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抑苯诱乒埽从芍醒氲降胤礁骷墩加械耐恋厮行翁T谖夜饨ㄉ缁崂铮庵中翁侵竿吞铩⒖烟铩⒂铩⒐僮⒚蝗胩铩⒅胺痔铩⒐俑乒艿幕牡匾约吧酱衷蟮鹊龋迥┟癯踝艹莆肮俟铩保退接型恋刈艹莆懊裉铩毕喽远浴?br />   辛亥革命以后,由于在政治上结束了封建帝制,原来掌握在满族统治者手中的官公田(包括旗地等),迅速民田化,官荒和牧场也大规模的丈放和开垦升科,甚至被地方政府公开拍卖,使国有土地私有化。东北、内蒙等地最为明显。“自1905 至1929,二十四年之间,黑龙江的百分之九十五的土地,皆归私人所有,大部转入大地主之手。”①据抗日战争前的估算,官公田的已耕地私有化趋势如下②:官公田时期总计合计庄田各种官田庙田及其他公田私有地明朝万历年间(十六世纪末)
  100 50 9。2 27。2 13。6 50清朝光绪年间( 1887 年)
  100 18。8 7。8 11 81。2民国时期(1929 — 1933 年)100 6。7 2。3 1 3。4 93。3官公地名义上不属任何私人,但当权的统治者有权对它随意处置。比如,日本殖民者统治台湾时期,曾强占大宗良田,作为其移民的立足点。日本的垄断集团台湾糖业公司、台湾茶叶公司等都附有上万公顷土地的大农场。1945 年日本投降后,属于日本官方和私人的产业被国民政府接收,列为公地者约18 万公顷,占当时台湾可耕地总面积81。6 万公顷的21。6%,其官公田的比重大大超过大陆的情况,这也是后来到五十年代台湾当局能搞“公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三联书店,1957 年版,第74 页。②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 年版,第275 页。原编者说:光绪年间的统计,将庙田及其他公田等是并入私有地计算,若归属官公田项下,官公地则占25%。地放领”的客观条件。
  地主的土地所有指地主占有大量土地,自己不参加劳动(或仅有轻微劳动),主要靠出租土地剥削。民国时期,这种土地所有仍是土地私有制的主体,是封建半封建生产关系的核心,它不仅左右农业生产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而且还能影响手工副业、商业、金融业和城镇的面貌,进而造成许多不合理的上层建筑方面(特别是基层政权)的社会现象。
  辛亥革命没有触动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而且出现了一批军阀大地主阶层,“如河南的袁世凯,湖南的赵恒惕,四川的刘湘、刘文辉等,都占有很多的土地,几乎在有名的大地主中,找不出几个不是出身于军阀、官僚的”①。袁世凯在其家乡河南彰德和汲县、辉县等地有田产4 万亩。他的部属张敬尧、倪嗣冲在安徽各有土地7 至8 万亩。徐世昌在辉县有5000 多亩。曹锟兄弟是天津静海一带最大的地主,并垄断了那里的水利设施。在东北,张作霖圈地150 万亩,张焕相有1。4 万亩,吴俊陞有2 万亩。西北的马鸿逵有地产10 万余亩。广东陈炯明在其老家海丰让士兵拿着“将军府”的竹签随意插圈民田。四川大邑的军阀地主占全县耕地66%,其中占田最多的有3 万亩以上。刘文彩早年只是一个占有30 多亩的小地主,到1927 年前后,仗恃家族军阀势力,疯狂抢夺兼并土地,竟达1。2 万亩之多。
  同时,中国的商人、高利贷者积聚大量货币后,也和军阀官僚一样争购土地,其原因,一是认为田产比其他财产稳定保险,二是看到地租收益高,不用10 年的地租就可收回地价。这与西欧不同,西欧的商人资本是往工业方面投资,与封建主对立;中国商人则热衷将利润转化为田产,采取封建地租剥削增加财富,与封建地主联袂,或者自身就是商人兼地主。这是民国以来封建半封建土地关系延续不衰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1922 年调查,安徽芜湖36 户地主的职业,商人23 户,占64%,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5%,平均每户占地1300 亩①。1929 年调查广东新会191户地主,商人兼地主138 户,占72%,占全部地主土地的70%。1930 年,江苏民政厅对该省占地1000 亩到6 万亩的374 家大地主的调查情况,更充分反映了地主与军阀官僚、商人、高利贷者四位一体,对投资实业并不感兴趣。且看下表:江苏374 家大地主的主要职业①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14 页。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 辑,第324 页。
  ①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展望出版社1987 年版,第88 页。项别军政官吏放高利贷者商人经营实业者家数44 69 36 12江苏南部% 27。3 42。9 22。4 7。4家数122 60 31江苏北部% 57。3 28。2 14。5家数166 129 67 12合计% 44。4 34。5 17。9 3。2“族田”,是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特殊形态。这是指农村一姓一族所共有的土地,称为祭田、社田、太公田(广东等),祠堂田、众田(浙江等)、义庄田、公堂田(江西、皖南等)等等,实是封建宗法关系的产物,一般不敢私卖,常被族长(大多是地主豪绅)所把持,出租收入供祭祖、修祠之用,也有救济、助学之用,余数往往被把持者所侵吞,故有“集团地主”之称,是地主阶级最稳固的基础②。故此,族田应归于地主土地所有的一种。据统计,1928 至1930 年广东的太公田占全省耕地的30%,约1260 万亩之多③。南方各地的族田一般占10%。土地改革,废除“族田”,是摧毁封建地主经济基础及其政治势力的一大措施。
  根据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1933 年对陕、豫、苏、浙、粤、桂6 省农村调查的总结(陈翰笙、薛暮桥、孙晓村、王寅生等参与调查):占农村人口3。5%的地主占45。8%的耕地,6。4%的富农占18%的耕地,19。6%的中农占17。8%的耕地,70。5%的贫雇农占18。4%的耕地。①再从全国范围来看,陶直夫(即钱俊瑞)1934 年根据各方材料的综合估算如下:中国土地的分配②户数所有土地户(万) % 面积(万亩) %*平均每户土地面积(亩)
  总数6000 100 140000 100 23。3地主240 4 70000 50 291。7富农360 6 25200 18 70中农1200 20 21000 15 17。5贫雇农4200 70 23800 17 5。7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 页。
  ③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99—101 页。
  ① 薛暮桥:《中国农村经济常识》,新知书店1937 年版,第26 页。
  ② 陈翰笙等:《解放前的中国农村》(二),第189 页。地主所有的土地,包括“集团地主”的“族田”等在内。
  地主所有的土地占首位,富农仅次于地主,富农中有不少是出租土地,具有半地主性质。地主、半地主或富农占全国农户不到10%,而占有全国耕地的60%上下,而且多数是上中等的好地和水田。按户均来计算,地主户均占田是中农的16 倍多,是贫雇农的51 倍。而这种封建半封建性质的土地关系,以50%左右的地租率计,地主不劳而获,每年从佃农半佃农手中获取粮食600 亿斤以上,大多用于寄生性的挥霍,必然导致人地关系的紧张,农业生产力的衰退,这是民国时期最落后和最反动的一种生产关系。
  农民的土地所有主要是指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私有土地。
  中国是以农立国,自耕农在社会经济总和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对农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显著的作用。在中国历史上,自耕农数量的增减,往往标志着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兴衰,同时,由于自耕农的小块土地肩负着国家赋税的重担,因而封建皇朝的开明君主一般是重视对自耕农的扶植。自耕农素有“天子之农”之称。历代皇朝后期,社会动乱不已,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土地兼并造成大量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
  民国时期,北洋政府的军阀官僚热衷于抢夺土地,更谈不上颁布扶植自耕农的法令。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法”虽有扶植自耕农的条文,但却收效甚微。在内乱、外患的交相侵害下,自耕农逐年减少,无地化的趋势加速。22 省农民无地化的趋势①(%)
  时期合计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1912 100 49 23 281931 100 46 23 311936 100 46 24 301947 100 42 25 33一般说,总农户中自耕农、半自耕农的比重,华北、西北地区要比华中、华南地区大些。各地自耕农下降的速度也不平衡,有的地方非常剧烈,如江苏丹阳,1931 至1936 年,总农户中自耕农由45%下降为30%,半自耕农由40%下降为35%,佃农则由15%剧升为35%。①农民自耕比佃耕为优。一是土地属于自己所有,不似佃耕受地主的掣肘① 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76 页。
  ① 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 辑,第733 页。
  和担心抽田退佃,愿意投资有利于提高土地的丰度;二是四场收益除承担国家的赋税外,没有地租剥削,在经营条件与佃耕相等的情况下,自耕农收益比佃农大,有利于改善自身的生活、生产条件;三是自耕农有自己的“恒产”,有恒产者有恒心,既爱其地产,必爱其家乡,比佃农安居乐业,有利于社会安定与乡村建设。
  可是自耕农作为土地小私有者的重要特点,是其不稳定性,不断出现“两极分化”。个别自耕农虽有可能勤劳致富后上升为富农地主,但多数自耕农趋向破产。原因在于:其一,当国家无限度地横征暴敛时,自耕农成为沉重的赋税和徭役的主要负担者;其二,外国资本入侵,造成一个买办的和商业高利贷的剥削网,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自耕农半自耕农成为它们在农村掠夺的主要对象;其三,对于天灾人祸的袭击,自耕农身单力薄,无力抗衡。所以,就物质条件(土地)而言,农民的小块土地所有是地主的土地所有的补充和附庸;就劳动条件而言,自耕农半自耕农是佃农和雇农的潜在后备军。可以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是一种处于十字路口的土地所有,具有过渡的特色。
  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指土地所有者采取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使用雇佣劳动,产品的全部或大部是为市场而生产的商品,从中赚取利润的一种土地所有。或者是土地所有者将大块土地出租给农业资本家,收取农业资本家雇工经营超过其平均利润的那部分剩余价值,即共同分割剩余价值收取资本主义地租为前提的一种土地所有。这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价值规律在土地经营中发生作用,代替超经济强制的封建主义剥削方式而新兴的一种土地所有。
  习惯上称中国富农为农村资产阶级,将富农土地所有称为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这并不确当。事实上,中国富农不少是出租土地或兼放高利贷的,带有浓重的封建性剥削,它们对土地的占有并不是真正的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真正属于雇工经营为市场而生产商品的新式富农(包括经营地主),为数不多。二十世纪初出现的新式农垦企业,租进或购进大块土地,雇佣农业劳动者采取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者,寥寥无几。二十年代初新式农垦企业最盛之时,占有耕地也不过1000 多万亩,只占全国总耕地的1%,而且也不景气,有的退变,有的倒闭。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阻挡了中国资本主义农业发展的道路。
  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从鸦片战争开始,殖民主义势力不断侵略中国,掠夺中国的土地、财富与劳动力。它们通过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将抢去或“租借”、诈骗的一大片一大片国土民田置于自己的专管之下。这些土地,殖民主义者有任意处置权,成为殖民主义的土地所有。它既不同于中国固有的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土地所有。
  “租界”。殖民主义列强以1843 年《虎门条约》(《南京条约》的附件之一)中关于在通商口岸租地建屋的规定,划设租界,建立殖民统治机构(如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等),俨若国中之国。租界内的土地一经承租即永归租户。租界范围又不断随意扩大。1925 年,上海公共租界越界筑路一下子扩大7923 英亩(1 英亩约合6 市亩),超过了原来租界面积。租界的土地永租权,等于剥夺了中国的土地所有权。殖民分子对土地可任意处置,或出租房宅地,或建屋赁租,榨取高额利润。如英人哈同任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前后,大刮地皮,大搞房地产投机,在利用越界筑路扩大租界中,很快成为“地皮大王”,1931 年死时的财产竟达400 万英镑(相当1。3 亿枚银元)。“租借地”。甲午战争后,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