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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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0)

    但是,在采取非常手段以前,杀人者和被杀者双方的氏族有责任设法使这件罪行得到调解。双方氏族的成员分别举行会议,为对杀人犯的行为从宽处理而提出一些条件,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赔偿相当价值的礼物并道歉。如果罪行有辩护的理由或具备减轻罪行的条件,调解一般可达成协议;但如果被杀者氏族中的亲属不肯和解,则由本氏族从成员中指派一个或多个报仇者,他们负责追踪该杀人犯,直到发现了他并就地将他杀死才算了结。倘若他们完成了这一报仇行为,被报仇一方的氏族中任何成员不得有任何理由为此愤愤不平。杀人者既已偿命,公正的要求乃得到满足。    
    像这种兄弟义气也表现在其他若干方面,如对本氏族成员在危难中予以援救,或保护本氏族成员使之不受伤害,等等。    
    (六)为本氏族成员命名的权利在蒙昧阶段和野蛮阶段的各部落中,每一个家族是没有名称的。同一个家族内,各个人的名字并不能表示出彼此属于同一家族的关系。代表家族的姓氏并不早于文明社会之出现。①但是,印第安人的个人名字通常却能表示出个人所属之氏族,以别于同部落中属其他氏族的个人。一般习惯,每一个氏族都有一套个人名字,这是该氏族的特殊财产,因此,同一部落内的其他氏族不得使用这些名字。一个氏族成员的名字就赋予它本身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这些名字或者在词义上表明它们属于某氏族,或者众所周知其为某氏族所使用者。②    
    一个婴儿出生以后,他的母亲就在本氏族所专有的个人名字中挑选一个目前未被人使用的名字,并取得她的最近亲属的同意,把它授给婴儿。但是,还需要等到本部落召开下一届的会议,在会上宣布这个婴儿已经出世,并宣布他的名字、他母亲的名字及其所属氏族、他父亲的名字等等,该婴儿的命名手续才算正式完毕。一个人死了以后,在他现存的长子在世期间,没有得到这位长子的同意,不得使用其亡父的名字。①    
    一个人有两种名字,一种是童年时代所用的,另一种是成年以后所用的,到了适当的时期就同样按照上述正规仪式用后一种代替前一种;依照他们的说法,这叫做换名。“鄂…维…果”,意即“顺流而下的独木舟”;“阿…乌…内…安”,意即“悬挂着的花”;这都是易洛魁人塞内卡部中女孩子所用的名字。“盖…内…鄂…迪…约”,意即“美丽的湖”;“多…内…霍…盖…韦”,意即“守门者”,这都是成年男子所用的名字。一个人到了十六岁或十八岁,通常就由本氏族的一位酋长废掉他原来的名字而代之以第二种名字。在下一届的部落会议上宣布换名,如果这个换名者是一个男子,从此以后,他就要承担成年男子的责任了。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要求青年男子出外参加战斗并表现了个人勇敢才能获得第二种名字。有些人在患了一次重病以后,由于迷信的缘故,提出请求再一次改换名字,这种事情也不为少见。也有人到了年纪很老的时候再换一次名字的。当一个人被选举为首领或酋帅时,就要废掉原有的名字,在就职时另外授以新名。在改换名字的问题上,个人是没有权利处理的,这是女性亲属和酋长们的特权。但一个成年男子如自己想改换名字,只要能促使一位酋长在会议上宣布这件事,便能办到。一个人可以对某一个名字有权控制,比如长子能控制其亡父的名字,他可以把这个名字租借给他在另一个氏族中的朋友;不过,承借这个名字的人一旦死去,这个名字仍须归还其原来所属的氏族。    
    现在,在邵尼人和特拉华人当中,一个母亲可以随自己的爱好给她的孩子取任何一个氏族所用的名字;既取名以后就把这个孩子转属于该名字所属的氏族了。但这与古老的习俗相去太远,实际上是一种例外情况。这种情况势必会破坏和混淆氏族的系统。易洛魁人和其他印第安部落现在所使用的名字大多是很古老的名字,它们在各氏族中由远古流传下来,沿用至今。    
    在使用各氏族所专有的人名方面采取这么慎重的态度,充分说明他们对名字的重视以及名字所赋予的氏族成员权利。    
    虽然这个人名问题牵扯面很广,我的目的却只限于引证一般的习俗来反映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美洲印第安人在亲昵的交际或正规的客套话中,双方都根据听话人对说话人的关系而按人伦称谓来称呼。如果双方有亲戚关系,则按亲属称呼;如果没有亲戚关系,则改称“我的朋友”。对一个印第安人直呼其名,或直接询问对方的名字,这都被视为唐突无礼的行为。    
    我们的祖先萨克逊人直到被诺曼人征服时还只有个人的名字,而没有代表家族的姓氏。这说明他们的专偶制家族出现得很晚。由此猜想,在较此更早一些的时候,萨克逊人当中也有氏族的组织。    
    (七)收养外人为本氏族成员的权利氏族的另一个奇特的权利就是收养外人为本氏族的新成员。从战争中捉来的俘虏或者被杀死,或者被某个氏族收养。被俘获的妇女和小孩通常都是得到被收养这种宽大待遇的。收养外人不仅赐以氏族成员的权利,而且还赐以本部落的部籍。一个人如收养了一个俘虏,就把这个俘虏视为自己的兄弟或姊妹;如果一个母亲收养了一个外人,就把他或她视为自己的子女;从此以后,在一切方面都要按亲人来对待这个被收养的人,好比这个人生来就是自己的亲人一样。在高级野蛮社会,俘虏开始遭到被奴役的命运,但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初期的部落中是不知道有奴隶的。夹行鞭刑也和收养制度有些关系,因为一个被俘的人如果由于坚强有忍耐力或由于受到宠爱而能在两行人夹道鞭打之下平安通过,他便可以得到收养的恩典。俘虏被收养之后,往往被分派在家中代替本家在战争中死亡的人,以便弥补战死者在亲属关系中原有的缺位。一个人口日益减少的氏族可以通过收养的办法来补充成员,虽然这种例子比较稀少。从前有一个时期,塞内卡部的鹰氏族人口减到了为数很少的程度,绝灭之祸眼见就要到来。为了拯救这个氏族,他们和狼氏族彼此协商同意,把狼氏一部分人以收养方式集体转移到鹰氏来。收养的权利似乎是由每一个氏族自己作主的。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1)

    在易洛魁人中,收养的仪式在一次公开的部落会议上举行,实际上把这种仪式变成一项宗教仪式了。①    
    (八)氏族的宗教仪式(存疑)在希腊部落和拉丁部落中,宗教仪式占有突出的地位。当时所出现的那种非常高级的多神教似乎是从氏族中产生出来的,因为在氏族中长久地保持着一些宗教仪式。其中某些宗教仪式被他们认为具有神圣性,于是便普及为全民族所信奉的宗教。在一些城市里,某些神的大祭司之职是由固定的氏族世袭的。①氏族成了宗教发展的天然核心和宗教仪式的发祥地。    
    印第安人部落也有一套多神教系统,希腊罗马人的宗教当然也是从与此多少有些类似的系统产生出来的。尽管如此,印第安人的宗教却没有发展到像对希腊罗马人的氏族具有那么强烈影响的程度。很难说印第安人哪一个氏族专有某些宗教仪式,但他们的宗教崇拜多少与氏族有些关系。只有在氏族中,宗教意识才会自然而然地萌芽,崇拜仪节才会制定出来。但这些意识和仪节会由氏族扩展到部落,而不至于保留为氏族所专有。因而我们在易洛魁人当中见到六种一年一度的宗教节日(枫树节、栽种节、浆果节、青谷节、收割节、新年节)②,这些都是联合成一个部落的所有氏族的共同节日,在每年固定的季节中分别举行这些节日的庆典。    
    每一个氏族要选出一些“司礼”,男女两性都有,他们共同负责主持这些节日庆典。③每一个氏族所选拔的司礼的多寡被视为该氏族对宗教虔诚与否的标准。司礼们指定每次庆典举行多少天,为庆典做好一切必要的安排,并协同部落里的首领和酋帅们主持仪式,那些首领和酋帅都是当然的“司礼”。这些司礼在职权上是平等的,没有居首职的人;他们也没有僧侣团体的特征。女司礼尤其偏重于负责准备筵席,在召开各种会议期间,每天结束之时,要为所有与会的人备餐。这是一种聚餐。有关这些节日的宗教仪式,我已经在从前所写的一部著作里叙述过了,④在这里不须作进一步的探讨,只要提到一点就够了,那就是:他们的宗教崇拜是一种对神恩的感谢,并向大神及众小神祈祷,希望不断赐福于他们。    
    随着人类从低级野蛮社会进到中级野蛮社会,特别是从中级野蛮社会进到高级野蛮社会,氏族日益成为宗教势力的中心和宗教发展的源泉。我们所了解的只有阿兹特克人的宗教体系的梗概,但除了他们全民族所奉的神以外,似乎还有另外一些神是属于比胞族还要小的集团所信奉的。阿兹特克人有教仪和僧侣团体,因此我们推测在他们当中宗教仪式与氏族的关系应当比我们在易洛魁人所见到的更为密切;但他们的宗教信仰及其典礼也和他们的社会组织一样,同处于一团迷雾之中。    
    (九)一处公共墓地古代的一种(并不是惟一的)埋葬方式是将尸体放在尸台上,直到肌肉全部化尽,再把骨骸收集起来,藏在树皮所制的桶里,然后置于专为收存尸骨而建造的一座屋子中。属于同一氏族的尸骨通常放在同一屋中。牧师赛鲁斯·拜英顿博士于1827年在乔克塔人中发现这种习俗;艾德尔提到切罗基人的风俗大致与此相同。艾德尔写道:“在他们的一个市镇上,我见到三座这样的屋子,彼此相距颇近……每一座屋子分别收存一个部落的尸骨,在每一个形式古老的柜子上面用象形文字标志着家族〔氏族〕的名称:他们认为把一个亲属的尸骨和一个外人的尸骨混在一起是违反宗教规矩的,因为凡是亲骨肉,彼此的骨肉就应当永远不分离。”①易洛魁人在古代也使用尸台,也把亲属的尸骨藏在树皮桶里,往往把它们收存在其所占有的屋子中。但他们也有埋葬在土中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同一氏族的尸骨并不总是埋葬在共同的地址,除非他们有一所全村的公共墓地。已故的艾休尔·莱特牧师是美国传教师中一位高贵人物的典型,他在塞内卡人当中传教历时甚久,他写给我的信中有如下的报道:“在埋葬死者的地址方面,我看不出任何氏族制度影响的痕迹。我相信他们是乱葬的。不过,据他们自己说,早先时候不同氏族的成员同住在一处的现象比现在更为多见。就一个家族而言,他们受家族感情的影响较大而受个人利益的影响较小。因此,某些固定葬地所埋葬的大部分死者属于同一氏族,这种例子也能偶尔遇到。”莱特先生的意见无疑是正确的,同住一个村落的各个氏族的成员都会埋葬在某一固定的墓地内,但他们可能把同一氏族的死者葬在彼此靠拢的位置上。我们正好在刘易斯顿附近的图斯卡罗腊部落特居地发现了一个恰当的例子,这个部落有一个公共的墓地,其中凡是同一氏族的死者都葬在同一行墓地里。有一行是海狸氏死者之墓,有两行是熊氏死者之墓,有一行是苍狼氏死者之墓,有一行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