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舍问答
答:各必定具足十一根:
若具足已知根,则必具十一根,即:乐受根、意乐受根、舍受根、命根、意根、信等五根以及已知根本身。
若具足具知根,则必具十一根,即:乐受根、意乐受根、舍受根、命根、意根、信等五根以及具知根本身。
129、 若具足未知当知根,则必定具足几根?
答:必定具足十三根,即乐受根、意乐受根、舍受根、命根、意根、信等五根、身根、身苦受根与未知当知根本身。
具未知当知根必定在欲界,所以必定具足身根、身苦受根;不具意苦受根,已离欲贪者则不具故。于见道位不具足男根或女根(通常说于见道中定具男根或女根其一),此处是据渐命终位有情从下渐舍男或女根而说。即于渐命终位,已舍男或女根,有情深心猛厉厌生死故,此时就能够入见道。所以说已舍男根或女根者,具未知当知根必定具足十三根。
130、 最少会具多少根?
答:最少会具八根:
(1)断绝善根于临终位具最少八根:身根(必欲界故)、五受根、命根、意根。
(2)转生无色界之凡夫具最少八根:舍受根、命根、意根、信等五根。
131、 最多会具多少根?
答:最多会具十九根:
(1)欲界中两性、未断善根,诸根具全者具十九根,除三无漏根;
(2)具贪圣者最多具十九根:
见道者:不包括后二无垢根及男、女根其一;
具贪修道者:不包括首尾二无垢根及男、女根其一。
132、 色法产生的方式是怎样的?
答:欲界无根尘无声尘的最小微聚由八尘一起产生:四大、色、香、味、触。
若具根(尘),则由九种物质一起产生:前八尘及身根尘;
若具眼等四根任一根,则由十种物质一起产生:前九加上眼等根尘。色界无香、味,在欲界三种情况的基础上皆除去此二种物质即可。
133、 关于色法产生有何不同观点?
答:有部:任何一色法必定具足八尘以上;
经部以上:有些有为法并非一定具足八尘,可以只具足一尘、二尘、三尘等,余不具足者以种子的形式存在,因缘具足可以现行。
134、 心所法都有哪些?
答: 遍大地法十个:受、想、思、欲、触、智慧、忆念、作意、胜解、三摩地
大善地法十个:信、不放逸、轻安、舍心、知惭、有愧、无贪、无嗔、无害、精进
大烦恼地法六个:痴、放逸、不信、懈怠、昏沉、掉举
大不善地法二个:无惭、无愧
小烦恼地法十个:怒、恨、谄、嫉、恼、覆、吝、诳、骄、害
不定心所:寻、伺、悔、睡眠、贪、嗔、慢、疑
135、 非色法如何产生?
答:非色法就是指心、心所,不相应行及无为法。
心与心所一起产生,二者互为俱有因故;有为法与其法相生住衰灭一起产生;属于相续的所得之法与其自己同时的得绳一起产生;不属于相续的所得之法不与得绳一起产生,其多数不具得绳故;无为二灭无有产生。
136、 遍大地法是哪些?
答:遍大地法是随从一切心而产生的心所。
受:心依自力而体验自之对境的差别。
(瑜伽五十五卷二页云:受云何?谓三和合故;能领纳义。受作何业?谓爱生所依为业。
成唯识论三卷二页云:受,谓领纳顺违俱非境相为性。起爱为业。能起合离非二欲故。有作是说:受有二种。一、境界受,谓领所缘。二、自性受,谓领俱触。唯自性受,是受自相。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受,谓三种领纳,苦、乐、俱非,有差别故。)
想:心毫不混杂地执著自之对境蓝黄等相。
(瑜伽三卷七页云:想云何?谓了像。又云:想作何业?谓于所缘,令心发起种种言说为乐。
成唯识论三卷二页云:想,谓于境取像为性。施设种种名言为业。谓要安立境分齐相,方能随起种种名言。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想,谓于境取差别相。)
思:于对境动摇。
(瑜伽三卷七页云:思云何?谓心造作。又云:思作何业?谓发起寻伺身语业等为业。
成唯识论三卷二页云:思,谓令心造作为性。于善品等,役心为业。谓能取境正因等相,驱役自心,令造善等。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思,谓能令心有造作。)
欲:希求对境之欲。
瑜伽三卷七页云:欲云何?谓于可乐事,随彼彼行,欲有所作性。又云:欲作何业?谓发勤为业。
成唯识论五卷十八页云:云何为欲?于所乐境,希望为性。勤依为业。有义、所乐、谓可欣境。于可欣事,欲见闻等,有希望故。于可厌事,希彼不合,望彼别离,岂非有欲?此但求彼不合离时可欣自体,非可厌事。故于可厌及中容境,一向无欲。缘可欣事,若不希望;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所求境。于可欣厌,求合离等、有希望故。于中容境,一向无欲。缘欣厌事、若不希求;亦无欲起。有义、所乐、谓欲观境。于一切事欲观察者,有希望故。若不欲观,随因境势任运缘者;即全无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有说:要由希望境力,诸心心所,方取所缘。故经说欲、为诸法本。彼说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诸圣教说:作意现前,能生识故。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心所故。如说诸法爱为根本,岂心心所皆由爱生。故说欲为诸法本者;说欲所起一切事业。或说善欲、能发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故论说此勤依为业。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欲,谓希求所作事业。)
触:根、境、识三者聚合而享用对境。
(瑜伽三卷七页云:触云何?谓三和合。又云:触作何业?谓受想思所依为业。
成唯识论三卷一页云:触,谓三和。分别变异,令心心所、触境为性。受想思等所依为业。谓根境识,更相随顺,故名三和。触依彼生,令彼和合;故说为彼。三和合位、皆有顺生心所功能;说名变异。触似彼起,故名分别。根变异力,引触起时,胜彼识境;故集论等、但说分别根之变异。和合一切心及心所、令同触境。是触自性。既似顺起心所功能;故以受等所依为业。起尽经说:受想行蕴,一切皆以触为缘故。由斯故说识触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瑜伽但说与受想思为所依者;思于行蕴,为主胜故;举此摄余。集论等说为受依者;以触生受,近而胜故。谓触所取可意等相,与受所取顺益等相,极相邻近,引发胜故。然触自性,是实非假。六六法中,心所性故。是食摄故。能为缘故。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触,谓根境识和合生,能有触对。)
智慧:能辨别诸法。
(瑜伽八十三卷三页云:所言智者,谓出世间加行妙慧。
发智论七卷四页云:云何为智?答:五识相应慧;除无漏忍,余意相应慧识。)
忆念:不忘所缘。
(瑜伽八十三卷三页云:言忆念者,于所观察一切法义,能不忘失;于久所作久所说中,能正随念。
瑜伽三卷七页云:念云何?谓于串习事,随彼彼行,明了记忆性。又云:念作何业?谓于久远所思所作所说,忆念为业。
成唯识论五卷十九页云:云何为念?于曾习境,令心明记不忘为性。定依为业。谓数忆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于曾未受体类境中,全不起念。设曾所受,不能明记;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摄。有说:心起必有念俱。能为后时忆念因故。彼说非理。勿于后时有痴信等,前亦有故。前心心所,或想势力,足为后时忆念因故。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念,谓于缘明记不忘。)
作意:心专注分别所缘境;
(瑜伽三卷七页云:作意云何?谓心回转。又云:作意作何业?谓引心为业。
成唯识论三卷二页云:作意、谓能警心为性。于所缘境,引心为业。谓此警觉应起心种,引令趣境;故名作意。虽此亦能引起心所;心是主故;但说引心。有说:令心回趣异境;或于一境持心令住故名作意。彼俱非理。应非遍行。不异定故。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作意、谓能令心警觉。)
胜解:将所缘境执为功德。
(瑜伽三卷七页云:胜解云何?谓于决定事,随彼彼行,印可随顺性。又云:胜解作何业?谓于所缘,任持功德过失为业。
成唯识论五卷十九页云:云何胜解?于决定境,印持为性。不可引转为业。谓邪正等教理证力,于所取境,审决印持。由此异缘不能引转。故犹豫境,胜解全无。非审决心,亦无胜解。由斯胜解,非遍行摄。有说:心等取自境时,无拘碍故;皆有胜解。彼说非理。所以者何?能不碍者,即诸法故。所不碍者,即心等故。胜发起者,根作意故。若由此故彼胜发起;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胜解,谓能于境印可。)
等持(三摩地):心一缘专注。
(俱舍论二十八卷六页云:此中等持,颂说为定。等持与定,名异体同。故契经说心定等定、名正等持。此亦名为心一境性。义如前释。
瑜伽三卷七页云:三摩地云何?谓于所观察事,随彼彼行,审虑所依心一境性。又云:三摩地作何业?谓智所依为业。
杂集论一卷十一页云:三摩地者,于所观事,令心专一,为体;智所依止为业。令心专一者,于一境界,令心不散故。智所依者:心处静定,知如实故。
俱舍论四卷三页云:三摩地,谓心一境性。)
137、 哪些是大善地法?
答:大善地法恒常随从一切善心而生。
信心:从烦恼心与随眠烦恼中得以清净的信心。
(瑜伽八十三卷二页云:若即于彼补特伽罗处所而起故,名为信。
成唯识论六卷一页云:云何为信?于实德能、深忍乐欲,心净为性。对治不信,乐善为业。然信差别,略有三种。一、信实有。谓于诸法实事理中,深信忍故。二、信有德。谓于三宝真净德中,深信乐故。三、信有能,谓于一切世出世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由斯对治不信彼心,爱乐证修世出世善。忍,谓胜解。此即信因。乐欲,谓欲。即是信果。确陈此信自相是何?岂不适言心净为性。此犹未了彼心净言。若净即心,应非心所。若令心净,惭等何别?心俱净法,为难亦然。此性澄清,能净心等。以心胜故,立心净名。如水清珠,能清浊水。惭等虽善,非净为相。此净为相。无滥彼失。又诸染法,各别有相。唯有不信,自相浑浊,复能浑浊余心心所。如极秽物,自秽秽他。信正翻彼,故净为相。有说:信者,爱乐为相,应通三性。体应即欲。又应苦集,非信所缘。有执信者,随顺为相。应通三性。即胜解欲。若印顺者,即胜解故。若乐顺者,即是欲故。离彼二体,无顺相故。由此应知心净是信。
俱舍论四卷四页云:此中信者,令心澄净。有说:于谛实业果中,现前忍许,故名为信。)
不放逸:珍爱功德的不放逸。
(瑜伽五十七卷十八页云:不放逸者,谓修习诸善法,防护不善心。因果相属故,俱应为彼相。此复有五种应知。一、求财不放逸。二、守财不放逸。三、护身不放逸。四、护名不放逸。五、行法不放逸。
成唯识论六卷四页云:不放逸者,精进三根,于所断修,防修为性。对治放逸,成满一切世出世间善事为业。谓即四法,于断修事,皆能防修,名不放逸。非别有体,无异相故。于防恶事修善事中,离四功能,无别用故。虽信惭等,亦有此能;而方彼四,势用微劣。非根遍策,故非此依。岂不防修是此相用?防修何异精进三根。彼要待此,方有作用。此应复待余,便有无穷失。勤唯遍策,根但为依,如何说彼有防修用?汝防修用,其相云何?若普依持,即无贪等。若遍策录,不异精进。止恶进善,即总四法,令不散乱,应是等持。令同取境,与触何别。令不忘失,即应是念。如是推寻不放逸用,离无贪等,竟不可得。故不放逸,定无别体。
俱舍论四卷四页云:不放逸者,修诸善法,离诸不善法。复何名修?谓此于善,专注为性。余部经中,有如是释,能守护心,名不放逸。
入阿毗达磨论上七页云:不放逸,谓修诸善法,违害放逸,守护心性。)
轻安:内心堪能之轻安。
(显扬一卷五页云:轻安者,谓远离粗重、身心调畅为体。断粗重障为业。如前乃至能增长轻安为业。如经说:适悦于意,身及心安。
成唯识论六卷四页云:安,谓轻安。远离粗重,调畅身心,堪任为性。对治昏沉,转依为业。谓此伏除能障定法,令所依止,转安适故。
俱舍论四卷四页云:轻安者:谓心堪任性。岂无经亦说有身轻安耶?虽非无说;此如身受,应知亦尔。如何可立此为觉支?应知此中身轻安者,身堪任性。复如何说此为觉支?能顺觉支,故无有失。以身轻安,能引觉支心轻安故。于余亦见有是说耶?有。如经说:喜及顺喜法,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