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审判”余秋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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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叶新 原上海人民艺术剧院院长,系余秋雨挚友,后写有《“书生”及“梁效”评议》文章,不点名批评了余秋雨。虽然只寥寥数语,但显出敏锐的感觉和深刻的洞察力,其鲜明的批判立场,让余秋雨感到震撼。难怪余秋雨在自己的文集中多次谈及“剧作家朋友”对友谊的“背叛”,并称沙叶新为“沙警官”。对这位“昔日好友”衔恨之深,实为罕见。
黎焕颐 上海作家,《中国诗人》名誉主编。写有《戴厚英和余秋雨》、《余秋雨如何面对自己的“烙印”》,称余秋雨“是四凶在上海文化方阵帷幄中的主将之一”。因说得过于激烈,此言论在《新民周刊》发表《余秋雨“文革问题”调查》时,被放在《“批余文摘”》的显要位置中“示众”。
古远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世界华文文学研究所所长。2000年3月他在《文艺报》上发表《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因使用了打引号的“狡猾”一词,被余秋雨称之为“构成了整个侵权事件中性质最严重的焦点” ,而成为第一被告。《余秋雨与“石一歌”》,则充分体现了古氏善于作实证性研究的特点,因而招来“诽谤内容最具体”的恶名。又在《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弄巧反拙 欲盖弥彰——评〈新民周刊〉等媒体联合调查余秋雨“文革问题”》中,因对有关余秋雨的传记和报道进行打假,使余秋雨恼羞成怒,他在接见记者时竟说:如果古远清“自称‘学术’就可以逃避法律,那么连杀人犯也会宣称他在作‘心脏穿刺’的学术研究。”
王彬彬 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有“黑驹”之称。他借用鲁迅《且介亭杂文二集》中的“文坛三户”(指“破落户”、“暴发户”、“破落暴发户”)一语做书名。这本由河南大象出版社出版的书,用犀利的投枪,呼啸的呐喊,把余秋雨与金庸、王朔这“文坛三户”(而非“三杰”)“帮忙与帮闲的三重唱”的文化人格做了淋漓尽致的解剖。他是李美皆文章出现以前研究余秋雨现象最系统、最深透,为文化媚俗把脉最具学理性的一位学者。
聂作平 四川作家,四川文艺出版社出版了他独著的《“审判”余秋雨》。作者一再郑重说明:“这本书虽叫《‘审判’余秋雨》,但批判的并非他本人,而是近年来因为余秋雨的种种作秀而形成的‘余秋雨现象’。‘审判’二字,也绝非法律名词,而以予特定的文化解读——这就是审视和判断‘余秋雨现象’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文化界意味着什么,它所负载的内涵是什么。” 此书假设了一位未然的作家,虚拟了一个庄严的“中国文学法庭”。在2000年10月9日,作家未然一纸诉讼状以“谋杀散文”为由将余秋雨“告”上了“法庭”,诉状罗列了余氏散文十大弊端。“余古官司”开始不久,余秋雨在北京的代理人肖金彪律师在媒体上披露:“有另一场官司在四川开打”。其“打开”对象虽没有明说,但有人猜测可能是指侵犯他著作权的四川某出版社,也有人说是指聂作平这本书。但聂著对“审判”加了引号并作出特定解释,书中也全部是学术讨论的内容,故余后来没有敢告他。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一份并非当事人开的“黑名单”(2)
肖夏林 《北京文学》编辑,山东曲阜师范大学中文系毕业。曾在《中华读书报》等数家媒体任职,因2000年在《书屋》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八千字的《文化中的文化》,称余秋雨在担任深圳市文化顾问期间,对深圳文化进行不切实际的吹捧,并称其“做深圳文化顾问,为深圳扬名,深圳奉送他一套豪华别墅。文化在这里已是具体的名利。”余秋雨以上述文字中的后面十五个字告其侵犯名誉权。后余秋雨一审、终审败诉。
金文明 上海人,《汉语大词典》编委、《咬文嚼字》编委,出版有《石破天惊逗秋雨——余秋雨散文文史差错百例考辨》、《秋雨梧桐叶落时》、《月暗吴天秋雨冷》。金、余双方曾展开激烈的笔战,余秋雨很想把他告上法庭,但终因纯学术争议无从入手,最后只好哀叹“不必告他”——即无法告他也。
朱健国 深圳作家。因对余秋雨不着边际的“深圳赞歌”提出质疑,并帮肖夏林出庭作证“别墅”问题,因而余秋雨觉得这个“原本也许根本不值一提”的人值得注意,“觉得他也是一个具有历史概括力的人物,不能让他永远躲在暗处”,并借他人之口称其为“黑暗生物”,在《借我一生》中足足用了五页的篇幅加以讨伐。
在上述“黑名单”中,有些属于“惹不起”的大人物,如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于光远。至于上海那几位,也不能立即告,只能排在后面,以免“后院起火”,导致“动员”上海文化界起来“围剿”自己的反效果。
在媒体方面,余秋雨最想告的是出版批判他文集的中国文联出版公司。本想从名誉权入手告,但考虑到该书收了他的文章未征得他同意事后又未付稿酬,便从侵犯著作权方面突破。此外,还有出他散文专集而分文未给的广州出版社。“候补”的打击目标可能有刊登了众多激烈批评余秋雨文章的《文学自由谈》杂志社。
论敌全国遍地树,也就是说在如临“大敌”的情况下,余秋雨认为最可恨的是评说他“文革”问题的个人和媒体,因而告文联出版社时,是借索赔为名警告全国的出版社都不能再出版批判他的专集,否则便在法庭上见。这种恐吓对出版体制全部公营化的内地,的确收到了某种效果,如金文明给余秋雨挑错的书《石破天惊逗秋雨——余秋雨散文文史差错百例考辨》,找了大陆(内地)八家出版社都遭拒绝,有一家出版社负责人甚至说出“如果请余秋雨作序就可以出版”这样牛头不对马嘴的话。笔者这本书也曾“旅游”了大半个中国,其中一家出版社的社长也说“你这本批判余秋雨的书应征得他同意后才能出版”,真令人哭笑不得。
内地出版体制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但出版发行已纳入市场的轨道。出于各方面的考虑,也有不怕恐吓者,如山西书海出版社就出了金的著作。一些出版社看到出此书也没有多大风险,且一个月可以加印数次,利润丰厚,便也跃跃欲试出版余秋雨从“文化苦旅”到“法律苦旅”的专题书。
余秋雨扬言“告媒体告作家告学者”,可内地的媒体全部为公营,如刊登过本人文章的《文艺报》便是由中宣部主管的中国作家协会机关报,要告倒它还真不容易,因而余秋雨决定先不告报刊,而告给这些报刊的撰稿人,以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首选对象是余杰,但后来反复掂量感到余杰不够“棋逢对手”的资格,且告这样的年轻人有失身份,会使人感到作为文化名人的自己缺乏气量,因而转而选择经历过“文革”的笔者。
另一选择对象是编了两本批判文集的余开伟以及肖夏林。鉴于肖氏系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的那本批判文集的主编之一,告他可收到“连环官司”的效果,便决定先让肖夏林入围,余开伟则作“候补队员”。
2001年10月下旬,上海《新闻晨报》发表余秋雨2002年“可能打一场官司”的新闻,称目标是“那些在背后乱讲的颠倒历史的人”。又称“我会原谅好多年轻人”。这就是说,他决定放弃余杰而转告“老家伙”。这则新闻我是官司开始后由朋友提供才看到的。该年冬,余秋雨在北京和一位“国家级出版社负责人”谈话时,明确告诉他明年想告古远清。这位负责人事隔两年后在青岛告诉我说:“我当时劝他不要急于起诉,是否先沟通一下”,并称“古远清我也认识,正像你也是我的朋友一样。”但余秋雨已破釜沉舟,早就想报这一箭之仇,因而他决定不顾后果冒险开展他空前绝后的“法律苦旅”。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余秋雨 从文化名人走向“拳击大师”(1)
2002年7月17日,号称“火炉”的武汉,温度高达40度,我顾不得酷暑照样由洪山竹苑小区到学校去取邮件。
学校收发室是我最爱去的地方,它给我送来许多来自海内外的温馨信件和重要的信息。这次却有些不同寻常,利用暑假在收发室(打)工的一位女生神色慌张地通知我说:
“古老师!你有一封从上海法院寄来的特快专递,已放一个星期了!”
我连忙取来,一看是我的研究对象、著名文化名人余秋雨先生给我的起诉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之一)》、《举证通知书》。其中起诉书的主要内容为《事实和理由》:
近两年来,被告一再捏造事实,恶意中伤、侮辱、诽谤原告,是整个侵权事件中发表文章最多、诽谤内容最具体的一个人。今原告按照其诽谤内容的时间顺序和严重程度,在本案中先选择下列内容对被告这一侵权主体开始提起诉讼。对于除此之外的侵权内容和其他侵权主体,原告保留诉权。
2001年7月15日,被告撰写的《弄巧成拙 欲盖弥彰》(下简称《弄巧》,发表于《南方论坛》)称:……周恩来的养女亦可指证余秋雨参与江青直接布置的大批判文章《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发表给她带来的致命打击。
类似的内容还见之于被告撰写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下简称《忏悔》,发表于2000年3月21日《文艺报》)、《余秋雨与“石一歌”》(下简称《石一歌》,发表于2001年第1期《鲁迅研究月刊》)、《“花城”出了一本什么样的传记》(下简称《花城》,发表于2001年第2期《文学自由谈》)和《文化名人传记也要打假》(下简称《打假》,发表于2001年第2期《学术界》)等文。如:
《忏悔》一文使用侮辱性言词,将原告对事实的澄清和对谎言的反驳归之为“狡猾”。被告在该文中还写到:原告“于1969年就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执笔写出了《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长文……,可以断定:余秋雨属这篇文章的主要执笔者应确凿无疑。”
被告在《石一歌》一文中则写到:“……由余秋雨执笔写出初稿《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后由胡锡涛修改定稿发表在《红旗》1969年第6、7期合刊上。”
在《花城》一文中,被告更言之凿凿:“笔者访问原上海写作组余秋雨的几位‘同事’,均说这(指原告写了《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一文——引者注)是人人皆知的事实,余秋雨当年还洋洋得意地炫耀过。”
在《打假》和其他诽谤文章中,被告又反复重弹老调,一再诬赖原告于1969年参加“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写了那篇文章。
被告的以上言论,均是对事实的捏造。
被告将当时(1969年)始终在外地军垦农场劳动、从未回过上海的原告硬说成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将那篇没有任何一个字与原告有关的《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的主要执笔者硬说成是原告,并且由此进一步断言是给孙维世致命打击的加害人(姑且不论这篇与原告无涉的文章,也与孙维世之死毫无关系,因为孙氏早在文章发表的前一年就去世了)。尤其是该文真正的执笔者胡锡涛撰文证明该文与原告无涉后,被告还是固执一词,变本加厉地诽谤原告,并侮辱原告“狡猾”。这就构成了整个侵权事件中性质最严重的焦点。
闻知原告可能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时,被告又在《弄巧》一文中威胁原告:“笔者要告诫余秋雨:名人为名誉打官司输得很惨的前车之鉴真不少。即使韩少功那场‘马桥’官司打赢了,可徒给文坛留下一个笑柄而已。赵忠祥与一个小记者打官司引起群众对他强烈的不满,使他‘中央电视台节目主持人’的身价大掉,也是一例。奉劝‘从不谦虚’的余秋雨这回不妨‘谦虚’一回,以免引发另一场非正面的、而且我们极不愿意看到的‘政治历史大搜身’的后果。”言下之意,被告还可借助于法律之外的力量,在法庭之外制造“极不愿意看到的”后果。这种公然蔑视法律的言论,竟然公诸报端,令人震惊。
顺便需要报告法官的是,原告近日发现,被告其实还曾是原告的狂热吹捧者。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艺新学科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