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23 颜惠庆临时内阁1921 年12 月18 日—24 日24 梁士诒内阁1921 年12 月24 日—1922 年1 月25 日25 颜惠庆临时内阁1922 年1 月25 日—4 月9 日26 周自齐临时内阁1922 年4 月9 日—6 月11 日黎元洪复任时期27 颜惠庆临时内阁1922 年6 月11 日—8 月5 日28 唐绍仪临时内阁1922 年8 月5 日—9 月19 日29 王宠惠临时内阁1922 年9 月19 日—11 月29 日30 汪大燮临时内阁1922 年11 月29 日—12 月11 日31 王正廷临时内阁1922 年12 月11 日—1923 年1 月4 日32 张绍曾内阁1923 年1 月4 日—6 月6 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33 高凌霨代理内阁1923 年6 月13 日—10 月12 日曹锟统治时期34 高凌霨代理内阁1923 年10 月12 日—1924 年1 月12 日35 孙宝琦内阁1924 年1 月12 日—7 月2 日36 顾维钧代理内阁1924 年7 月2 日—9 月14 日37 颜惠庆内阁1924 年9 月14 日—10 月31 日(国务院摄行大总统职)
38 黄郛临时内阁1924 年10 月31 日—11 月25 日段祺瑞统治时期39 段祺瑞内阁1924 年11 月25 日—1925 年12 月26 日(段祺瑞以临时执政自兼)
40 许世英内阁1925 年12 月26 日—1926 年2 月15 日41 贾德耀内阁1926 年2 月15 日—4 月20 日42 胡惟德临时内阁1926 年4 月20 日—5 月13 日(国务院摄行临时执政职)43 颜惠庆内阁1926 年5 月13 日—6 月22 日44 杜锡珪代理内阁1926 年6 月22 日—10 月1 日45 顾维钧代理内阁1926 年10 月1 日—1927 年6 月17 日张作霖统治时期46 潘复内阁1927 年6 月18 日—1928 年6 月3 日司法机关北洋政府采取行政诉讼和普通民事、刑事诉讼分开的司法制度。即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行政诉讼(即人民和官署之间的纠纷)由平政院受理。
审判机关北洋政府的审判机关采取“四级三审”制。即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厅、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四级;审判则分初审、二审和终审。
大理院是北洋政府最高审判机关。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大理院院长负责全院事务,并监督其行政事务;统一解释法令,但不得指挥审判官对案件的审判。
大理院因事务的繁简设立若干民事、刑事庭。各庭设庭长一人,负责本庭工作。大理院审判采用“合议制”,即以推事五人组成“合议庭”,庭长为审判长,共同进行审判。在审判中,如有意见分歧,由院长主持召开民事科或刑事科,或民、刑两科总会审判。
为了照顾边远地区,在高等审判厅内设大理分院,就地执行终审案件。
高等审判厅为省法院。厅长负责,下设若干庭。为方便本省审判,在地方上又设若干高等审判分厅。高等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地方审判厅的二审案件。
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为县法院。前者设在大县,后者设在小县。初级审判厅只负责一审案件。地方审判厅可受理不服初级审判厅的一审案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相应,北洋政府的检察机关也分为四级,中央设总检察厅,省级设高等检察厅,县设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
检察厅独立行使职权总检察厅设检察长1 人,负责监督总检察厅事务。另设检察官2 人以上,主要职责是:实行搜查处分,提起公诉,实行公诉,监察判决的执行;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实行特定事宜。概括起来就是负责侦查、起诉和监督审判。
行政诉讼机关北洋政府专门办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1914 年成立的平政院。平政院院长直属大总统。评事15 人,由平政院院长、各部总长、大理院院长和咨询机关密荐,请大总统任命。平政院的职权,主要是审理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的违法案件。
平政院下设肃政厅。但它独立行使职权,监督平政院裁决。其主要职责是对官吏进行纠察弹劾,因而具有检察官性质。
中央其他机关北洋政府中央机关除国会、总统、国务院、司法机关外,还有许多直辖机关,此处只介绍几个重要的,其他不一一列出。
参谋本部参谋本部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已经成立,属总统直接管辖。
其职责是:掌管全国国防用兵;统辖全国参谋将校,并监督其教育,管辖陆、海军大学和陆军测量;监督驻外武官;掌管军事交通。
参谋本部的最高领导是参谋总长,负责统辖本部,并辅佐总统运等军务,凡关于国防用兵的一切计划和命令,呈请大总统批准后,分别送交陆军部、海军部办理。
将军府将军府成立于1914 年7 月18 日,直属大总统,是军事最高顾问机关。将军府设上将军和将军若干人,由大总统在陆、海军的上将或中将中选任。上将军和将军承大总统之命,会办军务,校阅陆、海军,或派驻各省,组织将军行署,督理军务。1925 年撤销将军府,但将军名号仍沿用。将军名号由大总统定,一般用“武”或“威”加上另一地名、谥号之类的简称作为冠字。袁世凯统治时期通常派到各省的将军冠以“武”字,留在京师将军府的冠以“威”字。如,赵倜1914 年8 月29 日授宏威将军,9 月20 日改称为德武将军督理河南军务。靳云鹏1914 年6 月30 日授泰武将军督理山东军务,1916 年6 月22 日授将军府果威将军。其他如冯国璋为宣武上将军督理江苏军务,阎锡山为同武上将军督理山西军务;留在京师的段祺瑞,1914 年6 月授予建威上将军兼管将军府事务。袁世凯死后的北洋政府则一般均授予冠以“威”字的将军名号,使用“武”字很少。
审计院原为审计处。1914 年扩建为审计院。审计院直辖于总统。审计院主要负责对国家岁入、岁出决算进行审定。此外还审定:总决算;各官署每月的收支计算;特别会计的收入计算;官有物的收支计算;由政府发给补助费或特殊保证的收支计算;法令特定应经审计院审定的收支计算。但正副总统岁费及政府机密费不受审计。
审计院下设一会二室三厅:一会是审查决算委员会。负责复审各厅审查报告,编制审查决算总报告和审计成绩报告书等。二室是书记室和外债室。书记室下设机要、会计、庶务、编译四科,分管具体事务。另设核算官掌理核算事务。外债室负责稽查外债,为监督工作,外债室的两个室长中有一个是外国人担任。三厅,即第一厅、第二厅、第三厅。它们分管中央各部收支计算的审查。
蒙藏院蒙藏院是北洋政府管理蒙古、西藏地方事务的机关。原为直属国务院的蒙藏事务局。1914 年改为直属总统的蒙藏院。
院内设二厅(总务厅、秘书厅)、二司(第一司、第二司)。
第三节地方行政机构省级机构1。省议会各省议会系根据1912 年9 月4 日公布的《省议会议员选举法》①和1913 年4 月2 日公布的《省议会暂行法》②等有关法规,于1913 年先后成立的。
省议会议员采间接选举制产生。选民和议员当选资格同国会众议员选举。省议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原来选区变化不影响议员任期。根据《省议会暂行法》的规定,省议员有以下权利:议员除现行犯罪和内乱、外患犯罪外,会期内不得省议会的许可,不能逮捕;会议期间的言论和表决,对省议会外不负责任;议员任职后,非经省议会许可不得解职;任职后享有相当待遇。省议员的义务是:不得兼为国会议员;不得违反议事细则;不得无故缺席;不得用省议会名义干涉外事;不得兼任行政官吏。如有违反,经省议会公决后给予停止到会或除名的处罚。
省议会设在省行政长官所在地。省议会由议长、副议长、议员组成。
省议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两种。常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60 天,最多80 天,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临时会在有紧要事件或议员半数以上要求开会时,由省行政长官召集,会期至多30 天。
省议会的议决案一经通过,送交省行政长官公布。行政长官对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应于决议送达后五日内声明理由,咨请省议会复议。复议时,有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拥护原案,则行政长官应于复议案送达后十日内公布;如不到三分之二议员拥护,即撤销原案。若行政长官认为省议会的议决案违法,得咨达省议会撤销。如省议会不服,得向平政院(未成立前属大理院)提出诉讼。尽管省议会有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审议的项目也很多,但从中可以看到它处处受行政长官制约,实际上权力有限。因此省议会算不上是权力机关,更不是民意机关,只是一个供行政长官咨询的机构。
1914 年2 月,各省议会被袁世凯解散。袁世凯死后,省议会虽恢复开会,但在各地军阀残暴统治下也发挥不了什么作用,反而成了他们的一种统治工具。
1920 年,南方各省发起联省自治运动。此刻省议会名义上是立法机关,形式上比过去有着较多的职权。如1921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规定省议会有权议决关于省事权事项的法律;议决省预算、决算;议决省公产和营造物的处分;对省政府可以质询、弹劾等等①。但对于省宪① 见《政府公报》1912 年9 月5 日。
② 见《政府公报》1913 年4 月3 日。
① 《东方杂志》第19 卷第22 期。
法的制订、省长的任免,省议会仍无权过问。按规定,省宪法由立法会议决定,省长由全体公民投票。可以说,省议会只是地方军阀的装饰品。公布省宪法的各省,哪个省也没有实行自治。
2。省行政长官及其公署民国刚建立时,各地省级行政机关名称不一,有的称都督府,有的称军政府等。1913 年1 月8 日,袁世凯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统一地方行政制度,规定各省一律军民分治,都督只管军事。省行政机关为“行政公署”,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长官,总理全省政务,由总统直接任命。②行政公署下设一处(总务)、四司(内务、财政、教育、实业)。处、司下再设若干科。
蒙古、青海、西藏为特别行政区域,不依省制的规定,仍由都统、将军及办事长官等兼领民政,为各该地方之行政长官。
1914 年5 月23 日,袁世凯为复辟帝制需要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公署,民政长改称巡按使,一律由大总统任命,禁止地方保荐。6 月30 日裁撤各省都督,改称将军。③巡按使管辖全省民政官吏和巡防、警备各队以及受政府的特别委任,监督财政和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
巡按使公署内设政务厅、财政厅。政务厅作为行政枢纽。
袁世凯死后,1916 年7 月6 日黎元洪下令改巡按使为省长,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同时将将军改为督军。以后省长公署机构内的组织虽有一些变化,如1917 年9 月改教育、实业两科为厅,1918 年1 月又设警务处,但仍沿用公署和省长名称。
1920 年南方掀起“联省自治”运动后,根据自行颁布的省宪法,省的权利扩大了。按《中华民国浙江省宪法》和《湖南省宪法》(1922 年1 月1 日公布)规定,省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监督省以下地方制度和各级地方自治机构;对省官制、官规、司法等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2)有权对本省的财政、教育、警察、军事法规和重大措施作出决定。(3)除对外宣战外,其军政统辖权归省政府。(4)在不抵触“国宪”范围内,省还有权制定上述各项以外事务的法规。(5)省受国家委托执行国家行政事务所需费用,均由国家负担。①省长选举产生,其职权在《湖南省宪法》中也有明确规定:省长公布法律、发布执行法律的命令;统率全省军队,管理全省军政;任免全省文武官员;遇有内乱外患时,经省议会同意得宣告戒严,如在省议会闭会期间须得常驻委员同意,由省议会下届开会时追认;必要时可召集省议会临时会议。② 《东方杂志》第9 卷第8 期。
③ 《东方杂志》第11 卷第1 期。
① 《东方杂志》第19 卷第22 期。
省的行政机构为省政院(或省务院),省长兼任院长,省政府还设有政务会议,作为省政的议决机关。凡省内施政方针,重要政务和备司权限的争议等,均须由政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告省长。
道、县级行政机构道是清代旧制,辛亥革命后仍沿用。道为省与县之间的一级地方政权。
根据1913 年1 月8 日公布的《划一现行各道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道的行政长官叫观察使,官署为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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