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中国通史第十二卷-近代后编(1919-1949)(上册)
允许其在服从人民政府法令的条件下继续经营,但特权被废除后,它们再无法获得超额利润,经营空间也相对缩小,难以为继,纷纷歇业或转售,抵押给人民政府。没收官僚资本和废除帝国主义在华特权,摧毁了国民党反动政权和帝国主义在华统治的经济基础,人民政府掌握了国家经济命脉,建立了相对强大的国营经济。1949 年,全国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占全部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的80。7%。
由于没收官僚资本的工作是有准备、有步骤、有组织、有秩序进行的,人民政府接管之后又对企业进行了初步改革,并采取一些恢复生产的措施,因此,这些企业的生产很快得到恢复和发展。如天津市,解放时人民政府接收工厂69 个,资金和原料都严重缺乏,经人民政府多方努力,仅半个月便先后复工生产。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许多产品产量,1949 年比解放前增加几倍,以解放前最高月产量为100,1949 年11 月,钢锭产量为404。6,锰铁为703。5,印刷品为590,布为265。2,再制盐为373。中纺公司次布率由8。48%降低到4。87%,每件纱用棉量由207。5 公斤减至200 公斤。在交通方面,到1949 年6 月底,解放区内修复通车的铁路达5446公里。
保护民族工商业,是三大经济纲领之一。解放区除军火工业、货币金融① 孙健:《中国经济史—近代部分》,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年版,第759 页。等一些事业由政府专营外,其余事业允许私人经营,鼓励扶助私人工商业发展生产。在价格、税收政策方面,照顾私营厂商利益。在工资政策方面,贯彻“劳资两利”的原则。政府大力修复铁路、公路、水运,恢复交通运输,保护商旅安全。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进程,解放区扩大且连成片,帝国主义侵略势力被赶跑了,封建制度被废除了,并取消了各种苛捐杂税,统一的国内市场逐步形成。农民翻身解放分得土地,购买力增加。所有这些条件和因素,都为民族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创造了机遇。石家庄1947 年11 月解放时私营工业和手工业700 多家,私营商业1500 多家,1948 年分别发展到1700 多家和2100 多家。北京1949 年工业开业户数比1948 年增长60%。天津解放后仅两个月,90%以上的私营工厂开工生产,1949 年底私营工厂、作坊达11600 余家,职工79882 人,比刚解放时分别增加29%和19%。哈尔滨1948年2 月登记的12092 家工业企业中,一年中盈利者占62%,收支持平者占30%,亏损者只占7。5%;登记的9276 家商业企业中,盈利者占74%,收支持平者占19%,亏损者占7%。
同时,解放区政府通过控制原料、商品货源和市场以及利用行政管理等手段,限制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的不利或有害于国计民生的经营活动。如压低商业利润,提高工业利润;减少迷信品、奢侈品的生产;取缔烟馆业等。还依靠国营工商业,利用经济手段,打击投机活动,稳定市场。
3。财政金融的统一。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财政仍然遵循“发展生产,保障供给,集中领导,分散经营,军民兼顾,公私兼顾,生产和节约并重等项原则”①。农业税占解放区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老解放区相继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大体上已经平分,华北、西北等解放区把农业统一累进税制改为“比例税制”,按标准亩数(如华北人民政府规定年产量10 市斗为一标准亩)征收定量农业税。同时保留了统一累进税制规定的诸如按常年产量计税、实行一定的免征点和各种优待减免办法等。此外,还征收各种工商业税,如出入口货物税、酒税、烟草税、交易税、工商业营业税及所得税等。但这类税收所占比重较小,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等解放区,一般只占总收入的1%至5%,山东、苏皖、华南等解放区则稍高一些。随着大城市的解放,工商业税收有较大增长,但在总收入中的比重仍不高。例如晋察冀解放区,1948 年工商业税占总收入的10%左右。
财政支出仍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取之合理,用之得当”
的原则,大部分用于革命事业的急需。随着解放战争的进展,特别是1947年战略反攻之后,解放军发展到200 多万,而且对一切不抵抗的国民党军政人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又急待恢复交通和重要生产事业,因此财政支出大增。新解放区因生产遭到破坏,能够征收上来的税收有限。为了克服财政困难,解放区民主政府一方面大力发展经济,另一方面不得不增加老解放① 《毛泽东选集》第4 卷,第1176 页。
区的税收。1947 至1948 年,老解放区农民负担一般占粮食产量的15%至22%,1949 年稍有降低,仍占17%至18%。老解放区人民对解放战争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金融方面,老解放区大都建有银行,有些新解放区也建立了银行。解放区银行发行货币,1946 年后把国民党政府发行的法币作为外汇来管理,吸收一些法币到国统区采购物资,禁止法币在解放区市场上流通。1947 年下半年开始,战争引向国统区,法币膨胀日甚,解放区对法币实行少吸收、多推出的政策。1948 年8 月,国民党政府发行金圆券,晋察冀、晋冀鲁豫解放区银行停收法币和金圆券。通过货币斗争,解放区货币币值提高。冀中地区,1948年1 月上旬晋察冀边币与法币比值为1∶5。1,到8 月下旬增至1∶775。8 月晋察冀边币和金圆券比值为1∶25,到11 月变为1∶30。解放区市场摆脱了法币和金圆券的影响。由于解放战争规模不断扩大,财政支出激增,解放区财政收支难以平衡,不得不靠发行货币来弥补,通货膨胀在所难免。但是解放区银行始终慎重控制货币发行总量,解放区掌握有一定数量的粮食、布匹等用以平抑物价,因此解放区物价大体平稳,波动不大。如西北解放区,1948年物价上涨一倍,同期国民党统治下的西安,物价上涨了1400 多倍。
解放区长期以来处于分割状态,财政金融一直是分散经营的。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发展,解放区逐渐连成大片,使解放区财政金融的统一既有了可能又有了必要。几大解放区先后召开财经会议,首先统一各区内的财经工作。1946 年,晋察冀、晋绥、山东的渤海区、晋冀鲁豫的银行实行通汇。1947年春,晋察冀边币与冀南币、山东北海币建立汇兑关系和兑换所。1948 年,各大解放区内的货币按固定比价混合流通。在东北解放区,停止发行冀热辽边区长城银行长城币和旅大地区关东银行关东币,以东北银行东北币为主币,三种货币混合流通,并逐渐收回长城币和关东币。在华北解放区,晋察冀边币和冀南币混合流通,晋察冀边币停止发行,以冀南币为主币。在华东解放区,停止发行苏皖边区华中银行华中币,统一流通山东解放区北海银行北海币。在西北解放区,停止发行陕甘宁边币,以晋绥边西北农民银行西北农民币为主币。在中原解放区,统一流通中州农民银行发行的中州币。1948年12 月,各解放区联合财经会议召开,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货币。除东北银行和中州银行暂时保留下来外,华北、西北、华东各解放区银行一律改为中国人民银行,原华北银行为人民银行总行,发行人民币。1949年3 月中州农民银行改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原区行,停发中州币,人民银行回收各解放区发行的旧币,到新中国成立时,旧币已经不多,形成了人民币的统一市场。
与此同时,解放区积极开展城市金融业务,其方针是:稳定物价,严格管理金融市场,支持工商业的恢复发展;加强对私营银钱业的管理,对其业务活动给予一定限制;禁止外币流通,加强外汇管理。旧中国外国银行在中国享有货币发行权,随着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金圆券信用扫地,美钞、港币等外币在中国城市不仅成了实际上的主币,而且成了人们抢购的对象。人民解放军每解放一个城市,立即取消外国银行货币发行权,禁止外币在市场上流通。对外汇进行统一管理。
解放战争的胜利进行,为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新民主主义经济的发展,有力地支持了解放战争。到1949 年9 月,全国大陆基本解放。10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在全国范围内确立。
中国新民主主义经济从无到有、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的产生发展历程,是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相伴随的,它的产生、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这种经济形态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具有顽强的生命力。中国共产党人勇于探索,注重实践,在革命斗争实践中,摸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经济建设之路。这一经济形态符合中国国情,与中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能够调动和发挥劳动者、经营者、管理者的积极因素,注意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这是它能够取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形态而在全国范围确立起来的基本原因。
第八章北洋政府的机构和制度1912 年4 月至1918 年6 月,中华民国中央政府先后为几个北洋军阀的头目所控制、掌握,故史称北洋政府或北洋军阀政府。又因政府地点在北京,又称为北京政府。
北洋政府的政治体制,中间虽有变化,但基本上是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建立的。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是:“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①这一规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因而在北洋政府的整个统治时期,除了短暂的两次流产的帝制外,名义上一直挂着“民主共和”的招牌,而实际上这个政权是官僚军阀的独裁政权。有的学者把它叫做“军绅政权”。②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第一节宪法北京政府时期,共有三个宪法: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制定的《中华民国约法》,曹锟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在1912 年3 月11 日,即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的第二天公布的。它共有7 章56 条。各章为: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第三章,参议院。第四章,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第五章,国务院。第六章,法院。第七章,附则。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确认了“主权在民”的原则和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规定国家结构由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院、法院组成。《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责任内阁制为国家政权体制,规定总统颁布命令需要由国务员(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副署才能生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①人民享有人身、财产及营业、居住、迁徙、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信仰等自由权,以及选举、被选举、请愿、诉讼、任官考试、纳税、服兵役的权利。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符合当时社会历史发展的趋势,具有进步意义。毛泽东曾指出:“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当然,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是资产阶级性的,但它带有革命性、民主性。”①《中华民国约法》1912 年3 月10 日袁世凯在北京举行就职典礼,就任临时大总统,并宣誓“谨守宪法”。但没过几天,他说,“法制本可以随时改良”,“约法尚有未宜,尽可俟该院新举参议员到齐后开会,再行提议修改”②。袁世凯蓄意破坏《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① 毛泽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 年版,第708页。
②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4 月1 日。
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约法施行后,限10 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即行解散。1913 年1 月10 日,袁世凯发布正式国会召集令,限当选参、众两院议员3 月前齐集北京。4 月8 日,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开幕。7 月12 日,国会参、众两院各选议员30 人,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从事宪法起草工作。从8 月2 日至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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