菊与刀(插图典藏本)
砻髡飧霾幌不陡锩墓一崞舳蠊婺5谋涓铮崴秤淠吧奈鞣侥J剑挥盟?0年后竟能与西方强国一争雌雄。但这一切居然成为现实。日本发挥了与西欧各国完全不同的固有长处,达到了极高的目标。可以说他们完成的业绩甚至超过其本国精英和激进舆论所提出过的最高要求。19世纪60年代的西方人,如果能从水晶球中看到日本的未来,他们是绝对不会相信的。因为当时地平线上哪怕巴掌大的乌云都没有升起,可以让高人预示几十年后会有一股风暴横扫列岛。但是不可能的事情竟然发生了。日本依靠自己愚昧落后、被等级制度压得半死不活的民众,突然转向一条崭新的道路,并坚持走了下去。
第二章 明治维新明治维新(1)(图)
舞乐图 京都醍醐寺三宝院
“尊王攘夷”的战斗口号回荡在列岛,宣告日本进入了近代历史。这一口号的意思非常明确,就是要让日本免受外国欺凌,打破天皇与将军的双重统治,恢复到公元十世纪的黄金时代。位于京都的天皇朝廷的所作所为,与这个口号的内涵基本相左。在天皇支持者心目中,“尊王攘夷”就是要把外国人打败,逐出日本。列岛没有一个外国人最好。他们还要恢复日本传统的生活方式,剥夺“改革派”在内外事务上的发言权。这群倒幕派拥有不俗的军事力量,其主力是强大的“外样大名”。他们想通过王政复古取代德川家族统治日本,只要求换一下当权者。农民也参与了,他们盼望多保留一些自己收获的稻米,却也讨厌“改革”。武士阶层则希望保持俸禄,并能挥刀上阵建立功勋。在财政上支持王政复古的商人们,则希望推行重商主义,却从来不觉得封建制度有什么不对。 1868年,倒幕势力夺取了胜利,宣告王政复古,幕府的统治结束。当时的西方人看日本,都认为即将推行的是岛国主义,一种极为保守的自我孤立政策。但新政府一开始就采取了相反的方针。它成立后不到一年,就取消了大名在各个领地的收税权。但这种剥夺不是无偿的,政府发给每个大名相当于正常收入一半的俸禄,同时,还免去他们豢养武士和兴建公共建筑的费用。武士和大名一样,从政府领取俸禄。在以后的五年中,又从法律上废除了等级间的不平等,措施十分认真,标志不同等级的服饰和装备被取消了,还颁布了著名的“散发令”,使贱民得到解放,不再固守自己的传统职业。政府取消了禁止土地转让的法令,撤消了各地的关卡,废除了佛教的国教地位。到1876年,又把大名和武士的俸禄折成公债,一次性发还。该公债在5到10年内可兑现成现金。这笔巨款加上其原有财产,使他们有可能创办新式的工业企业。日本的工商业主与封建贵族一开始就合二为一,使未来本会发生的资产阶级革命消于无形之中。 新生的明治政府动作迅猛,发起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但这些政策很不得人心。当时的普通民众对征韩计划远比这些措施更有热情。明治政府则不仅没有动摇其彻底改革的方针,而且坚决地否决了侵略朝鲜的计划。绝大多数为建立明治政府而奋战的人深感失望。1877年,这些对立派团结在西乡隆盛的旗下,向政府发动了进攻。他的军队代表着“尊王攘夷”和维持封建制度的全部愿望,其叛乱的合法性,就是明治政府在王政复古的第一年就背叛了这种愿望。政府招募了一支由平民组成的义勇军,打败了西乡隆盛的武士和贵族的联军。这次战争足以表明,明治政府的改革措施遇到多大阻力。 农民对政府也很不满意。明治的最初10年间,至少爆发了190次农民起义。直到1877年,新政府才开始采取措施,减轻压在农民身上的重税。也难怪,这么缓慢的步骤,农民认为政府肯定忘掉了他们应得的利益。农民们还反对建立学校,反对征兵制,反对重新丈量土地,反对散发令给贱民带来的平等待遇,反对官方限制佛教、改用公历。可以说凡是改变他们早已经习惯的生活的政策,他们都反对。 那么,大家都在跟改革唱反调,谁又在支持它呢?是谁最后撑住了局面呢?是那个允许等级间通婚的法令所造成的特殊阶层,是那些彼此结成亲戚朋友的商人和下层武士。这些人要么为大名打理产业,要么自己经商,经营过各种不同的事业,也磨练了不俗的政治手腕。他们熟悉各藩的垄断企业,如矿山、纺织、造纸等;普及了生产技术知识。这种武士和商人的联盟迅速把那些富于信心的干练人才推上前台,为明治政府出谋划策并组织实施。不过,问题并不在于他们出身于哪个阶级,而在于他们为什么能如此精明能干并且敢于行动。19世纪后半叶刚刚脱离中世纪的日本,其国力之衰弱犹如今日之泰国,怎么产生了一批洞察形势的领导人,成功地推行了一个最需要政治手腕的大事业?要知道这次尝试超过任何民族所曾经历过的尝试。这些领导人的长处和短处都来源于传统的日本人的民族特性,本书的主题就是要探讨这种民族特性过去如何,现在又如何。这里,我们只能先了解一下明治时代的精锐是如何完成这一事业的。 他们根本没有考虑过采用哪个“主义”,从未把自己的任务看成是意识形态的革命,而是当作一项事业。他们心中的目标就是要使日本成为世界上一个举足轻重的强国。他们并不是偶像破坏者,既没有把封建阶级骂得一无是处,也没有剥夺其财产,而是诱之以厚禄,使他们转而永远支持政府。他们终于改善了农民的境遇。之所以晚了十年,与其说是出于阶级立场拒绝农民的要求,还不如说国家当时穷得厉害,想照顾到却无法实行。 首先得说明,这些政治家没打算废除等级制度,只是觉得制度上有缺陷,需要调整。得给各类人群一个新的位置。“王政复古”使天皇位居顶峰,废除了将军,简化了等级制。王政复古后的政治家又废除了藩,消除了忠于藩主和忠于国家之间的矛盾。那些被称为“阁下”的新领导人为了向国民推行他们的卓越政纲,甚至加强了中央集权的统治。他们交替使用施加压力和给予恩惠的办法,以求贯彻改革方针。但是,在公共舆论不赞成改用太阳历、设立公共学校及废除对秽多贱民的不平等待遇等等时,他们根本不予理睬。
第二章 明治维新明治维新(2)(图)
小狗图 宗达 绘
自上而下的改革产生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1889年天皇赐予人民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它表述了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设立了议会。这部宪法是阁下们对西方宪法进行了研究和批判之后精心拟订的。宪法起草者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步骤,防止人民在这个关键阶段弄出乱子,或者通过舆论横加干扰。负责起草宪法的是隶属皇宫的一个局,因而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说明那些阁下们非常清楚自己的目的。1880年,宪法草拟者伊藤博文公爵派遣木户孝允侯爵前往英国,就日本目前遇到的问题听取斯宾塞的意见。经过漫长的交谈,斯宾塞写了意见寄致伊藤。关于等级制,斯宾塞写道:日本在其传统习俗中有一个无以伦比的、国民福利的基础,应当加以维护、培育。他说,对长辈的传统义务,尤其是对天皇的传统义务,是日本的一大优点。日本将在“长辈”的领导下稳步前进,并可克服很多个人主义国家中无法避免的种种困难。此信支持阁下们心中的信念,明治的大政治家们十分满意。显然,他们力图维护等级制度的一切可能的优点,不打算在将来失去它的帮助。 在政治、经济和宗教领域,明治的政治家们明确规定了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各安其位”的义务。整个安排,无论从程序还是从具体内容来讲,都与美国、英国截然不同。面对如此众多的差异,我们经常会忽视最基本的要点。这一要点,在我们举了足够的例子后,会着重指出。 上面是有力的统治,公众舆论不能强迫它改变举措。政府掌握在上层人物手中,靠选举产生的人物也不能影响他们。在这一阶层中,人民没有发言权。在1940年,政府最高层都是一些随时可以“谒见”天皇的重臣、顾问、阁僚、府县知事、法官、各局长官及其他高官。由选举产生的官员是无法达到这样高的地位的。由选举产生的议员,对遴选、任命内阁成员及大藏省或运输局长就更说不上有什么发言权。普选产生的众议院代表国民的意见,虽然有对政府高官提出质询或批评的特权,但对任命、决策或预算等无可奈何。日本也没有法律的创议制。众议院还受到由不经选举产生的贵族院的制约,贵族院议员中贵族占半数,另有四分之一由天皇敕选。贵族院对法律的批准权与众议院几乎相等。整个规则严密无情,颇有实效。 这能保证日本政府中的高级职位都掌握在“阁下”们手中。但是,这绝不意味着日本在“各安其位”的体制下没有自治。在所有亚洲国家中,不管在何种政治体制下,上面的权力总在向下伸展,而在中途与下面的地方自治权碰上,随时会擦出争议的火花。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则在于民主范围达到什么程度,地方的领导是否能对整个地方共同体负责,会不会被地方势力所垄断以致损害广泛的公众利益。德川时代的日本就像中国一样,最小的单位约5至10户,后来被称作“邻组”,这是居民中最小的责任单位。“邻组”的组长,对组内事情有领导权,保证组内成员行为端正,遇有可疑行为必须报告,发现在逃犯则要交给政府。明治政治家们最初废除了这一套,后来又恢复。在市镇中,政府有时积极培植“邻组”,但在今日农村中则几乎已经不起什么作用,较之更为重要的单位是“部落”。部落既没有被废除,也没有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编入政府体系。它是国家权力尚未涉及的领域。这种由15户左右的人家组成的部落,直至今日,每年更换部落长,仍在发挥着组织的机能。部落长的任务是管理部落的财产;组织部落对遇丧或遭受火灾的家庭给予援助;安排耕作、盖房、修路等公共作业的适当日程,遇有火警则负责振铃;休息日则敲钟击梆,以示通告。日本的部落长,与其他亚洲国家不一样,不负责征收国家赋税。因此,他们所处的地位没有什么矛盾,是在民主责任范围内发挥作用。 近代日本的地方行政机构有市、町、村三个级别,由公选的“长者”们推选一位头头。在农村,这个头头常常是一位老人,一位拥有土地的农民家族中的长者。当了村长后,经济上不会有什么好处,却相当有权势。他与其他长者共同管理村里的财政、公共卫生、学校,特别是财产登记和了解每个人的情况。村公所是个相当繁忙的地方,它负责管理国家拨来的小学教育补助费,征集由本村负担、数额远比国家补助费要大的教育经费并监督其收支,管理村落共有财产及其租贷,土壤改良和植树造林,以及登记一切财产买卖;而财产买卖也必须在村公所正式登记后才算合法。村公所要求本村居民必须及时登记其住址、婚姻、子女出生、过继和收养、前科以及其他资料。对于每户家庭,也都要保管同样的材料。不管任何地方,此类材料都可以从该地提供给那个人的原籍村公所并记入他的册籍。一个人在申请就业或接受审判,或因需要证明其身份时,他必须给他的原籍市、町、村公所写信,或者自己亲自回去,取得一份本人材料的副本,交给有关方面。所以人们是绝不轻易给自己或家庭留下不好的记录的。 因此,市、町、村负有巨大责任。1920年代,日本出现了全国性政党。这在任何国家都意味着会有“执政党”与“在野党”的交替。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地方行政机构却丝毫不受影响,仍然由“长者”们领导,为政府服务。不过,地方行政机构在以下三个方面没有自治权。这就是:一切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官和教员都是国家雇员。由于日本的民事诉讼几乎一直是通过调停或仲裁来解决的,所以法院在地方行政中几乎不起什么作用。倒是警官更重要一些,每逢有临时集会,他们必须到场。但是,这种任务是不常有的,多数时间用在记录有关居民身份和财产上。政府常常把警官从一处调到另一处,保持其局外人的地位,避免腐败。学校的教员也常有调动。国家对学校的规定十分严密。日本和法国一样,每个学校在同一天都用同样的教科书,上同样的课,每个学校每天早晨都在同一时间,在同样的广播伴奏下,做着同样的早操。市、町、村共同体对学校、警察和法院,不能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