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
捎谀承┦献灞舜讼嗷ヌ峁┢拮拥南肮咭鹚亲槌砂澹员憔傩泄餐淖诮桃鞘健U馐且恢制慕谡媸档慕馐停蛭庋幕橐鍪故献寮涞难郴旌掀鹄戳恕A硪环矫妫撕艹さ氖奔湟院螅捎谝桓鍪献宓姆只筒欢显俜只纬傻哪切┦献澹突岵桓龉餐氖老担侵匦伦楹衔逍纬闪颂烊坏幕 G榭鍪钦庋园迨亲匀欢徊隼吹淖橹灰仓挥星榭鍪钦庋拍馨寻遄魑恢质献逯贫壤醇右越馐汀W槌砂宓氖献宥际切值苁献澹逭飧雒萍匆驯硎靖米橹旧硎且恢中值芡墓叵怠! ?br /> 拜占庭的斯蒂法努斯的著作中,保存了狄凯阿库斯的片段文字,其中有他对氏族、胞族和部落的起源问题所作出的解释。若要把他的解释当作定义,无论对其中哪一种组织来说,都是不够完备的,但就我们认识古代希腊社会具有这三层组织而言,他的解释是很有价值的。他使用宗族(πατρα)这个词以代替氏族(γενοζ),平达尔在一些例子中也是如此,荷马偶尔也这样用过。我们可以把斯蒂法努斯的这一段原文引用于下:“据狄凯阿库斯之说,宗族为希腊社会的三种结合形态之一,这三种结合形态,我们分别称之为宗族、胞族和部落。当原先单方面的亲属关系转进到第二阶段〔即父母对子女的关系与子女对父母的关系〕时,便出现了宗族,宗族是以其最早的主要成员命名的,如艾契达斯、佩洛皮达斯等。”
“后因某些宗族将其女儿出嫁给另外的宗族,于是就产生了所谓胞族。因为出嫁之女不再参加本宗族的祭典,而加入其丈夫的宗族,所以,在原先由姊妹兄弟间的感情所维持的关系以外,又建立了一种以宗教结社为基础的关系,他们将这种结合关系称为胞族。由此也可看出,宗族的起源,如前所述,是由于父母对子女与子女对父母的血缘关系产生的,而胞族的起源,则是由兄弟之间的关系产生的。”
“但部落和部落民则是由于合并为共同体和所谓的民族而得名的,因为每一个参加合并的团体称为一个部落。”①
我们会注意到,氏族外的通婚在这里已被视为一种习俗,而且妻子并非加入丈夫的胞族,而是加入丈夫的氏族。狄凯阿库斯是亚理士多德的门徒,在他所生活的时代,氏族主要是作为个人的家门世系而存在着,其权力已经转移到新的政治团体手中去了。他追溯氏族起源于原始时代,但他说胞族起源于氏族间通婚的习俗(这种习俗无疑是真有其事),这只能是作为对于胞族起源问题的一种看法。通婚以及随之而来的共同宗教仪式固然会加强胞族的团结,但我们如要探索胞族的基础,仍当求之于组成胞族的各氏族所具有的共祖关系,才能感到理由更为充分。我们不要忘记,氏族制度的历史,曾经历过野蛮阶段的三个期,可以追溯到更早的蒙昧阶段,甚至在雅利安族和闪族还不存在的时代就已经有氏族了。胞族的出现,根据美洲土著的例子来看,是在低级野蛮社会,但希腊人对早先历史的知识仅能使他们回溯到高级野蛮社会。
格罗特先生并未打算阐明胞族的功能,只是作些一般性的概述而已。胞族的功能无疑地主要是在宗教方面,但希腊人的胞族也可能像易洛魁人的胞族那样,其功能体现在下列这些活动中:死者的埋葬、公共竞技、宗教节日、酋长会议、人民大会等,在这些活动中,酋长和民众都可能是按胞族分组而不是按氏族分组的。它的功能自然还会表现在军队的编制方面,这在荷马的诗中有一个著名的例子,那就是涅斯托耳劝告亚加米农的话:“亚加米农!你把军队按胞族和部落分编,那样就可以使胞族支援胞族、部落支援部落(χριν’ανδαζκαταφυλα,καταφρητραs,Αγαμεμνον,ωζφρητρηφρητρηφιναρηγη,φυλαδεφυλοιζ)。假如你这么办了,希腊人听从你的命令,那么,你就能看清哪些指挥官和哪些兵士是怯懦的,哪些是勇敢的,因为他们将尽力作战。”①同一氏族参加军队的成员人数太少,不足以成为军队编制的基础,如将胞族和部落这样较大的结合单位作为基础就足够了。我们从涅斯托耳的劝告中可以推论出下面两点:第一,按胞族和部落来编制军队的方式在当时已经不常见了;第二,这种军队编制方式在更古的时候曾经是习用的方式,到这时候,人们也还没有忘记。我们看到,处于中级野蛮社会的特拉斯卡拉人和阿兹特克人是按胞族组织他们的军队和派遣军队的,在他们的处境下,这种方式大概是他们所能采取的惟一的军队组织方法。古代日耳曼人部落也按照与此类似的原则组织军队进行战斗。②有趣的是,我们看到人类部落在他们的社会制度的理论方面是多么密切接近。
第五部分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2)
报血仇的义务(后来转为到法庭控告凶手的义务)最初由被杀害者的氏族承担,但也由胞族分担,而成为胞族的一项义务。③在埃斯库罗斯的《复仇神》一剧中,艾闰尼斯谈起他母亲被鄂瑞斯特斯杀害的事情以后,接着提出问题说:“他〔译者按:指凶手〕的同胞族人将为他准备好什么样的净水呢?”④这句话似乎是暗示:如果凶手得以免刑,则为他履行最后祓除礼的不是他的氏族而是他的胞族。再者,氏族的义务之扩及于胞族也表示出一个胞族中所有的氏族是共祖的。
胞族是氏族与部落两者之间的中介组织,它不负担政府功能,所以它的根本作用和重要性既比不上氏族,也比不上部落;但是,它却是介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常见的、自然的、或许不可少的重新结合起来的一层。如果我们能够对希腊人在这段原始时期中的社会生活重新获得深邃的知识,可能会见到许多现象集中在胞族组织方面,比我们根据目前的贫乏记载所推论的内容要精彩得多。作为一种组织,它所具有的力量和影响可能比我们通常所认定者要大。在雅典人中,当氏族已不复成为一种制度的基础时,胞族依然残存,并在新的政治制度下,仍对公民的注籍、婚姻的登记以及在法庭上控告杀害本胞族人的凶手等等方面保持着一定的控制权。
通常总说雅典的四个部落各分为三个胞族,每个胞族分为三十个氏族,这不过是为了叙述方便而已。一个民族处在氏族制度下不会按照均衡的比例一分再分。各层组织形成的自然过程恰好与此相反:氏族组合成胞族,而最后组合成部落,部落再联合构成一个社会或一个民族。每一次组合都是一种自然发展过程。如果说雅典人的每一个胞族都包括三十个氏族,这显然不可能用自然发展的道理来加以解释。可能有一种充分有力的动机,如力求使胞族和部落成为数目均衡分配的组织这类愿望,引起大家同意于将氏族再分划,使每一个胞族的氏族数目都增至三十为止;如某一部落的氏族数目过多时,即将有亲属关系的氏族合并,亦使每一个胞族的氏族数目减至三十为止。尤其可能采取的方式是:凡需要增补氏族数目的胞族将本胞族外的氏族收容进来。在自然发展过程中既已具备一定数目的部落、胞族和氏族以后,就可以如以上所述在四个部落中将胞族和氏族的数目加以调整,使其分配达于均衡。一旦使数目比例达到每一胞族三十氏族、每一部落三胞族之后,这个比例可以很容易地维持数百年之久,只是每一胞族所包括的氏族数目或许不免有所改变。
希腊部落的宗教生活,其中心和来源在于氏族和胞族。我们不得不认为,在古典世界的人们心灵中印象十分强烈的奇迹般的多神教制度,包括它的群神体系以及崇拜象征和崇拜形式,都是在氏族和胞族组织之中完成的,并且是通过这些组织来完成的。这一套神话对于传说时代和有史时代的伟大成就曾起过很大的鼓舞作用,由此而产生的热情曾建造了近代人极为欣赏的神庙和装饰建筑。在起源于这些社会团体的宗教仪式中,有一些仪式被人们认为具有特别崇高的神圣意义,从而使之全民化,由此亦可看出氏族和胞族所起的宗教摇篮的作用有多大。在雅利安族的历史上,这段特殊时期在各方面都出现了重大的事件,但大部分都湮没无闻了。传说的世系和故事、神话和零散的诗歌,终之以荷马和希西阿德的诗篇,构成了这个时期的文学遗产。但是,他们的制度、技术、发明、神话体系,总而言之,他们所创造的和带来的文明事物,都是他们对新社会作出的贡献,这个新社会是注定要由他们来建立的。这段时期的历史,还可以根据这些不同的知识来源编写出来,把组成政治社会以前不久所出现的氏族社会的主要面貌重新恢复起来。
各个氏族都有其执政官,执政官在氏族举行宗教典礼时充当司祭;与此相似,每个胞族也都有其胞族长(φρατριαρχοζ),胞族长主持胞族会议,并在胞族举行宗教祭典时充当司祭。德·古朗士先生说:“胞族有它自己的会议和法庭,并能通过法令。在胞族中,和在家族中一样,有一位神,有一个祭司团体,有一个法庭和一个政府。”①胞族的宗教典礼就是其所包括的各氏族的宗教典礼的扩大形式。我们必须把注意力转向这些方面,以便了解希腊人的宗教生活。
组织体系中再上一层就是部落,部落由若干胞族组成,而每一个胞族包含若干氏族。每一个胞族的成员都出自共同的祖先,都操共同的方言。前面已经说过,雅典人的每一个部落包括三个胞族,各部落的组织状况都与此相似。他们的部落即相当于拉丁人的部落,也相当于美洲土著的部落;每一个部落必定具有一种独用的方言,这样才使得它们同美洲土著的部落完全一样。这些希腊部落既已合并成一个民族而集中在一个狭小的地域内,便倾向于遏制方言的差异,其后出现书面语言和文学,即进一步倾向于消灭这种差异了。但是,由于需要一种奠基于人身关系的社会制度,所以每一个部落仍沿袭从前的习惯在不同程度上集中于一定地区内。大概每一个部落都有它的酋长会议,专管有关本部落的一切事务。但因管理这些联合部落总体事务的全体酋长大会的职权已听其湮没无闻,自然不能指望下级会议的职权得以保持长久。如果这样一个会议确实存在过的话(在他们的社会制度下,必然会有过这样一种会议,这是没有疑问的),那么这个会议就是由氏族的酋长组成的。
第五部分希腊人的胞族、部落和民族(3)
当一个部落中的几个胞族联合举行他们的宗教典礼时,是以更高一级的组织机构,即以部落的名义来举行的。因此,如我们所见到的,这种典礼要由部落的巴赛勒斯来主持,巴赛勒斯就是部落的最高酋长。他是否充当他们的军事指挥官,这一点我未能肯定。他掌握宗教上的职能,这始终是巴赛勒斯的专职,此外在发生谋杀案件时,他也有司法之权,不过我不能断言他的权力是审讯凶犯还是检举凶犯。巴赛勒斯的职位兼具宗教和司法的职能,这一点有助于说明这个职位在传说时代和英雄时代之所以显贵。但是,就狭义的民政而言,我们找不到任何充分的证据足以表明巴赛勒斯具有管理民政的职能,这就充分证明通常总以国王这个名词来称巴赛勒斯是不恰当的。在雅典人中,有所谓“部落巴赛勒斯”,希腊人本身正规使用这个名称的时候是指参加联合的四个部落的军事总指挥官。如果把每一个巴赛勒斯都称为国王,那么,四个部落将各有一个国王,而同时它们又同受另一个国王的统治,这就讲不通了。在这里,虚构的王位之多竟超乎情理。而且,如果我们一旦了解雅典人当时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制度,这种说法就成了对希腊社会的一种讽刺。由此可见,我们最好返回那简单的原始语言,凡希腊人称为巴赛勒斯者,我们仍以巴赛勒斯称之,而将国王这个误称废弃不用。君主制度同氏族制度是不相容的,因为氏族制度本质上是民主制度。每一个氏族、每一个胞族、每一个部落,都是一个组织完备的自治团体,当几个部落联合成为一个民族时,其所产生的政府的组织原则也将同该民族的各个组成部分的活动原则相协调。
社会组织的第四个阶段,亦即最后阶段,就是在一个氏族社会中合并成为民族。像雅典人的几个部落或斯巴达人的几个部落一旦合并成为一个民族时,社会就扩大了,但这种集合体也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