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易洛魁人卡尤加部同样也有八个氏族,分组成两个胞族,但这些氏族不是平均分配在两个胞族中的。它们的分配如下: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狼氏;3。龟氏;4。鹬氏;5。鳗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海狸氏;8。鹰氏。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4)

    这些氏族中有七个与塞内卡部相同;但苍鹭氏已绝迹了,代之以鳗氏,而且转移到了另一个胞族。海狸氏和龟氏①这两个氏族也互相改换了所属的胞族。卡尤加人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互称为兄弟氏族,而称另一胞族中的氏族为从兄弟氏族。    
    易洛魁人鄂农达加部也拥有同样数目的氏族,但有两个氏族与塞内卡部的氏族不同名。他们组成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狼氏;2。龟氏;3。鹬氏;4。海狸氏;5。球氏。    
    第二胞族氏族———6。鹿氏;7。鳗氏;8。熊氏。    
    在这个部落中,胞族的组成也与塞内卡部有所不同。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是彼此相同的;但熊氏族已转移到另一胞族,现在同鹿氏族处在一个胞族之内了。氏族数目的分配也是不平均的,这一点和卡尤加部一样。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另一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鄂农达加部没有鹰氏,塞内卡部没有鳗氏,但这两个氏族的成员相遇时彼此以兄弟相称,并说他们之间有着关系。    
    摩霍克部和鄂奈达部都只有三个氏族,即熊氏、狼氏和龟氏,他们都没有胞族。当组成部落联盟的时候,塞内卡部八个氏族中的七个氏族存在于几个部落之中,这从它们当中所设置的首领职位可以看得出来;②但摩霍克部和鄂奈达部那时已只有上述三个氏族了。如果我们假定原先各部落一度是由同样的氏族组成的话,那么,上面的情况就表明当时这两个部落已经失去了整整一个胞族,其余下的胞族还失去了一个氏族。一个已经组成氏族和胞族的部落一旦再行分化时,它就可能按胞族组织分化。虽然一个部落中的成员由于通婚而大为混杂,但是,一个胞族中的每一个氏族仍由女子和女系的子孙所组成,他们是胞族的主体。他们至少乐于共同居留在一处,因此他们也可以集体地分离出去。至于氏族中的男性成员,他们和外氏族的妇女结婚以后就随着妻子居住,对本氏族没有影响,因为男子的子女并不属其父亲的氏族。如果我们有一天能详细地恢复印第安人部落的历史原貌,那就必然要从氏族和胞族中去探求,这是可以一个部落一个部落地追溯的。在这样一种研究工作中,将会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是否曾在某些部落中有整个胞族分离出去之事?无论如何,这种可能性是不大的。    
    易洛魁人图斯卡罗腊部在过去一个遥远不可知的时代从他们的大团体中分离出去,当他们被发现时,正居住在北卡罗来纳州的纽斯河流域。公元1712年左右,他们被迫离开这个地区,迁到了易洛魁人的家乡,并得到允许以第六员的资格加入易洛魁联盟。他们有八个氏族,组成两个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海狸氏;3。大龟氏;4。鳗氏。    
    第二胞族    
    氏族———5。苍狼氏;6。黄狼氏;7。小龟氏;8。鹬氏。    
    他们有六个氏族与卡尤加部、鄂农达加部相同,有五个氏族与塞内卡部相同,有三个氏族与摩霍克部、鄂奈达部相同。他们曾经一度有过鹿氏族,该氏族现在已经绝灭了。还要注意的是:狼氏现已分化为苍狼氏与黄狼氏,龟氏族现已分化为大龟氏与小龟氏。第一胞族中有三个氏族均与塞内卡部、卡尤加部相同,所不同者是排除了那分化为二的狼氏族。从图斯卡罗腊部离开其同种部落到他们重新返回为止,其间经历了数百年,从这一点也可以证明一个氏族持续之长久。在图斯卡罗腊部也和在其他部落中一样,凡属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称为兄弟氏族,而对另一胞族的氏族则称为从兄弟氏族。    
    在这几个部落中,胞族的组合有所不同,由此看来,可能胞族每隔一段时间为了适应新的环境而改变其所拥有的氏族。有些氏族人员增多,日趋昌盛;有些氏族遭到灾难,日趋衰微;有些氏族则完全绝灭。因此,为了保持各个胞族的人数约略相等,就有必要将某些氏族从这一个胞族转移到另一个胞族中去。从远古以来,易洛魁人当中即已存在胞族组织。这种组织大概要比部落联盟更早,联盟是在四百多年前建立的。各胞族在其所包括的氏族方面有不同的组合方式,这种差异体现了每一个部落在时距中的兴衰变化。但不论从哪一方面看,差异毕竟是微细的,这倒有助于证明胞族也和氏族一样地能维持长久。易洛魁人诸部落共有三十八个氏族,在其四个部落中共有八个胞族。    
    虽然我们对于希腊胞族的功能所知有限,但可以想像得到,易洛魁人的胞族在其目的与作用方面都比不上希腊人的胞族;就我们对于罗马部落中的胞族的作用所知者来看,易洛魁人的胞族也比不上。我们将希腊罗马人的胞族和易洛魁人的胞族相比拟,就倒退了两个文化期,倒退到了一个极其不同的社会状态之中。区别在于进步程度,而不在于性质;因为在每一个种族里都有这同一种组织,这种组织都是从同一种或类似的幼苗发展出来的,并且,每一个种族都在长久的时期内保持这种组织作为社会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希腊罗马部落中,氏族社会必须持续到政治社会的代兴;在易洛魁人中,它一直持续着,因为他们更落后于文明社会两个文化期。由此可见,凡是与印第安胞族的功能与作用有关的事情都是很重要的,因为这些事情将有助于说明这样一种制度的原始特征,这种制度后来在一个更加发达的社会状态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5)

    在易洛魁人中,胞族的目的半属于社会性的,半属于宗教性的。它的功能和效用,可以从实际例子中得到最好的说明。我们就从最小的事情———竞技———谈起,这在部落会议或联盟会议上是常常举行的。例如,塞内卡部举行球赛是以一个胞族对另一个胞族进行的,两个胞族还相互以比赛的结果来赌胜负。每一个胞族挑出其最优秀的球员,通常每方是六至十人;每一个胞族的全体成员都聚集起来,分列在比赛场地的两边。比赛开始以前,双方的胞族成员都把个人的财物拿出来作为对比赛结果押下的赌注。这些赌注交给专人保管以等候比赛终局。比赛在活泼热烈的气氛下进行,景象至为激动。各胞族的成员,在双方对面的席位上,兴奋地注视着比赛,每逢本胞族球员获胜一次时即向他高声喝采。①    
    胞族组织在许多方面都显示得很清楚。在部落会议上,每一个胞族的首领和酋帅们通常分坐在想像的会议篝火的两方,发言者向两方对坐的团体致词,把他们作为两个胞族的代表。红种人在处理事务时特别喜欢遵守诸如此类的仪节。    
    其次,当发生一次谋杀案件以后,通常的情况是这样:被害者的氏族召开会议,先将事实确定,再决定采取如何报仇的手段。凶手的氏族也召开一个会议,力求与被害者的氏族取得调解或求其对罪行加以宽宥。但是,如果凶手和被害者分属不同的胞族,则凶手的氏族往往召集同胞族的诸氏族,联合起来向对方求得宽宥。在这种情况下,召开一次胞族会议,然后推一个代表团带着一串白贝壳珠到对方胞族去说情,请求对方召开胞族会议来调解罪行。他们对被害者的家族及其氏族表示遗憾,并献上珍贵的礼物以求赎。交涉一直在双方胞族会议之间进行,到取得肯定或否定的结果为止。由几个氏族组成的胞族,其势力自然比单个氏族为大,所以推动对方的胞族出面,就会更容易取得宽宥,特别是在情有可原的时候。由此我们可以明白:希腊人在进入文明阶段以前,在处理谋杀案件以及在凶手免受惩罚以后为他行祓除礼时,其胞族虽不是惟一的负责者却承担主要的任务,这是多么自然的现象。而当他们建立了政治社会以后,其胞族就理所当然地承担起在法庭上控诉凶手的责任了。    
    当部落中某些被公认为重要的人物死后举行丧葬时,胞族组织以特别显著的身份出现。死者同胞族的成员集体作为丧主,而仪式则由另一胞族的成员引导。如果死者是一位首领,则通常在下葬以后,立即由另一胞族将他居官所戴之贝壳珠串送往鄂农达加部的中央会议篝火旁,作为他逝世的讣告。这串贝壳珠一直保存在那里,直到继任者就职时才转授给他作为他的官徽。塞内卡部八位首领之一的美湖(盖…内…鄂…迪…约)举行葬礼时(在几年以前),有二十七位首领和酋帅以及两胞族的大批成员云集会葬。向死者遗体的例行致词,以及出殡以前的其他种种致词,均由对方胞族成员担任。当一切致词完毕后,即由对方胞族所选之人将遗体抬至墓穴,跟随在后面的行列,首先是首领和酋帅们,其次是死者的家属和本氏族成员,再其次是本胞族中其余的成员,最后是对方胞族的成员。遗体被安放在墓中以后,首领和酋长们环绕着墓穴站成一圈以便填土。由年长者开始,每人填土三铲,这是他们的宗教所定的铲数;第一铲与大神有关,第二铲与太阳神有关,第三铲与地母神有关。墓土填毕,年纪最老的首领就表示把死者曾任首领职位的标志———“角”———安放在墓顶上,正当死者的头部,一直放到继任者就职时为止,不过这都只是口头上一种象征性的说法而已。当继任者举行就职仪式时,据说是把“角”从死去的首领的墓上取下来,放在继任者的头上。①我们仅从丧葬这一项习俗中即已明显地看出胞族的社会性功能和宗教性功能,也看出它之所以存在于古代社会的组织体系中是有其自然之理的。    
    胞族对于各氏族选举首领和酋帅的事情也直接有关,他们有投票反对或同意之权。当一个死去了首领的氏族选出一个继任者,或选出一个低一级的酋长以后,必须得到每一个胞族的认可,这一点已在前文讲过。选举需要等待本胞族内各氏族的认可,这差不多是理所当然的事;但是,还需要得到对方胞族的默许,而对方胞族有时也可能表示反对。关于承认或否定选举的问题,每一个胞族举行一次会议,然后宣布其决议。如果提名的人选得到双方胞族会议的同意,选举即告完成;如任何一方胞族反对,原来的人选即被取消,而由本氏族另行选举。如前所述,氏族的选举既经胞族同意之后,新首领或新酋帅还需要由联盟会议授予职位,因为只有联盟会议才有授职之权。    
    塞内卡部的巫术会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是近代才取消的;早先有过这种会,而且这曾经是他们的宗教制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举行一次巫术会就是奉行他们最高级的宗教仪式,就是应用他们最高级的宗教法术。他们有两个这样的组织,每一胞族有一个,这就更进一步证明胞族与宗教典礼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关于这种会及其仪式,我们现在所知者极少。每一个巫术会是一种兄弟团体,接受新成员要通过正式的入会式。    
    就政府功能这个名词的狭义而言,胞族是没有这种功能的,只有氏族、部落和联盟才有这种功能。但是,胞族在参与社会事务时具有很大的行政权力;而当民众的状况向前进步时,它就愈来愈干预他们的宗教生活了。印第安人的胞族没有正式的领袖,这和希腊人的胞族、罗马人的库里亚有所不同。无所谓胞族的酋长,也无所谓专属于胞族而不属于氏族或部落的宗教官职。易洛魁人的胞族制度正处于该组织的原始雏型下;但由于天然的、不可避免的发展,这种制度产生出来了,而且长久地保持下来,因为它能适应必不可缺的需要。我们将会看出,人类制度中凡是能维持长久的都与一种永恒的需要有关。既然存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联盟,则一定会出现胞族。然而,要显示出这种组织可能发挥的一切效用,那就需要相当的时间和进一步的经验。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5)

    根据一般原则来推论,在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当中,胞族制度必定存在过,而且,必定比易洛魁人的胞族组织得到过更充分的发展并具有更大的影响。可惜的是,在西班牙征服后的第一个世纪中那些西班牙作家的详细记载里,所能见到有关这种制度的材料只有片鳞只爪。占居特拉斯卡拉村四个区的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