  另一位同行说:“在法庭上辩论标点符号的用法,这究竟是打官司还是考语文常识?余秋雨认为‘狡猾’是‘整个侵权事件最严重的焦点’,由此向你索赔十六万,你可是‘一字千金’——不,是‘一字万金’,你的文章真是无价呀。我看与其说余秋雨告你,还不如说在抬举你,说你的文章非常值钱。”    

  还有一位北大出身的博士索性再消遣我一回,希望我跟余秋雨打个电话:“余先生,要钱没有钱,要命有一条,我以身相许。”    

  一位戴金丝眼镜的老师连忙说:“这个电话千万不能打,因原告是男的!”    

  这两年因为打官司,到上海去多一些,其中2003年春天到上海参加台湾文学研讨会,碰到一位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我问他如何看待余秋雨告我,他惜墨如金地说:“笑话!笑话!”再不多加解释。    

  2003年底,我应台湾佛光大学文学研究所的邀请,去台北出席“两岸诗学国际研讨会”。宴请时有到“佛光”客座或专任的多位教授。他们来自东南亚和台港、大陆各地。席间,大伙都把“余古官司”当做下酒的佐料,这也许就是对那位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所讲的“笑话”的诠释吧。    

  我说:“我不认识余秋雨,与他没有恩怨和利害关系,故无诽谤动机。我们第一次见面是在法庭上。在法庭辩论时,他头一句话就说我研究他却从不当面采访他,可见我研究的是‘另外一个余秋雨’。我针锋相对回答说:要求研究者和研究对象见面,是违反文学常识的。难道研究李白的人也要和李白见面吗?”    

  一位从吉隆坡来的教授评论道:“你把余秋雨比作李白,太抬举他了!”    

  另一位台湾教授说:“这说明即使在法庭上,老古也没有诽谤余秋雨呀。”    

  又一位从香港来的学者说:“你这是把余秋雨比做死人,是对他真正的‘诽谤’”。    

  我说:“我决不会当着法官的面诅咒他。当时审判长只是批评原告被告双方‘谈的与本案无关,不要再争了!’”    

  大家几乎都对余秋雨没有什么好感,觉得他这些年太张狂,太文过饰非,为人不诚实,知错不认错,真应下点猛药让他清醒一下。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笔墨官司从海内打到海外

  余秋雨原先说:在开庭前不想接受采访和发表看法,但后来看到国内外铺天盖地发表对原告不利的报道,他也忍不住“有话要说”。    

  最典型的交锋是在《中国青年报》、《华夏时报》、《羊城晚报》、《湖北法制报》以及香港《亚洲周刊》、新加坡《联合早报》、澳大利亚《华人日报》、菲律宾《商报》、马来西亚《南洋商报》等众多中外报刊所发表的报道或原被告双方内容相反的答记者问。下面的对话是从这些报纸的文章中摘录出来的,同样是一种非现场的辩论:    

  古远清:我要求此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余秋雨:上海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古远清不必害怕在上海开庭。(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上海开庭也好。因为上海的人心不见得都支持余秋雨。2001年12月上海市作家协会换届选举时,提名包括余秋雨在内的一百零一位理事候选人,只选九十六位,结果余秋雨竟被淘汰出局。对他连作协理事都当不上这一无情事实,他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时,却大言不惭地说:“我不参加带有官方色彩的文艺工作者联会和作家协会。”这倒有点阿Q精神。而他的落选,是民心铁的鉴定。(摘自《羊城晚报》2002年9月18日)    

  余秋雨:在1966年至1972年“造反”势头最激烈的时候,我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半强迫劳动状态……古远清一再抓住“狡猾”一词申辩,企图误导读者这是“用词之争”。其实,这牵涉到我在军垦农场服苦役的一长段历史是否伪造,牵涉到“上海市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究竟设在上海还是设在外地,这是“文学批评”的问题吗?(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如果他在这一时期果真“一直处于被批判和半强迫劳动状态”,那请问:余秋雨1968年参与撰写江青直接授意的有批判原国家主席刘少奇内容的评“斯坦尼”文章,这到底是自己“被批判”,还是批判别人?在《文汇报》七层顶楼的办公室内讨论写批判“斯坦尼”文章初稿,这难道是在郊外的军垦农场劳动?这里我还要补充的是:余秋雨三进“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一次比一次更紧密,总共“在写作组呆了大约三年半左右”,以至成了上海写作组“第一号种子选手”,在胡锡涛的回忆文章中有详细的记载。(摘自澳大利亚《华人日报》2002年10月28日)    

  余秋雨:如果你在别的问题上扯来扯去,逼得我一个个官司打下去,代价会更大。(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古远清:你这是向我上演“恐怖片”。从你色厉内荏的答话中,可以看出你怕从“斯坦尼”一文牵扯出诸如“文革”期间姚文元修改旧著要请你帮忙这类过去没有查出的重大问题。    

  余秋雨:究竟是学术研究?还是违法行为?如果是违法行为,法院有能力解决;如果自称“学术”就可以逃避法律,那么连杀人犯也会宣称他在作“心脏穿刺”的学术研究。(摘自《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古远清:你把我比作“杀人犯”,还把我的学术研究比作“心脏穿刺”的研究,到底是谁在诽谤?我已向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写了一封公开信,希望作家协会保护我的学术研究中的自由发言权免受侵害。    

  余秋雨:这太可笑了。没有一个正式注册的协会是为了帮助自己的会员来对抗法律的。在法院向被告递送传票后,他居然一头扑向作家协会寻求保护,我想作家协会一定会啼笑皆非。(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你说我《致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的一封公开信》是“对抗法律”的举动,这用你自己的话来说是“太可笑了”。因你还没有看到我的公开信,怎么就知道我信中的内容是在“对抗法律”?建议广大读者不妨到我校开设的《中南论坛》网页查找“公开信”全文,以让公众知情权不致变为你自己讲的“受骗权”——你还不知道中国作协对我公开信的反应,就大胆预测中国作家协会收到“公开信”后“一定会啼笑皆非”。可事实是:《华夏时报》记者芬子采访中国作协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张女士时,她谨慎地说:“这场官司是作家之间的事,我们会向作协有关领导反映,但一切只有定下来的时候,才可以对外说话。”由此可见,余秋雨讲的“啼笑皆非”,是他编的又一个戏剧故事。    

  余秋雨:我的法律行动已圆满结束。感谢被告古远清先生在法庭上对我起诉的有关事项向我正式致歉。感谢(北京)法院对我的洗雪和抬爱。(上海《新闻午报》2003年12月8日)    

  古远清:余秋雨善于指鹿为马、自说自话。把相当于撤诉的和解按假想逻辑演绎为自己打赢了。至于被肖夏林打败则坚持“无中生有”,“以败为胜”的假想逻辑,说成是“圆满”结束,或借记者之口把自己打扮成“胜诉”的英雄,正如潘多拉所说:“真不知是该替他惋惜,还是该为他感到可悲?”本来,谁输谁赢并不重要,最重要的是通过这场官司探讨了公众人物名誉权的弱化问题,其深刻的文化意义在于:“从文化的公众人物之监督为起始,日后可进一步探讨对政治的公众人物之监督问题”。(摘自陈希林:《古远清谈余秋雨官司案》,台北《中国时报》2003年12月12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密谋”起诉余秋雨(1)

  在我校法学院某会议室内。大家一起议论官司已决定在上海开庭,我们要采取什么应对措施时,一位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法学博士后说:    

  “余秋雨请古老师到上海‘玩’一趟,我看古老师也不妨请余秋雨到武汉来走一趟,以求机会均等。”    

  这时,武汉大学中文系一位教授得知我们讨论此事,便打电话来献策说:    

  “余秋雨手里有张牌,你手里也应该有一张牌。即你也应写一份起诉书在武汉起诉余秋雨。”    

  赵律师一边喝茶,一边评品这场官司的内涵,连忙拍板说:    

  “对,就在武汉起诉余秋雨。因为余秋雨在官司期间也发表了许多侵害被告的言论,这比‘狡猾’一词严重得多”。    

  我连忙补充说:“余秋雨在答北京等报记者问时,不止一次把我比作‘杀人犯’、‘老纳粹’,凭这两条就可以告他侵害我的名誉权。”    

  由于我忙于别的事情,另方面也想看官司的进展程度,因而后来才起草了下面这份《民事诉状》:    

  原告:古远清,男,汉族,61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世界华文文学研究所工作。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武汉市洪山竹苑小区×××信箱 邮编:430070    

  被告:余秋雨,男,56岁,汉族,上海戏剧学院工作,户籍所在地:上海徐汇区康平路×××弄×号×××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中山西路1277号××大厦×××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在北京《华夏时报》、《中国青年报》刊登赔礼道歉启事,以消除影响。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五万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从2002年8月起,被告为了掩饰自己“文革”中参加“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所犯的错误,一再恶意中伤,污辱、诽谤原告。现按其恶意中伤的严重程度,先选择下列内容对被告开始提出诉讼。其他侵权内容,原告保留诉讼权。    

  2002年8月23日,被告在答《华夏时报》记者“古远清一直说,这是学术问题”时称:“如果自称‘学术’就可以逃避法律,那么连杀人犯也会宣称他在作‘心脏穿刺’的学术研究”。在这里,被告骇人听闻地把从事学术研究的原告比作“杀人犯”,把原告从事的对文学评论对象的个人、历史进行检验的工作歪曲、攻击为“心脏穿刺”的研究。    

  在这篇文章中,被告在回答打官司是否太浪费时间问题时称:“几个在‘文革’中翻云覆雨人物,趁一些老人逐一死去,突然指证一个在‘文革’中受尽磨难的青年有问题,为什么人们不怀疑他们的身份,而只怀疑被指证者?如果两个老纳粹对一个当年奥斯维辛的幸存者也作出这种逆反性指证,会产生这种情景吗?”“当然,好戏才刚刚开场。古远清也有受骗的成分。”这里把原告以及其他探求历史真相的学者恶毒地比作“老纳粹”。被告在回答如何看待“强势人物”状告“弱势人物”,并引用“古远清不是说过这样一句名言”后,又把原告比作小偷:“一个仆人偷了董事长家的财物,同样要判刑”。    

  2002年8月21日,被告在答《中国青年报》记者“你是公众人物,古远清的文章是公众对你的历史有‘知情权’,你如何认识公众知情权的问题”问时,称:“现在社会上多的是一些打着‘名人内情’的幌子到处贩卖谎言的文化骗子……”又说:“这就像民众拥有‘饮水权’,却不能听任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