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识的因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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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此六识亲所缘缘,定非离此六识;
  因:相见二分中随一摄故;
  喻:如彼能缘见分。'12'
  此比量的含义是:六识直接所缘的对象,一定是不离此六识的;因为它是相分、见分中的一类;能缘的见分是相分、见分中的一类,是不离六识的,所以,六识的亲所缘缘也是不离六识的。
  所谓亲所缘缘、相分、见分,都是唯识学的特有概念,不为其它派别公认。窥基的这种表述,是护法所没有的。窥基的这个比量,宗依、因体、喻依均不极成,是一个为自比量,可以帮助自己理解教义,但没有论辩的价值。我想窥基的目的或许是在帮助唯识学者理解其意。
  另外,护法在比量中没有明确指出“六识”,而窥基予以明确说明,这是符合护法本意的。这也侧面证明了第二比量中护法并没有通过“余识”暗藏第七、第八识予以证明的意图。如果护法在第二个比量中,真是瞒山过海,用含糊的“余识”将第七、第八识包括进去,那么第三比量的能缘也应该是暗含着第七、第八识的,窥基为什么又将宗法局限在六识之内呢?这岂不自相矛盾?
  护法的第四个比量是:
  宗:一切自识所缘,决定不离我之能缘心及心所;
  因:以是所缘法故;
  喻:如相应法,相应法体,所缘性故。'13'
  所谓相应法,指相互对应而存、互为伴侣的心法和心所法。心指眼识等,又叫心王;心所从属于心王,是与心王相应的精神现象。窥基解释说:“相应法者,谓心、心所,非言与心相应,但总言相应,故通心也。”'14'《俱舍论》卷四指出:“谓心、心所,五义平等,故说相应。”'15'五义平等是:“所依”一根、“所缘”一境、“行相”一致(即对同一境所产生的了别相等)、现行一“时”、体现一“事”。作为相应法的心、心所,本身是能缘,是能认识;但它同时又能被认识,因此又是所缘。第四比量以相应法为喻,既与因呼应,是所缘;又与宗不违,不离能缘;满足同喻的要求。
  窥基所整理的比量的含义是:一切为自我意识所缘取的对象,注定不离自我意识能缘取的能力及其作用;因为它是所缘取的对象;譬如心、心所(相应法),有被缘取的性质,是不离能缘的,所以,所缘也是不离能缘的。
  然而,对照护法原文,窥基的比量在含义上与护法有所不同 。护法第四比量的原文“所缘法故,如相应法,决定不离心及心所”,没有宗,窥基解释为“有法同前,故此不说。”'16'即第四比量宗的有法,与第三比量相同,补足就是“此亲所缘,决定不离心及心所;所缘法故;如相应法。”护法的意思很清楚,就是证明亲所缘不离能缘。窥基整理的比量却将有法从“亲所缘”改成了“一切自识所缘”,意图何在?智周在《成唯识论了义灯》中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的线索,他引用圆测的话:“一切所缘不离能缘,故名唯识。通一切位者,言中有监,云:一切所缘,不分亲疏;疏所缘缘监亲所缘,总云不离能缘故。”'17'“监”者,兼也。圆测的解释表明,第四比量是在第三比量证明一切亲所缘缘不离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说明疏所缘缘也不离识。这样第四比量就有了总结的意味,是从总体上证明一切所缘皆不离识。窥基在《成唯识论述记》中也说:“谓一切有、无为,但所缘之法,定不离识。”'18'强调了“一切”的包容意义。
  实际上,圆测的这种理解未必周全,核心问题是:如何能在此比量中证明疏所缘缘不离能缘?能缘与亲所缘对举,是严格限制在认识范围内的,亲所缘不离能缘,是因为亲所缘乃能缘自身的变现,两者如影随形,须臾不分。故因明以能缘之不离识,推论亲所缘亦不离识。疏所缘缘者何?它是阿赖耶识的变现,窥基举例为“眼识本质”,是相分产生的背后基础,它固然也是所缘,但它是识所不能直接缘取的所缘,不与能缘发生直接关系。这如何能从能缘的不离识上推论出来?它的成立,必须指出是阿赖耶识的变现,而阿赖耶识作为不极成的概念,对于因明论证无能为力。因此,把护法的“亲所缘”改成“一切自识所缘”,又理解成“亲所缘缘兼疏所缘缘”,有深意存焉,其思路和真实意图,是将“亲所缘不离识”扩展为“一切所缘不离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境不离识”。
  值得注意的是,护法在这里对唯识的证明,都是境不离识。他为什么不说唯识无境,或者所缘即识,一切只有识呢?窥基有一个说明:“此中不言即识,以有、无为别故。此中亦有一分相扶极成过,以他心智境等即是心故,此亦不然。今此所成我识之境,定不离我现在识所缘,非谓他心亦即我心。以是法故,即有体法,非是空花,彼无法故,不可为因。”'19' 这段话意思有三:第一,从有为法和无为法的区别,不说所缘即识。所谓有为法,即依赖因缘条件存在的事物,也就是世俗世界的一切事物,这类事物以识为体,不真故空,可以说即识;但无为法是脱离了因缘束缚的事物本性,是如来、真如,这是超越了识的范围的,是转识成智后的境界,以智为体,不能说即识,不能说无为法是识。第二,从宗的要求上,不能说所缘即识。宗成立的要求是“顺自违他”,也就是自己同意,而论敌反对。所立之宗,如果自己同意,论敌也同意,这就犯了“相符(窥基文中作扶)极成过”。倘若立宗为“境即识”,那么有人说“他心智境即是心”,就是“相符极成过”。“他心智”指洞彻他人意识的智慧,其对象(境)就是他人的意识,当然可以说是“境即识”。然而说他心是识,不仅唯识家同意,其它各派也都同意,这就犯了“一分相符极成过”。所以窥基在此说明,这里所成的我识的境,一定是不离现在的识的所缘,他心作为我识的境,不离我心,但不说即是我心。第三,窥基进一步指明:这个所缘一定是有实体的存在物,不是空花一类的概念,那些概念没有实体,不能成为能缘的因。成为所缘的是有体法。应当看出,护法在这里,给境的存在以较大的余地。他甚至认为只有有体法才能成为境。他只是指明境不离识,而不说万法唯识。这体现了其哲学倾向。
  通览护法的四比量,前两个证明识不亲缘离开自己识的色,后两个证明所缘不离识,其思想的旨归即“境不离识”。自无著的“唯识无境”到无性的“唯识无境”与“境不离识”并举,再到护法,唯识学的哲学重心在转变着。“唯识”一词,从字面看,就是“唯有表象”,强调的是人的意识对世界的意义和价值。至于“表象”之外的东西,但那实在是超越了人的认识能力,也是早期唯识学力图回避的。护法明确地将唯识的核心确立为“境不离识”,是唯识思想的新开展。

  三、从真唯识量看唯识的证明

  真唯识量是玄奘证明唯识的因明论式,是用因明论证唯识的集大成者,又叫唯识比量。玄奘以护法的唯识三十论释为主杂揉而出《成唯识论》,是护法学说的传承者,其真唯识量也深受护法四比量的影响,是四比量的发展。
  窥基在《因明入正理论疏》卷中记载了真唯识量的产生经过和内容:
  “且如大师周游西域,学满将还,时戒日王,王五印度,为设十八日无遮大会,令大师立义,遍诸天竺,简选贤良,皆集会所,遣外道小乘,竞申论诘。大师立量,时人无敢对扬者。大师立唯识比量云:
  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宗;
  自许初三摄,眼所不摄故,因;
  犹如眼识,喻。”'20'
  此真唯识量也被后人奉为“万世立量之正轨”,成为证明唯识义理的经典比量。
  真唯识量的目的是要论证“境不离识”,其因明论式远较前人严密,盛名不虚。我们从宗因喻三方面依次分析。

  1宗: 真故极成色,不离于眼识。

  宗支的主词(有法)是“色”,谓词(法)是 “不离于眼识”。“真故”、“极成”是代表共比量的简别语。所谓共比量,即立敌双方共许的比量。
  根据因明法则,宗支的成立必须“顺自违他”,也就是所辩论的命题必须自己承认而论敌反对。“色不离于眼识”是典型的唯识学命题,除唯识学以外,无人承认,符合“顺自违他”的要求。但因明又规定,宗支既要为敌方反对,又不能违背一般常识。违背常识就犯“世间相违过”。所谓“世间”,分两类:一是“非学世间”,指不信佛教的世俗社会,佛教贬其为“外道”;一是“学者世间”,指佛教各宗派。“色不离于眼识”恰恰与人们的常识不符,与世间相违。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非但不觉得色不离眼识,相反,感觉告诉人们,对象正是离开认识而存在,不依人们的认识为转移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宗支的成立,因明学允许有“简别”,也就是限制和说明,若有简别,便无过失。因明比量有三种,简别也有三种:对自比量用“自许”简别,对他比量用“汝执”简别,对共比量一般不用简别,若略有出入,则用“真故”、“极成”等简别。真唯识量是共比量,玄奘于是加上“真故”二字,避免“世间相违过”。“真故”,就是依胜义而立的真理。玄奘以此说明:这里所说的“色不离于眼识”不是世间常识,而是唯识真理。窥基在《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说:“有法言真,明依胜义,不依世俗,故无违于非学世间。又显依大乘殊胜义立,非依小乘,亦无违于《阿含》等教色离识有,亦无违于小乘学者世间之失。”'21'
  对于宗支的成立,因明还规定,辩论各方使用的概念,亦即宗依必须一致,叫作“共许极成”。有法“色”是不是共许的呢?“色”的一般意义指眼识的对象,为佛教各派所公认,是共许的。但“色”还有其它一些意思,大小乘的理解不相同,是不共许的。综合起来,“色”便是不共许的。
  大小乘对色的理解有何不同呢?这主要体现在他们对佛之染净的不同理解上。小乘二十部中,除了一说、说出世、鸡胤、说假四部外,其余均承认“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最后身菩萨染污色”是说,释迦牟尼虽然出家后成佛,但在出家前他追求肉欲,娶妻生子,肉身已染污过。“佛有漏色”是说,佛虽然已达无漏的境界,但他的身体仍然是有漏善业所得的有漏善果,佛身仍是“有漏色”。大乘坚决反对这种观点,认为佛已出离欲望和烦恼,不再是“染污”和“有漏”。同时,大乘主张佛有“无漏妙色”和“他方佛色”。小乘对此不予承认,认为一切事物皆是有漏,没有什么“无漏妙色”;佛只有一个,“他方佛”是无稽之谈。
  面对这种分歧,如果对“色”不加简别,笼统使用,在因明上就有“自教相违过”和“所别不极成过”。“自教相违”是说立论有违于自己的教义,此处指“色”中包含了唯识学不承认的“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所别”即有法的别称。“所别不极成”在此有两种表现:“自所别一分不极成”和“他所别一分不极成”。前者说立论者对有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此处指唯识学不同意“最后身菩萨染污色”和“佛有漏色”的存在;后者说论敌对有法的一部分不承认,此处指小乘反对“无漏妙色”和“他方佛色”。
  为避免以上过失,玄奘在“色”前加上“极成”二字作简别,除去大小乘不共许的部分,确保“色”在相同的内含和外延上使用。具体说,“极成色”也就是佛教各派共许的十八界中的色。《因明入正理论疏》中说:“极成之言,简诸小乘后身菩萨染污诸色,一切佛身有漏诸色。若立为唯识,便有一分自所别不成,亦有一分违宗之失。十方佛色及佛无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