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
武昌起义,各省各地区纷纷响应,宣布成立军政府(或都督府)。随着形势的发展,客观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政府,作为领导革命的中心。然而在组织中央政府问题上,出现了最早起义的武汉和同盟会本部所在地上海两个中心。两地几乎同时发出函电,邀请各省派代表商讨组织中央政府,经过频繁的电报、书信往返和激烈斗争,最终确定在汉口英租界召开“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井推举谭人凤为议长,制定《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国家政治制度,采取总统制。但会议正在进行时,出现了新情况:一是武汉战争节节失利,武昌陷于清军包围之中;一是起义者于十月十一日(12 月1 日)光复南京。于是会议改在南京继续进行。十一月初六日(12 月25 日),孙中山回国。初十日,召开临时大总统选举预备会。十一日,进行正式选举。到会代表共17 省,规定每省只有一票投票权。选举结果,孙中山以16 票多数当选为临时大总统。十二日,在孙中山的提议下,代表会决议改国号为“中华民国”,改阴历为阳历,宣布1912 年为中华民国元年。1912 年1 月l 日,孙中山在南京宣誓就职。1月2 日,会议重新修订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增设副总统,将原5 部增为9部。3 日,复选黎元洪为副总统,通过孙中山提出的国务员名单。至此,临时政府组成,宣告中华民国正式成立。
南京临时政府的政治体制,是仿效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由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系统所构成,即立法机关(临时参议院)、行政机关(总统、行政各部)、司法机关(中央审判所)所组成。但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只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中央审判所之权”,并未具体规定司法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因而南京临时政府实际是由行政和立法两部分所构成。
中央政权机关南京临时政府中央政权体制,大致可分为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直属机构和军事机构。
(1)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代表选举产生。大总统的主要职责有:(1)统治全国之权与统率陆海军之权;(2)任免国务员、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及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等权,但须经“参议院之同意”;(3)向参议院交议或提出咨询事件,行使复议权。即总统对参议院的议决,如不同意,可在10 日内声明理由提交复议,“参议院对于复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2/3 以上的同意,仍执前议时”,必须执行①。副总统协助大总统工作,大总统因故不能视事,受大总统的委托代理职权,因故去①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4、5、6、14、2、3 条,《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1 月29日,第1 号。
职时,得升任之。
(2)直属机关。据有关材料记载,大致有法制局(院),印铸、公报、稽勋三局。其中稽勋局是临时性的,它的主要任务是:“对于开国之役,调查应赏应恤之人,分别应赏应恤之等,详订应赏应恤之条”①,事毕即应取消,给赏给恤,具体任务,移归内务部办理。
(3)行政各部(即内务、外交、陆军、海军、司法、财政、实业、交通、教育九部),为管理国家军政事务的执行机构,直隶临时大总统。各部设总长、次长各1 人,分管该部工作。据有关不完全的材料记载,各部分别设局、司、处或厅、局或厅、司或处、司及直辖机构。司、局下分科办事。
(4)军事机构,除了陆军、海军两部外,还有参谋本部、大本营、南京卫戍总督府等。
参谋本部是负责军令的机构,1912 年2 月6 日成立,由各省派员组成,设总次长各1 人,下设总务、陆地测量及1 至4 局。
大本营为元首兼陆海军大元帅的战时组织,全称“大元帅大本营”,系战时特设的最高指挥机关。下设兵站总监、兵站次监、作战局、兵站等。主要成员大都由参谋本部人员兼任。由于大本营系临时特设的军事最高指挥机关,据1912 年3 月27 日《大总统令参谋本部裁撤大本营名目文》中说,“民国统一,战事终息,大本营名目,应即取消”②,可见成立时间很短,大概在3 月下旬就撤销了。
南京卫戍总督府是统辖南京卫戍勤务的机关,设总督、参谋长管理全府事务。所谓卫戍勤务,除指一般警备外,并“监视卫戍区的陆军的秩序、风纪、军纪,保护各种陆军建筑”,“指挥区内驻屯军队,直接管辖区内宪兵、要塞等。遇有紧急情况时,得对不受管辖的部队径行命令,必要时,经与参谋部、海军部协商妥恰后,可调遣兵舰炮船”①。
立法机关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机关为临时参议院。在临时参议院成立前,是武昌起义后组成的“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各省都督代表联合会名义上是一般民意机关,实际上具有最高权力机构的性质。从宣统三年十月初五日(1911年11 月25 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起,到1912 年1 月28 日临时参议院成立止,共计存在75 天,在完成建立共和制度初步任务后结束,其余未完成的任务由临时参议院继续完成。
临时参议院是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设立的,是行使立法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各省都督府派参议员组成,开会时每省3 人中只有一票表决权,议员用无记名投票选出正副议长主持会务。成立时议员为43 人,其中同盟会会员33 人,革命团体贵州自治学社1 人,与革命有密切联系的绅士1 人,立宪派8 人。同盟会会员林森、王正廷为正副议长。
临时参议院议事方法,一般“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对于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非有到会参议员2/3 的同意,不得议决”。议决事① 《大总统咨参议院设文稽勋局文》,《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民国元年)2 月23 日,第20 号。②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27 日,第49 号。
①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中华书局1984 年5 月版,第420 页。项由临时大总统盖印,牵涉到各部或有关部,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如议决事项临时大总统不同意,在10 日内说明理由,交令复议。在复议时,到会议员2/3 以上仍然维持原议,临时大总统必须交各部或有关部执行。
临时参议院职权,一方面议决暂时法律和临时政府预算、税法、币制、公债发行、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以及答复临时大总统咨询事件和检查临时政府的出纳;另一方面对临时大总统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制定官制官规、任免国务员和外交使节,有同意权。
从上所述,可见,南京临时政府政权体制,仿效美国的总统制,但未完善,只有立法制约行政,司法则是一个雏型,而立法机关的议员又非选举产生,则为民主欠缺之处,但它毕竟冲破了君主政体的羁绊,开创了民主政体的先河。
地方政权机关武昌起义爆发后,全国各地纷纷响应,宣布独立。但是,各地独立的情形有所不同,建立的政权机关也不一样,有的成立全省军政府,有的在某地成立军政分府或军政府。如湖南、湖北成立军政府,浙江宁波、江西九江、安徽合肥等成立军政分府,山西大同、山东登州成立军政府,等等。其中也有特殊,如广西南宁成立军政副府。军政副府按性质与地位和分府不同,仅次于省军政府,全名为“省副军政府”。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于“副都督陆荣廷‘驻节’南宁,而他又是拥有实力的人”的缘故①。随着起义形势的发展,有一些省的地区政权逐步统一成全省政权。如四川,最早起义地区是荣县,随着重庆、成都分别宣布成立军政府,后统一成四川军政府。成立军政府的地区相应地建立了政权机构,然而各地所建立的政权机构又不完全相同,如湖北类似总统制,福建类似内阁制等。
从武昌起义到南京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地方政权组织颇不统一,这清楚地说明,人们在探索推翻清皇朝后建立什么样的政权机制来巩固胜利的成果。1912 年1 月,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统一各省所属行政各部名称,2 月电令各省都督,将军政府行政各部改为司,“庶使中央各部与地方各部示有区别”②,开始着手统一地方政权机关。
民国初年成立的政权机关,是按照资产阶级共和制度设置的,具有近代意义的政权组织机制,但由于处在战争环境,各地方政权机构均各自为制,颇为混乱。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正准备制定法规划一地方政权组织,刚刚建立的政权就被北洋军阀袁世凯所窃取,历史进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
① 钱实甫:《北洋政府时期的政治制度》下册,第434 页。
② 《大总统令内务部分电各省都督所属行政各部改称为司》,《南京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2 月9 日,第11 号。
第四节北洋政府的政权机构1912 年3 月,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的果实,在北京建立北洋军阀政权。
随着袁世凯统治的加强,军阀各派明争暗斗,矛盾日益加剧,政机机关不断发生变化,从1912 年3 月至1919 年,经过内阁制、总统制、帝制、内阁制的演变。在这期间,又经过两个大的阶段,即袁世凯统治阶段和各派军阀统治阶段。前阶段由内阁制过渡到总统集权制再到洪宪帝制,后一阶段是恢复内阁制和各派军阀争夺统治权的斗争。
袁世凯统治期间的中央政权机关(一)内阁制袁世凯继任临时大总统,是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所组建的政府,与《南京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的有所不同,不是采取总统制,而是采取责任内阁制。责任内阁制的政权体制由大总统、议会、内阁、法院所构成。1。大总统、副总统。
大总统初名临时大总统,1913 年10 月10 日取消“临时”二字,正式为此名。责任内阁制,大总统不是实际的行政首脑,而是代表国家的元首。大总统任期,最初无明确规定,后来规定为5 年,如再当选,得连任一次。按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统率陆海军,有公布法律、发布明令、制定官制官规、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戒严、任免文武职员、派遣大使公使、代表国家接见外国使节、颁给勋章及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权力,但大总统在制定官制官规、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等方面须经参议院(国会成立为国会)同意,提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经国务员副署,否则无效。副总统协助大总统,在“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在《大总统选举法》中则改为因故去职或“缺位时,由副总统继任,至本任大总统任满为止,大总统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由副总统代理”。若正副总统同时缺位,大总统职务“由国务院摄行其职务;同时国会议员于三个月内自行集会,组织总统选举会,行次任大总统之选举”①。大总统若受参议院(或国会)的弹劾,则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推举9 人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
但是,这种弹劾和审判,不是指违法、失职,而是指谋反行为。这是因为在内阁制的大总统不负实际政治责任,不存在违法失职问题。
由此可见,《临时约法》规定的内阁制,对于总统的权力给予相当的限制。这对袁世凯来说,是格格不入的,只要时机成熟,就进行公开的破坏。2。议会。
北洋政府议会,最初为一院制,后改为两院制,前者名参议院,后者名国会。
(1)参议院。
参议院是由1912 年1 月28 日成立的临时参议院演变而来。同年3 月,袁世凯任临时大总统,在北京成立北洋政府。4 月29 日,临时参议院迁至北① 《大总统选举法》(民国二年十月五日)第5 条,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33 年版。京,取名参议院。按照《临时约法》28 条的规定,参议院于“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使”,无异具有临时国会的性质,是一般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三权分立原则中的最高立法机关,实际上不仅具有立法的性质,而且还是一个“造法机关”,赋有“制宪”的任务。它由各省及蒙古、西藏等各选派5 人,青海1 人组成。在会议进行表决时,各地议员只有一票投票权。其组成人员几乎都是地方实力派的代表。
参议院设正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产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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