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录〉玫模⒉皇欠研乃枷氤隼吹摹@纾诳ú孔猿莆俺缜鹬瘛保∟un…da′…w…o…no〔农…达…瓦…鄂…诺〕),图斯卡罗腊部自称为“著衬衣之民”(Dus…ga′…o…weh…o…no′〔杜斯…加…鄂…韦…鄂…诺〕),锡塞顿部自称为“泽中之村”(Sis…se′…to…n〔锡斯…塞…托…宛〕),鄂加拉拉部自称为“移营者”(O…ga…lal′…l〔鄂…加…拉耳…拉〕),奥马哈部自称为“上游之民”(O…m′…h〔奥…马…哈〕),衣阿华部自称为“沾尘之鼻”(Pa…ho′…cha〔帕…荷…查〕),明尼塔里部自称为“远来之民”(E…nǎt′…z〔厄…奈特…察〕),切罗基部自称为“伟大之民”(Ts…lo′…kee〔蔡…洛…基〕),邵尼部自称为“南人”(S…wan…w…kee′〔萨…宛…瓦…基〕),摩黑冈部自称为“海滨之民”(Mo…he…kun…e…uk〔摩…黑…昆…厄…乌克〕),奴隶湖的印第安人自称为“低地之民”(Acha′…o…tin…ne〔阿…查…鄂…廷…内〕)。在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中,索契米耳卡部自称为“花籽之族”,察耳卡部自称为“口民”,特帕内坎部自称为“桥民”,特兹库坎部或库耳华部自称为“弯曲之民”,特拉斯卡拉部自称为“面包之民”。①当欧洲人开始在北美殖民时,他们所听到的印第安部落名称往往不是直接得自各部落本身,而是得自旁的部落,旁的部落所给予的称呼同本部落自称不符合。因此,现在写入历史的许多部落名称并不是他们自己所承认的。
第二部分易洛魁人的部落(4)
(二)具有独用的方言部落和方言大体上是范围一致的,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出现例外。比如达科他人的十二个团体现在可以称之为十二个部落,因为它们的利益和组织都不相同,它们曾经过早地被迫分离,因为美国人侵入了他们的原居地,把他们赶到了平原上。他们以前保持着极其亲密的关系,所以在密苏里河沿岸时只开始形成一种新的方言,即提顿方言,这种方言的母语就是密西西比河流域的部落所用的伊桑提方言。几年以前,切罗基部有过二万六千人,在美国境内所曾见到的说同一种方言的印第安人以此为最多。但在佐治亚州的山区,已经出现了一点语言分歧,不过还不足以另立为一种方言。其他类似的例子也能找到几个,但无论如何不能打破土著时代的一般规律,即:部落与方言范围等同。鄂吉布瓦部大体上仍处于无园艺阶段,他们的人口现为一万五千人,操同一种方言;达科他部落合计约有二万五千人,他们操两种极为接近的方言,已如上述。这些部落都是特别大的。在美国和英属美洲境内,按各部落人口平均统计,每一部落不超过两千人。
(三)对各氏族选出来的首领和酋帅有授职之权在易洛魁人中,凡被选为酋长者必待得到酋长会议授职以后才能正式担任此职。因为部落会议是由各氏族的酋长们组成的,它有维护共同利益之权,所以,把授职的功能委托给部落会议显然是合理的。但是,自从组成部落联盟之后,“推举”首领或酋帅的权力就从部落会议转到了联盟会议之手。如果我们将各部落作为整体来全面研究它们有关授职方式的习惯,那么,现在所能得到的资料还不足以说明问题。这是在我们充分阐明印第安部落的社会制度以前需要作深入研究的许多问题中的一个。在墨西哥以北的各部落中,首领和酋长的职位普遍都由选举产生;至于本大陆的其他地区,是否毫无疑问地一律遵守这个规律,尚有待于充分的证据。在特拉华部中,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S…ke′…m〔萨…克…玛〕),他的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外还有两个普通的酋帅和两个军事酋帅———由此,三个氏族共有酋长十五名———他们共同组成部落会议。在鄂吉布瓦部中,每一个居住地区总有某一个氏族的成员占绝大多数。每一个氏族有一个首领,其职位由本氏族世袭,此外还有几个普通酋帅。如果某一个氏族的许多成员聚居在一地,也会见到有类似的组织。酋帅的数目没有一定的限制。在各个印第安部落中,关于首领和酋帅的选举,无疑地有着一套固定的仪式,不过我们从未收集过这方面的资料。这是值得我们去了解的。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说明易洛魁人“推举”首领和酋帅的方式。
(四)对这些首领和酋帅有罢免之权罢免首领和酋帅之权主要属于该首领或酋帅所属之氏族。但部落会议也有这种权力,并且可以不经本氏族同意,甚至可以违反本氏族的意愿。在蒙昧社会、低级野蛮社会以及中级野蛮社会,酋长都是终身职,或者说在其行为不出轨的期间内一直充任。在这种社会状态下的人类还不知道要对被选举的职位规定年限。因此,为了维持自治的原则,罢免权尤其是不可少的了。罢免权是氏族以及部落的统治权的永恒保障;虽然他们对于统治权的理解很浅,但这种权力却很实在。
(五)具有一种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美洲的印第安人也和其他野蛮人一样热中于宗教。各部落一般都在每年固定的季节举行宗教庆典,届时举行祭祀、舞蹈和竞技。在许多部落中,巫术会是这些仪式的重点。通常在举行巫术会以前数周或数月即发出通告,以唤起大众对这次仪式的兴趣。关于土著的宗教制度,又是另一个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主题。对于今后的学者来说,这方面的资料是很丰富的。这些部落在发展其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方面的经验乃是人类经验的一个部分,因此,有关的事实将会在比较宗教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印第安人的宗教制度多少有点含混不明,并充满了粗俗的迷信。在主要的部落中能找到自然崇拜的痕迹,在先进的部落中则可见到多神教的倾向。例如,易洛魁人相信有一位大神、一位恶神和许多地位较低的神灵,他们还相信灵魂不灭和来世。在他们的观念里,大神是一位具有人形的神;其余如恶神、如雷神赫诺、如风神盖奥、如三姊妹之神(即玉蜀黍精、菜豆精和南瓜精)也都具有人形。他们把三姊妹之神总称为“命根子”,也叫做“维生之神”。除此之外还有各种树木花草和河流之神。他们对于这许多神灵的存在及其属性,都只是朦朦胧胧的想像。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不知道偶像崇拜。①阿兹特克人有象征人的神,并以偶像来代表这些神人,他们还有神庙。如能准确地了解他们的宗教制度的详情,大概就会弄清楚它是怎样从印第安部落的共同信仰中产生出来的了。舞蹈是美洲土著的一种敬神的仪式,也是各种宗教的庆典中的一项节目。世界上任何地方的野蛮人也没有像美洲土著这样专心致志地发展舞蹈。他们的每一个部落都有十至三十套舞蹈;每一套舞蹈都有其专门的名称、歌曲、乐器、步法、造型和服装。某些舞蹈是所有的部落共有的,如战争舞即是。特殊的舞蹈是专有财产,它们属于某一氏族或专属于某一舞蹈社团,这种舞蹈社团可以时时接收新成员。达科他人、克里人、鄂吉布瓦人、易洛魁人和新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其舞蹈在一般特色方面、在步法方面、在造型和音乐方面都是相同的;关于阿兹特克人的舞蹈,就我们所确知者而言,也与此相同。这是一个普及于印第安部落的制度,并与他们的宗教信仰和崇拜神明的制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六)有一个由酋长会议组成的最高政府酋长会议有其天然的基础,那就是组成该会议的酋长们所属的各个氏族。这种会议适应于必然的需要,它注定要与氏族社会共始终。既然氏族是由它的酋长们来代表的,所以部落也就由各氏族的酋长们所组成的会议来代表。这个会议是这种社会制度的固定特征,它掌握全部落的最高权威。会议在众所周知的情况下召集,在民众当中举行,人们可以公开发表演说,因此,它必然是在群众的影响下进行工作。这样的政府机构,虽然在形式上是寡头的,实际上却是代议制民主政体;代表被选举出来以后是终身职,但却受罢免权的控制。氏族成员之间的兄弟关系,职位的选举原则,这两者就是民主原则的根苗和基础。当人类处于这样原始的发展阶段时,民主政治也像其他重要的原则一样,是发展得很不完备的,但是,它却能在人类各部落中都以具有极其古老的渊源而自豪。
第二部分易洛魁人的部落(5)
保护全部落的公共利益,这是酋长会议的责任。一个部落的昌盛与生存,要依靠民众的机智勇敢,也要依靠酋长会议的深谋远虑。各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因而引起许多问题和紧急措施,这就需要运用上述两方面的才智来处理。因此,民众这个要素不可避免地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一般的习惯是,任何人如想对某个公共问题发表意见都可以自由地到酋长会议上来发表演说。即使是妇女,也允许通过她自己所挑选的演说者来表达她的愿望和意见。不过,决议之权操在会议手中。在易洛魁人中,通过决议需要一致同意,这是一个基本规律,但是否印第安人统统遵守这一规律,我就不清楚了。
军事行动通常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就理论上言,每一个部落对于未与它缔结和平协定的任何部落都处于交战状态。不论什么人都可以自由地组织一支战斗队去远征他所想要打的地方;他用举行战争舞蹈的方式来宣布他的计划并征求志愿从征人员。这种方式实际上就是对于远征的企图举办了一次民意测验。凡是参加舞蹈的人都会参加他的远征,如果他能够组成一支队伍,他们就立刻动身,因为这正是热情最高的时刻。当一个部落受到攻击的威胁时,也采取同样的方式组成战斗队伍来应战。像这样征募来的战士编成一个团体,每一个团体均由自己的军事首领统率,而它们的联合行动则由这些军事首领举行会议决定之。如果他们当中有一位出名的军事酋帅,他自然会成为他们的领袖。上面所叙述的是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的情况。阿兹特克人和特拉斯卡拉人是按胞族参加战斗的,每一支队伍都有自己的指挥官,服装旗帜各有区别。
印第安人的部落,甚至他们的部落联盟,在军事行动方面是一种薄弱的组织。易洛魁联盟和阿兹特克联盟是最显著的以侵略为目的的组织。在处于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包括易洛魁人在内)中,最有破坏性的事情都是由那些人数微少的战斗队伍做出来的,人们经常组成这样的队伍到远方去从事征战。他们的粮食给养就是炒玉米粉,每一个战士把这种干粮装在腰带上的口袋里;此外就靠沿途打猎捕鱼来添补食物了。这种战斗队伍的出发和他们凯旋时所受到的群众欢迎,是印第安人生活中的大事。这种远征的行动既不请求、也不需要得到酋长会议的批准。
部落会议有宣战、缔和、派出使节、接受使节和结盟之权。这个会议行使着一个如此简单而事务有限的政府所需要的一切权力。各个独立部落之间的交际往来则由巫师和酋长组成代表团来负责联系。任何部落,当它期望接待一个这样的代表团时,即召开一次会议来讨论有关接待及办理事宜。
(七)在某些情况下有一个部落大首领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公认某一位首领为他们的大首领,其地位高出于其他同僚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当部落会议闭会期间,需要一个正式的领袖来代表全部落,不过,这个职位的职责和权力都很有限。虽然部落会议是最高权力机构,但它并不经常召开,问题可能随时发生,需要授权某人代表部落立即予以处理,他的行动必须得到会议的事后追认,否则无效。就作者所知,这是设立大首领职位的惟一基础。有些部落中虽有大首领,其权威之低乃至不如我们概念中的一个行政长官。有些早期作家称这些大首领为国王,那简直是一种讽刺。印第安人部落的政治知识水平还不足以产生设立最高行政长官的观念。易洛魁人的部落就不知有大首领,其联盟也没有执行官。酋长的任职依靠选举,在职者也可以被罢免,这两点就决定了这种官职的性质。
印第安人的酋长会议,其本身的意义不大;但将它作为近代议会、国会、立法机构的萌芽来看,那在人类历史上就具有重要的意义了。
政府观念的发展始于蒙昧阶段之组织氏族。从它的开始到进入文明阶段建立政治社会为止,表现出三大进展阶段。第一个阶段为由氏族选举的酋长会议所代表的部落政府。我们可以称之为“一权政府”;“一权”者即指会议而言。这种政府在低级野蛮社会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