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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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希腊人的氏族(5)

    “在雅典,以及在希腊其他地区,氏族都有一个传自祖先的族姓,这是他们相信出于同源的标记。②……但是,在雅典,至少从克莱斯瑟尼斯的改革以后,人们就不用这个族姓了:一个男人的名字是这样写的,首先是他个人的本名,紧接着是他的父名,再其次是他的乡贯———例如:伊斯契尼斯,阿特罗梅图斯之子,科梭基德乡人。……无论就财产还是就人身而言,氏族都组成了一个紧密的团体。直到梭伦时代为止,没有任何人有立遗嘱处置事务之权。如果一个人死后无子女,其同氏族的人则继承他的财产;甚至在梭伦以后,若死者未立遗嘱,仍沿此旧例不改。本氏族中的任何成员可以有权利要求娶同氏族的孤女,而她的最亲近的同宗亲属有优先权;如果她很贫穷,而她的近亲本人不愿意和她结婚,则根据梭伦所立之法,强迫他按照他所登记的财产以一定的比例为她出一份嫁妆,让她同别人结婚。……如果一个人被杀害,首先是他的近亲,其次是他的同氏族人和同胞族人,都可以而且必须去起诉控告凶犯;但是,与死者同乡贯的人却无此起诉权。我们所听到的最古的雅典法律莫不以氏族与胞族的划分为基础,对氏族与胞族则一律视为家族的扩大组织。我们看到,这种划分与任何财产分级完全无涉———富人与穷人属于同一氏族。而且,不同的氏族地位尊卑很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宗教仪式所造成的,每一个氏族都世代专门执掌某一宗教仪式,而其中有些宗教仪式在某种情况下被视为与整个城市有关,因而特别神圣,于是便成为全民的宗教仪式了。例如,欧摩耳皮达氏和基里克氏专门为埃路西尼亚的德梅特尔女神提供祭司并主持其秘密祭典;布塔达氏专门为雅典娜·波丽亚丝女神提供女祭司,并为雅典卫城的波赛顿神和艾瑞克秀斯王提供祭司,所以这三个氏族似乎受人们尊崇高出于其他氏族之上。”①    
    格罗特先生把氏族视为家族的扩大组织,并以家族为氏族存在的前提条件,以家族为基本组织,而以氏族为衍生组织。我们不能接受这个观点,理由已如前述。这两种组织所依据的原则根本不同,彼此无关。氏族只包括一位想像的共同祖先的一部分子孙,而排除其另一部分子孙;它也只包括一个家族的一部分成员,而排除其另一部分成员。家族如要成为氏族的组成分子,必须全部加入氏族的范围,这在古代是不可能的,直到后代才被推论为如此。在氏族社会的组织中,氏族是基本组织,它既是该体系的基础,又是其单元。家族也是一种基本组织,它比氏族更古老,伙婚制家族和血婚制家族在时代顺序上均早于氏族,但家族在古代社会中并不是组织体系中的一个环节,正如它在近代社会中不是组织体系的环节一样。    
    在雅利安族系中,当操拉丁语、希腊语和梵语的部落尚未分化的时候,氏族组织即已存在,根据他们的方言用同一名词(gens,γενοs,ganas)来表示这种组织,即可证明这一点。这个名词是从他们处于野蛮阶段的祖先那里传下来的,更往上溯,则是从蒙昧阶段的祖先那里传下来的。雅利安族系大概早在野蛮阶段中期即已开始分化,果真如此,那么,当时他们所承袭的氏族组织必然是处于原始形态下的。自此以后,这些部落彼此分离,又经历了长久的时间才开始出现文明,在这一大段期间内,氏族组织必定发生了可以想像到的那些变化。氏族之最初出现,除了它的原始形态以外,不可能设想有任何其他形态,因此,希腊人的氏族最初必定也是处于原始形态。如果我们再能找到适当的理由来说明世系之由女性下传转变为由男性下传这样一个重大的变化,论据便齐全了,不过其结果只是在氏族内以一个新的亲属团体代替一个旧的亲属团体而已。财产观念的发展和专偶制的兴起产生了强烈的动机,足以要求发生这样的变化,并能实现这样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使子女属于父亲的氏族,而得以分享父亲财产的继承权。专偶制确定了子女的亲生父亲是谁(这在氏族初组成时是无从确知的),因此也就不再能排除子女继承其父亲的财产了。面临着新的情况,氏族便不得不进行改组或解体。我们把出现于低级野蛮社会的易洛魁氏族同出现于高级野蛮社会的希腊氏族并列对比,不可能不感到它们是同一种组织,其一是处于它的原始形态下,而另一是处于它的末期形态下。这两者的差别恰好就是人类进步过程中的剧烈变化所强加于氏族身上的。    
    我们发现,与氏族组织所发生的这些变化并行的则有继承规则的变化。财产始终是在氏族内继承的,最初由氏族成员继承,其后由同宗亲属继承而排除其余的氏族成员,再其后,到了这时,便由同宗亲属按照与死者的亲疏次序继承,死者的子女是死者最亲的同宗亲属,由此便获得了独占继承权。财产必须保留在死者的本氏族内这项原则坚定地维持到梭伦时代,这便证明了氏族组织在此以前一直是富于生命力的。正是由于有这项规定,所以才强迫承宗女在本氏族内通婚,以免她与另一氏族人通婚而把财产转移出去。梭伦规定一个人如无子女,可以立下遗嘱来处理自己的财产,他这样规定是破天荒地侵犯了氏族的财产权。


第四部分希腊人的氏族(6)

    一个氏族的成员们在亲属关系上的亲疏程度如何,或者他们究竟有无亲属关系,这已经成为一个讨论的问题。格罗特先生说:“波鲁克斯明白地告诉我们,在雅典,同一氏族的成员们通常并没有血缘关系———即使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肯定这是事实。无论对于雅典人的氏族,还是对于一切主要之点均与之相似的罗马氏族,我们都无从确定氏族在其最初形成的远古时代是以多大范围的亲属关系为其基础。氏族制度本身是一种结合关系,这与家族的结合关系不同,不过氏族以家族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它是根据人为的类推将家族扩大化而形成的,一部分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一部分以具体的盟约为基础,因此才能包容不同血缘的外人。同一氏族、甚至同一胞族的全体成员都相信他们出于同一位神或同一位英雄始祖,但并不是真正出于同一位祖父或曾祖父。……希腊人心中是很容易产生这种基本信仰的,他们就接受了这种信仰,并以具体的盟约将它改变成为氏族与胞族的联合原则。……尼布尔对古代罗马的氏族发表了高明的议论,他猜想那些氏族并不是真正由历代的任何一位共同祖先繁衍下来的家族,这一点毫无疑问是正确的。然而,同样真实的是(虽然尼布尔的意见似乎与此不同):氏族观念包含着—个信念,即相信有一位共同始祖,这位始祖或是神,或是英雄。我们的确可以把这样的一部世系谱称为杜撰的,但是,氏族成员却把它视为神圣的而深信不疑,并且以此作为他们之间相互结合的一条重要的纽带。……天然的家族世代相传下去,必定会有所改变,有些家族繁衍扩大了,有些家族衰微或灭绝了;但氏族,除了其所由组成的家族有繁衍、灭绝或分化以外,它本身是没有任何变化的。由此可知,家族与氏族的关系永远是在波动变化之中,氏族共祖的世系在氏族的初期状况下当然是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推移就有一部分内容变得陈旧而不适用了。我们只是偶尔听到一点有关这种世系的内容,因为他们只有在非常情况下和在极其肃敬的场合下才当众提到这种世系。然而,卑微的氏族也有他们的共同仪典,也有他们共同的神圣始祖和世系,完全和著名的氏族一样:所有的氏族在制度和想像中的基础方面是相同的。”①    
    波鲁克斯、尼布尔和格罗特所说的情况在某种意义上是真实的,但不是绝对的真实。一个氏族的世系追溯到大家都公认的祖先,因此,古代的氏族就不可能有一位大家都知道的始祖,他们的亲属制度也不可能证明他们确实具有血缘关系。然而,一个氏族的成员不仅相信他们同出一系,而且他们是有正当理由相信这一点的。希腊人大概曾经一度有过与原始形态的氏族相适应的亲属制度,这种亲属制度保存了有关一个氏族全体成员彼此间的亲属关系的知识。随着专偶制家族的兴起,这种亲属制度便废弃了,我将在后文对这一点试图加以证明。氏族的名称创造了一个世系谱,一个家族的世系谱与之相比便显得不重要了。氏族名称的作用就在于使凡属拥有此名称的人即同出一系这样一个事实得以留传勿忘;但由于氏族的世系追溯太远,以至其成员无法证明他们彼此之间存在确凿的亲属关系,而只有少数成员出于晚近的共同祖先者能证明这一点。不过,氏族名称本身就是他们出于同系的证据,而且是一个确凿的证据,除非在氏族早先的历史上由于收养不同血缘的外人以致其世系陷于紊乱。波鲁克斯和尼布尔事实上否定氏族成员之间有任何亲属关系,这样就把氏族变成一种纯粹托诸虚构的组织,这种看法是毫无根据的。氏族成员中有大部分人都能根据共同祖先的世系而证明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至于其余的成员,在实际需要之时即以他们所拥有的氏族名称作为他们出于同系的充分证据。希腊人的氏族通常包括的人数并不很多。三十家为一氏族,将各家家长之妻排除不计,按照普通的推算规则,则平均每一个氏族为一百二十人。    
    氏族既是社会机体的基本单元,自然就成为社会生活和活动的中心。它是作为一种社会团体而组织的,有它的执政官或酋长,有它的司库,有相当面积的公共土地,有一处公共墓地,有共同的宗教仪式。此外,氏族授予其成员以权利和特权,并规定其义务。希腊人的宗教活动就是发端于氏族,然后扩及于胞族,最后就发展成为所有部落共同参加的定期节日活动了。德·古朗士先生在其近著《古代城市》一书中对这个问题已作了精辟的论述。①    
    如要了解希腊国家尚未形成以前的社会状况,就必须了解希腊氏族的组织和原则,因为,基本单元的性质决定了由它所组成的上层体系的性质,只有通过基本单元的性质,才能阐明整个的社会体系。


第五部分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1)

    雅典人的胞族———它是怎样组成的———狄凯阿库斯所下的定义———主要目的在于宗教方面———胞族长———部落———由三个胞族组成———部落巴赛勒斯———民族———由四个部落组成———布列,即酋长会议———阿哥腊,即人民大会———巴赛勒斯———该职位的权限———该职位在军事和祭祀方面的职权———未见有管理民政之权———英雄时代的政府,军事民主制———亚理士多德对巴赛勒斯所下的定义———雅典晚期民主政治———由氏族制承袭而来———这种政治对雅典的发展影响极大    
    我们已经知道,胞族是希腊社会制度中的第二层组织。它是由若干氏族为了它们全体的共同目的、特别是宗教上的目的,联合组成的。从传说中所保留的事实可以推测,一个胞族所包含的氏族大概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所以胞族的天然基础即在于血缘关系。格罗特先生指出,“在赫卡泰乌斯所属的胞族中,凡与他同辈的胞族成员都共同以一位神为其第十六代祖先”,①除非认为赫卡泰乌斯的胞族所包含的那些氏族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化出来的,否则就不可能确定这种共祖关系。这个世系,虽然有一部分是出于虚构的,但却是根据氏族的传统相传如此。狄凯阿库斯认为是由于某些氏族彼此相互提供妻子的习惯引起它们组成胞族,以便举行共同的宗教仪式。这是一种颇近于真实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