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秦汉史
武帝的政治家们制订了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诸王怀有独立思想。人们
还记得,甚至在淮南王和衡山王叛乱(公元前 122 年)之前,朝廷命令世袭
的侯的爵位应授给诸王的次子或弟兄。②这些人是本人不能继承王位的诸王的
亲属,所以这个建议旨在分散王室家族的利益。皇帝可以宣称他慷概大方地
封赏这些爵位;诸王之子和弟兄此时则能取得一定程度的独立,并在划定的
某些地区内负责地方行政。由于那些地区处于各郡的主要辖区内,中央政府
可以监督新封的侯的活动。
在以前的重大场合,朝廷已经对诸王的亲属封侯,但规模略有限制。这
种侯在公元前 200 年至前 145 年期间封了 27 个,而在武帝时期封的则不少于
178 个。侯又被用作奖励帝国官员或赢取外国领袖忠诚的制度上的手段。武
帝因功勋而封的其他 75 个侯中,有 18 个侯的爵位赐给有军功的人,38 个侯
的爵位则赐给匈奴、南越或被征服和向汉人军队投降的民族的领袖。接受侯
位意味着承认汉帝的主权。还不存在涉及荣誉的礼教以阻止一名战败的将军
向他的征服者效劳和接受向新主人效忠的适当的奖赏。根据中国人的观点,
这样封赏爵位的行动是一种解决强大的敌人和赢取其支持的手段。
此外,封侯有时是为了加强外戚的职位和地位;但是到那时为止,这样
的封侯为数很少。③
在公元前 112 年的一次著名的事件中,朝廷有意地废黜了一批侯。那时,
在开创王朝时建立功勋而被高帝封的那些侯许多已经死亡,但仍存在一批
侯,他们几乎不配享受其先辈靠功勋取得的特权和荣誉。此外,公元前 112
年的形势和需要与公元前 202 年略有不同。在汉朝开始时,侯似乎发挥了扩
大汉帝行政范围的作用;新封的侯奉命前往指定的地区进行安抚和开征税
收。但是到公元前 112 年,鼓励吸收文官的措施可能正在产生效果。既然这
时已经有更多训练有素的官员,朝廷就不很需要依靠原来的侯的继承者的帮
助来治理中国了。不论可能存在着什么其他目的,在公元前 112 年,朝廷对
拥有高帝时期侯的爵位的所有在世的人进行了清洗。在一次年度的典礼中他
们行为失检成了宣布剥夺他们贵族地位的充分理由。①在这次事件后,只有七
个原来的侯没有废除。
侯为 20 等爵位中的最高一级,这些爵位原来用来奖励为国效劳的人。这
① 关于这些墓的最详细的描述,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局:《满城汉墓发掘报告》
(北京,1980)。
② 《汉书》卷六,第 170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51 页);卷十五上,第 427 页;卷六
四上,第 2802 页。又见本章《地方组织》。
③ 关于封侯的详细情况和每个侯的继承世系情况,见《汉书》卷十五上、卷十五下(王子)、卷十六、十
七(功臣)和卷十八(外戚)。
① 《汉书》卷六,第 187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80 页以下;《〈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126 页以下。
项政策可以追溯到商鞅和韩非的理论;在武帝及以前的时期,它们都被授给
文职或武职人员。此外,为了表示皇恩浩荡,偶尔也对全民授予不同等级的
爵;但是这种情况与后来的做法相比是很不寻常的,从公元前 205 至前 78
年期间,只有 23 次。爵位带来的好处是吸引人的(可免服国家的某些劳役和
减轻惩罚),人们殷切期望在为汉朝政府作出特定的贡献时能得到爵位的报
偿。例如,晁错曾成功地建议,提供粮食的人应报之以爵位;其目的是要鼓
励农业和向边远地区提供粮食。他也同样主张对那些志愿到帝国北部领土定
居的人赠以爵号。
在武帝时期,有过对特定的人授予屡次普遍封赏所不能取得的高级爵位
的事例;这些人包括象曾就经济问题向政府提出建议的政治家卜式(公元前
120 年)和桑弘羊(公元前 110 年),以及象卫青(公元前 129 年)和徐自
为(公元前 119 年)等军人。最公开地把制度用作鼓励为国效劳的手段的情
况,也许可以从公元前 123 年另设一系列军爵的措施中看到。在急需经费支
付巨额的军费时,这些军爵显然可以用现钱买得。捐买这些军爵还有可能为
担官提供条件。①
经济
正史的一段著名文字带着自豪的口气叙述了武帝登基前夕帝国富强的情
景。②除了象旱涝等自然灾害外,帝国约在 70 年中竟不寻常地没有遭受重大
的动乱。人民有充足的粮食供应,城乡的仓廪充实。国库中钱币和粮食多得
无法知道数量;串钱的缗断散,粮仓的粮食溢出,在风雨中任其霉烂。从全
国的大批马匹中又一次看到了繁荣富强的迹象;农村享用优质的粮食和肉
类。在这种丰饶稳定的总形势下,促使犯罪的因素很少。
历史学家可能有意地夸大了景帝末年国家的形势,以之作为批判其继承
者奢侈浪费的一种手段;因为武帝的政治家们的扩张主义政策和征战造成了
巨大的开销和前几十年积累的物资的消耗。为了支付这些扩张主义的费用,
武帝的大臣实行了一系列又以时新派思想为基础的积极的措施,这些措施旨
在加强国家对经济的控制。
从公元前 119 年起,对市场的交易、车辆和财产开征新税,以补充从产
品征收的实物税和人口税(征收货币)的不足。同时,对未成年者(13 岁至
14 岁)的人口税税率从 20 钱提高至 23 钱,而成年人 120 钱的标准税率保持
不变。③经过王朝初期一系列的试验后,一种重五铢(3.2 克)的新铜钱被定
为法定货币。六年后私铸被禁止,也许禁令很有效;国家完全控制了铸造新
铜钱的资源,这种铜钱在唐朝以前一直是中国的正式货币。①约从 120 年起,
① 关于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关于晁错的建议,见《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0
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58 页以下);《汉书》卷四九,第 2286 页。捐军爵的费
用似乎不低,可能很高,但是文献材料众说不一,还可能不完全,因此不能肯定。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 1135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173 页以下)。
③ 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78 页以下、第 366 页以下;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东
京,1952—1953)第 1 卷,第 60 页以下。
① 见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377 页以下;杨联陞:《中国的货币和信用简史》(坎布里奇,
1952),第 21 页以下。
政府采取措施,把当时仍由私人经营的采矿收归国家直接单独控制。结果,
在产区设 48 名专使,以监督铁制品的制造和分配;另外 34 名专使管理盐的
生产和销售,而不管是海盐还是内地的深井盐。②
这些专使向大农令(后称大司农)负责;他们还奉命对制成品征税,以
增加岁入。稍后(公元前 98 年),政府实施国家专卖以控制酒类生产;为了
缓和局部的或暂时的短缺和防止投机倒把,它还设置官署来稳定物价(公元
前 115 年)和协调运输(公元前 110 年)。经常使用工匠和征募的劳工,用
水坝截水和疏浚的办法控制河道。自公元前 132 年以来,黄河堤岸经常是引
起惊慌的原因,主要的大决口最后到公元前 109 年才合龙,当时武帝亲自监
督工程的最后几个阶段,加盖御玺予以批准。③任命了专使去监管遥远的中亚
新发展的农业定居地。④在政府的命令下,多达 10 个大商队(有时商队人数
多达数百人),每年从长安出发,与西域诸国进行贸易。⑤
自王朝伊始,主要的财政责任由中央政府的两个机构——大司农和少府
——承担。可以预料,新的经济控制需要一套更为复杂的行政;公元前 115
年,第三个主要官署——水衡都尉——为此目的而设立。新机构与其他两个
机构共同负责征收和分配岁入;从公元前 113 年起,它还负责在新建的国家
铸币厂铸币。①
这些政策是时新派政治家倡议的,但受到他们的改造派政敌一定程度的
批评。双方在一个原则上是一致的,即必须把重点首先放在鼓励农业这一本
业上,而商和工则是末业。但双方对实现这些目的的方式有分歧。
时新派政治家们主张通过自由经营去鼓励农业;他们同意大庄园的发展
是一种必然的结果;由于地产愈大,向国家缴纳的税愈多,所以他们准备利
用发展庄园的结果来改善国家的财政。但是,他们主张对其他类型的生产—
—如矿业——实行国家控制制度,准备直接使用征募的劳工从事这类劳动并
从产品中获取利润;此外,他们不希望让私人工商业巨头分润这类财源。他
们认为,应把贸易作为分配中国产品的辅助手段来加以控制;因此他们准备
设置官员以监督国内市场的交易,同时建立国营商队携带丝织品前往国外。
由于大地产会引起贫富悬殊,改造派反对它的发展;最后,他们决心采
用控制占地规模的措施。他们主张矿业最好由私营的矿主经营而不受国家的
干涉。他们认为,以本国出产的丝绸换取象玉器和其他小摆设那样的外国奢
侈品,对中国人民没有什么好处,因为这些东西只适用于装饰帝王的宫殿。
改造派也设法阻止商人积累巨额财产,但其理由与时新派提出的不同;他们
希望阻止富商对农民的经济压迫。
这些差别可以通过考察那些主张、执行或反对这些措施的中心人物或政
② 见地图 7;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62 页以下;加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41 页以下;李剑农:《先秦两汉经济史稿》(北京,1957),第 249 页以下。
③ 《汉书》卷六,第 163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 卷,第 40、90 页);卷二九,第 1679 页以
下。
④ 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56、61 页,及第 144 页注 26。
⑤ 《汉书》卷六一,第 2694 页(何四维:《中国在中亚》),第 220 页;何四维:《汉代丝绸贸易考》,
载《戴密微纪念文集》(巴黎,1974),第 2 卷,第 117—136 页。
① 《汉书》卷六,第 735 页;卷二四下,第 1170 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 297 页);加
藤繁:《中国经济史考证》第 1 卷,第 36 页以下。
治家的个人的言论看出。时新派政策的采纳主要是由于桑弘羊(约公元前 141
—前 80 年)的影响。在当时所有的人中,他也许最能看出中国整个经济的问
题和潜力。他出身于洛阳一个商人的帐房,在儿童时代,他已因善于心算而
享有盛名。我们还听说在建立盐铁专卖制时两名大司农的助手脱颖而出。这
两人在盐铁业放开自由经营时发了财:东郭咸阳为大盐商,孔仅则为大铁矿
主。政府把新的国家专卖事业委托给这些具有第一手经营经验的人,实属精
明之举。两人都往返于全帝国,组织新的专营机构。孔仅于公元前 115 至前
113 年被任命为大司农。①
还有其他的人不相信新方法的优点。没有人会怀疑卜式的爱国心,他几
次捐款资助皇帝进行战争。他因这些捐赠而曾被封爵(公元前 120 年),他
曾是中央政府提名为齐国丞相的几个候选人之一。公元前 111 年,卜式被任
命担任帝国的第二个要职——御史大夫;但不到一年,他便被贬谪。他曾经
举出理由批评国家控制的矿业生产,并为他表示的疑虑付出了代价。②董仲舒
(约公元前 179—约前 104 年)是因对汉代哲学作出贡献而更为有名的另一
个批评时政的人。他反对时新派政治家的经济政策是基于道德方面的理由;
他认为这些政策会使贫富更为悬殊,使农民的命运恶化。③
外交事务和殖民扩张
武帝朝制订中国政策的政治家们象注意组织经济那样注意外交事务;在
这方面也出现了从消极态度转为积极主动的明显变化。①这时,帝国已强大得
完全能够发动深入亚洲的远征;并能重新建立、重新装备和延长北方的防线;
在新进入的领土设郡;向海外派远征军;以及在以后称之为丝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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