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审判”余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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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锡涛说,他1962年因一篇学术论文受到毛主席的肯定后,引起上海市委的重视,后来又成为《红旗》(如今的《求是》)杂志文艺组负责人。“‘四人帮’倒台后,我主要因为写作《评》以及另一篇文章而被开除党籍,离开《求是》编辑部到湖北省社科院工作,前几年退休后又回到北京”。
胡锡涛回忆说:1968年,上海市革委会有关负责人朱永嘉打电话找我,说姚文元从北京打来电话,要求组织写两篇文章,一篇是批判凯洛夫,一篇是批判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前者大家都知道是前苏联教育家,批之主要是为了配合教育改革,后者大家都不熟悉。我告知这是前苏联戏剧家,揣摩着这其实是江青要的,旨在配合她的“京剧改革”。当时小道消息说,在前苏联戏剧专业留学回国的孙维世一直不大瞧得起江青。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胡锡涛葫芦里卖的什么药(2)
“当时朱永嘉要我写,我说还是让《文汇报》组织内行写比较好。1968年10月16日,《文汇报》为此专门成立了五人写作组,其中余秋雨公认文笔最好,徐企平最内行。第一稿是来自国棉十七厂的王亚伦写的,他10月31号拿出第一稿,六千多字,打印成铅字后,上头一看,完全是工厂大批判的水平,没抓住要害。第二稿由我交给余秋雨写,他当时关在一个小房子里埋头苦干了十天左右,从不抽烟的他也抽起了烟。他的稿子拿出来后,大家传阅时感觉像学术论文,于是我原封不动把尚没来得及排成铅字的手稿退还给余秋雨。之后,我闭门苦干了一个多月,两易其稿,一万二千字的文章最后一字没动,1969年发表在《红旗》6、7期合刊上。而余秋雨早在1969年1月就到吴江县军垦农场劳动去了。当时的讯息渠道并不畅通,日后我看了有关资料,才知道孙维世的死亡时间是1968年月10月14日。”
“记得参加五人写作组时,余秋雨的毕业鉴定还没有做好,他白天到学校去,晚上来《文汇报》社报到,后来我才知道原因:他当时很穷,父亲被关起来,叔父又自杀了,正长身体的他根本吃不饱,每天步行一个半钟头来报社,主要为了吃一顿肉丝面夜宵。记得他的英文很好,能看得懂莎士比亚英文原版剧本,我经常在《文汇报》的楼道内听到他朗读外语的声音。”(《华夏时报》2002年8月24日)
胡锡涛这篇谈话,一边为余秋雨开脱,一边又在开脱时褒中带贬的损余秋雨为了“吃一碗肉丝面”不惜卖身投靠“四人帮”写大批判文章。他这次谈话破绽甚多,经不起推敲。 我曾写了一篇《评胡锡涛自相矛盾的“证词”》:
原《红旗》杂志文艺组负责人胡锡涛为了替余秋雨开脱,在过去的回忆录中追加了“我原封不动把尚没有来得及排成铅字的手稿退还余秋雨”这段话,以说明《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定稿时一个字都与余秋雨无关。这一情节很可能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即余文有可能已排成了铅字。因“工厂大批判水平”的一稿都排成了铅字,最能写的余秋雨写的二稿却没有排成铅字,这可能吗?二稿经“大家传阅”,这“传阅”的不太可能是手稿。而只要排成了铅字,余秋雨就无法当场全部撕掉,胡锡涛写三稿时就必须参阅。当然,这还有待证实。此外,胡说重写此文时自己“闭门苦干了一个多月,两易其稿,一万二千字的文章最后一字没动”,也颇值得质疑。
一是他在《余秋雨要不要忏悔?》中讲的是“我在《文汇报》顶层熬过了寒冷而苦恼的三个月”,而不是他现在说的一个月。
二是他写三稿时是否“最后一字没动?”据他自己原来的回忆,他两易其稿后,徐企平看过清样,又被姚文元在“文章开头”“加上一段林彪在‘九大’政治报告中的套话”。另有司马东去在《浩劫上海滩——一个中央工作组成员的耳闻目睹》(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1月版)中回忆可作旁证:“《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由姚文元定稿,登在《红旗》杂志上”。可见,胡锡涛说他写完后“最后一字没动”,是不真实的,有为代他人受过和作伪证的嫌疑。他说这些自相矛盾的话,其目的是为了保护与此文有关的二稿执笔者余秋雨。
但洗刷只会越刷越黑。胡锡涛的证词倒是从另一方面证实了笔者说余秋雨曾参加过批判“斯坦尼”小组,成了五人小组成员之一,以及笔者在《南方文坛》上说的余秋雨“只是奉命参与讨论执笔并非是最后定稿人”的真实性。余秋雨为写批判“斯坦尼”一文二稿“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埋头苦干了十天左右,从不抽烟的他也抽起了烟”,这和胡锡涛过去说的余秋雨为完成江青、姚文元布置的重大政治任务“写稿很下功夫,不走捷径,直接查阅原著,四本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同样证明了余秋雨当年为了完成江青的批判“斯坦尼”的政治任务,是何等的投入和用功!
到底余秋雨写的批判“斯坦尼”一文的二稿有无排成铅字,或定稿时他有无参加,这不是本质问题。本质问题是余秋雨确实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这个“五人小组”,显然不是今天的学术研究小组,而是打着学术研究幌子在“四人帮”控制下从事革命大批判的“爆破”小组,这可从此文于1969年在《红旗》第6、7期合刊上用“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的名义发表得到反证。
郑雪来作为中国研究“斯坦尼”的首席权威,他对胡锡涛的质疑比我的看法更显得力透纸背和打中要害。他在《我看“余秋雨状告古远清”事件》附录的《疑点之三》中说:
胡锡涛在受访中说,“第二稿由我交给余秋雨写,他当时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埋头苦干了十天左右,从不抽烟的他也抽起了烟……”,“十天左右”的时间写出一篇洋洋洒洒的“学术论文”,当然还要加上反复阅读四卷本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全集,这真是奇迹!我作为“斯坦尼”全集的主要翻译者,当然知道这四卷本的总数足足有二百万字,而且第二至第四卷全是相当枯燥的理论性东西,读一遍少说也要花十天时间。那么,按照胡锡涛所说的“四卷本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他得反复读多少遍呢?连读带写,这十天够用吗?胡锡涛还特别声明:“因为它像学术论文,于是我原封不动把尚没来得及排成铅字的手稿退还余秋雨。”胡锡涛可谓用心良苦,为证明此文“确实与余秋雨无关”,他力争做到“滴水不漏”,只可惜他所谓的“十天左右”和“四卷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的明显矛盾使他的“证词”露出了破绽,令人难以置信。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胡锡涛葫芦里卖的什么药(3)
胡锡涛在《今日名流·回望“文革”》专栏里,紧接着写完回忆余秋雨“文革”表现后又写了一篇《“南姚北李”与〈海瑞罢官〉批判》(2000年第9期),杂文家牧惠在《他为何抹杀李希凡的“政治敏锐性”》(《文学自由谈》2001年第1期)中,认为胡锡涛是在为李希凡“文革”中的错误开脱,其内容的真实性很有问题。
胡锡涛一面要为他过去的“文革”“老战友”打掩护,一方面又要炫耀自己的“当年勇”和知道的内幕多,这就使他的回忆录的真实性打了很大的折扣。他是一个爱搬弄是非、不甘寂寞的人,“余古官司”很大程度上系因他的回忆录所引发。
2004年7月,胡锡涛在网上发表了为余秋雨辩诬的《三点声明》,可这篇短文又再次证实了余参加过批判“斯坦尼”五人小组,王知常称余为写作组“一号种子选手”,余曾作为写作组正式成员参加过姚文元的接见,而这些重要事实与余自己讲的是“写作组以外的年轻人”完全相悖。余竟把这种为其一再惹祸的人当作知己朋友和“最权威的证人”,真是聪明过头,成了糊涂。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现在开庭!”(1)
2002年12月19日,第二次预备庭开庭。仍采取不公开审理方式,专程赶来上海的一些记者纷纷要求旁听,被拒之门外。
庭长要求进一步确定诉讼请求,双方均回答没有变化。
余说原先要追加被告和告我的内容,原来这是恐吓,他也未出示任何新的证据,所以法庭只履行了固定的司法程序。对被告提出请求姚文元等三人出庭作证这样一件非同小可的事情,法院用低调处理:“经研究认为没有必要”。岂止这三位重要证人不需要,我提出的别的证人庭长均认为不需要。如我申请周信芳、贺绿汀的家属出庭作证,以证明批“斯坦尼”绝不是学术活动而是一场严重的政治迫害,庭长也认为没有必要,因“与本案关系不大”。后来双方都无证人,只是原被告双方关起门来自说自话。看来法院压根儿不想“宣判”而只想调解。预备庭在短短的十五分钟之内结束。
回到宾馆,赵律师、麻律师及他的助手陈华庭硕士均连夜加班,改写《代理词》,并提出新的思路以明天出战余。
和赵、麻两位律师一起工作,我学到不少法律知识,特别是他们严谨的思路和事事讲证据的作风,给我很大的启发。我原来写的《答辩状》长达一万六千字,被认为不符合司法文书规范,由他们亲自动手写,只有六千字左右。写好后我又作了文字上的润色,这真正是文学与法律的互补。
12月20日上午9时,“余古官司”正式在位于虹桥路1200号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开庭。
首先由庭长许伟基先生宣布法庭纪律,如有违反者将遭训斥或罚款。接着是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席,计有华双根、黄蓓(女),记录员王茜(女)。
他们个个穿着笔挺的法官制服,增添了法庭的庄严肃穆气氛。见他们个个表情严肃,我倒没有别人说的“狼来了”的感觉,而是觉得正义来了,真理的化身来了。
出席者有原告及其律师鲍培伦、张宙,为特别代理;被告本人及其律师赵家仪、麻昌华,为一般代理。
庭长告知为什么不让市民旁听和记者进入的原由:请示过上级有关部门,认为案情中有内容涉及国家机密,故不公开审理。
开始法庭调查,原告陈述即由鲍律师念起诉书。然后是被告答辩,由麻律师宣读我的《答辩状》。由赵律师宣读《代理词》,最后说到法庭不要过分介入文学论争,以防止造成新的“文字狱”。
鲍律师站起来说:“法律怎么不可介入?”
麻律师答道:“我们只说不要过分介入,并没有说不许介入。像打引号的‘狡猾’是否属严重的诽谤,以及如何划分诽谤词与一般贬义词的界线,不要引号的狡猾是否就构成诽谤,其中不少是属文学评论范畴的事。”
法官问对原告的起诉有无异议,麻律师回答说:“污蔑”、“捏造事实”等罪名根本不能成立。
鲍律师强调要在确认被侵权的前提下展开法庭调查。
我说:“余秋雨参加批判‘斯坦尼’是铁的事实,不存在侵权行为。起诉书上说我在《湖南日报》、《新民周刊》发表过批评余秋雨的文章,可对方没有拿出证据。事实上,我从来没有给这两家报刊投过搞,连《湖南日报》的报头都还没有见过。另方面,对方提供的两个证据是不真实的,我没有在《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中提到原告1969年参加批判‘斯坦尼’小组,只说评‘斯坦尼’文章是在1969年发表。”
接着是双方举证。原告举证的内容仍为我“惹祸”的五篇文章、胡锡涛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及数张六万元的律师费单据。我的证据共三十八份分五组,另有补充证据十二份,计有夏其言致《新民周刊》的抗议信、《新民周刊》的更正启事和郑雪来的文章,有四篇余秋雨用真名发表的大批判文章和用“罗思鼎”、“任犊”、“石一歌”等笔名发表或参与写作的文章,胡锡涛的文章《余秋雨要不要忏悔》、孙光萱的文章《正视历史,轻装前进》、《我为余秋雨先生感到害羞》、《夏其言老人没说过余秋雨“文革中没问题”》、《也谈“为文和做人的规矩”》,上海师范大学某教授与华东师范大学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