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这位自动复职的知县当晚就签发牌票,命令衙役一大早到那富商家,把丫头的尸体封存在富商家的大厅里,宣布要去检验,可又迟迟不去验尸。当时正是夏天,弄得那户富商家满房尸臭。富商急得没有办法,只好通关节和知县讲价钱。那知县足足要了他三千两银子,才装模作样地去验尸。
三千两银子还只是个开头。在检验时,他早已暗中布置仵作乱报丫头身上这里有伤、那里有伤,眼见就要检验出一个“逼奸殴杀”的结果。富商无奈,只好赶紧表示愿意再拿出四千两银子,知县这才结束检验,宣布结果是“确属自缢”。
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后来被同僚们知道了,都说他实在是太过分了。那知县倒也爽快,对指责他的同僚说:“我只是因为儿子正在北京捐官,急需这笔银子而已。”后来他的儿子果然捐到了知县官职,几转任就升了知州,不过最终还是因为和父亲一样贪赃枉法的行为被揭露,被判处“斩立决”,他的两个儿子也都充了军。这时候那个江都知县已经致仕(退休)在家,听说这个消息一惊不起,背上生疮,在病痛折磨中死去。
逆向的淘汰
以上这两个事例尽管只是“小说家言”,但是从相隔百余年而“奇货可居”的相同勒索手法来看,即使法律的规定再严格,贪官们仍然能够把司法检验变成自己的一项财源。
在缺乏外部监督的中国古代官场,类似于检验出发时限这样的严格法律制度,往往起到的是逆向淘汰的作用。凡是有良心的、自觉遵守制度、不愿意讨好自己唯一的监督者——上级长官的官员,很容易因为违反了这些规定而遭到弹劾,总也升不了官,甚至被革职罢官。上文已经提到的汪辉祖,后来就是因为检验尸体违反时限而被革职的。
汪辉祖出任官职前,在江南地区担任州县长官的“刑名幕友”(俗称“刑名师爷”,性质为官员私人聘请的司法审判事务顾问)有三十四年之久,以善于帮助官员判断疑难案件而号称“江南名幕”。五十五岁才中了进士,将近六十岁时才获得知县官职。他在宁远县知县任上以智破疑案闻名,被当地百姓称颂为“青天”。可是他生性正直,不愿意和官场上的腐败风气同流合污,很多贪官、庸官对他又是嫉妒、又是痛恨。当他知县任满,以政绩“卓异”而兼知道州知州时,附近的官员们一碰到人命案件,动辄请求上级指定由汪辉祖来检验。有一次附近的一个县发生重大人命案件,上级道台一直不喜欢汪辉祖,就指定汪辉祖前去检验。路途虽不足百里,但却隔着潇水。明清法律没有南宋那样的规定,即使相隔没有桥梁的江河也无论是否正在发大水,检验官都要限期到达。汪辉祖出发后连遭暴雨,潇水猛涨,几次试渡都没有成功,他还曾落水,好在随从抢救及时才没有送命。结果等到水退后才赶到现场,已是过了期限好几天。原来就讨厌他的同僚们纷纷打小报告弹劾他,上级也不愿听他的解释,竟然按照法条处理,给了他一个革职处分。汪辉祖心灰意懒,就此回乡,不再出仕。
附录原文: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入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缺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近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元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宋慈《洗冤集录·条令》
大宋提刑官断案宝典 伤势定罪行
案发当时
小酒馆老板王二因在自家楼上窗口窥见对门何氏貌美,趁其夫童四出门在外,深夜潜入童家,意欲行奸,何氏拼死不从,王二遂杀何氏后奸尸,事后留下预先准备好的写有本城首富吕文周大名的纸扇,嫁祸于人。眼看案情逐渐败露,王二又杀为他在扇面上题字的陈鉴灭口。尽管如此,大堂之上其杀人嫁祸的行径还是被宋慈推说得如履其境,王二只能强辩说没有实证不能定其死罪。宋慈开棺验尸,验明死者伤口右浅左深,右窄左宽,正是王二这个左撇子所为。
——电视剧《大宋提刑官》之“遗扇嫁祸案”
断案宝典
宋慈在《洗冤集录》里对于从各种伤势来推定致死原因、推定犯罪情节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对于检验刀、枪之类砍刺致死的情况宋慈提示出判断的方法。如刀刃造成的贯通伤,要看内外的创口,大一点的是进刀处,小一点的是透过处。如果尸首已经腐烂,就要看原来衣服上的破口来推定进入与透过的部位。被人杀死的人,尸体一般张开嘴和眼睛,头发散乱,两手微握,创口大的话,皮肉会有卷凸的现象,在腹部的创口如果弄破腹膜,肚肠会漏出。一般人在看见凶手用刃具砍来时,总会不自觉地用手遮挡,会在手上造成伤口。如果有人来保护,那人背部会有伤口。如果是被凶手突然一刀砍戳在空当处,伤口必定很大很深,手上就不会有伤。如果是砍在脑袋、顶门、脑角后、发际的,肯定会砍断头发,就像是用剪刀剪过一样。如果造成了头顶骨折的,即便是有尖物刺着的创口,也仍然要用手捏看是否有骨折。
尖刃刀或斧伤,创口表面阔而长,里面一定比较狭窄;而大刀砍出的创口浅的肯定窄,深的就会阔。刀平砍造成的伤口两头比较尖而窄,没有刃具划伤那样有起手、收手的轻重区别。枪刺的创口,刺的浅,伤口也就比较狭窄;刺的深,伤口就比较大,甚至会贯通。棍棒打的伤痕呈圆形,而竹枪、尖竹扁担戳到要害处,创口一般不齐整,呈现方、圆等不同的痕迹。如果是被利刃划割致死的,要注意死者穿着的衣衫有没有破口处,与尸体上的伤口、血迹进行对比。而如果是刀划割造成肚肠露出的,肚肠上应该可以找到被刀刃划破的几个破口,因为人的肚肠是盘于腹腔内的。
书面记录上要说明尸体的位置、朝向,穿着的衣服,衣服上有无血迹,伤口处的长、阔、深尺寸,是否是贯通伤,记录是否有肚肠流出、腹膜露出的致命处。还要注意检查刃伤和衣服穿孔的比照。如果是被竹枪、尖物剔伤致命,可以记录为“尖硬物剔伤致死”。
他在《检复总说》里告诫检验官员在做检验书面记录的时候,要特别谨慎。确认凶器是尖刃物时,才可以明确记录“被刺要害”。如果是“齐头刃物”就不用“刺”字。如果是腹部、两肋下或脐下的创口,在记录了长、阔的尺寸后,还要注意记录是否有腹膜上的破口,以及深度、方向、是否穿透。有肚肠流出及血污的,就可以明确记录为是因为要害处被割伤而“致命身死”。如果是前胸肋上的创口,只要记录方向、深度、是否穿透和血污情况,也就可以明确判断为“是要害致命身死”。如果是喉咙下部位伤口,要说明深度至头颈后部,伤到锁骨,以及周围的方圆不齐的创口,记录有食道、气管都已断绝的,有血污的,就可以下结论“致命身死”。伤到头面上或太阳穴、脑角后、发际内,如果凶器刃口较大的,才可以有“骨损”。如果有脑浆流出并有血污的,也可以明确是“要害处致命身死”。如果创口并非致命处,受伤者经过几天后死去,记录上要写“将养不较致命身死”。
在记录致命伤痕时,如果伤痕比较小,记录尺寸时可以有所扩大。这是为了防止将来案件有反复。但是在凶器没有缴获前,伤痕不可分毫增减,以便将来和凶器进行对比。在尸体身上伤痕很多的情况下,以指定一处致命伤痕为好。因为如果是众人行凶,留下两处致命伤痕,是两个人打的,按照当时的法律也只有一个人抵命,那就会造成判决哪一个抵命的问题。所以要在这两处伤痕里斟酌最重的那一处为致命伤。
没有到杀伤检验现场以前,就要先向报案人问清是否抓住了凶手,凶手的身份,使用的是什么凶器。如果已经找到凶器,先要察看大小,用纸画下样式。如果知道凶器但还没有找到的,要问清凶器原来所在的场所,也要报案人画出样式,并且要报案人在图样下画押。还要问清报案人,凶手与被伤人是不是亲戚、有无冤仇。
揭密疑案 饭桌上找凶手
在宋朝统一全国的过程中,江南的吴越国是主动归顺的。因此宋朝廷对于吴越国王钱俶及其几个儿子都是优礼有加。钱俶的第七个儿子钱惟济,原来是个武将,后来在宋朝却担任好几个地方的地方官。他能够平定一方,但是统治手段却相当残忍,常常把死刑犯断肢剖腹,威吓民众。史书里记载他很有才干,《折狱龟鉴》里有一个显示钱惟济办案能力的故事,就是依据致命伤的情况找出凶手的:
自伤诬人一个老百姓在桑园采摘桑叶,突然有人进园来抢夺,但没有抢到手。双方发生纠纷,那个抢桑叶的人就用刀把自己的臂膀砍伤,诬陷是桑园主人想要杀他。官府一时也没办法分辨清楚,成了一桩疑案。
当时钱惟济以“留后”(唐以后的节度使子弟头衔)担任绛州(今山西新绛)知州,听了这个案子的汇报后,就亲自来审案。他派人把双方都传来问话,先是好言好语劝导,并安排给他们吃饭。一顿饭吃完,他就指着那人说:“如果别人用刀砍伤你的手膀,伤痕应是进刀重,出刀轻。现在你的创口却是进刀轻,出刀重,而你是用左手拿筷子和调羹,这正是你自己用左手砍伤右膀的证据。”那人无言可答,只好服罪。
还有一个类似的故事: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欧阳修(1007—1072年),从小是由他的叔叔欧阳晔抚养大的。欧阳晔是个文官,官至朝廷刑部的都官郎中。欧阳修在为叔父写的墓志里,称赞叔父为官清廉,秉公执法,处理过许多疑难案件。
欧阳晔曾为端州(治所位于今广东肇庆)知州。在当时端州治下的桂阳监(今湖南桂阳)有一起拖延不决的疑案:有一些农民在争夺渔船时发生斗殴,结果打死了一个人。由于当时场面很混乱,谁也说不清是谁把那个倒霉的农民打死的。这些嫌疑人长期被关押在监狱里,没有了出头的日子。
欧阳晔召集了这些在押的嫌疑人,让他们在衙门的空场上集合,命令给他们脱去种种戒具,使他们的身体能够自由活动,请他们吃饭喝汤,这些嫌疑人难得地享受了一顿自由的午餐。吃完了饭,欧阳晔就下令把他们都带回监狱去。只留下了一个人,欧阳晔把他带到后堂,也不说话,只是盯住他看,那人心里惊慌,神色不宁,欧阳晔突然说:“杀人的就是你吧!”那人仍然不肯承认,强辩道:“凭什么说是我杀的人?”欧阳晔不慌不忙的说:“我看见所有的人都是使用右手拿筷子吃饭,只有你一个是用左手的。那个死者的致命伤是在右肋部位,这只有习惯用左手的人才会在这个部位造成这样的伤痕,所以这就是你杀人的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