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
笔毖辖仿粑逞黄唤鍪窍蚨裣疤粽剑沂且恢址炊酝夤致哉叩陌胧?br /> 但是,太平刑律有些规定过于苛重,并带有浓厚的封建等级制和落后迷信的东西。如对打架、饮酒、吸水旱烟、超过三周不能熟记《天条书》等,都列为大罪,处以死刑;属下谈及天王后宫后妃的名字、位次,以及见到后妃不低头垂眼的,都处死刑。这种刑律加剧了内部矛盾。
刑罚有枷、杖、死刑,没有徒、流刑。死刑还沿用了古代一些酷刑,如点天灯、五马分尸等。
6。婚姻家庭立法。
④ 张汝南:《金陵省难纪略》,《太平天国》第4 册,第716 页。
⑤ 《醒世文》,《太平天国》第2 册,第505 页。
⑥ 《金匮商凭》,《太平天国》第2 册,第874 页。
① 《奉天诛妖救世安民谕》,《太平天国》第1 册,第160 页。
②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28—230 页。
③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28—230 页。
④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28—230 页。
① 《太平天国》,第1 册,第68 页。
② 同上书,第3 册,第225 页。
太平天国提倡男女平等。从起义开始,妇女就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可以参军打仗,出任文武职官,以至将帅,官阶与男子平等。在有些城市设立“女营”、“女绣锦衙”等组织,吸收妇女参加和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关于婚姻,提倡一夫一妻制,并以法律形式肯定“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废除封建买卖婚姻及“一切旧时歪倒”。结婚,一般由乡官发给“合挥”(结婚证书),在教士主持下举行婚礼。允许寡妇再嫁。并严禁娼妓、纳妾、买卖奴婢、缠足、溺婴,要求“安老怜幼恤孤”,严格保护妇女的人身权。但离婚是不准的。
在家庭关系上,曾提倡禁欲主义。起义一开始,为防止淫乱, 规定:凡参加起义的男女都分别编入“男营”、“女营”,不许男子径进“姊妹营”和“私相授受”。除诸王外,已婚者不许同居,未婚者不许婚配,违者严惩。定都天京后,企图把这种办法强行推向社会,因遭群众反对,不得不在咸丰五年(1855)正式准许男女团聚婚配,全面恢复家庭生活。
太平天国婚姻家庭立法中,也有不少封建毒素。如官书《幼学诗》宣传“妻道在三从,无违尔夫主”①等封建思想。法律规定,“凡婚姻必听其师择配,不得苟合”②。更为严重的是太平天国主要领导成员公然破坏他们提出的一夫一妻制,甚至假上帝之命实行一夫多妻制。这些也是太平天国领袖们摆脱不了封建帝王思想的表现。
7。外交政策。
太平天国奉行独立自主平等的外交政策。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在答复英使文翰的信中公开宣布:“天下为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也。彼此之间既无差别之处,焉有主从之分”。“无论协助我天兵歼灭妖敌,或照常经营商业,悉听其便”③。咸丰四年在另一答复中又指出:不但允许英国通商,“万国亦许往来通商,但通商者务要凛遵天令”,即要遵守太平天国的法律法令,并到指定地点办理,严禁鸦片贸易,“害人之物为禁”④。当外国侵略者居心叵测地向洪秀全兜售他们帮助太平天国打清朝,但要求事成之后“平分土地”的阴谋时,洪秀全断然地说:“事成平分,天下失笑;不成之后,引鬼入邦”①,坚决拒绝了外国侵略者的利诱。当外国侵略者撕下“中立”的假面具,帮助清朝军队进攻时,太平天国就英勇地坚决地予以反击,曾打得侵略者“屡受挫败”,“敛兵不动”;武装到牙齿的“洋枪队”,被打得几乎全军覆没;法国将军蒲鲁特和美国的华尔,也在战争中被击毙。这充分表明了中国人民英勇抗击外国侵略者的爱国主义精神。但由于历史条件和阶级的局限性,太平天国的领袖们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对外国侵略者的本性认识不清,看不到他们联合封建统治者以压榨中国人民和绞杀革命的罪恶阴谋,因而对之缺乏应有的警惕,结果吃了大亏。
司法制度① 《太平天国》第1 册,第233 页。
②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50 页。
③ 《太平天国文选》,第83、84 页。
④ 《太平天国答复英国三十条并责问五十条诰谕》,转引自《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上卷第1 分册,第129 页。
① 《李秀成自述》,《太平天国》第3 册,第838 页。
太平天国司法由各级官员兼理。天王为最高裁判者,王、侯、丞相等都行使审判权,各王府还设有刑部尚书、典刑、典牢等专职官员,负责具体的司法工作。在地方,总制和监军都兼理“狱讼”。各级乡官也有权“催科理刑”,“悉设公堂刑具”。②定都天京后,有了一定的诉讼程序。《天朝田亩制度》曾规定:“各家有争讼,两造赴两司马,两司马听其曲直。”如果不服,由上级乡官逐级审理。如“既成狱辞”,军帅须逐级上报,直至天王,天王命军师、丞相、检点及典执法等详核其事,如无出入,再由这些人报请天王降旨主断,或生或死,或予或夺,军师遵旨处决。这种不分案件性质难易和审级的繁琐程序,不可能也无必要完全按其进行。据有关著述记载,“刑人必问供”,具禀侯王,经天王批准,由翼王(石达开)交翼殿刑部尚书盖印,“赴天牢提人处决”①。在地方,一般案件都由郡的长官总制决定。
太平天国在官署“大门走廊内置大鼓两面,凡受害伸冤或要申诉的人均可自由击鼓,要求首长主持公道”②。起诉手续简便,凡有“入告者,随即坐堂,听审颇明允,。。不索讼费”③。审理案件,一般都公开进行,允许人们旁听。据目击者记载:“这些法庭毫无例外地是最严格最公正的。令人憎恶的场面,清朝衙门的。。如施于原告、被告、犯人的酷刑之类,全被废除。原被告两造及证人全都当面对证。”重视调查证据。“囚犯和诉讼人全都具有依法进行辩护的权利”④。公正判处,“所有的审判全都以是非曲直为准则,而不拘囿于条文,因此很少发生欧洲法庭中因法律上的专门术语及诡辩经常所导致的显然不公正的现象”⑤。
在处理重大案件时,一般要召集群众大会或发布文告,说明罪犯所犯罪行及为什么惩罚,有时还让罪犯当众坦白认罪,以教育群众。
太平天国有时也秘密审讯,甚至假借天父下凡审判。这是落后的一面。
②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第1 册,第322 页。
① 《贼情汇纂》,《太平天国》第3 册,第266 页。
②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第457 页。
③ 《养拙轩笔记》,引自1979 年7 月20 日《光明日报》载《法庭上人人平等》一文。④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 页。
⑤ 呤唎:《太平天国革命亲历记》下册,第456—457 页。
第三节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1912—1919 年5 月4 日)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设与改革(1912 年元旦—3 月)
(一)主要立法南京临时政府一成立,就很重视其法制的建设与改革。它以孙中山的三民主义,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天赋人权”和“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为指导,在短短的三个月内,除颁布了《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外,还制定了30 来件除旧布新的法律、法令。主要有:1。行政法规。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后,为健全组织,统一官制,先后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各部官制通则和陆军、外交、内务、交通、教育、司法等部及各局官制,规定了中央行政各部的组织,部长、次长、司长和各科的职责权限,以及各级官员分别委任办法。强调选用官员“唯才能是称,不问其党与省”①。命令撤销初在各地方设立的“军政分府”,将各省都督府所属之行政各部改为“司”,主管民政、财政;军事由另设的司令部专管,使军、政分开。经参议院同意或议定,正式公布了《南京府官制》、《参议院法》(18 章,105 条)等法律。同时发布了革除前清官厅中关于“大人”、“老爷”称呼的命令,指出:“官厅为治事机关,职员为人民之公仆,本非特殊阶级,何取非分之名称。”规定以后均以官职相称,民间普通称呼为先生或君①。
2。保护私有财产,振兴实业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为“安民心而维大局”,重视保护私人财产。
1912 年1 月28 日,内务部发布《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人民财产房屋,除经正式裁判宣告充公者外,勿得擅自查封”。后又明确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以及确未反对民国的前清朝官吏,其财产均归个人享有;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的现任清朝官吏,其财产归民国政府保护,候本人投归民国时归还本人②。没收已入民国范围的清政府官产,查抄仍为清朝官吏而又反对民国政府、虐杀革命人民者的财产,归民国政府所有。
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实业为民国将来生存命脉,。。不能不切实经营”③。故在中央设立实业部,在省设立实业司,并先后颁布了“慎重农事”令和一些发展、保护实业的规章和办法。如允许并鼓励人们自出资金兴办实业,鼓励农垦,保护民族工商业,勉励华侨在国内投资,并协助维持一些有困难的企业等等。反映了资产阶级力图发展民族资本主义的要求。
3。维护人权、严禁贩卖“猪仔”法令。
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先后颁布了《通令开放蛋户、惰民等许其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文》、《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令广东都督严禁贩卖猪仔文》和《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等。令文从“天赋人权,① 《孙中山全集》第2 卷,中华书局1982 年版,第19 页。
①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 号,《辛亥革命资料》,中华书局1961 年版,第216 页。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6 号令示,《辛亥革命资料》,第42—43 页。③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8 号,《辛亥革命资料》,第59 页。
胥属平等”的资产阶级人权观出发,反对封建等级压迫和“无理之法制”,宣布取消清律对各类所谓“贱民”的特别限制和歧视,规定:水上居民(蛋户)、惰民、丐户、义民(奴)、优倡、隶卒等均享有选举、参政、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一切公民权,不得稍加歧异。严格禁止买卖人口,令文要求以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不得再有主奴名分”①。令文反对帝国主义蹂躏我国人民,把大批华人当作“猪仔”贩卖出国,致“陷入沟壑”。为“尊重人权,保全国体”,特令有关方面严禁、妥筹杜绝贩卖猪仔和保护侨民办法。这些法令反映了当时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的奴役,维护民族尊严,以及广大侨胞的要求。
4。维护治安、整顿军纪法令。
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不久,就以南京卫戍总督和陆军部名义颁发《告示》、《维持地方治安临时军律文(附军律及示谕)》等条令,严禁任意掳掠、强奸妇女、杀害无辜良民、擅封民屋财产、抢劫民财,违者枪毙;勒索强买、私斗杀伤者论情抵罪;私入民宅、行窃、赌博、纵酒行凶者罚;严禁私募军饷,违者严惩不贷。并“示谕”:“倘敢在外滋事,即属不法军人,定即按律惩办。。如有匪徒假冒,一律严拿重惩。”②孙中山在即将解职之前,还以临时大总统名义发布了《令各都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电文》,指出各地存在的种种不法行为,特申准许受害人“按照临时约法来中央平政院陈诉,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经调察确定,立予尽法惩治,并将罪状宣告天下,以昭儆戒”①。但是,其效果甚微。
5。改革司法法令。
第一,禁止刑讯。禁止刑讯令文揭露了前清刑讯的残酷和野蛮:“日糜吾民之血肉以快其淫威。”规定今后“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宜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并要“不时派员巡视,如有不肖官司,。。,重煽亡清遗毒者,除褫夺官职外,付所司治以应得之罪”。②第二,革除体罚。禁止体罚令文指出:“体罚制度,为万国所摒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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