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理宝藏论+明性法师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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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二·妨害量之因相亦有二:
寅一·因明:前期学者之主张:
【如乌鸦许是白色,谓实事不相违常。】外道自在派有一说:如现见大多数乌鸦为黑色,然可能百中有一是白色,实事之功能错杂故,虽瓶等大多数是无常,然而,自在等产生唯一常。彼故观见瓶等最后相续坏灭故,这些虽成立无观待因,自在等是自然而生故,所作性之因不成立是常因,以其不现见最后相续坏灭之故。不成立无观待因之无常故,虽成立实有之因相,亦当不成立无常之所立宗,彼故,适用于异品因故是未定因之说法。
寅二·破斥前期说法有三:
卯一·观前期说法不应理:
【彼因若非能作义,是无实故义相顺,彼能转变常丧势,若无转化违能作。】自在派等欲许‘常’彼为何?若是非能作义,则常虽假设‘实有’,然‘无实’之名故是无须诤论。倘若‘常’是能作义,则彼能作业之时,从前‘常’之自性转化,则转成无常,丧失‘常’之势力,若不转变,则相违能作义,别‘不能作义’之外,无转变之故。
卯二·成立妨害量因有三:
辰一·设立因相:
【任何无作彼无实,如虚空常能作空。】任何彼能作义性空,应存在性空,如虚空。自在派等常亦能作义,性空谓之。于异品‘常’破除‘所作性’‘实有’为因相故,是妨害量之因。
辰二·认定结合义有三:
巳一·有法
巳二·所立
巳三·因相
巳一·有法有二:
午一·自宗:
【有法是常之遣余】有法:承许彼自在常等名声,认定义自相。
午二·破斥他宗有二:
未一·欲许自相为有法之破斥
西藏某些学者,唯‘住于所知,克除坏灭’…即实义,谓是有法,曰:成立常之自相,为所知之说法,非法称论师之旨意,前已述及。
未二·欲许声义为有法之破斥
有一说:声义是有法,应不应理。单独‘声义’无相属能立能破所作之自相之故。
巳二·所立宗:
【遮实事性所立法】所立法,虽乐许了知非所摒除之颜色之义,‘所作性’或‘实有性’之空是遮无性。
巳三·因相之义有二:
午一·宗法
午二·成立遍相
午一·宗法有三:
未一·破斥他宗
未二·诠自宗
未三·断诤
未一·破斥他宗有二:
申一·破斥现量之成立:
【谓宗法现量证成】有一说:常顿时渐次之能作义性空,欲许成立宗法现量。破斥根本实事‘常’为不变之分别和所破事转成作义者之分别,认定二分别相违。间接从自证识之领验力,成立二境相违,谓‘常’克制能作义之说法。云:此不应理。
【缘所破生量不需】于能破者缘持所破斥事物产生正量不需要遍相之故。
申二·欲许成立唯一自证识之破斥:
【某谓经验知是一】有一说:常‘能作义性空’之宗法,经验了知常‘不变’,自证识之证成彼常之境不变之相故。若唯‘转变’克除之,则亦克除顿渐之能作义故谓证成唯一自证识。曰:不应理。
【非变成邪知见性】经验上认知常‘不变’之分别,成立自证识故。若克除顿渐之能作义者,应不可能产生外道所主张常是作用者之邪见,唯一自证识克除‘常’为能义者之故。
未二·诠自宗:
【彼故刹那之性空,灭能作义成立因。】彼有二:
申一·设立因相:
任何不变性为无顿渐之作义者,喻如虚空,自在派等主张之‘常’亦属不变性,谓能遍不可得因。
申二·成立法有二:
酉一·宗法
是敌论者承许‘常’为不变性。
酉二·不变性(即常)
周遍于无顿渐之作义者,应成立遮阻他一方,如是常…不变;若是俱时作义则为同时,若作业后而设置(常),则‘作用’与‘设置’之际二者存在差别则应成无常以变化之故。复次,若一次之作用即一切事物皆作,则未来之一切事物应呈现于现在,以其同时所作故。然若亦可(许)后时作用,则丧失同时作用之效力。倘若常性是渐次能作义,则从先时不作之时际乃至后时作用,其间若是变化性应成无常;若是不变性,则后时亦应不能作用,从先时迄不变性故。法称论师云:‘云何能作义,于此真实有,彼渐次与否,违故为刹那。’
未三·断诤有二:
申一·遮阻(能作义)断金‘常’之际不剔除作义:
【诸自性常既暂时变故,谓作义应理。】虽‘常之自性’不变性,然而暂时变化故,谓能作义。云:不应理。
【二者相同违二法,若是相异违作用。】常之自性与常之暂时相二者,若为同一体,则相违变化与否二分法,若是相异则暂时(变化相)为无常性,虽是能作义,然而自性常故当不能作义。
申二·断除…‘常自性’与‘能作义’不相克:
【若谓虽无刹那灭,转成粗相为实有。】‘常’虽无刹那灭,然而转成粗相,能作实有之故。
【首先若无刹那灭,岂有粗相之转成。】若从最初无刹那灭,则后时亦转成粗相应相违,彼第一刹那生,第二刹那住,第三刹那不住之自性;若于第二刹那丧失势力,则阻碍住于第二刹那之自性,而成立刹那灭之道理。若第二刹那不丧失势力,则从住于第二刹那之第二刹那,转成住于第三刹那。以其不住于第三刹那之故,则非住于第二刹那。从彼之旨趣刹那‘安住为非有,最先不灭终不变。’经庄严论之说,余诸多断诤,若了知刹那灭真实成立,自行解脱故不须断除。
午二·成立遍相:
能作义性空故周遍所作性或实有唯空。
【经由遮除能作义,成立周遍无实性。】实体之定义是能作义,彼克除常故,当成立常遍满无实体,喻如:虚空。
辰三·认定之因类有二:
巳一·云何因类?
巳二·断‘无观待’、‘妨害量’二种。
巳一·云何因类
若灭除‘实有’或‘所作性’之定义则是灭除其实义。若灭除其名相则是灭除名言。
巳二·若谓‘无观待’或‘妨害量’任一当成立遍相故,且二种无实义。
【净除妨害量之道,诠述无待非旨趣。】有一说:‘无待’解脱为净除妨害量之道。非法称论师之旨意。
【邪见之二相对治,彼故亦有二相因。】关于‘无待’,某些外道,欲许诸实体若与‘灭因’相会合则坏灭,若不相会合则不坏灭,若承许坏灭则不观待因,当成立自灭因。‘妨害量’,自在派与吠陀师等欲许是‘实体’,虽与坏灭缘相会合,而不坏灭。彼实体无灭性,谓观察‘能作义’与‘不能作义’后而破灭之。彼故,于承许坏灭不摄入妨害量,与欲许不坏灭不摄入无待因故,是相异境。
壬二·确定彼生相属关系有三:
癸一·驳斥他宗
【谓因果立五渐次,极成过故不应理。】某些学者认为:因果现量能确立五渐次,首先不缘取因果二者,其后缘取因,其后缘取果,彼后颠倒因故,不缘取因,尔后,颠倒果故,不缘取果等五渐次。唯‘此说’应不确定,暂时性之随行遮阻,如:鼓声与日光亦有之。若确定自性之随行遮阻,则摄集于三渐次性。然而某些学者,若谓从现见因果二者,其后,不现见因,其后,不现见果谓确定三量之说法。因果二者不可能于同一时现见。若渐次地现见因果,则现见二者,与不现见二者,形成四种。复次:彼非唯‘暂时性’随行、随遮,若确定自性随行、随遮,则应无相违。法称论师亦云:‘常无待因故,能力难了达。’若实有,则当不成唯‘实有之随行’之名。若遮反所立法则须遮反因相之虚体性。有一说:此应未定。以确立虚体之三量,不能立产生烟,当不成立从火而生。唯‘克除非彼而生’名,当不成立从彼而生。如烟之声义,克除‘从非火而生’,故当不成立从火而生。云:不应理。烟之声义是无实性,譬喻岂能相似?若是一实体克除从非彼而生,则是成立从彼而生,如所作性克除常故,则成立无常。有一说:烟从火而生,成立现量故,不需要余他一能立因果谓之说法。亦不应理;现见火烟同时非因果,从现见前后确立因果亦不违越三渐次。关于‘现见烟生’是唯独‘烟’,不需观待于火。
癸二·诠自宗有三:
子一·因果总相之定义
子二·能确定因果量
子三·彼诸断诤
子一·因果总相之定义
【因果是能所饶益,亦作近取俱生因。】因果二者,无总相,若各自分析:因之定义‘是饶益他法’。果之定义,‘他法之饶益’因亦分为二:
A:近取因:是饶益于果之体性。
B:俱生因:饶益于果之差别。彼故,种子之定义,亦若与缘件相遇,则能生果,西藏学者有…说:谓‘能产生果作用’为不应理,以其唯独种子,无功能故。释量论云:‘故各别无能,合则有功能,谓彼诸是因’之说。
子二·能确定因果之量:
【彼亦随行随遮之,方式三渐次二相。】
A:不可得之前行三渐次具差别,首先:于净地由火烟二者,可现不可得于现见火之分别心时认取火之遣余。尔后,现见烟随生之分别心认取烟之遣余后,此现时之烟若无先前之火则不生,俱分别觉识心能确立因果相属。
B::复次:可得之前行三渐次。首先:不现见产生果(烟)尔后不现见能生之因…火,其后不现见产生之果烟三者。‘此’是前际不定因,关于‘前者’摄入后际不定因,依‘前’‘后’二者亦是三渐次。法称论师云:‘任一若见、见不见,若彼不见为不见,至于是彼结果性,无开示士夫亦知。’等故叙说,随行、随遮二者,是二者之旨趣。心和树或境与意识等等诸不能确定因果三渐次者。某些乐许谓:观待前后故,成立因果三渐次,然而应以遣余性方式能确定彼诸因果关系。释量论云:‘何类从何成,无别如火薪,余未见因者,正知由彼成。’
若如是,前时不可得因,既克除从余因生,成立不可得果之虚体。前时‘无’和后时‘生’二可得因之克除‘根本不生’与‘从无因生’后,而成立果之随行故,克除三种边见因果之定义;成立随行、随遮二者故,当成立随行果之三渐次和随遮果之三渐次。
子三·断诤有三:
【不成定义极成过,余错觉故不害此。】
丑一·前时不可得故,不成立果虚体,可能不适于如是果。
若谓虽现见产生唯‘彼果’,然而应不克除从不可现前后世之其他因而生,于痛苦和快乐产生业或病苦之感受,犹如魔和佛?虽不克除于不可现之火烟,如是设立等等,然而在此成立以自性非隐蔽之火烟因果故,无过。
丑二·极成过
若谓:非因果之根茎变化和昏闇或果之总相和因之别相,既从相异相而作随行、随遮之故,应成因果?昏闇:不作根茎之变化,和不能随行随遮作根茎变化虚体现相及随行、随遮,现见如彼昏闇及作随行、随遮,果总相和因别相,应无过份遍相,从‘所知之烟’和唯仅‘所知’名二虚体,首先所知之烟是果性,第二唯‘所知’无虚体故,不适于定义。
丑三·断除余颠倒有二:
寅一·从非因不生
寅二·若从非因生则成立前后之因果
寅一·从非因不生有二:
卯一·破斥欲许从非因生
现见从非火蚁蛭顶生烟,或非种性牛粪生青莲花,或从绵羊角生茅草等等未确定。
【任何从非因而生,是彼则非彼之果,外相相似之颠倒,唯止彼名之虚设。】凡非因,彼不生彼之果,彼故,彼蚁蛭顶,若是烟,则应从火而生,若不从火生,则应成非烟,谓之乐许成立唯名。法称论师云:‘若帝释顶上,是火性即火,然非彼火性,岂由彼生烟,烟因自性火,具彼能差别,若烟由非烟,因生则无因。’烟于‘火’和‘非火’二者,错乱虚体故。应非彼二者之果,与不由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