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业 清朝开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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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钱应的供词,见《明清史料》丁编第二本。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36—137页。
② 同上。钱应又名钱大、钱应喜、钱孝。
③ 同上。
① 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36—137页。
② 郎廷佐奏章,呈上于1658年3月28日。《明清史料》丁编第二本,见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34—137页。
① 凭此,总督郎廷佐才能上奏道:苏州、松江这两个要地最终已由官府完全控制,并担保说已能从此地征调赋税,上输国库了。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37页。
② 郑成功对长江流域的袭击,是他对清军占领地进攻的第四阶段。最初,从1655年11月到1657年4月,他进兵舟山及福建东北部;接着,1657年9月到11月间,占领浙江的台州;第三阶段,从1658年6月至次年6月,进攻了浙江的东南沿海地区。在进攻的第四阶段中,郑成功打垮了清军在定海的海军基地,进军崇明岛,在这里曾遇到几处顽强的抵抗,1659年7月,将舰队驻泊于长江口外。同时,他最主要的副将张煌言砍断了系于金山与焦山之间的防江缆索,击沉守兵炮船,挥军直前。斯特鲁弗:《南明》,第145、148—149页。崇明岛居民因顽强抵御郑成功,后受到鳌拜等辅臣们的免赋嘉奖。奥克斯南:《政策与制度》,第282—284页。
③ 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165页。按艾德里安·格雷斯伦的记载,郑成功确实曾遣使与主要的地方官接洽,争取他们支持,然而多数人决定观望一下,看郑成功进攻南京进展如何,再作反应。唐纳德·基恩:《郑成功的征战》,第49—50页引。共有7府、3州、32个县投降了郑成功或他的合作者张煌言。其中有些是出于被迫,有些则是自愿的。张煌言在上游的安徽共攻占城池29座,后于1659年9月23日,在定港东面为一支清朝水军所败。但长江下游地区的民众并未普遍起义反清。斯特鲁弗:《南明》,第150—152页;拉尔夫·C·克罗伊齐亚:《郑成功与中国的民族主义》,第18页。郑成功进攻时,顾炎武正在江南地区,但若说他参加了郑成功的军事行动,则没有任何事实证据。彼得森:《顾炎武的一生》第二部,第207—208页。
④ 斯特鲁弗:《南明》,第136页;《郑成功》,第13页。这与16世纪名将戚继光所发明的抵御倭寇的一种武器很相似。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第165—171页。
① 郑成功征伐长江地区两年后,在台湾南部成功地攻克了荷兰人的赤嵌城,目击者对他的战术做了如下描述:“使用了盾牌手而不是骑兵队,每十人有一头目率全队冲锋陷阵。他们藏身于盾牌后向敌阵猛扑,人人都像家中留有替身一样,毫不胆怯。他们不断推进,尽管许多人中弹倒下,其余人却绝不停顿犹豫,而是发疯般地向前猛冲,甚至不回头看一看同伴是否跟上来了。这些长柄大刀手——荷兰人称之为肥皂刀——发挥着像我们的长矛骑兵一样的作用,既能阻止敌人冲锋,同时又使战阵保持整齐秩序,但当敌人溃乱时,刀手就冲上前去,对逃敌展开令人胆战心惊的屠杀。”坎贝尔:《荷兰统治下的台湾》,第420—421页。但也请注意,学者朱之瑜曾经随郑成功的军队北伐,后来对他们军纪不整、混乱无序的状况有所评述。秦家懿:《朱舜水的实学》,第196页。
② 基恩:《郑成功的征战》,第50页;张其昀等编:《全椒县志》,第48页。南京(江宁)的守卫是由巡抚朱国治协调的,朱国治属汉军正黄旗。李桓:《国朝耆献类征》第三三八卷,第9页;赵尔巽:《清史稿》第四九三卷,第1页。关于郑成功部队总数,见廖汉臣:《延平王北征考评》,第56—57页。
③ 《清史稿·姚延传》。引自谢国桢编:《清初农民起义资料辑录》,第131页。
④ 廖汉臣:《延平王北征考评》,第64—68页。
① 援军由领侍卫内大臣达素统率,他未能及时赶到南京,后继续进军福州。斯特鲁弗:《南明》,第152页。
② 基恩:《郑成功的征战》,第49页;斯特鲁弗:《南明》,第148—153页;《中国传统社会中史学的作用》,第28—29页。当时的一些西文资料记载说,9月8日晚,郑成功部下为他祝寿,耽搁了当天的战事。不过厄尔·斯威舍尔提出郑成功的生日可能在1624年8月24日。恒慕义:《清代名人传略》,第108页;弗郎索瓦·德·鲁热蒙:《鞑靼人新史》,第49—55页,见基恩《郑成功的征战》第50—51页所引;盖拉德:《南京今昔》,第240—242页。有一支庞大的清军舰队追逐郑成功海军南至厦门,急于再取得一次胜利。但当1660年6月17日,清军舰队在总督李率泰、领侍卫内大臣达素统率下进攻厦门时,被郑成功所摧毁。数周之内,金门湾海滩四处漂浮着腐烂的尸体。清人不管这次惨败,于八九月间又派遣大军进伐,终于将郑成功从沿海赶到了台湾。次年,郑成功之父郑芝龙被杀,他对清廷的用途就此终结。基恩:《郑成功的征战》,第63—66页。1662—1663年,清政府决定将东南沿海居民内迁四五十里,沿海村庄被拆毁,所有城镇关闭,在每一可能返回沿海的道口,都置兵设防。凭此严厉措施,终于使江南沿海一些相对孤立的地区平定了下来。例如云台山附近的海州地区,那儿的居民成了职业的匪徒和海盗。1668年,迁海令部分解除;1683年,郑成功的继承人投降、清政府统治了台湾后,迁海令就完全废除了。谢国桢:《南明史略》,第93页;《清初的迁海令》;E。C。鲍拉:《满洲对广东的征服》,第229页。关于迁海令对白银输入及物价的影响,见王业键:《中国货币制度的演变》,第477—478页。

 
社会与政治的均平
尽管响应郑成功的北伐而密谋复明的江南人士只有少数人,长江三角洲的士绅阶级还是遭到了北京清廷的敌视。①就如在1645到1646年间,清廷官员将江南的复明分子与他们的文学党社完全等同起来一样,在1659年,他们仍然持有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等量齐观式的态度。②而且,文学党社的活动好像总归是体现了江南地区本身的社会复杂性。这个人口密集的地区看来到处都是难以管束的文人、腐败的士绅以及危险的盗匪。江南社会错综复杂的状况似乎使得顺治皇帝实现理性统治与专制统一的意图落了空。江南、浙江、福建一直是帝国中最难统治的地区之一,相比于这一像百纳布一样拼凑起来的社会,北方的大平原和单纯的社会结构是多么的顺从而易于统治。③
朝廷对江南社会复杂情态的不耐烦,必定已被称为清初最杰出的谏官杨雍建感觉到了。杨雍建本身也是南京人,系海宁(浙江)人氏,但又是一位“新人”,1655年进士及第,他发誓要清查腐化违法行为,不管违法者是谁。50000454_0785_3④1660年,杨雍建任礼科右给事中。主持教育与科举工作的当然正是礼部,因此,由杨雍建来处理八年前就已被禁止的士大夫党社问题,正是再恰当不过了。1660 年4月,他向顺治的上奏,这一奏章,无疑是一件令江南文人党社骤然晕头转向的起诉书,它第一次就朋党问题为顺治皇帝提出了一个涉及社会根源的解释。顺治皇帝长期以来一直想同朝廷中的朋党现象作斗争。①
杨雍建声称,宗派、朋党并非是在政府内部生成的,而是由在官僚体制之外形成的社会组织派生而来的。他说:“臣闻朋党之害,每始于草野,而渐中于朝宁。”②最典型的旧例就是复社,它在江南有众多的成员。杨雍建坦率地承认,这些活动有其一定的合法性,其初大约是出于好名,刻印诗集,或从事其他文学活动。而且,党社本身是在同学或师生间最密切的友好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是党社何以如此地难以清除,以及何以直至现在,它们仍在江南的苏、松及浙江的湖、杭等地兴盛不衰的原因。然而众所周知,这些党社不仅与朝廷大臣结成了政治联盟,而且也为缙绅阶级在人民中赢得盟友提供了机会,阻碍着君主与其臣民之间的直接联系。“而缙绅大夫各欲下交多人,广树声援,朝野之间,人皆自为。”③
党社成员还干扰地方行政,“结交有司,把持衙门,关说公事。”④在福建,党社甚至控制地方市场,结众敛财。所有这些均属“恶习”。“皆始于儒生,而流及于市井小人”。⑤杨雍建含蓄地警告 说,此类行径,曾经导致了明朝的覆亡。①即便在本朝,南方士子的党社也严重地威胁着政治稳定,将同样的扰乱政治的朋党纷争带入了清廷的朝议。处于社会最高政治中心的顺治皇帝一向在努力抑制上层中朋党的蔓延,防止它的萌生。而杨雍建认为,皇帝还应从产生朋党的更低的社会层次中,去除掉其更为基本的原因。“拔本塞源之道,在于严禁社盟”。②
杨雍建奏章意义深远。在他看来,朝廷中政治性朋党实质上是缙绅家族统治的一种体现,它与势力遍于一地的非正式组织相关,这类组织由地方名流把持,危险地阻碍着皇帝与其臣民的直接联系。③不仅如此,朋党还显示了一种同样的自卫能力,在明代,这种能力在损害中央政府利益的情况下,维护缙绅阶级自己的经济利益。1636年,李进抨击了明末豪富士绅的免税特权,而杨雍建又重复了李进的观点,事实上他认为,乡居地主、城市食利者及为官居职的士大夫,一同在南方的党社之中找到了他们私人利益的表达方式。④如果允许这些组织像天启、崇祯时期的缙绅组织一样活跃 起来,清朝国家控制这一富庶地区经济资源的能力就会受到削弱。如果失去了与国内最富生产能力的农业人口的畅通无阻的联系,无法在这些地区行使意志征收赋税,清朝政府就会发现自己像晚明朝廷一样软弱无力。
杨雍建关于对缙绅特权阶级的政治活动实行制约的呼吁,一方面正好与中央政府限制地方贵族对其依附民的控制的努力相一致,另一方面,又与中央政府克服缙绅阶级对赋税征集的抵制的努力相合拍。因为既然天下业已太平,缙绅们就试图再次构筑起保护自己利益的沟堑。
政府制约缙绅阶级奴役佃农权力的努力,真正开始于1660年,当时,江宁巡抚魏祯远请顺治皇帝下令禁止许多“大家”将其佃农变为“庄奴”①,顺治下令完全依请照办。官方的禁令,及当时由17世纪60年代中叶严重的人口衰减所引起的劳动力短缺,这两者相结合,终于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削弱了这种人身依附关系。②因为当人口减少时,对劳动力的需求必然增长。③佃农的境况立即 得到了改善,永佃权有所发展,地主们也必然较以前更愿意订立有利于佃农的契约。①在中国的某些地区,尤其在东南地区,人们发明了一种多重所有权制,土地原主拥有“田底”权,而另一方拥有“田面”权,称为“一田二主”。②
同时,既是为了招徕佃客,也是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地主缙绅们提出了改善佃仆处境及业主与佃客之间关系的措施③。在17世纪40年代佃仆、佃客暴动期间,阶级矛盾曾发展到了对抗的顶点。1658至1661年间,有人建议分田给佃仆,使之成为佃客,实际是以交纳谷租的形式来完成他们的劳役。又有人建议,佃仆至60岁可免奴为民,其后代可以按一般佃农对待。④1661年,浙江的一些由地主们所赞同的措施,也改善了佃客的处境。官府颁布条令,在水旱灾年,以及对寡妇、或遭受天灾人祸的佃客,应按规定减轻租率。这些以及其他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收租时提供酒食,及向没有家畜的佃客馈赠小猪等,都旨在使农村恢复16世纪旧的世袭关系。实际上,人们甚至力劝地主在佃客无依无靠而又需人供赡时收养他们。⑤
在另一方面,政府继续禁止那种人身隶属关系。①1681年,安徽一位巡抚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