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⑽寮啪涣斫髂细魇〔慷颖辔母鲈け妇媸碧虻髑病?2 日,军事委员会发布命令,将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25 日,朱德、彭德怀就任第八路军正副总指挥,下辖3 个师。9 月11日,第八路军改称第十八集团军,隶属于第二战区。17 日,军事委员会划津浦路北段为第六战区,以冯玉祥为司令长官。10 月2 日,军事委员会又发布命令,将留在南方八省的共产党游击队改编为陆军新编第四军。26 日,增设第七战区,以刘湘为司令长官,下辖第八、十五、二十三集团军,在长江下游沿岸布防。
  为了适应战时需要,军事委员会于1937 年9 月8 日进行改组。改组后的军事委员会下设第一部(负责作战)、第二部(负责政略)、第三部(负责国防工业)、第四部(负责国防经济)、第五部(负责国际宣传)、第六部(负责民众训练)、后方勤务部、卫生勤务部及国家总动员设计委员会。9 月17 日,增设军法执行总监部和农产、工矿、贸易3 个调整委员会。11月16 日,撤销第二部、第五部,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民众训练部划归军事委员会指挥。1938 年1 月,军事委员会调整直属机构:国民党中央组织部、宣传部、民众训练部脱离军事委员会管辖,原属国民政府的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军事参议院划归军事委员会管辖;参谋本部与第一部合并为军令部,训练总监部改称军训部;增设政治部,第六部并入政治部;撤销第三部、第四部;农产、工矿调整委员会改隶经济部,贸易调整委员会改隶财政部。2 月6 日,政治部成立。政治部掌管陆海空军的政治训练、抗战宣传及政治情报,兼管国民军训、民众组训和战地服务,设部长1 人、副部长2 人、指导委员若干人,陈诚任部长,共产党员周恩来、第三党的黄琪翔任副部长。经过调整,军事委员会不再兼管党政事务,而专注于军事指挥。军事委员会随即重新划分了战区。第一战区,司令长官为程潜,在平汉路作战;第二战区,司令长官为阎锡山,在山西作战;第三战区,司令长官为顾祝同,在苏浙作战;第四战区,司令长官为何应钦,在粤桂作战;第五战区,司令长官为李宗仁,在津浦路作战;第六、第七战区撤销,增设第八战区,司令长官由蒋介石兼,守备甘宁青地区。6 月14 日,增设第九战区,以陈诚为司令长官,组织武汉保卫战。
  抗日战争初期,军事委员会对陆海空军分别进行了整建。战前国民政府所属陆军共有49 个军,下辖步兵182 个师又46 个独立旅、骑兵9 个师又4个独立旅、炮兵4 个旅又20 个独立团,总兵力170 万人①。抗战开始后,红军和广东、广西、云南、四川省地方部队相继接受改编,总兵力达到200 万人。海军在战前有舰艇74 艘,编为3 个舰队,总排水量为59015 吨②。到1937① 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 卷第122 页、第3 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08—112 页。
  ② 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 卷第122 页、第3 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 年版,第108—112 页。
  年12 月止,或为日军飞机炸毁,或为作战需要阻塞航道,或为战况所迫自行凿沉,已损失舰艇25 艘。1938 年1 月,海军部撤销,海军的三个舰队缩编为两个舰队,另设两个海军陆战队独立旅及练习营、鱼雷营、特务营、布雷营。“七七”事变以前,全国航空委员会共有各类飞机314 架,编为9 个大队①。为指挥空军作战,军事委员会曾设立空军前敌总指挥部。1938 年3月,空军前敌总指挥部撤销,改设空军第一、二、三路司令部,同时将原有的空军第一军区司令部改组为空军第四路司令部。5 月,增设轰炸、驱逐两个总队。
  为了及时补充兵员和稳定后方统治,1938 年军事委员会在河南、安徽、江西、福建、广东、湖南、四川、湖北、陕西、浙江、贵州、广西等省分别建立军管区,下辖若干师、团管区,由各省的省政府主席兼任军管区司令,实行军事管制。1 月,湖北军管区率先成立。到1938 年底,已设军管区12个、师管区35 个、团管区133 个。
  抗日战争进入相持阶段以后,1938 年11 月军令部在南岳召集军事会议。会议决定撤销广州、重庆、西安行营,增设直属于军事委员会的战地党政委员会,并根据战局变化对战区进行了调整。第一战区,辖河南及安徽一部,司令长官为卫立煌;第二战区,辖山西及陕西一部,司令长官为阎锡山;第三战区,辖苏南、皖南及浙闽两省,司令长官为顾祝同;第四战区,辖广东、广西两省,司令长官为张发奎;第五战区,辖皖西、鄂北及豫南,司令长官为李宗仁;第八战区,辖甘宁青及绥远一部,司令长官为朱绍良;第九战区,辖鄂南及湘赣两省,司令长官为陈诚(由薛岳代理);第十战区,辖陕西省,司令长官为蒋鼎文;另设鲁苏战区、冀察战区,分别以于学忠、鹿钟麟为总司令。因南北战区相距数千里,难于统一指挥,1938 年12 月,军事委员会设立桂林行营、天水行营,分任西南、西北各战区的作战指挥。桂林行营统辖第三、四、九战区,天水行营统辖第一、二、五、八、十战区及鲁苏、冀察战区。1939 年2 月,撤销重庆行营,改在成都及西昌设立行辕。10 月,恢复设置第六战区,以陈诚为司令长官。12 月,增设昆明行营。1940 年4月,撤销桂林行营、天水行营。5 月15 日,撤销第十战区。1941 年9 月,军事委员会废除团管区。到1942 年底,共设军管区16 个、师管区112 个。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使中国单独坚持了4 年多的抗日战争演变为中、美、英、荷、澳等国的联合对日作战。根据美英参谋长联席会议的建议,同盟国决定在中国、泰国、越南和缅甸北部地区组建中国战区统帅部。1942 年1 月3 日,蒋介石就任中国战区盟军最高统帅。3 月4 日,美国陆军中将史迪威到达重庆,就任中国战区盟军参谋长和中缅印战区美军指挥官。在缅甸,中、美、英三国军队进行了协同作战。应英国方面请求,国民政府派遣第五军、① 蒋纬国主编:《国民革命战史第三部:抗日御侮》第1 卷第122 页、第3 卷,台湾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9年版,第108—112 页。
  第六军、第六十六军共约10 万人组成中国远征军,入缅参加对日作战。盟军在缅甸战场作战失利后,中国远征军一部退守云南怒江沿岸,一部撤往印度东北部边境。6 月29 日,撤往印度的中国远征军编组为中国驻印军,史迪威任司令长官。盟军在欧洲战场和太平洋战场转入战略反攻后,中国驻印军和中国远征军成功地组织了局部反攻。到1945 年1 月,解放缅甸和中国领土16。3 万平方公里,打通了中印公路。
  为了配合盟军进行战略反攻,1944 年12 月25 日,国民政府在昆明设立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负责西南地区各部队的统一指挥,由参谋总长何应钦兼任陆军总司令。其所辖部队编组为第一、二、三、四方面军,共有28 个军,下辖86 个师及其他特种部队。1945 年1 月,军事委员会再次调整战区及战斗序列,撤销第四战区、鲁苏战区,恢复设置第十战区,增设汉中行营、赣州行辕。4 月,广西境内日军后撤,第三方面军所属部队跟进追击。7 月底,收复桂林。
  抗日战争胜利前后,重庆国民政府在军事上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
  1945 年6 月26 日,增设第十一、十二战区,分别以孙连仲、傅作义为司令长官,准备接收华北。8 月15 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9 月9 日,蒋介石划中国战区为15 个受降区,由国民党所属部队分别接收侵华日军128万余人投降。其中,第十一战区接收平津和冀鲁,第十二战区接收热河、绥远和察哈尔。为了抢占战略要地,军事委员会于1945 年9 月设立北平行营、东北行营。10 月,撤销昆明行营。12 月,设立武汉行营。1946 年3 月,设立西北行营。4 月,撤销成都行辕,改设重庆行营。
  战后军事机构的改组国民政府还都南京后,对军事机构进行了改组。1946 年5 月30 日,撤销军事委员会和隶属行政院的军政部,改于行政院下设国防部。根据《国防部组织概要》,国防部承国民政府主席命令综理军令事宜,并承行政院院长命令综理军政事宜。国防部设部长1 人、次长3 人、参谋总长1 人、参谋次长3 人,下设6 厅8 局,各厅分管人事、情报、计划、作战、补给、编训事宜,各局分管新闻、民事、保安、预算、史料、监察、兵役、测量事宜,另设陆军、海军、空军、后方勤务4 个总司令部。军事委员会撤销后,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行营改称国民政府主席行辕,军事参议院改称战略顾问委员会,划归国民政府直辖。
  第四节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司法机构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院。1928 年10 月8 日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1 人,院长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由副院长代理;司法院掌理司法审判、司法行政、官吏惩戒、行政审判等项职权;关于特赦、减刑及恢复公民权等事项,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核准后施行。10 月10 日,王宠惠就任司法院院长。除秘书处、参事处以外,司法院原拟设司法行政署、司法审判署、行政审判署、官吏惩戒委员会。11 月7 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将司法行政署改为司法行政部,司法审判署改为最高法院,行政审判署改为行政法院,官吏惩戒委员会改为公务员惩戒委员会。16 日,司法院正式成立。1931 年12 月26 日,国民党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司法行政部改隶行政院,并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司法院设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司法院院长兼任最高法院院长,副院长兼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1934 年10 月4 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又决定,司法行政部重归司法院。11 月,原隶司法行政部的法官训练所改归司法院直辖。1935 年12 月,司法院增设法规委员会。这样,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司法院的直属机构主要有2 院1 部2 个委员会。
  司法院直属机构成立时间有早有晚,内部组织各不相同。最高法院成立于1928 年11 月17 日,是国民政府终审审判机关,负责对民事、刑事案件的终审审判。最高法院设院长1 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但不得指挥审判;下设民事庭4 个、刑事庭4 个,每庭置推事5 人,其中1 人为庭长。各庭审判时以庭长为审判长,采取合议制,推事参加审判和评议。1933 年7 月,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决定,扩大最高法院组织,将民事庭增为5 个,刑事庭增为7 个。此外,最高法院配设检察署,置检察长1 人,检察官7 至9 人。司法行政部成立于1928 年11 月19 日,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并对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进行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部设部长、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1 人,均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免。部长综理部务,并监督所属职员和各机关,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下设总务、民事、刑事、监狱4 司,置秘书、参事、司长若干人。按照《司法行政部组织法》,该部就主管事务认为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的命令或处分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时,可请司法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决后予以停止或撤销。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成立于1931 年6 月9 日,掌管全国荐任职以上公务员和中央各官署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设委员长1 人、委员11 至17 人,其中6 至9人简任,余由现任最高法院院长及推事中简派。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分设于各省和直辖市,掌理各该省委任职公务员的惩戒事宜。其委员长由省高等法院或市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委员从庭长和推事中选派。委员长综理会务,但不得干涉惩戒事项;审议惩戒议案时,在中央应有7 名以上委员、在地方应有5 名以上委员出席。到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前,共有23 个省市设立了地方公务员惩戒委员会。行政法院成立于1933 年6 月23 日,掌管全国行政诉讼的审判事宜。所谓行政审判,是指对由于中央或地方官署的违法或不当处分而损害其权利而提起的诉愿进行审判。行政法院设院长1 人,由司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院长综理全院事务,并兼任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