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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①受到行政侵权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非法侵犯,他们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他们行使行政赔偿请求权。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与之有抚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如某甲因行政侵权死亡,其继承人乙为赔偿请求人。③受害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
(3)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某些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去行使。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责任承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6)经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四、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在我国欲获得行政赔偿,按法律规定有两种途径: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1)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及先行程序。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行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须先向义务机关提出。
(2)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它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将审查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要求并案处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得先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应予赔偿。
(3)允许提出数项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害的不同损害程度,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4)行政赔偿申请书。这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的资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③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2行政赔偿的处理程序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主动赔偿。《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3条、第4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这一规定意在要求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到违法行政侵权行为损害的受害人,应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动给予赔偿。行政赔偿并非必须是应受害人的请求才能实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负有主动赔偿的义务。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书后,首先应对赔偿请求书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这种审查和确认并不以受害人请求行政赔偿的范围为限,且法定期限为两个月,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程序。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故人民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审理行政赔偿案件,但它又与普通行政案件有不同特点:①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②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③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④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⑤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1行政赔偿方式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①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②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③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赔偿计算标准是计算赔偿金额的尺度和准则。《国家赔偿法》对不同的损害规定了不同的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①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②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③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①处罚款、追缴、没收财产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②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③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④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⑤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第十节行政复议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2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
3了解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4熟悉行政复议的管辖。
5了解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第三人。
6熟悉行政复议程序,包括复议申请,复议申请的管辖,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决定的作出。
□要点速记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点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行政性。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这属于行使行政权的范围。②职权性。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但并不是所有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有权进行行政复议,并且有权机关进行行政复议也不能超越其法定职权范围。③监督性。复议机关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复议机关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过程。④程序性。行政复议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比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从申请、受理到审理、决定以至送达,都有法律的明确规定。⑤救济性。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复查,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维护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恢复被损害的利益。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包括:①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合法;②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合法;③审理复议案件的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要平等地对待参加复议的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公平的裁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维护合法行政行为,兼顾相对方利益和行政效率。
3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的过程要通过一定的途径让公民了解。这是实现公民对政府工作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包括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即法律、法规等应向公民公开、告知当事人在程序上享有何种权利、说明决定的理由、允许当事人查阅有关证据材料等。
4及时原则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方式,复议决定通常不是终局的,所以,在维持公正性的同时,又要保证效率,这就要求遵循及时原则,这主要体现在从受理、审查、决定到执行的各种时限规定上。
5便民原则
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复议程序更为简捷和便利,应当随时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如何更加方便地行使复议申请权,在尽量节省费用、时间、精力的情况下,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权利,这样才能发挥此种制度的优越性。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对如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