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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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苏区党和政府的不懈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的辛勤劳动,苏区农业生产得到发展。粮食产量1933 年与1932 年相比,中央苏区增长了15%,闽浙赣苏区增长了20%,湘赣苏区增长了20%以上。1933 年,川陕苏区也“收成良好”,湘鄂赣苏区粮食“收获更加丰盛”。1934 年,中央苏区在敌人加紧“围剿”和严重干旱造成的农业生产极其困难的情况下,粮食生产仍比1933年增长10%左右。但是,由于第五次反“围剿”的失利,中央红军被迫长征,使得中央苏区农业“丰产”并未能“丰收”,大部分地区只收获了早稻,糯稻和二季晚稻基本未来得及收获,即便收获了一些,也多被“还乡团”抢去了。
  2。工业。农村革命根据地几乎没有现代工业。根据地开创之初,为了战争的需要,兴办了一些小型军需工业,主要是兵工厂、被服厂,有的根据地还建立了造纸厂、印刷厂和织布厂(只能织毛巾和袜子)。这些工厂属于公办“国营性质”,主要是供给红军。兵工厂仅能修理枪械和制造梭镖、大刀、土枪之类的武器。
  随着苏区的发展壮大,国民党加紧了对苏区的经济封锁和军事“围剿”,苏区为生存计,开始重视民用工业、手工业的恢复和发展。许多根据地实行保护私人工商业的政策,根据地内本就不多的资本企业开始恢复生产。如赣西南的一些煤矿恢复了生产,闽西几县纸的生产已恢复到革命前的七成。有些苏区,开始建立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推动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同时,各苏区军需工业有了明显发展。一些兵工厂已经可以制造弹药、枪支,有的还能生产迫击炮。
  国营工业(属苏维埃政权所有由苏区政府经营的工矿企业)方面,中央根据地主要有中央兵工厂、中央印刷厂、中央被服厂、中央钨矿公司、中华樟脑厂、中华织布厂、中华造纸业公司、通讯材料厂、卫生材料厂、交通材料厂、粮秣厂、套鞋厂、造币厂等。到1934 年3 月,国营工厂发展到32 个,有工人2000 多人。闽浙赣根据地除兵工厂外,民用工厂规模较大的有织袜厂、纺织厂、造纸厂,毛泽东在“二苏大”报告中赞扬这些工厂“收到了成效”。川陕根据地经济建设起步较晚,但国营工业发展快,建有兵工厂、被服厂、造币厂、铜元厂、印刷厂、造纸厂、织布厂、化工厂、铁厂、造船厂、碗厂、煤矿、盐井、斗笠厂、弹花厂等。其他根据地也建有数量不等的各类国营工业。
  苏区国营工厂在“一苏大”之前实行军事供给制,政委决定一切厂务。
  “一苏大”之后逐步改革管理体制,1932 年初,改供给制为工资制。1933年4 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设立国家企业管理局,随后红军总供给部设立军事工业局,加强对国营民用工厂和军工企业的领导。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国营工厂管理混乱,贪污浪费现象严重。年底,苏区开展反贪污浪费和反官僚主义运动。1934 年4 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了《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中共中央组织局制定了《苏维埃国家工厂支部工作条例》,确定国营工厂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对管理、党务、财务、奖励等作出具体规定,大大改善了国营工厂的管理和经营。国营工厂厂际之间,部门、班组、工人之间,开展各种形式的生产竞赛,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大发展,中央苏区在1933 年8月经济建设会议之后更出现发展高潮。中央苏区17 县1933 年8 月之前有手工业生产合作社76 个,社员9276 人,股金29351 元,到1934 年2 月,发展到176 个社,社员32761 人,股金58552 元。其他苏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大小不一,涉及到民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手工业者组织起来之后,合作社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了苏区手工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苏区政府颁行的有关条例规定的盈利积累留成比例过大,达50—70%,社员分红比重小,不利于充分调动社员的生产积极性。在苏区城镇,有少量私营工商业,同时苏区政府也把手工业作坊当作私营工业。苏区政府对待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明显带有“左”的倾向。虽然也主张保护私营工商业并允许私营工商业的发展,但又执行过“左”的劳动政策。“一苏大”通过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法》,即反映了这一特点。在这种政策之下,资本家(包括小业主)负担不起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又不允许解雇工人,维持经营无利可图,常常亏本,而且担心引来杀身之祸,因此纷纷歇业逃避。私营工商业不但没有得到保护和发展,反而受到打击和破坏。1933 年上半年开始,张闻天、陈云等对过“左”的劳动政策提出批评,指出必须“对资本家实行让步”①,“使他们有利可图”②,才能真正使私营工商业得到复苏,以利于苏区经济发展。临时中央政府1933 年10 月颁布新劳动法,纠正“一苏大”劳动法的一些“左”倾错误。但这时私营工业几乎已经绝迹,实在无从恢复发展了。
  苏区工业因国营工业和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而得到恢复发展,这对苏区缓解工业品奇缺,提供起码的军需民用工业品(主要是手工业产品)起了积极作用。尤其在发动群众煮盐解决民用食盐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3。商业贸易。除了恢复发展生产之外,商业贸易是打破敌人经济封锁的重要途径。井冈山根据地率先采取保护私营商业,利用、改造、建立农村商品交换场所——墟场,设立公营商店和公卖处,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促进商① 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4 期、10 期,1933年6 月5 日、5 月1 日。
  ② 洛甫:《苏维埃政权下的阶级斗争》、《五一节与劳动法执行的检阅》,《斗争》第14 期、10 期,1933年6 月5 日、5 月1 日。
  业贸易活动。后各根据地也都相继采取措施,开展商业贸易活动,以缓解苏区工业品奇缺、工农产品剪刀差加大的困难局面。主要措施有:组织消费合作社、成立粮食调剂局、开展对白区的贸易、保护和鼓励私营商业。
  “对外贸易”方面,苏区建有负责对外贸易的机构。临时中央政府1933年4 月设立对外贸易局,管理“赤”“白”区贸易。苏区与白区接壤地区设有采办处,负责从白区采购物资。这类机构属于国营商业性质,其他国营商业机构也兼做进出口贸易业务。同时,鼓励苏区商人、合作社组织及广大群众到白区或在边沿地区与白区商人做生意,而且允许并保护白区商人到苏区做买卖。苏区实行的是有条件的进出口贸易自由,即保证进出口贸易自由和进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政策。重要物资(如粮食)和现金的出口实行控制,“过剩”物品的出口和急需物品的进口免税,一般物品进出口按苏区规定的税则一次性纳税,离开苏区到白区经商者颁发出境护照。
  苏区的国营商业,除专营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采办处等机构外,还有公卖处,公营的商店、药店、饭店、粮食调剂局及商业公司。在中央苏区,粮食调剂局遍设机构,中央设总局,省设局,县设分局,区和重要墟场设支局,任务是通过购、销、调、存粮食,打击奸商,平抑粮价,保证军需民食,并有计划地组织出口,以换回苏区急需物品。这方面工作成绩显著,如1933年春荒季节,总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60%,分局售粮价格比市价低30%。秋季购粮价格又有相当提高,避免了“谷贱伤农”。国营的中央钨砂公司,组织钨砂生产的同时,并收购钨砂,组织钨砂的出口贸易。中华商业公司建立于1934 年1 月,属公私合营性质,采购各种货物,供应苏区市场。其他苏区也有一些国营商业,但国营商业在苏区商业中仍不占优势。
  苏区合作社商业,主要是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在“一苏大”之后有较快发展。消费合作社,政府免征所得税,享有贷款和承售没收财产的优先权,在运输经营方面政府给予帮助和保护。消费合作社以合理的价格向农民销售工业品和收购农副产品,社员可以优先、廉价购买商品。粮食合作社实际是群众集资兴办的粮食调剂局,调剂办法与公营调剂局相似。中央苏区1934 年2 月有消费合作社1140 个,社员295993 人,股金322525 元;粮食合作社1071 个,社员243904 人,股金242097 元。临时中央政府和闽、赣两省及17 个县建有消费合作总社。营业情况也不断发展,如兴国县1934 年头两个月消费合作社营业额达12。2 万元。
  苏区私营商业和私营工业情况相同,尽管苏区政府规定“保证商业自由”,保护私营工商业,但过“左”的劳动政策及“左”倾错误的没收、税收政策,打击和破坏了私营商业。从1932 年开始,在私营商业中的“左”倾错误政策有所纠正,但苏区内私营商业已所剩无几,只有小商小贩经营的私营商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4。财政金融。土地革命初期,根据地的财政来源,主要取之于敌人,一是战争缴获,二是打土豪筹款。同时也开始征收商业税、土地税,还有红军公田收入、群众捐献及公营工商业的收入。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红军的供给,少量用于苏维埃政府的费用支出。
  随着红军的发展和根据地的扩大,苏区财政支出增加。为广开财源,保障日益发展的革命战争的供给,“一苏大”之后苏区采取了以下措施:第一,整理税收。临时中央政府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常规税收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并规定了各种税的税率。第二,继续打土豪筹款。1932 年6 月苏区中央局曾决定主力红军集中用于决战,攻夺中心城市,废止分散筹款办法,只有地方部队和游击队到白区和在新发展区域打土豪筹款。但由于单靠地方游击队筹款困难,苏区群众负担能力有限,1933 年1 月又恢复了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第三,强制性地向地主罚款、富农捐款。如瑞金县,1933 年1 月之后5 个月中,地主罚款26000 元,富农捐款18000 元,两项合计占该县1932 年全年农业税收10 万元的44%。第四,大力发展国营工商业,以增加收入。第五,发行公债。中央苏区1932 年6 月、10 月先后发行两次战争公债,分别为60 万元和120 万元;1933 年8 月开始发行建设公债350 多万元,到1934 年3 月完成推销任务。第六,向群众借粮并动员捐献。中央苏区1933 年3 月、1934 年6 月和7 月,先后向群众借谷20 万担、10 万担和60 万担。并发动群众捐献和退还公债票、借谷票活动,1933 年4—9 月,赣南、闽西、湘赣、闽浙赣等苏区群众捐献150 多万元,退还第二期战争公债票90 多万元。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战争期间,还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收集粮食运动,以多种形式共收集粮食174 万多担。
  在采取以上措施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苏区政府还大张旗鼓地开展节约运动,到第五次反“围剿”期间,节约开支达到了最大限度。
  为了加强财政的统一管理,临时中央政府1931 年11 月27 日设立财政部,以邓子恢为部长。12 月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