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秦汉史





庭”,而是“公平”、“正直”之义。
② 即“司直”,见毕汉斯:《汉代的官僚制度》(剑桥,1980),第 8、12 页。关于皇帝审理案件,见何
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94 页以下。
③ 关于公元前 154 年的叛乱,见上面第 2 章。又见何四维:《诸王之乱》,《法国远东学院学报》,69(1981),
第 315—325 页。
④ 关于诸侯或贵族,见上面第 2 章《侯与爵》和第 8 章《县级官员》。



说明,这些官署是由精通法律的人组成的,但它们行使职能的方式则未提起。
这些官署中的最高级的贼曹就是如此;贼曹设在首都,由皇帝的亲信官员—
—尚书——组成,负责审理疑难案件,也许还协助廷尉办事。
为了防止地方官在司法上的专断,中央政府对其加以正规的控制。①第
一,地方官的全部行政处于刺史的监督之下,头一次任命刺史是在公元前 106
年。这些官员直属于御史中丞,巡行他们负责的广大地区,按规定于每年十
月向中央报告那里的情况。要求他们检查的内容中有一条是审查文官提出的
裁决是否公正,可是一个严重的危险在于他们与地方豪族勾结而损害小民的
利益。除去刺史的正常巡察之外,有时还有廷尉派出的仲裁者的私访,其明
确的目的是作出公正的裁决,或有皇帝派出的以纠正不公正裁决为任务的特
使。最后,被告人和他的亲属还可提出申诉,但史料没有提供关于这个问题
的更详细情况。②
司法也能在私人领域即广义的罗马法家长权通行方面和报仇方面量刑。
家长虽有权力处罚家庭成员,但至少在理论上他不能伤残和杀害他们;即使
处死奴隶也要提交县令办理。③报仇对孝子和忠臣来说是一种神圣事情,经典
中曾予以强调,但国家则对此深感不安,尽力防止这类事件发生,对犯报复
罪的人的惩罚,在我们所研究的这个时期快要结束时越来越重;它能株连家
庭成员,但史料表明公众总对被告表示同情。
关于地方长官在民法范围内的职能,我们知道的很少。买卖重要物品如
土地、奴隶、牲畜等的契约,必须有一份副本上交当局存档,这主要是因为
这类事对纳税很重要。④我们还知道有关土地的争议有时要听县令解决;从记
载的上下文看,似乎县令在这类案件中的作用与其说是法官,不如说是仲裁
人。可以设想,在早期是有土地登记册的;还发现了几张相当精细的地图,
但我们不知道县衙门或更低级的下属单位是否也有这些地图。①


















①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91 页以下。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9—80 页。关于刺史,见上面第 7 章《郡的下属单位》和第 8 章《郡级官
员》。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88 页以下;何四维:《秦法律残简》,第 56 件、58 件、86 件文书,释文
第 18。
④ 何四维:《汉代的契约》,收于《中国的法》中,兰孝悌编(佛罗伦萨,1978),第 11—38 页。
① 公元前 168 年以前的遗存地图,见鲁惟一:《近期中国发现的文书初探》,载《通报》, 63:2 — 3(1977),
第 124—125 页。



司法程序

司法程序的构造非常明瞭。②亭长(常由退役军人担任,游徼的下属)掌
管捉捕罪犯和嫌疑者。捉捕之前要经过仔细调查,包括检视脚印。③对嫌疑者
先拘留后审讯,用严刑取得必要的口供;行刑一般是用棍棒打臀部和大腿。
但是法官常被告诫要慎于用刑。④朝廷经过长期的讨论后,决定了在一次审讯
中敲打的次数,法典中还详细地规定了棍棒的尺寸和重量。⑤审讯嫌疑者时常
借助于事先准备好的一套讯辞。证据使用书面的形式,而且还使用证人当面
对质的办法;证人常和被告者的家属一同被拘禁。⑥
当获得了必要的口供时,罪犯就被判可以抵罪的刑罚,但我们不知道使
刑罪相当的案例,如有斫断偷窃犯的手的案例。在地方官很难做到量刑正确
时,就把案件上交给上级当局以求最终判定,有时甚至上交廷尉。
看来地方官有全权使用一切刑罚,包括死刑在内;只是到了更后来的几
个世纪,属于死刑的案件必须得到中央政府的批准才能执行。
以上所说的司法程序有一个一般性的例外。这就是指在逮捕某一特殊社
会集团的成员时必须得到皇帝的允许。这个集团起初只包括上层贵族和高层
官员,但从长远看,在本文讨论的时期很久以后,它实际上包括了整个绅士
阶级。①
对所谓罪大恶极的案件,无论如何也不能特赦。这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
反对君主及其宫殿和陵墓,破坏国家安全,亵渎宗教圣地等等。这样的罪由
于性质严重,叫作“大逆不道”或“不敬”(有时包括乱伦行为的“鸟兽行”)。
犯了这种罪的人一定被判死刑,而且常处以酷刑;他们的近亲被斩首,其他
的亲戚和下属被罚作奴隶或流放。②
对一定年龄之外的老人和少年有特殊的规定,他们在监狱里受到温和待
遇。他们不戴枷锁,对他们的处罚据法律规定可以减轻;只要不是大罪甚至
可不追究。对妇女也有特殊的规定,她们被罚作的劳役不同于处罚男人的劳
役。她们还被允许雇人代替她们服只有几个月处罚的劳役。③









② 关于这些程序和术语的说明,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2 页以下。关于一件可以划分为民事的或
刑事的案例的文献性论述,见何四维:《公元 28 年的一件诉讼案》,收于《赫伯特?弗兰克汉学和蒙古学
祝寿论文集》中,包尔编(威斯巴登,1979),第 1—22 页。
③ 《睡虎地》,第 264、267、270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 20—22)。
④ 《睡虎地》,第 245—246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释文 1 — 2)。
⑤ 例见《汉书》卷二三,第 1100 页(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337 页)。
⑥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72—80 页。
① 关于特殊集团的概念和特殊对待的例子,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85 页以下;又见上面《总的
原则》一节。
②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56—204 页。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98—302 页。



刑罚的种类

早期传统的中国知道的刑罚有三种:死刑、肉刑、徒刑(艰苦劳役)。④
它不知道把监禁作为惩罚,监狱用作在审讯过程中和执行判决之前囚禁嫌疑
者和罪犯的地方。
死刑一般是斩首,叫作“刑人于市”,死刑还可以用更丢脸的陈尸或枭
首的方式来执行。其次是用铡刀腰斩。最后是“具五刑”,这是使罪犯在被
处死之前受到可怕的断肢之刑,这种残忍的刑罚是对犯了属于滔天大罪的人
们用的。公元 6 世纪左右,死刑中又添了一种绞刑,另一方面,腰斩之刑虽
列在法典,但已不再使用。
肢体(肉刑)的刑罚起初有刺面(墨)、割鼻(劓)、断一足或双足(劊?br /> 等,但后来逐渐不用。到了公元前 167 年,这些刑罚正式废止而代之以杖打
多少不等的笞刑,甚至连笞刑也逐渐减轻。①这些刑罚的名称虽继续使用,但
其形式却变了。另一种偶然使用的肉刑是阉割(宫刑),常用它来代替死刑。
最常用的刑罚是不同年限的苦役(徒刑),②在服劳役之前一般是先施笞
刑。还使用了一些已不再实际执行的古代术语,如“鬼薪”,意思是“取薪
以给宗庙”;“城旦”,意思是“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③而实际上是
被判处 1—5 年的艰苦劳役;城旦还可能加重到剃去须发,有时还戴上脚镣和
颈锁,因而有“钳子”这个称号。
一般说来,服劳役的罪犯只在中国本部从事公共工程的劳动,如筑路、
修堤和挖河等,有时也参加预修皇帝的陵墓;很少被送到边境,虽然在施行
大赦时也有使被判死刑的罪犯参加戍边的事例。④有时还使刑徒和官奴隶一同
在国家的矿山与冶炼工场劳动。
妇女也同样可判处服劳役,但她们的任务和男子不同;原来似乎是做舂
米和筛米的工作(白粲),在秦律中对舂取精米的数量有详细的描述,这可
能对她们也是适用的。①关于以后发展的情况,则不得而知。
大赦间或颁布,秦代的详情我们不知道,汉代则一般是在有喜庆事的时
候施行,如皇帝即位。大赦或扩及所有的罪犯,甚至包括死囚,或只限于某
些集团或某些地区。对死刑犯可减死一等,服最重的劳役。其他的人是解除
他们的囚犯身份,但仍须给政府劳动,直到刑期结束;但是,他们不再戴着
锁链穿着“赭衣”了。②


④ 关于这些刑罚的详细情况,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02 页以下。
① 《汉书》巷四,第 125 页(德效骞:《汉书译注》,第 255 页;《汉书》卷二三,第 1097 页(何四维:
《汉法律残简》,第 333 页以下)。
② 中、日的一些学者们认为,公元 167 年以前的所有徒刑都是终生的;见何四维:《秦法律残简》引言,
第 16—17 页和注 8。
③  “城旦”这个辞中的“旦”字的真正意思仍不明瞭。
④ 这些人是因大赦而在特定的环境下劳动,以此完成对他们的课刑;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131
页、147 页注 9、240—242 页;鲁惟一:《汉代行政记录》第 1 卷,第 79 页。
① 《睡虎地》,第 44—45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29—30)。
② 关于汉代的大赦,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25—250 页;马伯良:《慈惠的本质:大赦和传统中
国的司法》(檀香山,1981)。关于公元前 205— 公元 196 年之间的一系列大赦,见鲁惟一:《汉代贵族
爵位的等级》,第 165—171 页。



秦汉时期,“赎刑”的情况很普遍;“赎”这个辞也用于奴隶买回“自
由”。③从秦律中多次提到“赎”,可见“赎”一定是经常容许的,秦律容许
赎“流”、④“徒”、⑤“墨劓劊薄ⅱ蕖肮雹叩刃蹋踔量墒晁佬獭"喽院捍?br /> 来说,文献材料则没有那么明确。⑨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可以被处以“赎刑”,这种刑罚等于一大笔罚金;
但罚金的数额不明。甚至对交不起赎金的罪人也不施刑,因为他可用每天 8
个钱的比率(如果政府供膳食,则每天 6 个钱),①和刑徒一起给政府劳动来
抵偿。在汉代,这个最后的条款可能不用了;史学家司马迁就是因为交不了
赎金而受宫刑的。②汉代还有这样的事例,地位高的人可以用实物来赎罪,如
用马或几千竿竹子。③
一个更普遍的赎罪办法是让出一个或二个爵的等级。不仅皇帝遇上喜庆
事赐给男性居民一个或二个爵位,而且为了填补国库,这类爵还可出卖,并
且明确地招徕说,这类爵可用来赎罪。④可惜的是史料仅提供了不多的事例,
20 个爵位中两个最高爵位的持有者可以交出他们的爵位来赎罪。⑤后来二十
爵制虽不通行,但赎罪的惯例对文官还继续适用,在法典上(如唐代的法典)
明确提到官吏可“以官赎罪”。在所有的案例中,赎罪的官吏都降为平民。
赎刑和罚金不应相混。就史料告诉我们的来说,秦代的罚金有两种。一
是对官吏在公事方面犯轻罪的罚金,即处以长期或短期的劳役或兵役。这种
情况在汉代还继续存在,但名称和数额都变了:罚金不再是“赀”而是“罚”,
所罚的不是甲胄而是其它的东西,即必须交出几盎司的黄金。⑥
在秦代,流刑看来是一种正常的刑罚,当时的流放者被遣送到新征服的
西蜀地区。①但在汉代,流放要少得多。对被废黜的诸王的惩罚是强迫他们居
于内地,赎死罪的人和犯大罪被处死的人的亲属则被流放到边地,或是西北
(敦煌)或是极南(现在的广东省或越南北部)。②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情况
不同于古代希腊,而类似于沙皇俄国,中国的流放者被押送到帝国境内的流


③ 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 208 页;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第 419 页注 102。
④ 《睡虎地》,第 9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72)。
⑤ 《睡虎地》,第 84—85、 143、 178、 179、 200、 23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C20、D52、
D94、D136、D164)。
⑥ 《睡虎地》,第 84—85、152、164、231 页(何四维:《秦法律残简》,68、D3、D25、D164)。
⑦ 《睡虎地》,第 20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