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1-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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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87年宪法的制定标志着《独立宣言》的共识和原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了,这两个文件也因此成为美国立国的根本。    
    诚然,这两个文件有所不同。《独立宣言》主要针对英国,是美国人为自己的叛逆辩护,因此它更强调平等自由等革命原则,措辞慷慨激昂。宪法则是在为新国家立约定规,它不仅要有原则,更要创建一整套可操作运行的具体机制,确保国家的长治久安。    
    制宪者们有两个需要同时实现的目标:首先是立国,惟有将邦联条例下13个松散的独立州凝聚起来,建立一个可以行使足够权力的联邦政府来取代邦联,合众国才成其为一个国家。其次是限权,约束权力是宪政的根本,这个联邦政府的权力必须恰当,而且从创建伊始就要将限制自身权力的机制设置其中。惟有这样,才能使其权力不至于被滥用;也惟有这样,才能使对中央权力极不信任的各州接受这部宪法及其创建的联邦政府。制宪者们的观点是有政府,不是无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至高无上、至大无边的。美国革命没有从混乱走到集权,是一百五十年自治的结果。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原则在美国的确立(3)

    宪法确定的原则和《独立宣言》的五条原则并无分歧。人生而平等的原则体现在法律对所有公民的一视同仁,没有一处规定人的高低等级,并禁止授予贵族爵位。当然从今天的眼光来看,它的平等仍然是极不彻底的。首先,印第安人与黑奴没有公民身份,当时印第安事务属于外交,印第安人当然不算美国人,这还可理解。而南方黑人作为奴隶,也不享有公民权利。默认奴隶制无疑是宪法在承认“人生而平等”原则上的最大局限,为冲破这一局限,美国日后不得不打一场血腥的内战。除此之外,虽然没有明说,妇女也不享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完全的公民权,但客观地说,这是制宪者们所处时代对“公民”的普遍理解。    
    虽然如此,制宪者们还是不像19世纪中叶为奴隶制作正面辩护的南方奴隶主阶层,他们对奴隶制只是默认其历史和现状,并不是没有看到其不合理性和潜在的威胁。当时迫在眉睫的问题是立宪建国,他们知道如果不对奴隶制作一定的妥协,南北将永远无法一致,宪法也产生不了,国家也成立不了。不过,他们还是避免使用“奴隶”一词,代之以中性的“人”,并且规定奴隶进口只能再延续二十年。    
    宪法对于个人天赋权利的保障集中体现在两处,一是在宪法前言中,声明保障人民自由乃是制定宪法的目的之一。二是作为宪法修正案最初十条的“权利法案”,它们没有直接写入宪法并不是因为制宪者没有将它们考虑在内,或对它们有异议,而是宪法已将政府各部门权力详细列出,因此按照逻辑,没有列出的应被视为政府所不具有的权力。但是为了满足人民的普遍要求,制宪者们同意将它们明确列出,谨防政府侵权。    
    关于人民和政府的关系,宪法开篇就是;“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建立更完善的联邦……特此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政府乃人民为了保护自己权利而立约组建的,这原则明确无误。宪法规定了政府如何构成,职权分明具体,极少含糊暧昧之处。有意思的是,美国宪法是由一批不信任权力的人在制定的,他们不信任权力是因为他们不信任人性,也不认为人性可以改造。他们的观点很简单:如果人是天使,政府就是多余的了,但人还是可以因势利导的。所以,他们着力限制正在创建的这个政府的权力,重重叠叠地设防,以免它草率行动或大权独揽,以免它危害个人和少数的自由和权利。    
    这些预防滥用权力的原则主要是:1)主权在民,大部分官员由人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选举产生,任期有限,选举方式不同使官员对不同的权力来源负责。国会会员如有过失可随时罢免,民选的众议院掌握着财权和对总统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弹劾权。2)联邦制,联邦和州的双重政府可彼此平衡牵制,州政府官员由本州公民选举产生,行政上独立于联邦政府,使人民有更多控制政府的能力。3)三权分立,使立法、执法、司法成为三个相对独立的部门,以免权力过分集中在一个部门,甚至一个人之手。4)权力制衡,国会、总统、最高法院三个权力部门彼此牵制,难以独断独行。制宪者们深知权力自我扩张的本能以及掌权者对权力的贪婪,试图以权力来限制权力,野心来限制野心,构架出政府内部自身的限制机制。5)确定政教分离的原则,将宗教排除在政府之外,使政府无权干涉公民思想,不能以思想论罪,不能阻止思想的发展。6)使军队国家化,直接听命于总统,消除军队对长官的个人忠诚,避免军人参政,以武力来决定政治。7)宪法通过修正来体现与时俱进,通过法律程序来体现民意。    
    6比尔德对宪法的经济分析    
    1913年,在进步运动的热潮中,查尔斯·奥·比尔德发表了令世人刮目相看的《美国宪法的经济观》。虽然他否认自己的著作是为当时的论战而作,但现在看来不可否认地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世纪之交的美国正在全力以赴缓和工业化带来的贫富分化和阶级矛盾,比尔德在书中义正词严地批驳了美国历来将宪法视为正义化身的解释:    
    把宪法视为一种抽象的法律,没有反映派别的利害,没有承认经济的矛盾,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念。它是一群财产利益直接遭受威胁的人们,以十分高明的手段写下的经济文献,而且直接地,正确地诉诸全国的一般利害与共的集团。    
    比尔德的经济分析主要分四步走,第一步是将当时的国民分为三大利益集团:1)被剥夺了公民权的人——奴隶、契约仆役、妇女、没有达到财产标准而无投票权的多数男子,这类人占了当时人口的大多数。2)不动产持有者集团——小农、地主、南方蓄奴的种植园主。3)动产利益集团,动产指的是贷放货币、公债、商品、工厂、士兵票券和航业等。    
    比尔德承认独立后的邦联政府正处于危机之中,金融制度紊乱,公债贬值为票面价值的1/6至1/20。美国革命的经费主要来自举债,包括支付士兵的也是证券,独立后邦联政府却无权征税来偿还,民间契约也同样得不到保障,致使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十分突出。工商业、制造业、航运业等得不到政府保护,许多人对邦联失去信心,甚至拥护起君主制来,连华盛顿也开始怀疑建立在平等自由基础上的制度是否只是“理想和虚妄而已”。    
    第二步是关键的,比尔德就制宪者本身的利益发问:“他们背后代表了哪一种利益集团?改革或维持原来的形态将会增长哪一个集团的利益?”换言之,就是谁从新宪法中占了便宜?    
    比尔德按姓氏字母顺序逐一考察了55个制宪会议参与者的经济状况,发现属于公债利益集团的不下40人,土地投机动产集团的最少14人,生息动产集团的最少24人,工商航业动产集团的至少11人,奴隶主集团的至少15人,与会者没有一个是代表小农和债务人的。因此得出的结论是:制宪者和他们制定的新宪法有切身利益关系,他们的财产,特别是公债,在邦联政府下正遭受威胁,所以他们要废除邦联条例,另立新宪法新政府来维护他们的利益。    
    第三步是将宪法本身作为一个经济文献来分析,说明它虽然对选举人或官员没有规定财产限制,没有明文承认社会上的任何经济集团,也没有提到将特权授予任何阶级,但通过它赋予和没有赋予的权力,可以看出新宪法是保护私有财产的,特别是“动产在1787年至1788年的斗争中获得了伟大的胜利”,他们关于禁止破坏契约义务的要求得到了满足。显而易见,新宪法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关金钱的实际问题”,“这种制度的经济意义是:有产者利益集团凭其卓越的力量和知识,可以在必要时获得有利的立法,同时又可不受国会里的多数的控制。”


《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 美国的自由主义传统自由主义原则在美国的确立(4)

    第四步比尔德考察了制宪会议和宪法批准过程。他的结论是制宪会议本身背叛了当时美国基本法《邦联条例》的规定,宪法的批准过程也是令人怀疑的。联邦派在各州并非多数,但他们动用了各种力量和计谋促使各州通过宪法。他还分析了“人民”的成分,特别是赞成和反对宪法两派的经济利益,他指出:人才、财富和专业能力都站在新宪法一边,动产利益集团尤其获利。    
    在冗长的考据和研讨后,比尔德最终的结论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1)宪法运动主要是由四个在《邦联条例》下受到损害的动产集团(货币、公债、制造业、贸易和航业)发起和推动的,他们从中获得了直接的利益。    
    2)关于制宪会议的提议,并未经过直接或间接的人民表决。大量人民由于选举人资格的财产限制而未能(通过代表)参与制宪。在批准宪法方面,约有3/4成年男子由于冷漠或财产限制而未能参与州宪法会议的代表选举。宪法的批准大约只有不到1/6的成年男子赞成,有些州的多数选民是否确实赞成批准宪法值得怀疑。    
    3)制宪者中除少数外,都从新制度的建立上获得直接的私人利益。各州拥护宪法的领袖们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与制宪者的完全相同,他们中多数人也获得了直接的私人利益。赞成宪法的一派是殷实的动产利益集团,反对派是小农和债务人集团,两派间存在着一条鸿沟。    
    4)宪法基本上是一项经济文件,其基本观念是:基本的私人财产权先于政府而存在,在道德上不受人民多数的干涉。制宪者的大部分成员都承认财产权在宪法上应有的特殊、巩固的地位。    
    5)宪法并不是像法官们所说的那样,是“全民”的创造,也不像南方废宪派长期主张的那样,是“各州”的创造。它只是一个巩固的集团的作品,他们的利益不知道有什么州界,他们的范围的确包罗全国。    
    比尔德的经济分析法确实很彻底,彻底到把人看成一种纯粹的经济动物,似乎除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外,就再没有别的考虑,当然更谈不上什么公益心、忧国忧民的精神或政治家的高瞻远瞩了。虽然他要揭露的是制宪者和拥宪者的自私自利,但是按照他的逻辑,人人都不过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那么为什么债务人反对宪法就不是自私自利呢?如果宪法只是不同利益集团较量的结果,那么宪法通过与否,都不过是不同私利的胜利罢了,不能说明胜者就是非正义的。否则,为什么动产利益集团胜了就是非正义的,而不动产利益集团胜了就不是?为什么债权人能够依法得到偿还是自私的,而债务人能够依法不偿还就不是自私的?还是说,不管谁只要胜了就必然非正义?比尔德的推论难以令人信服。    
    国民有各自不同的经济利益,这是必然的。一个好的宪法和政府就是要保护尽可能多的不同利益,制宪者们也是国民,如果他们的正当利益也在受保护之列,大概没有什么可奇怪的。再则,宪法保护的是财产,而财产的主人是会变的,更何况在刚成立的美国。如果宪法不能保护财产,保护契约,那么美国的经济秩序将受到侵蚀,而且有朝一日债务人有了自己的财产,他也同样得不到保护。政体的合理和稳定关系到所有人的利益,尤其是弱者,因为没有游戏规则肯定对强者更有利,谁都知道只有强者能当乱世之枭雄。    
    比尔德提了很多问题,诸如:当时美国分成哪些利益集团?与会者一个个有些什么财产?保护财产将有利于何人?偿还公债将维护谁的利益?财产如何决定人的政治立场?加强中央政府将有利于哪个阶级?等等,但是他唯独不问问以下这些基本问题:公债是否应该全额偿还?军人证券是否应该兑现?契约(无论政府还是民间)是否应该得到遵守?国家的信誉是否应该维护?财产是否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