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业 清朝开国史
讨冈鹚鞘恰昂堋薄<槭卸ǎ骸睹鞔账傻胤降氖看蠓蚝兔裰凇罚?9—31页。
① 陈子龙:《陈忠裕全集》“年谱”下,第4页。
② 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第9页。
③ 西村数余:《明代的奴仆》,第43页。郭松义曾经认为,尽管经历了1644—1645年农奴和佃户的起义,江南地主都不太愿意接受清廷的统治以换取对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并没有直接面对北方那种急风暴雨般的农民大起义。他还指出,江南乡绅们低估了清军的力量,这部分地因为他们一直相信那些“文人义士”的宏论,那些人更多地把南京政权的陷落归罪于马士英的短视,而不是敌人所向披靡的力量。郭松义:《江南地主阶级与清初中央的矛盾及其发展和变化》,第122—124页。还可参见福格尔译的《顺治年间的山东》第一部,第24页;宫崎市定:《明代苏松地方的士大夫和民众》,第28页。
江南地区的经济分化
在中晚明时期,农业的商业化,相应伴随着一种复杂动荡的 社会状态的出现。①在经济上,随着地主和佃户将维持生计的谷物收成改变为植棉、养鱼和桔园、桑园的经营与茶的种植,新的农业形式在江南开始产生了。②新的农业管理技术发展了,常常需要使用雇工或是有人身依附性质的劳动力。③这种管理农业的新形式要求更多的资本投资,特别是要用于灌溉,并且日益集中在管理地主手中。④然而,改善农业技术的所需成本,决不是导致土地 集中的主要原因。如果一个农家变成了“富户”(这常常是依靠经商和公职来取得的),那么,与不够富裕发达的人家相比,它就更容易保护他的家族免遭赋税之苦。①这在明后期江南赋税变得十分沉重时,是尤为重要的。②因为当地方的总的赋税负担之增加时,那些在当地有政治影响的人家便可以通过乡绅的掩庇或通 过里甲制度来虚报土地。①1567年,南直隶长官上报说,在苏州、松江、长洲和靖江四个府县,有1995470亩土地是托名假冒的,有3315560亩土地在许多里甲中被以欺骗手段分割开来。②这种逃避了赋税的农业经营,显然可以使用更多手段应付自然灾害。比如,在1589年嘉兴地区的大旱中,这个地区一半以上的农民或是离开了土地,或是将其土地交给那些富户,自己则变成他们的“客”或佃农。越来越多的土地开始集中到富裕的地主家庭的手中。③
这些土地所有者的许多人也是官僚集团成员,他们可以利用免役权使其财产免征赋税。在农村土地资源的竞争中,这个社会阶层——在16世纪它被叫做“乡绅”——取代了在明初负责收税、 分配徭役、决定司法、管理灌溉的粮长的位置。①在15世纪30年代南直隶巡抚周忱的赋税改革以后,粮长在地方长官那里失去了一些他们的权势和威望,但是他们仍然是在乡村居住的“处士”,收买土地,高利盘剥。②作为深深扎根于乡村社会的当地居民,这些处士粮长在理想上是宽仁的家长式的。③在嘉靖时期,有一段时间曾经是终身任命、父终子继的粮长,开始变成为轮流承担的职务,常常指定大地主担任。④这样当处士失去他们在本土的半官方地位时,官僚乡绅就越来越可以使用他们的免役权,使其土地免征赋税。而且因为他们大都住在城里,因此和处士不同的是,他们对他们的佃户和劳动力很少感到有家长式义务,这就可能导致了晚明时期阶级冲突的加剧⑤。不过,许多乡绅,特别是那些致仕官僚, 仍然生活在自己的田庄中,极认真地执行他们作为“士隐”的责任,帮助解决一些公共问题。①
江南大土地所有者的田庄,常常是一些十分多样化的产业,把畜牧(鱼、家禽、猪的饲养)和园林(漆树、蔬菜和桑林的种植)结为一体。②到明代晚期,一个新现象业已出现,这就是士大夫官僚成了田庄经济的管理人。当时的很多材料表明,那些官僚从官场致仕归乡后,就专事农业管理;培育新的谷物,分派各种农活,督责女仆纺绩。③家仆开始被认为是一种投资形式;我们也看到很多材料说,那些父辈的乡绅要儿子好好供养那些雇工和合同工们吃喝,以使他们能好好干活。④退休的地方长官们现在发 现,亲自管理家仆秋收,指挥他们建造房屋和整修水利,是没有什么不体面的。①就像当地的一位贵妇人提醒她丈夫的话:你既然已身无官事,那么就该专心家事了。②尽管这种农业管理趋于一种半庄园制度,甚至它还包括了直接由大地主经营的以牟利为目的的手工作坊,但是对中等和富裕的农民来说,还是有机会专务于土地的。③常常是丈夫耕作,妻子蚕织。实际上,在晚明对妇女的日益重视(显然这也与她们文化知识的增长有关),可能反映了她们新的、更为重要的经济作用——许多时候她们为家庭带来的副业收入,要远远高出土地正常耕作所带来的收入。④这样的家庭可以从丝棉制品的不断上涨的价格中获利,因此,许多中等农民家庭在这个时期变成了富裕农民,甚至成了管理地主⑤自然,从小的地产 扩展为大土地经营,依靠的是充分的劳动力,他们在明的中晚期也在增加。这种劳动力大军增加的一个原因,就是土地价格的提高已经超出了贫困农民所承受的能力,他们常常沦为奴隶或是流入城市。①
在江南,由于越来越多的土地改种像棉花这样的赚钱作物,由于不在本地居住的地主取代了当地曾经负责水利维修的粮长,因此,用于水稻种植的灌溉渠道因为无人过问而干涸了。②尽管明末清初的许多文人强调恢复这些水利设施的重要性,但是在一些地区让农民回到以前水稻种植的旧方式上去,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一旦土地用于种植棉花,那么就很难再重新种上水稻。首先,这对于长江下游的老百姓来说并不能造成问题,因为,他们直接使用原棉销售的更大利润,从其他像湖南这样的省份输入大米。③而 且,地租和赋税以银两交付,增加了自耕农和农民对用于保有土地和支付地租的现金的需求。不过,在万历时期(1573—1619),原棉价格开始下跌。部分地作为它的结果,是江南农民越来越多地转向手工制品——或是通过生产组织,或是自己直接为迅速扩大的城市市场生产商品。①
到晚明末期,江南开始向北方输出棉布以换取那里的原棉。②松江这样的重要棉花中心,到处都是熙熙攘攘的来自湖广、两广和江西的长途贩运商人—他们很多雇用保镖护送,每年都要买卖价值成千上万银两的标布(最高级的棉织布)。③他们及其同行在苏州丝织市场上贩卖的这种棉布遍及中国,并创造了新的消费习惯和穿着要求,也使得棉布商人们大发横财。④
由于在16世纪和17世纪社会的中等阶层因商业和土地收益上升而壮大起来,所以增加了人们对那些最富裕者的嫉妒(因为到目前为止在这个较具流动性的社会中还没有超越出它的限度),也助长了他们用财富炫耀来把其他人从社会最高层次排挤出去的强 烈要求。①至少当时的人确实越来越感到,社会不仅应区分出穷和富。而且应当区分出特别富裕和一般富裕。②根据17世纪30年代的记载,缙绅豪右之家也分成各种等级,“大家”拥有的财富价值在1000万两白银的家产,“中家”约100万两(就像《明史》说的那样),而以万计者不可枚举。③
① 片冈芝子:《明末清初华北的农业经营》,第91页;森正夫:《明末社会关系的变动》,第140页。
② 1583年,嘉定地区大多数农民的谷税折银交纳后,棉田便不断扩大,16世纪后期蒲原(桐乡县)地区精美的丝绸纺织业的发展,也大大改变了杭州和苏州间太湖地区的乡土经济。根据石锦的看法,一种新的农民生活方式开始出现。以往,农村里的穷人(如佃农、雇农和农奴)的生活主要依靠土地的耕作和地主,特别是那些有权势的士大夫地主。穷人为地主耕作、纺织,也为地主经商。穷人既不是市场商品的提供者,也不是主要消费者。商业的作用主要是为地主的货物提供市场并满足其物质需求。然而,那种新的农民生活方式却表现为村民对市场经济的直接参与。他们的生产活动不再受地主的垄断。他们开始极力追求利润以改善生活。他们的家庭生产品,成为市场货物不可缺少的来源。与此同时,他们家庭收入的来源,从完全依靠农业和地主转变为既依靠地主又依靠家庭副业。这种转变表明,农民对地主和农业的经济独立性逐渐出现了。石锦:《1368—1840年太湖地区的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第五章,第1页;又见第四章,第16页;第六章,第2—3页。晚明棉田和烟田的扩大(在1639年吸烟是被禁止的,1640年首都一个文人的家仆因为违犯禁令被处死),见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全编》,第47、66—67页。
③ 傅衣凌:《明代江南市民经济初探》,第63—65页。傅衣凌发现了一些湖州地区拥有10万棵桑树的大地主的材料。这些桑田约20亩一块,其时约在万历朝。每块桑田需要三个人长年照管,每年总消费为八两银子。现存的合同中有桑叶必须出卖的规定,就是说这里的劳动力自己并不养蚕。傅衣凌:《明清农村社会经济》,第69—71页。16世纪晚期,在因为城市高工资以及雇佣诱惑导致的农村自由劳动力的缺乏与乡绅地主对男奴耕作和女奴纺织的日益依赖之间,显然存在着联系。石锦:《太湖小农经济》第二章,第9—12页。农业中的这种变化对租佃关系的影响,见贝蒂:《中国的土地和宗族》,第14页。
④ 小山正明:《明末清初的大地主所有制》第一部分,第5—9页;古岛和雄:《明末长江三角洲的地主经营》,第15—20页。在明代,江南因建立了良好的灌溉系统而特别著名。供他们使用的水车和渠道,需要高昂的费用来修建和维护。就像晚明时期的当地一份材料指出的那样,越是远离灌溉费用便宜的河岸,越容易发现富户的大田庄。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第15页。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明代初期,中等富裕的地主和土地所有者好像拥有了沿大多数河流和圩地一带的土地。圩是他们做当地粮长时加以维修的。滨岛敦俊:《业食佃力考》,第118—125页;小山正明:《明代的粮长——以明前期江南三角洲地区为中心》,第26—27页。17世纪的人们可能过高地估计了土地占有的规模。大多数大土地所有者拥有大约2000亩可耕土地。在每个县里,拥有500亩或更多土地的人加在一起可占有25%以上的可耕地,他们占人口的很小一部分,每县大约有500户。黄仁宇:《16世纪中国明朝的税收和政府财政》,第158页;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13页;默克:《祝允明和苏州的文化贡献》,第24页。
① 一个最为普遍的逃避交税的办法,是使纳税田亩数与实际田亩数不相一致。一旦土地易手,大胆的买主就会改变那些需要征税的土地的亩数。如果卖主是强硬的一方,他就会把大部分税收义务转嫁到卖出的土地上去,这样没有出卖的土地就会只征很轻的赋税。贝蒂:《中国的土地与宗族》,第64页。
② 在交纳给帝国的谷物总数中(每年平均400万石),南直隶省占(180万石)45%。在那里,苏州所交(79万石)占总数的17%;松江(23万石)占总数的6%。因此,就谷税负担而言,苏州和松江二地几乎占整个国家用这种形式交纳的赋税的23%,或者说近1/4。这种异常沉重的负担由于使用银两折算而得以减轻了。1436年以后,谷税部分地改成了银两支付。实际上,从整个帝国来看,有14%的谷税是用银子支付的。在苏松地区,37%的赋税——比其他地区高得多的比例——是折合成银两支付的,根据谷物交换的比率计算成现钱每石0。25两纯银。因为那个时候实际的市场谷物价格要大大高于这个价格,因此苏松地区土地所有者的真正赋税负担是比较轻的。在16世纪部分地由于大量白银从日本和新西班牙输入,货币紧缩,支付谷物的比率直线上升,这样实际上要花整整一两白银才能支付一石谷物的税钱。黄仁宇:《明朝的大运河》,第72—78页。
① 谷口菊雄:《明末农民起义》,第60页。供职和退休的官员被免除徭役,就像那些买到或获得国子监生身份者那样。一般说来,免丁役和免地税不可以互换。但实际上常常有人这样做。黄仁宇:《明朝的财政》,第123页。
② 梁方仲:《明代“十段锦”赋税制度》,第272页;又见滨岛敦俊:《明代江南三角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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