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审判”余秋雨





毫不能掩盖“四人帮”炮制《评“体系”》一文的恶毒用心及其给全国影剧界众多人士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而余秋雨的的确确是参加了炮制此文的写作组并写出了“二稿”的,我以为这才是此案的关键。


看余秋雨告状余杰 余秋雨的“法律秀”

  日前,余秋雨状告武汉学者古远清“侵害名誉权”,索赔十六万元巨款。余秋雨的告状并不让我吃惊,我吃惊的是上海的法院居然受理了此案。    

  我认为,文艺批评是一个独立的领域,它有自身的运行方式,法律不必也不该介入。如果批评者的言论自由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一个时代的文化将受到不可估量的伤害。仅仅因为古远清的批评文章中有打着引号的“狡猾”一词,余秋雨就提出巨额索赔;如果以此类推的话,一生痛骂了数百位文化名流、政客及富豪的鲁迅先生,不知要被多少人告上法庭,最后非得被罚得倾家荡产不可。比如:鲁迅曾经痛斥梁实秋为“丧家的资本家的乏走狗”,用词之刻毒远远超过了今天余秋雨的批评者们:而同样是大名鼎鼎的文学家和翻译家梁实秋,好像并没有因为受此“奇耻大辱”而把鲁迅推向法庭,并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如果司法机关莽撞地闯入文学批评和学术研究领域,那么我们还能拥有鲁迅这样伟大的杂文家吗?文艺批评走向法庭,并非法治进步的标志,反倒是文化人“死要面子”的悲哀。余秋雨通过马兰之口透露,起诉古远清仅仅是一个开始,他还有一个庞大的名单,一系列的法律诉讼还将涉及到若干城市。看来,走完“行走秀”和“电视秀”之后,他要开始上演“法律秀”了——正如他在央视“艺术人生”栏目中的慷慨陈词,“我是在用生命作秀呢”。在司法制度尚未完全健全起来的今天,余秋雨口口声声说要捍卫法律的尊严,其实是在玩弄权势。他在访谈中说,之所以要诉诸法律,重要原因乃是“有很多朋友支持我”。这句话是耐人寻味的:这些“朋友”显然不是平民百姓。余秋雨不仅是在暗示,而且简直就是在赤裸裸地宣布:我的背后有人支持我,我的官司一定能胜利。我相信他的这种“底气”——上海的法院迅速受理诉讼就是一个开端。古远清人在武汉,文章发表于广西的《南方文坛》,而官司偏偏在与此事不相干的上海开庭,个中原因简直就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上海是余秋雨的“发迹之地”。这就像几年前海南作家韩少功状告北大学者张颐武一样,官司在韩少功的“势力范围”开庭,最后韩少功轻松获胜。但他赢得了官司,失去了道义。与韩少功一样,我相信余秋雨有某种“朋友”的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古远清这样老老实实在学院里做学问的学者所能够具备的。    

  从本质上看,与其说余秋雨是一个才华横溢的“文人”,倒不如说他是一个长袖善舞的“政客”。余秋雨以自己在“文革”之后并没有受到处理、反倒当了大学校长,来作为自己没有任何劣迹的“证据”,其弦外之音就是:政治对我的认可,也就是法律对我的认可。其实,只要对现实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文革”之后,余秋雨官运亨通的经历,并不能构成他的“无罪辩护”。但是,他很聪明地运用了“狐假虎威”这一招。对此,批评家王彬彬在《文坛三户》一书中有精辟的分析:“当余秋雨告诉世人自己受法律的保护时,是在告诉世人自己受‘政治’的保护;当余秋雨警告余杰们要敬畏法律时,是在警告余杰们要敬畏‘政治’;当余秋雨警告余杰们要当心法律的惩罚时,是在警告余杰们当心‘政治’的惩罚”。    

  谁更有资格讲法律?谁应当被推上法庭?最有资格讲法律的,不是余秋雨,而是“文革”中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而应当被推上法庭的,不是那些探求历史真相的学者,而是“文革”中的“拳头打手”和“文字打手”们。    

                   (《羊城晚报》2002年8月16日)


看余秋雨告状郑雪来:五问余秋雨(1)

  《余秋雨:我原谅余杰,但“把他们背后的人抓出来”》一稿中,有几处我看不明白,希望余秋雨能解释一下。    

  (一) 余秋雨说“当时全民都在评斯坦尼”,这有何根据?文艺界的人们都知道,当时是“四人帮”在全国批斯坦尼。《红旗》那篇《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发表的同时,全国报纸一律转载,还译成好几种语言向国外传播。结果是全国话剧、电影、戏剧界凡是学过、教过、介绍过、运用过斯氏体系的人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和迫害,而余秋雨的母校上海戏剧学院则是“重灾区中的重灾户”(见该院院刊《戏剧艺术》1978年第1期第9…28页刊登的揭批“四人帮”座谈会发言纪录)。请让我引用该座谈会主持人吴谨瑜在开场白中的一段话:“今天的会议也是揭批‘四人帮’第三战役的一部分。一定要狠狠抓住‘四人帮’的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这个靶子猛烈开火。据现在了解:这篇黑文(按:指《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是‘四人帮’亲自插手搞的,姚文元汇编、摘录、提出写作纲要,张春桥亲自动手修改,江青亲自指示,王洪文不学无术也让他一个心腹、一个黑笔杆来作‘指导’,真是一个不漏,可见他们对这发炮弹的重视。”    

  明明是“四人帮”共同炮制此文,并通过他们所控制的舆论工具在全国范围内借批斯坦尼来搞掉所谓“文艺黑线”,使许多人深受其害,而余秋雨却说“全民都在评斯坦尼”。这究竟是单纯的口误,还是另有所图?    

  (二)余秋雨说,“大量当时在《文汇报》的人都是写作组成员……要我写评斯坦尼体系的文章……我是带着一种应付的情绪来对付这类差使的。”然而胡锡涛却在2000年发表的《忏悔》一文中说“他(按:指余秋雨)写稿很下功夫,不走捷径,直接查阅原著,四卷本斯坦尼全集被他翻得卷起了角……”;胡锡涛在2002年8月24日接受《华夏时报》记者的采访中又说“第二稿由我交余秋雨写,他当时关在一个小房间里埋头苦干了十天左右,从不抽烟的他也抽起了烟……”可见,余秋雨当时写稿是何等认真、投入,人们丝毫看不出有什么“应付”的情绪。这又该怎么解释?    

  (三)余秋雨说,“现在有关这个案子的文章太多了,客观上造成的结果似乎是在庭外审判余秋雨……这似乎造成了一种局面:老百姓是陪审员,骂我的人成了法官。这完全把角色颠倒了。好比从奥斯威辛集中营中逃出来的受害者,被两个纳粹厉声指责,于是舆论都集中在审查从集中营中历尽磨难侥幸逃出来的受害者身上。”余秋雨如果把追查他的“文革”问题的古远清等人看成是“两个纳粹”,而把自己打扮成“从奥斯威辛集中营中历尽磨难侥幸逃出来的受害者”,那可真叫做“角色颠倒”甚至是“是非颠倒”了!余秋雨先是参加了“批判斯坦尼”写作小组,后来又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内圈”、康平路本部的写作组的文艺组,前后历时多年,这已经是连他都无法否认的历史事实。上海大批判写作组是什么东西?它不就是炮制了许许多多“以笔杀人”的黑文章的“四人帮”的御用工具吗?许多深受其害的文化界、教育界的人士在当时就如同奥斯威辛集中营中的囚徒,而身在写作组的余秋雨却把自己看成是“受害者”,这不是很荒唐可笑吗?上海大批判写作组可以说就是许许多多中国知识分子被囚禁的“奥斯威辛集中营”,在那里面为“四人帮”亦即“纳粹”效劳的人不一定都亲手杀过人,但不能不承担一定程度的罪责。    

  (四)余秋雨说,“现在再来研究一篇三十年前类似大字报的文章,是多么无聊的事情。”是的,如果单纯为研究而研究,是很“无聊”。但现在的问题是,案件是由《评“体系”》这篇文章引起的,人们就不能不来“研究”一下此文的出笼背景、炮制过程及其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了。余秋雨说他“一直到现在为止,我都没有看过《红旗》那篇文章”,那么他是否从报纸上看过呢?当时全国各地报纸一律转载了这篇文章的。所以我很怀疑,曾经为此文写过“二稿”,后来又被写作组二号头头王知常称为“(小余)现在是我们这里的一号种子选手”的余秋雨会如此“不问政治”。可以提醒一下,此文中有一句话:“长期以来,这个资产阶级的戏剧‘体系’,被赫鲁晓夫、刘少奇之流当做对抗马克思列宁主义、复辟资本主义的工具”。我相信,这种“类似大字报”的语句不会出自余秋雨的手笔;但此文中所提到的一些“学术”问题,与他写的“二稿”是否“一点关系都没有”,由于胡锡涛的“回忆”和“证词”中有很多不能自圆其说之处,我只好存疑。作为此文的直接受害者之一,我总应该有权利来“研究”此文的真相吧。    

   (五)本人与余秋雨素昧平生,从来没有看过他的作品,在此案件提出之前也从来没有看过一些人对他非议的文章,根本谈不上有什么个人恩怨。只是因为案件涉及《评“体系”》一文,而此文出笼的背景及其严重性许多年纪轻的人都不甚了了,所以我觉得有必要把当时的情况说一说,顺便谈一下对余古诉讼的一些看法。余秋雨却以颇具威胁的口吻说,“不管对方年纪有多大,都有可能成为我的被告。”请问,要“告”我什么?作为那篇文章直接受害者之一,难道我就没有权利对胡锡涛的“回忆”和“证词”中的种种疑点提出自己的质疑吗?    

 2002年9月21日于北京    

                           (《澳洲日报》2002年11月4日)


看余秋雨告状陈鲁民“狡猾”值多少钱?

  陈鲁民    

  余秋雨先生时下的炙手可热,身价之高,是毋庸置疑的,单从他屡屡出现在央视大赛评委席上,就可略见一斑,且不说书店柜台上还在显眼位置摆着他的新书与旧著,可是有人因为说他“狡猾”两个字,他就要向人家索赔16万元,这个价码还是让人大吃一惊。大歌星刘欢、那英们外出商业演出,据说一场也大体是这个价码,但人家毕竟还得耗时费力,扯着嗓子喊半天,(对口型不算),秋雨先生这两个字就值十六万,不能不让人惊叹:好昂贵的“狡猾”!     

  武汉学者古远清,最近被余秋雨以“侵害名誉权”告上法庭,仅仅是因为古远清的批评文章中有打着引号的“狡猾”一词,索赔十六万元。(《东方家庭报》1月9日)      

  在为秋雨先生的身价惊叹之余,我不禁想起鲁迅先生,鲁迅先生一生痛骂过数百位文化名流、政客及富豪,用语之尖锐,远比“狡猾”要刺激得多。骂梁实秋是“资产阶级的乏走狗”,痛斥陈西滢“真会玩把戏”,骂张资平是“叭儿与无赖”,骂戴季陶是“无聊与无耻”,讽刺钱玄同是“好空谈而不做实事,是一个极能取巧的人”,贬损张天翼“作品失之油滑”,甚至批评胡风是“神经质、繁琐”,这几位的名头都不比余秋雨小,身价也未必比余秋雨低,可是还没听说哪个因此就把鲁迅告上法庭,索赔巨款。据陈明远先生统计,鲁迅一生的收入有大约三百万元人民币,十分可观,但要是他的论敌们一个个都真像余秋雨先生那样,因为一两个过激的词就去索赔,鲁迅先生恐怕早就倾家荡产了。幸好他们都不无雅量,同时并不把文艺批评的纠纷动不动就拉到法庭上,否则,鲁迅只有两个选择,要么闭上嘴不说话,或像其弟一样,写点风花雪月,饮点苦茶,要么为打官司疲于奔命,耗尽家财。      

  还说“狡猾”二字,其实就是贬义的聪明,如果再加上引号,那就又成了正面但又带了点幽默的赞扬。而余秋雨先生的聪明,那是举世公认的,不说那几本引起轰动的“文化大散文”,看他在央视当评委时的侃侃而谈,天文地理无所不知,古今中外无所不晓,就知道聪明也罢,或者加了引号的“××”也好,绝不是浪得虚名。其实,古远清先前也曾花过许多篇幅来论证余先生的聪明睿智多才多艺,其中也不乏溢美夸张之词,甚至达到肉麻的程度,好像从未听说余先生有一点不安的表示,一概按单照收。想不到,古先生夸来夸去,一句不小心的“狡猾”,竟把自己引上法庭。当然,还是西哲那句名言“我不赞成你的观点,但我坚决保护你发表自己观点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