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最基本的原则,所谓“百善孝为首”。而且在有关“孝”的种种行为原则中,保持身体完整被赋予了神秘色彩,将其作为“孝”的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比如后来被奉为儒家经典的《孝经》里就明确指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儿孙们必须要随时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这是最基本的孝行。当然对于去世的父祖,自然也要加倍小心地保持遗体的完整。儒家经典《礼记·檀弓上》要求:“丧三日而殡,凡附于身者,必诚必信,勿之有悔焉耳矣。”意思就是说父母去世以后,应该将遗体恭敬地陈列三日再进行殡葬,还要注意保持遗体的原形,身体各部位都要认真梳洗干净,不要留下遗憾。《礼记·问丧》说父亲死后,孝子要毁衣跣足,痛哭不止,“水浆不入口,三日不举火”,三天里不吃不喝,不起火烧饭,然后再行殡殓。这部经典解释这样做的原因是:父亲去世后,孝子“悲哀志懑”,所以“匍匐而哭之”,希望父亲能够复生,还想不到殡葬之类的事情。哭丧三天后,父亲复生的希望已经破灭,才可以进行殡殓,举行丧葬之礼。而丧礼是儒家提倡的“五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全孝子的重要标志。 
  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历代都将亵渎他人尸体作为极其严重的罪行来处罚。刘宋案件中讲到移动路上的遗尸就是“不道”重罪。以后唐朝的法典《唐律疏议》更是细致规定:凡是以焚烧、支解之类手段残害死尸或者是将尸体遗弃到江湖水中去的,都要按照“斗杀”罪减一等(流三千里)处罚;如果仅仅是损伤尸体的,也是按照斗杀罪减二等(徒三年);但如果残害、遗弃的是自己尊亲属的尸体,那就要按照斗杀罪处以斩首死刑。如果在耕作、施工时发现无名尸首不予以埋葬,随意丢弃的,也要处以徒二年;把尸体烧毁的,处徒三年;如果是尊亲属的尸体,就要加罪一等;烧毁棺槨的,处以流三千里;烧毁尊亲属尸体的,就要判处绞刑。这些规定基本都被以后宋元明清各个朝代沿袭。 
  国家的刑罚制度,实际上都是这个国家文化所推崇的价值观念的“镜像”,国家的价值观念推崇什么刑罚就针对什么。正因为中国古代文化强调保持遗体完整的神圣性,所以反过来,中国古代的法律对于严重破坏统治秩序者的惩罚,也是以侮辱其尸体为特色的。比如斩首、腰斩等刑罚与尸体完整的绞刑相比,就是要重得多的刑罚。战国时期就开始对极其严重的罪行广泛使用“戮”(处死罪犯并侮辱尸体)、“磔”(分解切碎罪人尸体)等酷刑。五代时期出现并被后世长期沿用的“凌迟”(以利刃割肉使罪人缓慢而痛苦地死去)刑也具有毁坏罪人尸体的目的。明清时期还有“戮尸”的刑罚,对于死后被发现有一些重大罪行的人,要把其尸体从坟墓里挖出来,打碎骸骨,焚尸扬灰。   
  万不得已   
  由于长期的文化承传,不要说是将遗体解剖,就是将亲人的遗体暴露在众人面前由人翻检,也会被视为奇耻大辱,是对亲人遗体的亵渎。反映这一观念最为典型的,就是明代凌蒙初编写的短篇小说集《二刻拍案惊奇》卷三十一“行孝子到底不简尸殉节妇留待双出柩”的卷首,对当时实行的检验尸体制度所发的议论。 
  其开卷诗就说:“削骨蒸肌岂忍言?世人借口欲伸冤。典刑未正先残酷,法吏当知善用权。”凌蒙初认为“戮尸弃骨,古之极刑”,而法律规定人命案件的尸体必须要检验后才可以处置,“法立弊生”,结果导致被害人生前横死,身后还要被“削骨蒸肌”,再受荼毒,“刮骨蒸尸,千零百碎,与死人计较,也是不忍见的”。 
  因此他认为法律是要实行的,但是地方官员应该“善用权”(善于权衡利弊),并不一定要严格执行这条法律。他批评“世上惨刻的官”,为了自己“明察秋毫”的清官名气,“或是私心嗔恨被告”,死板地执行检验尸体的制度,“以致开久殓之棺,掘久埋之骨,随你伤人子之心,堕旁观之泪,他只是硬着肚肠不管”。往往“自道是与死者伸冤,不知死者惨酷已极了。这多是绝子绝孙的够(勾)当!” 
  作者的总结是:“可见简(检)尸一事,原非死的所愿,做官的人要晓得,若非万不得已,何苦做那极惨的够当!” 
  在这一卷前半部分,讲了一个挑唆检验尸体不得好报的案例故事。着重于描写法官轻易批准检验尸体所带来的对于死者遗属的重大伤害。   
  挑唆验尸半道遇鬼   
  福建有个叫陈福生的,给富人洪大寿家做佣工,偶因口语不逊,被洪大寿痛打一顿,回家不久就伤重发作而死。他在临死前嘱咐妻子:“我被洪家长痛打,致恨而死。但他是富人,想必告他不倒。你莫要听了人教唆赖他人命,致将我尸首检验,粉骨碎身。只略与他说说,他怕人命缠累,必然周给后事,供养得你们终身,就是得便宜了。” 
  他的妻子遵照他的遗嘱,在他死后去找那洪大寿,只是说:“那天被责罚后,回家得病身死。望家长可怜孤寡,做个主张。”洪大寿心里有鬼,巴不得他没有说话,果然给与银两,厚加殡殓,又许了时常周济他母子。 
  陈福生有个族人陈三,混名陈喇虎,是个不本分、好有事的,想借这件事敲诈洪大寿一笔,就来撺掇陈福生的妻子,教她到衙门告状。陈福生妻子说:“福生的死,固然受了财主些气,也是年该命限;况且死后,他一味好意,殡殓有礼,我们只自家认了晦气罢。”陈喇虎说:“这样富家,一条人命,好歹也起发他几百两生意,如何便是这样罢了?”陈福生妻子说:“贫莫与富斗。打起官司来,我们先要银子下本钱,那里去讨?不如做个好人住手,他财主每或者还有不亏我处。” 
  陈喇虎见说她不动,又到洪家去吓诈:“我是陈福生的族长,福生被你家打死了,你家私下买通他妻子,便打点把一场人命糊涂了。你们要我不出面,也要给我一点好处。不然,明有王法,你也躲不过!”可洪家也不理他。 
  陈喇虎见洪家也没有动静,就盘算道:“告人命案件必须是死者的亲人,他妻子不出头,我自己出名,告他不得。”于是他就到官府去告发陈福生妻子在丈夫死后与仇人“私和人命”,这在当时也是个死罪。 
  当地官府的“理刑推官”正好是个“心性惨刻”的。见人命状到手,又听说洪家巨富,就不准陈家妻子免检申请,反而用刑罚威吓她。陈家妻子只得把尚未安葬的棺木抬出来,检验的结果,报了致命伤两三处。推官大喜,立刻要定洪大寿抵命。可是他并不熟悉法律,当时法律规定:家长殴死雇工,只是徒二年半的刑罚,而且可以用钱财赎罪,外加赔偿丧葬费用,并不抵命。案件只好草草收场,洪家只是破费了些银子。 
  事后洪家觉得陈氏母子不做对头,心里感激,每每看管他二人,不致贫乏。而陈喇虎指望靠这个案子发点小财,却是完全落了空。有一天晚上喝醉了酒回家,路上竟然遇见陈福生的鬼魂,陈福生鬼魂埋怨道:“我好好的安置在棺内,为你妄想吓诈别人,致得我尸骸零落,魂魄不安,我怎肯干休?你还我债去!”将陈喇虎按倒在地,满身把泥来搓擦。陈喇虎挣扎不得,闷倒在地。回家后,就浑身生起癞疤,半年后就病死在床。他家里人听信人言,以为癞疾要缠染亲人,急忙将尸体抬出,破席一卷,埋于浅土墓穴。不料没几天,尸体就被野狗乘热拖将出来,吃了一半。小说作者就此断定:“此乃陈喇虎作恶之报。”   
  “徒有其表”   
  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在尸体方面的这些禁忌,使得尸体检验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最大的缺陷就是中国古代的尸体检验都只是的——历代法律都规定对尸体只进行体表的检验,并不是像今天的法医检验一样进行尸体解剖。《洗冤集录》里记述的种种检验尸体的手段,也都只是进行体表的观察。这就使很多身体内部的伤害无法检验,结果还是有很多的冤屈无法洗清。同时对于尸体解剖的这种禁忌也限制了检验技术手段以及死因分析的进一步深入,使得中国古代的法医学一直处在前科学时代。 
  20世纪初,上海的租界里有一批日本籍的巡捕袭击并殴打中国海军济远号轮船的水手。其中一个水手李荣后来伤重死亡。当时上海租界里虽然设有中国的司法机关“会审公廨”,但是在中外混合诉讼中实行的是所谓“被告主义”管辖原则,中外哪一方为被告,就要由哪一方的官员来审理,适用哪一方的法律。中国水手被打身死这个案件要由日本领事来审理,要实行法医解剖。当时的《点石斋画报》在记述这件案子时,评论说这个水手命苦至极:“在生既遭荼毒,死后又复支解如豕羊,而冤仍不能伸。” 
  实际上这种对于尸体解剖的禁忌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仍有余迹。比如我国的死后器官捐献还远远没有形成风气,甚至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受害人家属对尸体解剖进行阻挠的。   
  “免检”猫腻多   
  官员在旅行途中因病死亡,或者是突然死亡的,如果当地有佛寺、道观的主持人,或者是当地旅店、邻居等人担保证明是正常死亡的,当地官府经过审查,也可以免除检验。这也是为了保留死亡官员的“体面”,不至于受到检验尸体的亵渎。   
  案发当时   
  和魁将李唐大娘子和氏的生身父亲推下悬崖,唯一的目击证人因接受了和魁的钱财而提供假证词,证明和氏的生父是自己坠崖而死,此案就此了解。之后和魁花言巧语骗娶了和氏的母亲,谋得了和氏生父的万贯家财。三年之后,和氏的母亲在给前夫上坟之时从当年的目击者口中得知了前夫的真实死因,便到县衙告状。不料那唯一的证人却突然死了,当年的县官到证人死亡现场,只向负责抬尸的衙役询问了死者的死因,得到“暴病而亡”的回答后,便没有验尸,就此在和氏母亲的诉状上以“证人已死,死无对证”八个字结案。这一冤案直到二十五年后,和魁为夺女婿宅院再次杀人时才沉冤得雪。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李府连环案”   
  断案宝典   
  历史上如电视剧中那样仅凭目击证人或在场家属的供词就定案免检的情况很常见,由此而造成的冤案也不在少数。如本书上篇所述,中国传统的观念里尸体是如此的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历代法律实际上都对尸体检验做出一定的例外规定,允许“尸亲”在某些情况下申请免除尸体检验,来缓解民间对于尸体检验的抵触情绪。当然,申请了免检后,作为“尸亲”的受害人亲属也就不得再提起诉讼指控加害人。 
  按照《洗冤集录·条令》所引当时的法条,可以申请免除尸体检验的,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病死的,二是有法定亲属在场的。和尚、道士死亡,如果临死时有自己的徒弟在场,或者是本寺观的主持人出面担保是正常死亡的,也可以申请免除检验。 
  官员在旅行途中因病死亡,或者是突然死亡的,如果当地有佛寺、道观的主持人,或者是当地旅店、邻居等人担保证明是正常死亡的,当地官府经过审查,也可以免除检验。这也是为了保留死亡官员的“体面”,不至于受到检验尸体的亵渎。 
  宋慈在他的《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上)》中提醒从事检验工作的官员(当时一般是由县尉、主簿等基层官府里的下级官员来主持检验),凡是死者的亲属来申请“免检”的,大多都是暗中接受了凶手的钱财“买和”,并且与书吏(衙门里的工作人员)等有勾结,因此负责检验的官员万万不可轻易就相信,做出免检决定或者将检验的“尸格”缴回撤销。即使是上级州县长官有明确的裁决,有了公文记录,仍然要仔细进行盘查,做出记录。这是为了防止将来暗中“买和”的双方为了钱财数目争吵而再次诉讼,那时主持检验的官员往往就会因为轻易批准了“免检”而遭到查究。 
  当然,古代法律对于这种“私和人命”也是专门设置罪名进行严惩的。尤其是严厉处罚尊长(长辈亲属)被杀后卑幼(晚辈亲属)与仇人“私和”的行为。唐宋的法律对此种情况,要按亲属远近处以流二千里或徒二年的刑罚。如果是接受了钱财的,按照接受钱财的数额,比照盗窃罪从重处罚。   
  “法立弊生”   
  后世的法律规定都和宋朝差不多,只是明朝法律将其进一步简化了,在《大明令·刑令》“检尸告免”里规定:只要确实是自缢、溺水、疾病等导致死亡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