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事何堪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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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鲁迅手中的匕首寒光闪闪时,胡适则充其量拿着一柄手术刀;当鲁迅总想着“月黑杀人”、“风高放火”时,胡适想的是“入水濡羽,飞而洒之”。写到这里,可以来谈谈鲁迅不“敢”指名道姓地骂蒋介石而胡适却“敢”的一种原因了。 
  既然鲁、胡二人批评国民党的心态大不一样,采取的方式和想要达到的目的也极为有异,那国民党当局对待二人的心态以及采取的方式和要达到的目的也就极为不同。从鲁迅的文字里,当局只感到浓重的敌意和杀气,而体会不到丝毫“善意”和“好心”。能将鲁迅声音彻底封杀固然好,不能做到这一点,也应该把鲁迅的刀光剑气控制在一定的限度。1930年春,国民党的浙江省党部对鲁迅的所谓“通缉”,就是一件颇有意味的事。鲁迅就在上海,要抓他易如反掌,本用不着“通缉”;而且,鲁迅上海活动,却由浙江省党部来“通缉”,也很滑稽。这说明,国民党当局并不想真的逮捕鲁迅而使自己陷入被动。“通缉令”只是警告鲁迅不要太过分,要注意言行的分寸。以鲁迅的敏锐和精明,对这种用意是十分明了的。他曾对内山完造说,“通缉令”其实是不要紧的,如果真要抓人,就不下什么“通缉令”了;这只是在警告你:你有点讨厌,“最好闭嘴”,如此而已。(18)我们知道,鲁迅向来反对“赤膊上阵”,反对快意一时却输光老本的牺牲,他主张“壕堑战”,主张在保存自己前提下的“韧性的战斗”。所以,对于当局以“通缉”方式发出的警告,他不会毫不介意。曹聚仁曾这样说到鲁迅:“我以为他是坐在坦克车里作战的,他先要保护起自己来,再用猛烈火力作战,它爬得很慢,但是压力很重。毕竟他是绍兴师爷的天地中出来,每下一着棋,都有其谋略的。”(19)仅仅明白当局在警告自己要注意分寸还不够,还要明白这“分寸”到底在哪里。而我以为,不指名道姓地公开批评蒋介石,就是鲁迅所理解的一种“分寸”,一种“限度”。在鲁迅看来,如果自己指名道姓地公开骂蒋介石,当局就不得不采取某种实际的行动,即便不捕不杀,也要让自己在国内无立足之地,至少在上海不能安身。鲁迅与李立三会面并不欢而散,由于冯雪峰、周建人等在回忆中都写到,已为人所熟知。1930年5月7日晚,鲁迅应时任中共中央宣传部长李立三之约,往爵禄饭店与李会面。李立三对鲁迅提出了这样的要求:“你在社会上是知名人物,有很大影响。我希望你用周树人的真名写一篇文章,痛骂一下蒋介石。”鲁迅当即回绝:“文章是很容易写的。不过,我用真名一发表文章,在上海就无法住下去,只能到外国去当寓公。”可见,在鲁迅看来,一旦用真名发表过于激烈、过于直白、指名道姓地骂蒋介石的文章,就越过了当局的容忍限度,就等于是跳出了“壕堑”、爬出了“坦克车”,就是在“赤膊上阵”。而不愿意走到这一步,也是符合鲁迅一惯的处世方式的。   
  鲁迅的不骂蒋介石与胡适的敢骂蒋介石(7)   
  国民党当局对待胡适的态度就是另一种样子了。在“人权运动”中,当胡适对国民党提出尖锐的批评,甚至指名道姓地责骂蒋介石时,国民党内当然也是群情激愤,尤其一些中下层党徒更是咬牙切齿,纷纷呈请“辑办”胡适,甚至必欲食肉寝皮而后快,并掀起了一阵围剿胡适的言论狂潮,把“反革命”、“反党”、“反动”、“帝国主义的走狗”等种种帽子一股脑儿地扣到胡适头上。国民政府也饬令教育部出面“警告”胡适,并迫使胡适辞去中国公学校长一职,灰溜溜地离开了上海。从这一方面来看,当局对胡适们的批评也是压制得十分厉害的,以致于曹聚仁认为“胡适的处境在那时期,并不比鲁迅更自由些”。(20)但胡适与当局的严重对立并受到当局的大力打压,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在另一方面,即便在胡适与当局的冲突最紧张时,他也与当局的核心层之间有着一种“感应”与“对流”。沈寂在《论胡适与蒋介石的关系》一文(21)中,对此一方面的情况论述较详。下面参照沈寂文章,聊举三例: 
  其一、胡适1929年5月发表《人权与约法》一文,要求“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快快制定约法以保障人权!”国民党6月间召开的三届二中全会所公布的“治权行使之规律案”第二项即规定:“人民之生命财产与身体之自由,皆受法律之保障,非经合法程序,不得剥夺”这里强调了政府执法是为了“保障人权”,等于在一定程度上接受了胡适建议的实质。所以胡适在6月19日的日记中说国民党此举“与我的《人权约法》一文有关”。 
  其二、胡适在1929“人权运动”中发表了《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的长文,从文化复古、压制思想自由等方面论证了国民党的“反动”。胡适说:“我们至少要期望一个革命政府成立之日就宣布一切法令公文都改用国语(引按:在此即指白话文)。但是国民党当国已近两年了,到了今日,我们还不得不读骈文的函电,古文的宣言,文言的日报,文言的法令!”并指出“至少从新文化运动的立场看来,国民党是反动的”。文章最后要求“废止一切‘鬼话文’的公文法令,改用国语。”“通令全国日报,新闻论说一律改用白话。”胡适此文语气激昂,大有戟指怒斥之态。而1930年2月,教育部即奉国民党中执会指令,通令全国厉行国语教育。而且通令本身也不再用胡适所谓的“鬼话文”而改用了白话文。按沈寂先生的说法,“这个通令全国厉行国语教育的举动,无疑也是国民政府对《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一文所作出的反应。” 
  其三、胡适对国民党当局的批评,或者说,胡适对国民党政治的“改造”,不但以公开发表文章的方式,也以直接“上书”的方式进行。胡适常常直接致信包括蒋介石在内的国民党要人,对他们的言行直言指责,并正面提出应该如何的意见(在这一点上,胡适也与鲁迅显出重大差别。)而他的意见也时被某种程度地采纳。1934年4月4日,胡适托人带给蒋介石一封信,要求蒋“明定自己的职权,不得越权侵官,用全力专做自己权限以内的事”。并说:“名为总揽万机,实则自居下流,天下之恶皆归之。”据沈寂先生研究,胡适的“这一直谏几天以后即起了效应”:中央社9日电,报导蒋介石的一个解释:“日前手令出版物封面,非必要不得用外国文字年号”事,他说该手令是“命令行营政训工作人员”的,“而政训处竟送中央全委通令全国,实属荒谬。我蒋介石非中央党部,非政府。我的手令如何能给中央宣委会,且通令全国,岂非笑话。望职员以后办事,务须认清系统,明白手续,方能为在上者分劳,不致将事办错云!”胡适对此事的评说是:“各报所载文字相同,可见是他有意发表的,此事可见他知错能改过。只可惜他没有诤友肯时时指摘。”(1934年4月10日日记)。而沈寂先生这样评说胡适对蒋的评说:“这细小的纳谏,增强了胡适的信心。所以胡适处处维护这个政权。当有人起来反蒋时,他就说:‘今日无论什么金字招牌,都不能减轻掀动内战,危害民国之大责任。’甚至说‘我们不反对一个中央政府用全力戡定叛乱’。” 
  胡适对国民党和蒋介石的“骂”,能在一定程度上为对方所接受,说明以蒋介石“为核心”的国民党最上层,对胡适的“骂”并未采取全面排斥的态度。这当然不是说,当局对胡适言论的容忍就是无限度的。我们知道,对国民党政权,胡适的态度是保存、合作、对抗。保存,即意味着反对旨在推翻这个政权的任何行为,尤其是暴力行为,说得具体说,即意味着当共产党的“暴力革命”令蒋介石头痛万分时,胡适坚决站在了蒋政权一边,以自己的“道义力量”支持着它。这是胡适自定的底线。而这也是当局对胡适容忍的限度。在这个限度以内,胡适的“骂”再尖锐激烈,也能让当局感到一种“善意”,一片“苦心”。以蒋介石“为核心”的国民党最高当局,虽然也必然时时感到胡适的“忠言”很“逆耳”,但他们同时也十分清楚,这毕竟是“忠言”,不能与鲁迅寒光闪闪的“匕首投枪”混为一谈。这样,即便胡适的言论“过火”些,甚至不时指名道姓地批评了蒋介石,蒋介石和最高当局也能容忍了。当然,这里的所谓“容忍”,是指不采取通缉、逮捕、暗杀等措施,至于默许甚至怂恿中下层党徒和报刊对胡适进行攻击、谩骂,甚至指使有关职能部门出面对胡适发出“警告”,就是另一回事了。   
  鲁迅的不骂蒋介石与胡适的敢骂蒋介石(8)   
  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当局,能在相当程度上容忍胡适的批评,当然也与胡适的批评总是从正面出发,总是能提出积极的建设性的意见有很大关系。对于胡适的正面意见,以蒋介石为首的党国要人,通常表现出很重视的姿态。“人权运动”时期,就在中下层党徒对胡适表现出忍无可忍的激愤时,“国舅”宋子文却约胡适晤谈,请胡适代他们“想想国家的重要问题”(22)在后来的生涯中,胡适与蒋介石等当政要人直接对话沟通、当面建言献策,更成一种常事。蒋介石们这样做,有作秀的成份,也有争取胡适们支持的用心,当然,也不无听取意见的诚意。 
  鲁迅为何不“敢”指名道姓地骂蒋介石,解释起来比较容易。而胡适为何“敢”这样做,要说清楚则稍稍困难些,因为胡适与国民党政权的关系,较之鲁迅要复杂得多。国民党内部并非铁板一块,有不同观念的矛盾和较量,有不同派系的明争或暗斗。而胡适们之所以能尖锐激烈地批评国民党,甚至“敢”指名道姓地骂蒋介石,也在某种程度上借助了国民党内部的思想和权力纷争,正如沈卫威先生所说,“是钻当局的空隙,利用了国民党内部的矛盾”。(23)沈卫威的书中,对“《新月》背后的政治关系”有精彩的分析,在此就不赘述。 
  我知道,我并没有把鲁迅的不“敢”和胡适的“敢”说清楚。好在我真正关心的,也不是这个很具体的问题,而是鲁、胡两个同时代有巨大影响的知识分子不同的现实姿态和政治取向。——这个问题要说清楚,就更不容易了。 
  2003年2月15日 
  注释: 
  (1)见胡明《胡适传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67页。 
  (2)(7)收入《伪自由书》。 
  (3)(4)见《人权论集》。 
  (5)东方出版中心1999年版第205页。 
  (6)《自选集·自序》。 
  (8)“鸟政府”亦为胡适用语,见胡适诗《双十节的鬼歌》。 
  (9)收入《胡适文存二集》。 
  (10)见增田涉《鲁迅传》。 
  (11)(12)见《这一周》。 
  (13)载《新月》第2卷第8期。 
  (14)见《“好政府主义”》,收入《二心集》。 
  (15)《两地书·十二》。 
  (16)见胡明《胡适传论》第10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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