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秦汉史
总之,这条河渠无疑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还应连带提到另一件几乎同
① 此书已被理查德?威廉译成德文:《吕氏春秋》(耶拿,1928)。
① 卜德的《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论述了李斯的一生和成就。
② 韩位于秦之东。
① 《史记》卷八七,第 2541 页(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治者》,第 15—21 页;第 59—62 页对此有进一
步的讨论);《史记》卷二九,第 140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23 页)。
时进行的非凡的水利工程。这就是横贯四川成都平原的灌溉河渠网络,约在
公元前 250 至前 230 年时期,它通过挖凿一条巨大的石质河渠而得以建成。
关于这两项成就的重要意义,后面还会再谈到。②
公元前 227 年,燕国(位于今之北京地区)为了极力阻止秦国军事机器
的迅速推进,派使者荆轲至秦廷,随带一张作为臣服象征的燕国地图和一个
在燕避难的自■的秦叛将的首级。在随之而来的朝觐中,荆轲抓起一把藏在
地图中的匕首攻击未来的秦始皇,但在行刺快要得逞时被砍倒。约在 10 年以
后,又发生两起行刺事件,但同样没有成功:一起在公元前 218 年,另一起
也在这一年的前后。③
但是中华帝国形成以前的最后几年的主要特征,是单调乏味地叙述军事
征战和作为一个多世纪劳动和组织的最后成果的胜利。奇怪的是,最后一个
计算敌人伤亡数的事例是据说在公元前 234 年“斩”赵国士兵的首级 10 万。
此后,记载就从杀人转向兼并领土:连续五次东进,所征服的国家为韩(前
230 年)、赵(前 228 年)和魏(前 225 年),然后征服南方的楚(前 223
年),接着又征服东北的燕(前 222 年),最后在公元前 221 年征服了更东
面的齐。随着这一次最后的征服,全中国都归秦统治。列国纷争之局变成了
第一个中华帝国。
② 李约瑟的《中国科技史》第 4 卷,第 3 部分,第 285—298 页详细地描述了这两项工程技术方面的情况。
关于与这些工程有关的近期考古发现,见王文才:《东汉李冰石像与都江堰“水则”》,载《文物》,1974。7,
第 29—32 页;秦中行:《秦郑国渠渠首遗址调查记》,载《文物》,1974。7,第 33—38 页。
胜利的原因
在详细叙述帝国的事件之前,应该先停下来考虑秦胜利的主要原因可能
是什么。自从学者兼政治家贾谊(公元前 201—前 169 年)写了《过秦论》
以来,中国的学者一直在思考这个题目,因此,这里提出的大部分内容并不
是新的。
地理
秦远处于华夏大家庭之西,孤立于其他各国之外。它的东面是黄河的大
弯道,黄河先自北向南,然后突然东流。河之南通往秦的几条通道被山脉所
阻,只有很少几个战略要隘可以通行。在这些屏障后面,秦能在攻打其他国
家之前聚集力量。贾谊首先注意到这个事实。他写道:“秦地被山带[黄]河
以为固。”①
农业和灌溉
秦的农业资源,由于在公元前 246 年以后的几年中建造了郑国渠以及约
在同时建造了成都平原的灌溉系统而增加了。后一项工程在《史记》(卷二
九)有关河渠的文中只提了一句,这也许是因为它位于遥远的偏僻西南。可
是它的经济重要性一定十分巨大,因为直至今日,它仍源源不断地给在成都
平原约 200 平方英里地区生活的 500 万左右的人们供水。另一方面,司马迁
充分地认识到了郑国渠的意义。他写道,它的建成为将近 465000 英亩(约 4
万顷)原来含碱的土地提供了灌溉。“于是关中为沃野,无凶年,秦以富强,
卒并诸侯。”①
可是主要强调这些建设来解释秦的胜利,那将是错误的。它们在秦统一
之前不到 25 年才修成,而秦国朝帝国方向的发展至少在一个世纪前就已经变
得很明显了。因此,这两项灌溉工程只是加快而不是决定秦的历史进程。
军事技术
另一种理论把秦军事上的成就归因于先进的冶铁技术,它断言,这种技
术使秦能够给其士兵配备优于其敌人普遍使用的青铜兵器的锻铁刀剑。但这
个理论没有被现代考古学所证实。发掘出铜、铁刀剑的 63 个战国时期遗址的
表表明,在那个时期前者的数量大大地多于后者,其比率为 10 比 1(铜剑 270,
铁剑 27)。此外,这些遗址都不在统一的帝国之前的秦的领土内。遗憾的是,
这些考古报告都没有明确说明发掘出来的铁剑是否有相当数量因锻造而质地
变硬。但是一般地说,在中国早期的冶炼技术中,铸造,而不是锻造,显然
是优先采用的技术,虽然有些工具可能已经经过进一步加工,旨在增加其硬
度和降低其脆性。总之,到写本文时为止,考古学还不能证实秦拥有压倒其
对手的某种冶金技术优势的论点,这个结论,象对刀剑那样,也适用于其他
① 《史记》卷六,第 277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2 卷,第 220 页)。
① 《史记》卷二九,第 1408 页(沙畹:《〈史记〉译注》,第 3 卷,第 525 页)。
兵器方面。①
崇尚阳刚武德
作为一个与非华夏族的“夷狄”发生冲突的边陲国家,秦取得了丰富的
军事经验,在它指挥其军队与其他国家交战时,这种经验无疑大有帮助。它
的人民以在战争中残酷无情而闻名。他们崇尚武德的精神可以秦统治者武王
为例,他喜欢在其周围安置勇武之人;他因与一人比赛举铜鼎,于公元前 307
年受伤而死。
打破传统的准备
出于同样的原因,秦相对地说能摆脱更纯粹的“华夏”国家文化传统的
束缚,这使它更容易制定激进的革新措施。儒家的荀卿也许是在公元前 264
年前后访秦后,不得不承认“其百姓朴”,相当敬畏他们的官员;也承认官
员认真地履行其职责,不偏袒,不结党。但说了这些话后,他为这个国家完
全无儒而表示不安。他所指的儒,无疑是有儒家思想的文人,他认为这些人
特别熟悉旧传统道德。他说,没有这些道德,很可能导致秦最后的毁灭。②
任用外来人才的决心
正是由于秦文化上的落后,其必然的结果是它一发现人才就予以任用。
秦在这方面的所作所为是其他国家不能相比的。商鞅所定的荣誉爵位之一是
客卿,它赐与取得高位的外来政治家(有记载的最早事例出现在公元前 289
年)。外来的显贵(不一定都有客卿的称号)包括商鞅本人、吕不韦、李斯
以及本文没有提到的其他许多官员。①的确,秦在用人中唯一能自给的人才是
军事将领。②
统治者的长寿
在长达一个半世纪中,秦幸运地连续被几个既能干又特别长寿的王所统
① 见戴维?凯特利:《刀剑的去向:中国统一的反省》,载《早期中国》,2(1976),第 31—34 页。又
见连续的反驳:威廉?特鲁斯戴尔:《刀剑的去向:凯特利教授提出的几个问题的反省》,载《早期中国》,
3(1977),第 65—66 页;诺埃尔?巴纳德:《刀剑存在吗?》,载《早期中国》,4(1978—1979),第
60—65 页。关于秦代铁剑优越性的论点,见关野雄:《中国考古学研究》(东京,1963),第 159—221
页。关于考古遗址表,见巴纳德和佐藤保合著:《古代中国的冶金遗迹》(东京,1975),第 112 页及图
6c 和 6d。这些参考材料表明在西汉时期,青铜剑仍多于铁剑(出土铜剑 350 件,铁剑 270 件);只是在东
汉时期,铁剑才大大超过铜剑(出土铁剑 103 件,铜剑 35 件)。
① 李斯在公元前 237 年反对逐客诏令的上疏中,除商鞅本人外提到了在前四朝曾作出杰出政绩的七个外来
人。见《史记》卷八七,第 2541 页以下(卜德:《中国的第一个统一者》,第 15—17 页)。李斯的名单
还可以补充。
② 秦的三个最著名的将军为白起(公元前 257 年死)、王翦(前 221 年以后死)和蒙恬(前 210 年死)都
生于秦,虽然蒙恬的祖父(本人也是有名的将军)以前自齐来秦。
治,从而给它提供了政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这种连续性只有两次被短命的
统治者所打破,他们合起来的统治时间仅仅持续了八年。这个长寿的统治序
列始于孝公,他统治了 24 年(公元前 361—前 338 年),商鞅就是在他治下
任职的;然后是惠文王,他统治了 27 年(公元前 337—前 311 年);然后是
4 年的武王朝(公元前 310—前 307 年),他因举鼎比赛致死而统治终结;然
后是昭襄王,他统治了 56 年(公元前 306—前 251 年),然后是孝文王(前
250 年)和庄襄王(公元前 250—前 247 年)两朝 4 年的间竭期;最后是秦王
政至后来成为始皇帝的 37 年统治(公元前 246—前 210 年)。可是这个因素
的重要性不应过分强调,因为长寿并不总意味着能干。例如,当周朝最后在
公元前 256 年被灭亡时,灭周的秦统治者昭襄王在位已 51 年,但周统治者赧
王本人在王位上已不少于 59 年(公元前 314—前 256 年)。
行政因素
因此,很明显,更具决定性的因素是提高行政效率的计划、农业改革计
划和商鞅留给秦的一心一意追求政治和军事力量的计划。这方面的重要性远
远超过了其他的一切,以致除了在前面对商鞅变法作了叙述外,还须在这方
面作进一步的评述。
以下的论述①是根据 1975 年在今云梦县(位于华中湖北省武汉西北约 45
英里处)境内的小小的睡虎地出土的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作出的。竹简从也
许是生活在公元前 262 至前 217 年的一个秦地方官员的墓中发掘出来,此人
曾在当时秦的南郡任职。这些文书一部分肯定属于秦国法典的有名称的律;
一部分通过问答方式解释法律和法律程序;一部分是为指导执法官员而系统
阐述的推理的“典型”案例(其中有询问嫌疑犯,调查绞死的情况,父亲揭
发儿子,报告通奸等)。
这些有名称的律绝大部分论述行政法,有“田律”、“■苑律”和“仓
律”等共十八种名称。未命名的法律的答问虽然同样涉及大部分行政法,但
幸而也提到少数刑事问题,如盗劫、杀人、闹事和性犯罪等事。文书中的证
据表明,材料确实早于公元前 221 年秦的统一,虽然许多内容也许只早半个
世纪或更少。然而,在基本内容和精神方面,大部分材料似乎可以溯源于商
鞅时代。
秦以严刑峻法闻名,这些法律对此并无反证,但也没有鲜明地予以证实。
当然,这部分地是由于这些法律不完整,也由于许多法律是行政法而不是刑
法这一事实。提到了死刑,但次数不很多,被定为死刑的那类犯罪是预料得
到的:例如,异父同母子女的乱伦,夸敌以惑众的行为。有三四处材料提到
了砍掉左足的刖刑或劓刑,但更普遍的是程度不同的强制劳动。
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最普遍的惩处是罚物(与以后中国法律的情况不
同)。秦的强烈的军事气氛可从以下的事实中看出:最多的罚物以一甲或二
甲(罚二甲的情况很少)计数;较轻的,一盾或二盾;再轻的,罚缴钱。最
① 本文论述所依据的文书可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1978),第 15、
24—26、32、43、56、94、104—105、113—114、142—143、150、154、173、225、263 页。关于这些文
书的注释本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1975 年湖北省云梦县发现的公元前 3 世纪的秦法律和行政规定的注
释译文》(莱顿,1985)。
轻的惩处似乎是谇,此字可能表示“谴责”;据推测,谇将写进受谴责官吏
的功过簿中。有许多律只说触犯所定之罪要受惩处,而没有具体说明应受什
么惩处;还有一些律根本不提惩处,而只正面提到应怎么做。在这方面,秦
的法律与以后王朝更成熟的法典(653 年唐的法典及以后的法典)大不相同,
以后的法律对每种违法行为都定有具体的惩罚。
商鞅的连坐原则在这些公认是很不完整的法律中未被强调。的确,有一
条法律对群盗的确处以特别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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