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意义亦不了解。然而,在早期西班牙作家的作品中还可见到一些有关这方面的线索,在后来少数几位作家的书中也能见到有关的直接材料,如把这些综合起来,也就可以毫无疑问地确定氏族组织在古代整个印第安人当中是普遍流行的。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10)

    有许多氏族都流行某些传说,就同摩基人的传说相似,认为他们的始祖是从动物或无生物变成男人和女人的,这种动物或无生物即成为他们氏族的徽志。例如,鄂吉布瓦人的鹤氏族有这样一个传说:有一对鹤从墨西哥湾飞过辽阔的地面来到大湖地区,又从密西西比河飞往大西洋沿岸,为了想找寻一个食料丰富的地方,最后选择了苏必利尔湖口的急流地区,因为看中了这里的渔场。当它们降落在河岸边把翅膀收拢之后,大神立刻把它们变成为一男一女,这就是鄂吉布瓦部鹤氏族的祖先。在各个不同的部落中,有一些氏族都禁食本氏族名称所代表的动物,但这种禁忌不大普遍。    
    (2)拉古纳人根据塞缪尔·戈尔曼牧师①于1860年在新墨西哥州历史学会上所作的报告来看,拉古纳村印第安人是有氏族组织的,他们的世系由女性下传。戈尔曼说:“每一个村镇都分为若干部或若干族,每一个这样的集团都以某种兽、鸟、草、木、星或风、火、水、土四元素之一为名。拉古纳村是居民超过一千人的村落之一,这个村有十七个这样的部,或名为熊,或名为鹿,或名为响尾蛇,或名为玉蜀黍,或名为狼,或名为水,诸如此类,不一而足。子女与母亲同属一部。按照老规矩,同部的人禁止通婚,但近来,这个规矩已经不像早先遵守得那么严格了。”    
    “他们的土地是公有的,是全村社的财产,但是,当一个人耕种了一小块土地以后,这块土地即应属他个人所有,他可以将它卖给本村社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在他死后,这块土地属于他的寡妇或女儿们;如果他是一个单身汉,这块土地仍保留在他父亲的家族里。”②寡妇或女儿能否继承父亲的财产,这一点还有疑问。    
    (3)阿兹特克人、特兹库坎人和特拉科潘人这些部落以及墨西哥其余的纳华特拉克部落的氏族组织问题将在下一章中讨论。    
    (4)尤卡坦的马雅人艾瑞腊在其著作中屡屡提到“亲族”(kindred)一词,他在谈到墨西哥、中美、南美部落时,就用这个词来表示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所组成的团体,其人数之多只可能相当于一个氏族,除了氏族以外再也见不到这么多人的亲属团体了。例如,他说道:“凡杀害一自由人者,必须对死者的子女和亲族尽赔偿之责。”这是指尼加拉瓜的土著说的,易洛魁人也有这个习惯,如果我们谈的是易洛魁人,“亲族”一词就相当于“氏族”了。又如,他在概述尤卡坦的马雅族印第安人时说道:“无论向受害者尽何种赔偿,倘被判受罚之人因赔偿而势将陷于穷困时,则其亲族对他提供捐助。”①我们可以看出,这又是一个氏族制度的习惯。他在谈到阿兹特克人时又说:“他们如果确实犯了罪,无论任何恩典或任何亲族都不能使他们免于死亡。”②对于这个词的使用法,我们还可以再引一个例子,那是他用于佛罗里达州的印第安人的,这些印第安人有氏族组织。他说道:“他们极端喜欢子女,珍爱子女,倘遇子女死亡,其父母及亲族为之哀悼终生。”③早期的观察者注意到印第安人的社会中有一个特点,即为数很多的人以亲属关系而结合在一起,因此就把这个团体称为“亲族”。但是,他们考察的深度还未足以发现亲族之组成氏族,而氏族乃是印第安人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这才可能是事实的真相。    
    艾瑞腊进一步谈到马雅人说:“他们一贯非常重视血统,因而认为他们全都有亲属关系,彼此相互援助。……他们不与母辈的人或兄弟之妻通婚,也不与父亲同姓的人通婚,这都被视为非法的。”④一个印第安人的血统,在他们的亲属制度下,除了指氏族以外,不可能有别的意义;即使对这一点姑置不论,在印第安人的制度下,除非父亲和他的子女属于同一氏族,而这个氏族将一个共同的姓赐予其全部成员,否则他们是不可能同姓的。要使父亲及其子女属于同一个氏族,还需要由男性下传世系。而且,艾瑞腊的叙述证明马雅人是禁止氏族内通婚的。假定艾瑞腊的话正确不误,我们就可以肯定马雅人当中存在氏族组织,而其世系由男性下传。泰勒的《人类远古史研究》是一部极有价值的书,是一部详征博引、提要勾玄的民族学知识宝库,他在该书中根据另外的来源引述了同一事实,其说如下:“因此,北美印第安人的风俗与澳大利亚人的风俗相同之处,即在于他们都把女性世系下的氏族作为禁止通婚的界限,但如果我再往南去,进入中美以后,就出现了与此相反的风俗,那种风俗倒与中国相同。据迪耶戈·德·兰达说,尤卡坦人从不娶与自己同姓之女为妻,而他们的姓是按父系论的,他们认为同姓通婚是一种非常可耻的秽行;但是,他们可以同母系方面最亲的表姊妹通婚。”①


第三部分加诺万尼亚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11)

    十一、南美的印第安人诸部落    
    在南美各地均发现氏族的痕迹,也发现到处确实存在加诺万尼亚式的亲属制度,不过,这个问题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艾瑞腊谈到印加人把安第斯山区的许多部落组成一种联盟,他说:“由于这些族类分为若干种、若干部或若干族,因此使语言上出现了这种分歧。”②我们根据他所谓的“族”即可看出他们是有氏族的。泰勒先生在讨论有关婚姻和世系的规则时指出:“再往南去,过了巴拿马地峡,又出现女性世系的氏族及其禁例。柏尔瑙说,在英属圭亚那的阿腊瓦克人中,‘族籍是承袭母亲的,子女允许同父亲家族中的人通婚,但不得同母亲家族中的人通婚。’末了,马丁·朵布里佐弗神父说,瓜腊尼人避免同最远的亲属通婚,认为这是罪大恶极的事。他在谈到阿比朋人时有下面一段记载:……‘阿比朋人受天然的教导,学他们祖先的榜样,他们深恶同任何一个与自己有最远的瓜葛之亲的人通婚,乃至对这种想法都绝不能容忍。’”③以上所引有关土著社会制度的材料都说得不清不楚,但我们借鉴于前文所提供的事实,即可领会到这些材料的意思是:存在氏族制度,世系按女性下传,并禁止氏族内通婚。布瑞特指出,圭亚那的印第安人部落“分为若干家族,每一个家族都有不同的姓,如‘悉维迪’、‘卡茹阿弗迪’、‘鄂尼悉迪’。和我们的家族不同,所有这些家族都是按女系下传的,无论男女,任何人都不得与同族姓的人通婚。例如,‘悉维迪’家的一个妇女是与她母亲同姓的,但她的父亲和她的丈夫都不得是属于这一家族的人。她的子女,以及她女儿的子女,也都姓‘悉维迪’,但她的儿子和女儿都不得与任何一个同姓‘悉维迪’的人通婚。不过,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却可以同父亲家族里的人通婚。他们严格遵守这个习俗,稍有不合即被认为乱伦”。①我们立刻可以看出,布瑞特所谓的“家族”即指原始形态下的氏族。上面提到的南美诸部落,除了安第斯山区的部落以外,当初被发现时,均处于低级野蛮社会或处于蒙昧社会状态下。印加族村居印第安人建立了政府,秘鲁许多部落都集中在其统辖之下,关于他们的内部制度,我们在加尔西拉索·德·拉·维加的著作中见到一些不完备的描写,如果根据这些描写能作出判断,那么,应当说,这些部落是处在低级野蛮社会的。    
    我们在研究氏族制度转变过程的历史时,自然会把注意力转向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因为他们固有的文化已经使他们进入野蛮阶段中期很发达的地步,并已临近于中期的末尾了。我们已说明了氏族的原始结构,至于这个制度的最后阶段,留在论希腊、罗马人的氏族时再谈。不过,在野蛮阶段中期已经在世系和继承两方面发生了过渡性的转变,这些转变对于叙述一部完整的氏族组织史来说是很关紧要的。关于这一伟大制度的早期状况和末期状况,我们所知者甚详,但对其转变阶段的知识却很贫乏。在人类任何部落中,凡是发现有处于末期形态的氏族,则其远古祖先必定有过原始形态的民族;但史学上的考订却要求有确凿的证据,而不能凭借推理。在村居印第安人当中,曾经一度有过这种证据。现在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断言,他们的政府制度是社会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其体系的上层环节,即部落与联盟,是我们在许多方面都接触到的;而在村居印第安人的许多部落中,我们也能确实证明这个制度的基本单元是氏族组织。但是,我们着手研究整个村居印第安人的氏族制度时,得不到像处于低级野蛮社会下的那些部落所提供的精确资料。当年西班牙征服者和殖民者是有绝好机会的,但他们错过了,显然是由于这些文明人的进步程度使他们距离这种社会状态太远,以致无从理解它。西班牙的史学家们对于村居印第安人的社会制度的基本单元缺乏知识(这种基本单元在整个社会机体中深深地打下了它的烙印),所以在描写他们的政府组织时完全弄错了。    
    只要对中美和秘鲁的古建筑遗址稍一涉目,即可充分证明野蛮阶段中期在人类的发展上、在知识的进步上、在智力的增长上,是一大进步。在东半球,相继而来的是一个更伟大的阶段,这就是随着冶铁术的发明给人类的进步带来了无比强大的推动力,终于把人类中的一部分推入了文明社会。村居印第安人为野蛮阶段中期的社会状态提供了如此鲜明的例证,我们如果对这种社会状态具有精确的知识,那么就能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人类在野蛮阶段晚期的辉煌成就,在那个时期中,发明和发现层出不穷,何等迅速!我们倘能致力以求,孜孜不倦,仍有可能将这一个已经任其丧失的知识宝库重新恢复过来,至少能恢复其大部分。根据现有的资料,我们敢于作出下面的结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在初被欧洲人发现时已普遍地按氏族组织起来,虽见到极少数的例外,但不足以妨    
    碍这一总的规律。


第四部分阿兹特克联盟(1)

    对于阿兹特克社会的错误见解———阿兹特克人的进步水平———纳华特拉克部落———他们定居于墨西哥———公元1325年建立了墨西哥村———公元1426年成立了阿兹特克联盟———领土范围———人口估计数———阿兹特克人是否按氏族和胞族组织———酋长会议———酋长会议可能具有的职权———蒙蒂祖玛所担任的官职———任职由选举产生———蒙蒂祖玛之被罢免———该职位可能具有的职权———阿兹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其政体为一种军事民主制    
    攻占墨西哥村的西班牙冒险家们有一个错误的见解,他们认为阿兹特克人的政体是君主政体,认为其基本性质同欧洲当时的君主国完全一样。早期的西班牙著述者对阿兹特克人的社会制度的结构和原则未加以细致的考察,就普遍地接受了这个意见。随着这种误解产生的是一套与阿兹特克人的制度不相符合的术语,因此,他们所叙述的历史情节几乎完全失实,以至于简直像是有意伪造的一样。阿兹特克人惟一的城堡被攻陷以后,他们的政府机构随之解体,代之而起的是西班牙人的统治;而阿兹特克人的内部组织和政治体制问题基本上也就无人过问了。①    
    阿兹特克人以及参加他们联盟的各部落都不知道用铁,因而没有铁制的工具;他们没有货币,以物易物;但他们使用天然金属,从事灌溉耕作,织造粗糙的棉织品,用土坯和石块建筑公共住宅,并制造质量精良的陶器。因此,他们已经进入中级野蛮社会。他们的土地仍然是公有的,他们过着大家庭生活,一个大家庭包括了许多有亲属关系的小家庭;而且,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是实行共产主义的。我们确切知道:他们每天只安排一顿正餐;就餐时是分别进行的,男子先单独吃,然后才是妇女和小孩吃。他们没有用餐的桌椅,他们还没有学会用文明民族的方式来用这一天仅有的一顿饭。上述这些社会状况的特征已足够表明他们相应的进步水平了。    
    阿兹特克人以及墨西哥其他地方和中美、秘鲁的村居印第安人,共同为处于这个阶段的古代社会状态提供了世界上无可比拟的最好例证。他们代表了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