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
1。京兆特别行政区政府。
1913 年1 月8 日,北洋政府公布《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1914 年5 月,袁世凯政府内务部呈准将较远的四县划归直隶省管辖,确定顺天府所属为大兴、宛平、通县、良乡、固安、永清、安次(南东)、香河、三河、霸县、涿县、蓟县、昌平、武清、宝坻、顺义、密云、怀柔、房山、平谷等20 县,并规定行政完全脱离直隶而独立。10 月,又决定将顺天府划为中央所在地特别行政区,称京兆。同时颁布《京兆尹官制》,明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称京兆尹公署,行政首脑称京兆尹。
京兆尹公署采取分科办事办法,下设内务、教育、实业等四科。后来增设财政分厅(1917 年4 月6 日改称财政厅),管理区内财政事务。
京兆尹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管理本区巡防警备队,颁行单行法规,监督所属官吏,以及中央政府特别委任监督区内特别事宜等等。
2。热、察、绥特别行政区政府。
热、察、绥三特别行政区,在1914 年7 月6 日未公布《都统府官制》以前,仍沿用清末旧制。热河、察哈尔设都统,绥远设绥远城将军,管理军政和蒙旗事务。民政方面,热河、察哈尔属直隶,绥远则属山西。1913 年5 月曾在热河设立行政公署。《都统府官制》公布后,按新制规定,区别于省制,采取军政合一的都统制。在这种制度下,机关名称为都统府,首脑为都统。都统由中央直接任命,总揽全区军政和民政。都统府由都统、参谋长、参谋、副官、书记官组成,下设总务、军务二处。此外,还设有政务会议、财政分厅(1917 年4 月6 日改为财政厅),其中热河、绥远两特别行政区还设审判处,兼理司法。到了1928 年以后,三特别区正式建成热河、察哈尔、绥远三省,分别成立省政府。
3。川边特别区政府。
川边特别区政府与热、察、绥三特别区政府有很大的不同,设官分职也在不断变化。1912 年8 月为川边镇守使,管理军事。1913 年6 月改为川边经略使,管理行政。7 月改为川边都督。1914 年1 月,又改为川边镇守使,管理军政和民政,成为军政合一的制度。5 月,增设财政分厅,由镇守使兼任厅长。1916 年1 月,又将军政分开,在镇守使署之外另设道尹公署,专管民政,同时将财政分厅划归道尹兼任。这样,军政和民政虽然分开了,但道尹和镇守使之间关系,名义是平行,实际上隶属于镇守使之下,军政权力完全掌握在镇守使手里。为了使这一实际权力“合法”化,以“川边情况特殊,不宜实行军民分治”为由,川边镇守使“特请适用特别区章程”。经北洋政府内务、财政、陆军各部会商,于1916 年4 月3 日明确答复,并规定“川边道尹隶属川边镇守使”,从而使镇守使名正言顺地成为川边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军政首脑。
1925 年2 月,川边特别行政区改名西康特别行政区,撤销镇守使署,另设西康屯垦使署,兼管民政。1927 年屯垦使署被刘文辉24 军接管后,又恢复旧制。1929 年春,成立西康政务委员会,办理民财各政。1935 年2 月,成立西康建省委员会,经过3 年多筹备,1938 年9 月,正式建成西康省,成立省政府。
第十二章宪政第一节清末“预备立宪”
清廷“仿行宪政”始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派遣五大臣出洋考察,到宣统三年(1911)爆发武昌起义为止,前后进行7 年时间,大致分为光绪末年和宣统年间两个阶段。在这两个阶段中,主要围绕立宪派对宪政的要求和清廷对立宪的预备为中心进行的。
第一阶段:光绪三十一年至三十四年(1905—1908)
1。预备立宪诏旨的颁布。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1905 年7 月),清廷下诏派载泽、戴鸿慈、徐世昌、端方、绍英等五大臣,“分赴东西洋各国考求一切政治,以期择善而从”①。后改派李盛铎、尚其享替代徐、绍二人出国。五大臣从11 月出发,经过半年多时间,走遍英、美、法、日、俄等国,光绪三十二年(1906)先后回国。他们向慈禧太后密陈,“欲防革命,舍立宪无他”,实行“宪政”,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弭”;并且指出:“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①。这个假立宪建议,颇为慈禧太后赏识,她立即召开御前会议讨论,众人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巩固皇权、延缓统治的好办法,清廷决定“仿行宪政”。
七月十三日(9 月1 日),清廷正式颁布“预备仿行宪政”谕旨。主要内容是:(1)“大权统一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这是清廷立宪的原则;(2)由于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同时兴办各项有关事宜,作为预备立宪的基础;(3)待数年后预备立宪粗具规模,再定立宪实行期限。
2。立宪团体的成立。
清廷预备立宪诏书颁布后,立宪派奔走相告,额手称庆。为了促进宪政,在海外的康有为把保皇会改为国民宪政会。光绪三十三年(1907),梁启超在日本东京成立“政闻社”,在宣言中提出四大政纲:(1)实行国会制度建设责任政府;(2)厘订法律巩固司法权之独立;(3)确立地方自治正中央地方之权限;(4)慎重外交保持对等权利。并宣称:“政闻社所指之方法,常以秩序的行动,为正当之要求,其对于皇室,绝无干犯尊严之心,其对于国家,绝无扰紊治安之举!”②表示决心同清廷合作推行宪政。不久,政闻社迁往上海。由于触怒了清朝统治集团,光绪三十四年(1908)被清廷下令查封。
与政闻社成立的同时,国内立宪党人也加紧活动。光绪三十二年(1906),① 《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派载泽等分赴东西洋考察政治谕》,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 年版,第1 页。
① 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辛亥革命》第4 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28—29 页。② 《政闻社宣言》,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 卷下册,三联书店1963 年版,第1060—1062、1064 页。
江浙一带的绅商郑孝胥、张謇、汤寿潜、朱福诜等联合组织“预备立宪公会”。随后,汤化龙等在湖北成立“宪政筹备会”,谭延辏У仍诤铣闪ⅰ跋苷帷保鸱昙椎仍诠愣闪ⅰ白灾位帷薄K侨衔敌芯髁⑾埽翱梢园采先拢炭晒雹伲徊⑶叶涎裕骸拔峁郧俊⒉蛔郧恐蚨先蝗【鲇诹⑾堋保跋苷亓ⅲ峁厍俊保跋苷夭涣ⅲ峁赝觥雹凇A⑾芡盘宓某闪ⅲ晌迥┫苷硕耐贫α俊?br /> 3。《宪法大纲》的颁布。
清廷预备立宪诏旨颁布后,开始进行筹备宪政。光绪三十二年(1906),派载泽等编纂官制;光绪三十三年(1907),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后又派汪大燮、达寿、于式枚等赴日、英、德等国考察宪政;派溥伦、孙家鼐等设资政院;下令各省筹设咨议局及预备设各府州县议事会等。在上述筹备中,首先从改革官制入手。在改革官制中,清朝统治者采取加强皇权,削弱各省督抚权力的方针,从而加深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也引起资产阶级上层的不满。政闻社领导人徐佛苏给梁启超信中指出:“政界事反动复反动,竭数月之改革,迄今仍是本来面目。军机处之名亦尚不改动,礼部仍存留并立,可叹,政界之难望,今可决断,公一腔热血,空洒云天,诚伤心之事也。”①上海《南方日报》发表文章抨击官制改革说:自从“法令既定,诏敕所颁,一仍专制政体之例,有其绝对之效力,窃恐日言预备,而立宪之基,终无由是;日言尔人以共守,而无确切之证明,则立宪专制之别,卒无由定”②。为了缓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平息立宪派的不满,消弭革命风暴,清廷不得不责成宪政编查馆草拟《议院选举法》和《宪法大纲》。立宪派虽觉得有了指望,但又嫌步子太慢,于是加紧展开促进宪政的活动。以张謇为首的立宪派,一面以预备立宪公会名义约请各省派代表齐集北京联合上书,请求清廷速开国会制定宪法;另一面联络清廷封疆大吏,敦促政府从速立宪。
这时,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党人连续发动多次起义,各地人民反清斗争如火如荼,立宪派要求宪政声浪越来越高,加之清廷大员深恐民情激昂,酿成革命,也先后上书奏请立宪。清朝统治者不能不正视“国势阽危,人心浮动,内忧外患,岌岌堪虞”的现实③,被迫宣布实行宪政计划,并让宪政编查馆加速厘订《宪法大纲》,声明在第九年(即1916 年)将颁布宪法,于1917年召开国会,实施宪政。
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一日(1908 年8 月27 日),清廷正式颁布《宪法大纲》,同时公布“逐年筹备事宜清单”④。大纲共计23 条,分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宪法大纲》开宗明义写道:“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规定赋予皇帝的权力为:(1)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2)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3)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4)统率陆海军及① 张孝若:《南通张季直先生传记·附年谱年表》卷下,中华书局1930 年版,第58 页。② 《论立宪与外交之关系》,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 卷下册,第576、577页。
① 《梁任公先生年谱长编》,第214 页。
② 《东方杂志》第3 年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第8 页。
③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394,《宪政》二。
④ 筹备事宜清单共计92 项。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第61—67 页。编定军制之权;(5)宣告戒严、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6)爵赏及恩赦之权;(7)总揽司法之权;(8)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9)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及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等权力。对臣民权利义务,名义上允许有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等权利和自由,实际上除当兵、纳税义务外,对权利都作了种种限制,甚至规定皇帝有权随时颁布诏令,予以剥夺。
《宪法大纲》虽以日本明治维新时期颁布的宪法为蓝本,但它删去了日本宪法中对天皇权力限制的条款。在编纂结构上“首列(君上)大权事项,以明君为臣纲之义。次列臣民权利义务事项,以示民为邦本之义,虽君民上下同处于法律范围之内,而大权仍统于朝廷”①。所以,大纲自始至终贯穿着“君为臣纲”、“皇权至高无上”的中心内容,它与封建君主专制的体制没有什么不同,只是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加以确认,使之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以示立宪政治。
第二阶段:光绪三十四年至宣统三年八月(1908—1911 年10 月)
在《宪法大纲》颁布不久,光绪帝、慈禧太后先后死去,不满三岁的溥仪“入承大统”,光绪之弟、溥仪之父醇亲王载沣监国,为摄政王。预备立宪进入第二阶段。载沣监国摄政后,重申继续进行预备立宪。
1。咨议局的成立。
宣统帝继位后,依照9 年预备清单,在次年成立各省咨议局。还在光绪三十三年(1907),清廷就下诏筹设咨议局。光绪三十四年(1908),公布《咨议局章程》、《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宣统元年(1909),明令各省一律成立咨议局。于是各省纷纷筹办,到是年八月,除新疆外,各省先后宣告成立咨议局。
按照《咨议局章程》规定,咨议局是“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弊,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的”机构。其职权为:(1)议决本省应兴应革事件;(2)议决本省岁出岁入预决算、税法、公债及担任义务的增加;(3)议决本省单行章程规则的增删和修改以及权利的存废;(4)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督抚咨询事件;(5)公断和解本省自治会的争议事件;(6)收受自治会或人民陈请建议事件等①。从上述职权看来,咨议局似乎具备了地方议会的雏形,但在实际运作中,清廷从来没有把它当成议会。第一,清廷只把它视作各省议员指陈通省利弊的舆论机构。当时兼管咨议局筹办事务的首席军机大臣奕指出:“咨议局仅代表一省之舆论,尚非国家议院之比”。“咨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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