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毗达磨俱舍论略释记





  释曰空界谓窍隙者。正明空界非虚空也。唯取门窗。及口鼻等。内外窍隙。
名为空界。传说是明闇者。出空界体。应知此体。不离昼夜。昼以明为体。夜以
闇为体。依经部宗。空界是假。萨婆多师。空界是实。明闇为体。论主意。朋经
部故曰传说。识界有漏识者。正明识界。非无漏识也。有情生所依者。明无漏
识。非识界所以也。由许六界。是诸有情。生所依故。若无漏法。破坏三有。非
生所依故。无漏识非识界也。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一
  _
  俱舍论颂疏论本第二
  从此第三。诸门分别。总有二十二门。分别十八界。此有三门。论云。于前
所说十八界中。几有见。无见。几有对。无对。几善。几不善。几无记。颂曰。
  一有见谓色  十有色有对
  此除色声八  无记余三种
  释曰。一有见谓色者。十八界中。一界有见。所谓色界。由显形色在此在彼
差别不同。遂能示现此彼言说。言说名见。有彼言说故。故名有见。亦解见谓眼
根。观照色故。色有眼见名为有见。十有色有对者。五根五境。称之为十。体是
色故。名为有色。此十色界。极微所成。更相障碍。故名有对。论云。如手碍
手。如石碍石。或二相碍(手石名二)应知有对。总有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
界有对。三所缘有对。对是碍义。碍有二种。一障碍碍。二拘碍碍。障碍碍者。
谓障碍有对。十色为体。障碍即有对。持业释也。拘碍碍者。谓境界所缘。二种
有对。境界有对。体者论云。谓十二界(六根六识)法界一分(于法界中。唯取
心所故。云一分)诸有境法。于色等境(前十二界。及法界一分。能取境故。名
诸有境法。于色等境者即所取境也)此十二界。为境所拘。名为有对。境界之有
对。依主释也。所缘有对体者。谓七心界全(六识及意界也)法界一分(心所是
也)言所缘者。色等六境也。言有对者。七心界。法界。一分也。此七心界法
界。名所缘有对者。为所缘境。之所拘碍。名为有对。所缘之有对。依主释也。
论引施设足论证。境界有对。作四句分别。故施设足论。作如是说。此中于水。
有碍非陆。如鱼等眼。于陆有碍非水。从多分说。如人等眼。有于俱碍。如毕舍
遮(唐云食血肉鬼)室兽摩罗。及捕鱼人。虾蟆等眼(此毕舍遮等。于水陆。俱
能见色。故通俱碍耳)有俱非碍。谓除前相论云境界所缘。复有何别(问也)若
于彼法。此有功能。即说彼为此法境界。心心所法。执彼而起。彼于心等。名为
所缘。解云(答也)彼法者。色等六境也。此有功能者。此六根六识。于彼色
等。有见闻等功能也。准此论文。功能所托。名为境界。如眼能见色。识能了
色。唤色为境界。以眼识于色有功能故也。心心所法。其性劣弱。执境方生。犹
如羸人非杖不起。故色等境。识所攀附。名为所缘也(已上注也)准此论文。境
界所缘。二义全别。且如一色被眼所见。名为境界。眼为有功能于色故也。即此
一色。能引识起。名为所缘。为与识为力故也。由此道理。碍取境义边。名境界
有对。故境界有对。通六根六识。以根及识。能取境故。碍缘境义边。名所缘有
对。故所缘有对。唯心心所。以心心所杖境起故。亦光法师云。碍体义边。名所
缘有对。碍用义边。名境界有对。更有多释。烦而不叙。亦论云。云何眼等。于
自境界及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问碍义也。云何眼根。眼识等。于自境界。转
时说名有碍。问境界有对也。云何眼识等。于自所缘。转时说名有碍。问所缘有
对也。言自简他。如眼见色。耳闻声也)越彼依余。此不转故(解云答也。越彼
色等。于余声等此眼等。不转故。名为碍也)或复碍者。是和合义。谓眼等法。
于自境界及自所缘。和合转故(解云。是约和合义。以释碍也)问若法境界有
对。亦障碍有对耶。答应作四句。谓七心界。法界一分。诸相应法(四十六心
所。名诸相应法)是第一句。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对。非极微成。非障碍有对。
色等五境。是第二句。极微成故。名障碍有对。不能取境。非境界有对眼等五根
是第三句。极微成故。名障碍有对。能取境故。亦名境界有对。法界一分。非相
应法。是第四句(于法界中。除心所外。余得非得等。名非相应法也)非极微
成。故非障碍有对。不能取境。故非境界有对。问若法境界有对。亦所缘有对
耶。答应顺后句。谓所缘有对。必是境界有对。以心心所。缘境起时必取境故。
自有境界有对。而非所缘有对。谓眼等五根以眼等根。能取境故。名境界有对。
不缘境故。非所缘有对。依经部宗中。大德鸠摩罗多。作如是说。鸠摩罗多。此
云豪童也。是处心欲生他。碍令不起。应知是有对。无对此相违。此颂意者。如
有色处。其心欲生。被他声碍。心遂不起。心不起时。名为有对。心正生时。即
名无对。不同有宗于心生位说名有对。论主意朋鸠摩罗多释故。论云此是所许。
此除色声八无记余三种者。三性分别门。此十色中。除色声二。所余八种。是无
记性无记二字。义属上句。余谓色声。是通三性。言三性者。一善。二不善。三
无记。若法可赞置白品中。名为善性。若法可毁置黑品中。名为不善性。非可赞
毁。名为无记。亦解不能记异熟果。故名无记。眼等八种。不可记为善不善性。
是无记摄。若色声二。从善心力。等起身语表摄。是名为善性。若从不善心力。
等起身语表摄。名为不善。从无记心。等起身语表摄。名为无记。及不从心等
起。总名无记。言色声二者。身表是色。语表是声。言等起者。心王心所。等能
引起。由色声二非自性善恶。约能发心。判成善恶。心若是善。所发身语。亦名
为善。心若不善。所发身语。亦名不善。所以身语。名等起善。
  从此第四三界分别门。论云已说善等。十八界中。几欲界系。几色界系。几
无色界系。颂曰。
  欲界系十八  色界系十四
  除香味二识  无色系后三
  释曰。欲界所系。具足十八。色界所系。唯十四种。除香味境及鼻舌识。除
香味者。段食性故。色界无段食。故无香味。除鼻舌识。无所缘故。鼻识缘香。
舌识缘味既无香味故。无鼻舌识。无色所系。唯后三种。所谓意界。意识界。法
界。眼等五根。色等五境。此十是色。无色离色。故无此十。无此十故。五识亦
无。故论云。依缘无故。五识亦无(五根为依。五境为缘)故唯后三无色界系。
  从此第五。有漏无漏分别门。论云。已说界系。十八界中。几有漏。几无
漏。颂曰。
  意法意识通  所余唯有漏
  释曰。意法意识通者。通有漏无漏二也。谓意及意识。道谛摄者。名为无
漏。余名有漏。法界若是道谛。无为名为无漏余名无漏(法界有无漏心所法名道
谛也)余十五界。唯是有漏。道谛无为。所不摄故。
  从此第六。有寻有伺门。于中有二。一正分别。二释妨难。且正分别者。论
云。十八界中。几有寻有伺。几无寻唯伺。几无寻无伺。颂曰。
  五识唯寻伺  后三三余无
  释曰眼等五识。有寻有伺。由与寻伺恒共相应。谓眼等五识。有二种因。故
与寻伺恒相应也。一行相粗。二外门转。由此二因。故眼等识。与寻伺俱。其义
决定。故说唯言。后三三余无者。后三谓意法意识。根境识中。各居后故。重言
三者。明此三界。皆通三品。三品名三。言三品者。一有寻有伺品。二无寻唯伺
品。三无寻无伺品。故论云。此后三界。皆通三品。意界意识界。及相应法界。
除寻与伺(法界中。有四十六心所法。名相应法界。于四十六心所中。除却寻
伺。取余四十四心所。谓寻伺二种。不通三品。故除之也。今此文中意。明通三
品也)若在欲界初静虑中。有寻有伺。若在静虑中间。无寻唯伺。第二静虑。已
上诸地。乃至有顶。无寻无伺(明意界意识界。及四十四相应法界。在诸地中。
通三品也)又论云。法界所摄。非相应法。静虑中间。伺亦如是(法界中。有十
四不相应。及三无为兼无表色。名非相应法。此非相应法及静虑中间伺。同前第
三无寻无伺品。故言亦如是。谓非相应法。不与寻伺相应故。名无寻无伺。其中
间禅伺。地法中无寻故。不与寻相应。故名无寻也。伺无第二伺共相应。故名无
伺也)又论云。寻一切时。无寻唯伺。无第二寻故。但伺相应故(寻同前第二
品。名无寻唯伺。寻无两寻同一时起。故无第二寻也。由寻无第二寻故。寻不与
寻相应。故寻名无寻。寻得与伺相应。寻名唯伺。请细读看之也)又论云。伺在
欲界初静虑中。三品不收。应名何等(此问意。伺非三品收者。伺不与伺相应
故。不可言有寻有伺品。伺得与寻相应。故不可言第二无寻唯伺品。及第三无寻
伺品。既非三品。应名何等)此应名曰无伺唯寻。无第二伺故。但与寻相应故
(此文答前问也。伺无第二伺共相应故。名为无伺。与寻相应故。名唯寻也)由
此故。言有寻有伺地有四品法(由此者。由有第四无伺唯寻品也。有寻有伺地
者。欲界初禅是也)一有寻有伺。谓除寻伺。余相应法(余相应法者。余四十四
心所法也)二无寻唯伺。谓即是寻。三无寻无伺。谓即一切非相应法(非相应法
者。法界中。有十四不相应。三无为法。及无表色也)四无伺唯寻。谓即是伺。
言余无者。余十色界。无寻无伺。常与寻伺。不相应故。
  从此第二。释妨难。论问起云。若五识身。有寻有伺。如何得说无分别耶。
颂曰。
  说五无分别  由计度随念
  以意地散慧  意诸念为体
  释曰。上两句释难。下两句出体。传说分别。略有三种。一自性分别。二计
度分别。三随念分别。由五识身虽有自性而无余二。论云。如一足马名为无足。
是故经中。说无分别。自性分别者。体唯是寻。后心所中。自当辨释。以意地散
慧者。出计度分别体。散谓非定。简定中慧。意识相应。简五识心。故。第六识
相应散慧。名为计度分别。意诸念为体者。出随念分别体。若定若散。意识相应
诸念。名为随念分别(念通定散。故名为诸)
  此下第七。有所缘无所缘门。第八有执受无执受门。论问起云。十八界中几
有所缘。几无所缘。几有执受。几无执受。颂曰。
  七心法界半  有所缘余无
  前八界及声  无执受余二
  释曰。初两句者。答第七问。下两句者。答第八问。七心者。六识意界心。
法界半者。于法界中。有四品法。今唯心所法。取非全故。名为半也。此七心
界。及法界半。为有所缘。缘谓攀缘。心心所法名为能缘。境名所缘。有彼所
缘。名有所缘。余无者。余谓十色界。及法界所摄非相应法。不能缘境。名无所
缘。前八界及声无执受者。前谓取前七心界。及法界全。此八及声。总成九界。
名无执受。余二者。余谓所余。谓眼等五根。色香味触。此之九界。各通二义。
一有执受。二无执受。有眼等五根住现在世。名有执受。过去未来名无执受。色
香味触住现在世。与五根不相离者。名有执受。若在现在。不与根合。及在身
外。并过去未来法。名无执受(解云。色香味触。总有三类。名无执受。一不与
根合。谓发毛等。二在身外。谓非情中地水等。三过去未来者也)论云。有执受
者。心心所法。共所执持。摄为依处。名有执受。损益展转。更相随故(由眼等
五根。彼心心所摄。为所依处。若扶根四境摄。为依处故。眼等九界。有心心所
执受故。有彼执受。名有执受。由执受故。眼等与心损益相随。心有喜乐身亦益
也。心若苦恼身亦损也)
  从此第九大种所造门。第十积集非积集门。论问起云。十八界中。几大种
性。几所造性。几可积集性。几非可积集性。颂曰。
  触界中有二  余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释曰。上三句答第九问。下一句答第十问。触界中有二者。触谓身所觉。触
通二种。一谓大种。地水火风。二所造。滑涩等七。余九色所造者。余谓所余眼
等五根。色等四境。唯除触也。此九色界。唯所造性。法一分亦然者。法界一
分。无表业色。同前九界。亦唯所造。故言亦然。法界中有四分法。一相应法。
二不相应法。三无表色。四无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