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7:一名英国记者实录的日军暴行
史密斯君昨向日方作第三次的交涉,福井先生认为此事应与田中先生接洽。史密斯与费煦两君当即偕往访问田中先生,据称上海银行堆栈中的米麦,已由日军没收。史密斯与费煦两君指出该项米麦系私人货物,殊无没收理由,据称日军或已将该项米麦分发平民。日方既不准敝委员会向上海装运米粮三千袋,也不准装运食品六百吨,据称因缺乏船只。两人建议可否由日船装运,田中先生置之不答。于是两人询问日方究有何种意见。
据田中先生称,日军将负责维持平民的食粮。史密斯与费煦两君尝谓自十二月十三日迄今,日军仅拨出米二千二百袋,面粉一千袋,供平民购买。田中先生以为不止此额,但又不能提出确切数字。最后,史密斯君问田中先生是否应以日方拒绝的意思转告鄙人,彼曰:然。
第三部分 劫掠·屠杀·奸淫第29节 附件五(2)
关于上海的食品一事,敝处已电告上海全国基督教总会鲍恩敦(Boynton)君,嘱彼在上海设法。
诸君对于此事,究能如何帮助,鄙人不得而知,特将事实经过与重要建议陈述如上。目前欲诸君胁迫日方接受敝处两项请求,固属不智,但田中先生既谓日军将负责维持平民的食粮,则诸君似可以非正式方法,促其实现。
秩序与交通必须恢复,然后售米的办法始可能推行,敝委员会目前仅能惹起日军注意本问题的严重性,并竭力设法使难民不致饿毙。要维持全体难民的生活,必须做到下列几点:
一每天供给米两千担(一千六百袋),或数量相等的面粉。
二每天供给煤四十吨至五十吨及其他燃料。
三自治委员会缺乏车辆,日军卡车甚多,故米煤面粉等应由日军设法送交自治委员会。
除米与面粉外,应有其他补助食品,以免发生疾病及疫疠。敝处久有向上海购备此种食品的意思。日军也可以采办,而由自治委员会主持分配。
如何保护平民,使重返家中,如何供应生活上的必需品,使不致断绝,这是日方应负的责任。
倘蒙从旁协助,难民受惠良多。专此布达,诸希亮察。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四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国际委员会致美使馆阿利逊、英使馆白鲁尼、德使馆罗森公函):
径启者,敝委员会于十二月十四日公函及十二月十五日谈话中,曾向日方郑重指出食粮的供给问题,并遵日方之嘱,以米栈的地点相告。但自此以后,日方对于这一个问题即采取漠视态度。兹特将敝委员会措置食粮问题的经过略述如下:
去年十一月三十一日,马超俊市长致函敝委员会允给米三万担,十二月三日,函准面粉一万袋,后又面许面粉一万袋。
十二月二日,敝委员会收到米一万五千袋的出货单一纸,五日,又收到米五千零零九袋的出货单一纸。敝委员会当即装取八千四百七十六袋,并拨交下关收容所六百袋,共计九千零七十六袋,合一万一千三百四十五担。故在日军占领南京时,未及运入难民区的米为一万零九百三十三袋。此外,尚有面粉一万袋,未经装取。可见敝委员会现有米一万零九百三十三袋及面粉一万袋被日方没收。尚希诸君协助交涉为荷。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五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国际委员会致英使馆白鲁尼公函):
径启者,阁下对于难民区成立经过及救济工作情形,因迄未离开南京,知之甚详。鄙人兹再加以陈述。
南京难民二十五万人,因大规模纵火延烧的结果,其中大部分已无家可归。许多人或被绑架,或被杀害,其家属陷入绝境,整个经济生活已告摧毁,小康之家,已成赤贫。
敝委员会目前有现款十万元,上海方面尚有五万七千元。此项数额,用以救济二十五万难民,实属杯水车薪,微乎其微。且难民不仅需要消极的救济,尤其需要积极的扶助,如安身的房屋以及生活的工具等。各方慷慨解囊,造福难民不浅。为此函恳阁下设法从英国捐款中,拨出一部分,交由敝委员会支配。美国咨询委员会已拨出捐款一部分,希英国方面亦能俯允所请为感。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六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七日国际委员会致日本大使馆公函):
径启者,自去年十二月十四日迄今,敝委员会与贵方讨论食粮问题,赓续未停。最初请求贵方准许装取前政府所指拨的米及面粉,旋又建议另行采办,后者为贵方所拒绝。目前因存货逐渐告罄,不得不重申前请,准予装取前市政府所指拨的米及面粉。兹再将经过事实陈述如下:
前南京市长马超俊于去年十一月三十日致函敝委员会,允许米三万担,十二月三日函准面粉一万袋,后又面许面粉一万袋。
十二月二日,敝委员会收到米一万五千袋的出货单一纸,五日,又收到米五千○○九袋的出货单一纸,敝委员会当即装取八千四百七十六袋,并拨交下关收容所六百袋,共计九千○七十六袋,合一万一千三百四十五担。故在日军占领南京时,未及运入难民区的米为一万○九百三十三袋。此外,尚有面粉一万袋未经装取。
以上食粮确系前南京市政府拨交敝委员会,以供救济难民之用,务希贵方赐函,明白指示,俾便遵循为荷。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七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国际委员会致南京自治委员会公函):
径启者,敝委员会昨日致函日本大使馆,重申前请,准予装取前南京市市长所指拨的米与面粉,并将该函抄录一份,送交福井先生,据福井先生表示,关于此事,敝处可向贵方交涉,当时敝处并嘱福井先生与军事当局洽商。
敝处兹特函请贵方,速晤日本军事当局,解决此项问题。
据过去救济水灾的经验,目前难民不得不依靠施赈为生,至少在三四月后始能自谋生活。敝处现在所存的米粮,只能维持到二月十五日,敝处目前供养难民五万人,下月恐将增加到十万人,故敝处必须准备十个月的食粮。如以五万人计算,十个月需米一万二千袋,如以十万人计算,十个月需米二万五千袋。故敝处所请领的米一万零九百三十三袋,与面粉一万袋,对于今春的难民,实有迫切的需要。
倘该项食粮能如数领取,敝处愿与贵方合作,分发于难民区内外。事关难民生活,务希鼎力协助为荷。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八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三十日国际委员会致德使馆罗森公函):
径启者,承阁下垂询敝委员会目前所处的地位,兹扼要陈述如下:
一月二十八日午后,日本特务机关负责长官一人,协同自治委员会代表,通知各难民收容所主任,谓已拟定使难民分散到城内各处的种种计划,如保护安全,供给房屋等等。敝委员会闻讯之余,衷心赞助。
按敝委员会在开始救济工作之初,就希望能够迅速恢复正常的生活状态。但持续的紧张局面与难民区内的过度拥挤,使敝委员会以及个人均深感不满。实则敝委员会早就鼓励难民重返故居,并曾通知各收容所的负责人。若干收容所的难民,有几次确因此种努力而减少人数。可是,他们不久又回到收容所,其故安在?
敝委员会认为必须实行下列三项最低限度的条件,始能谈到平安居住:第一,保证不再发生伤害奸淫掳掠的暴行;第二,食粮的供给,经常而可靠,四郊通行无阻,菜蔬可以入城;第三,日军不再放火焚毁住宅商店。如上述三点,能确实办到,一般平民自将乐于重返故居。不过在他们重返故居之前,必须感受到生命安全确有保障。
今日方宣布所有难民必须于二月四日重返故居,否则日军将强迫难民出收容所,并谓所有商人均不准在难民区内营业,此实为一严重问题。敝委员会认为此种威胁势将招致下列困难:第一,用暴力强迫难民从比较安全的区域走到危险的地带,必然惹起恶感,日本官方屡次宣称将给予中国平民以优美的待遇和良善的生活条件,此种行动显然与其所标榜的政策背道而驰;第二,国际舆论对于日军在南京的行动,已经不佳,倘再以暴力对付非武装的平民,其反响更为恶劣;第三,各国政府已经深为关切南京的不幸事件,倘再受新事件的刺激,其态度将更不利于日方;第四,鉴于上述三点,日本政府当局,自当竭力避免采取强暴手段,庶不致产生困难的后果。
为恢复南京有秩序的生活状态起见,为扫除恐怖心理并增加信任起见,敝委员会建议,应向一般平民立刻明白昭示如下:(一)日方与自治委员会现正采取确定步骤,以促进南京全城的治安并改善其情形;(二)迁移难民的手续当力求迅速,但不强制执行。倘第一点能够圆满实现,则难民重返故居,将出于自愿,无须行使暴力。
敝委员会所有若干物力,当依照实际的环境与需要,不限地域,公平分配,敝委员会深望情形能立刻改善,情形改善后,在几星期之内,救济工作可大为减轻。一般安全如有保障,难民区即不再有存在的必要。敝委员会现正考虑改用“南京救济委员会”一类的名义。此项名义与敝委员会的实际工用,尤其在一般平民能普遍获得日方较好的保护以后,更为适合恰当。
敝委员会的主要目标,仅为救济,对于使难民重返故居一点深愿具体合作,同时,对于一般安全未能确立以前即强迫难民回家,则不能不表示诚挚的忧虑。敬此奉陈,诸希亮察为荷。主席雷伯(签字)。
第二十九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二月三日国际委员会致日本大使馆参事日高公函):
径启者,为强迫难民出收容所事,昨蒙阁下当面允许设法加以阻止,不胜感谢,此种高明手段,定可减除一切危难。关于此点,阁下务须获取贵军当局的彻底合作,避免发生任何误会。按贵国当局已屡次郑重布告,难民必须于二月四日迁出收容所,故获取合作一点,殊属重要。
贵方重要人物如本间将军,阁下及广田中佐等,先后到京,使敝委员会得随时请教,得益非浅,特此伸谢。主席雷伯(签字)。
第三十号文件(一九三八年一月十日国际委员会致美使馆阿利逊公函):
径启者,承阁下垂询敝委员会的地位及其对于要求移交财物时所取的立场,兹扼要陈述经过如下:
按日本驻南京总领事冈崎胜雄曾于十二月十六日当面表示,谓日方虽不承认敝委员会曾在法律上的地位,但承认敝委员会的存在,而与之往来。敝委员会当于十二月十七日具呈日本大使馆,详细解释此点,其中曾明白指出:“敝委员会殊无意继续行使半行政机关的职权,深盼贵方迅予接收,使敝委员会成为单纯的救济机关。”关于现款与物料一层,日军特务队负责人曾于十二月十五日面许敝委员会得自由支配。
第三部分 劫掠·屠杀·奸淫第30节 附件五(3)
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一日,敝委员会得悉日本总领事已通知自治委员会方面,谓可以接收敝委员会所有的款项与物料。敝委员会当于一月三日决定声明立场如下:“本委员会纯系一私人组织,以救济受难的平民。各方拨助的款项与食粮,专供救济之用。本委员会既接受此种款项,自应继续维持,用途的支配,则务求切合需要。行政方面的开支,如警察职员等的薪饷,另从经常费中拨付。
一月六日晚,福田先生访晤雷伯先生,据福田先生非正式表示,日军当局欲自治委员会负责进行今后一切事宜,故欲接收敝委员会所有的款项与物料。雷伯先生当即以敝委员会决定的立场相告。据福田先生表示,最好能有书面的陈述,雷伯先生立刻召集常务委员会,决定答复的内容(参阅第十七号文件)。目前尚无动静。
一月八日,日军当局曾欲以暴力封闭敝委员会的米店,敝委员会昨与自治委员会食粮管理员谈话的结果,决定于今晨起将米店自动停业,实则敝委员会在十天以前,即欲结束米店,但自治委员会迄无售米的准备。米店停业后,分发米粮的办法,仍当继续进行。敝委员会现派出卡车五辆,为自治委员会搬运日军所拨交的米一万袋,因该米准备出售,将索取搬运费,其余一千二百五十袋,因系救济难民区外的平民,当尽义务。
日军军需处石田少佐,本许以米三千袋及面粉五千袋售给敝委员会,救济平民,今晨忽然翻悔,取消前约,这是使敝委员会“束手待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