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
奴才桂良、花沙纳行寓,仍逼索议准照会,神色俱厉”②。《天津条约》签订后,列强与清廷又于是年九月(10 月)在上海续订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十款作出如下规定:“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自应由中国设法办理,条约业已载明。然现已议明各口画一办理,是由总理外国通商事宜大臣,或随时亲诣巡历,或委员代办,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并严查偷漏,判定口界,派人指泊船只,及分设浮桩、号船、塔表、望楼等事,毋庸英官指荐干预。”③从而正式承认了“帮办税务”制度的合法性。因此可以说,这次会议标志着中国半殖民地性质海关制度的正式创立。
《通商章程善后条约》尚未对“帮办税务”制度作出具体的设计。条约签订不久,李泰国乘侵略战争之余威,胁迫清地方当局继续与其规划帮办税务制度的具体模式。其后,在插手中国海关主权方面,李泰国又获取了如下新的进展:第一,窃取首任总税务司职务。
在李泰国紧逼下,新任“总办各口通商事宜”大臣何桂清于咸丰九年正月(1859 年2 月)“约定邀伊(李泰国)帮同总办”。李泰国即抓住这个非正式的“帮同总办”不放,于正月十六日( 2 月18 日)提出要“预筹全局”,“如督宪信伊实心帮助中国办事,请发札谕一道,令伊预为选择(各关洋员),去留亦听伊主持”。次日,吴煦把江海关雇募洋员的权力托付给李泰国,请李泰国“代主持一切”,进而为李泰国巧取中国海关行政之权提供了方便。咸丰九年四月(1859 年5 月),由吴煦呈送何桂清等“鉴核”的《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规定:“督理江海关江苏苏松太兵备道吴,今遵钦差大臣总理各口通商事务两江督宪何[桂清]札谕,派令李总税务司帮同总理稽查各口洋商完税事江宜。”“议定以五年为限”,江海关“税务司及各项办公外国人等,均议归李总税务司选用约束,不分何国之人,总期正派妥当,如有不妥,惟李总税务司是问”①。据此规定,总税务司明确成为⑤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 册,第462—463 页。
①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2 册,第451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3 册,第945—946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4 册,第1252 页。
①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301 页。
中国海关行政的最高首脑。同年六月初二日(7 月1 日),李泰国正式就任为近代中国海关第一任总税务司②。
第二,改司税为税务司。
在李泰国谋划“帮办税务”制度过程中,江海关原向外国领事直接负责的“司税”摇身一变,即成为具有“中国官吏”身份的税务司。李泰国是第一个被称作“税务司”的外国人。早在咸丰八年(1858)上海谈判前夕,额尔金在致桂良照会中即称李泰国为“税务司”。咸丰九年正月十七日(1859年2 月19 日),吴煦致李泰国公文中即沿称李为江海关“税务司”①。咸丰九年三月(1859 年4 月),李泰国推荐英国人德都德(H。T。Davies)为江海关税务司,称德都德为“上海正税务司”,并规定税务司为一口海关行政之最高官长②。六月初二日(7 月1 日),德都德正式成为帮办税务制度下江海关第一任税务司,英文称作missioner③。
第三,制定江海关新章。
经过李泰国与吴煦所谓的“商酌”,至咸丰九年四月(1859 年5 月),江海关“各样章程,已粗具眉目”④。新制定的海关条款主要有:《派令英人李泰国为海关总税务司议单》(八条)、《各口经费清折》、《各国商船进出起下货物完纳钞税条款》(廿二款)、《运出入内地货物事宜》(九款)、《给发存票事宜》、《江海关征税给单验货现行事例》、《发给免重征执照事例》、《发给存票事例》、《给买洋药照单事例》、《运出入内地征税给照验货各新例》、《税务司管理》,等等。
通过这些章程,总税务司总揽了海关行政大权。中国监督对海关的管理之权也正式移交外籍税务司之手,《税务司管理》规定:“海关税款,外国商运外国货,外国商运内地货,内地商运外国货,俱归税务司管理。凡外国船及外国商雇用内地之船,内地商雇用外国之船,并外国样式之船,无论挂何旗号,统归税务司管理。”上述章程的订立,为“帮办税务”制度推行各口提供了一个模式。
咸丰九年九月(1859 年10 月),李泰国携带“上海章程”赴广东、福建开设新关。英公使卜鲁斯(F。W。A。Bruce)致各地英领事函,指令各领事全力支持:“李泰国先生为了创立一个统一的海关管理制度,即将赴各主要口岸考察。女王政府对这一尝试的成功付以极大的关怀,我必须请求你们将他完成此事给予必要的协助。”①九月二十九日(10 月24 日),李泰国在广州设立新关,美国人吉罗福(G。B。Glover)任粤海关首任税务司。接着,李泰国又“采取了第二个步骤”,于咸丰九年十二月九日(1860 年1 月1 日)设立潮海关(汕头),委任另一个美国人华为士(W。W。Ward)为潮海关首任税务司②。
广州与汕头新关的设立,终于使帮办税务制度得到最初的巩固。不久,② 海关总署造册处编:Customs Service;Officers in Charge,1859—1921,1926 年版,第197 页。①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274 页。
② 同上书,第291 页。
③ Customs Service:officers in Charge,1859—1921,1926 年版,第197 页。④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298 页。
①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939 页。
②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928 页。
英法联军再次发动侵华战争,“推迟了这个制度的进一步扩展”③。
赫德与半殖民地化海关行政制度的完备1。赫德代理总税务司与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巩固。
第二次鸦片战争结束后,李泰国重新开始推行帮办税务制度。咸丰十年十二月十四日(1861 年1 月24 日),在李泰国的要求下,恭亲王奕参照当年何桂清任命李泰国为总税务司的样式,发给他一道“札谕”,作为总税务司的“执照”①。从此总税务司直接隶属总理衙门管辖,这不仅更有利于侵略者对中国海关的控制与把持,也有利于总税务司直接与清廷交涉各项维护列强利益之事。
李泰国计划在所有通商口岸全面推行“帮办税务”制度,他选定英商宝顺洋行协理林纳(J。K。Leonard)为镇江关税务司②,又选法国军官日意格(M。P。Giquel)为浙海关(宁波)副税务司③。这一计划刚开展,李泰国却因曾“充当志愿兵”保护租界“受了重伤”,此时伤势发作,不得不于咸丰十一年正月二十五日(1861 年3 月6 日)呈奕“申陈”,请假回英国十五个月。未经奕批准,李泰国即自行回国。回国之前,他擅自指定英国人赫德(R。bertHart)与费士来(G。H。Fitzroy)“代办”总税务司职务④。
赫德(1835—1911),咸丰四年(1854)来华。先在英驻香港商务监督署受训,逐被派到宁波英领事馆任见习翻译,旋升助理翻译。英法联军侵占广州后,赫德于咸丰八年调广州英领事馆任助理翻译,兼任英法联军三人委员会秘书。由于赫德善于以“友善”的态度与清廷地方大员打交道,与两广总督劳崇光和粤海关监督恒祺等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受到了英国驻华公使包令和广州领事阿礼国等人的赏识,被视为与清朝官员交往的“一个现成的桥梁”①。咸丰九年春,劳崇光、恒祺与赫德仿照江海关模式主持广州开关事宜。赫德即向劳崇光等建议请李泰国来粤主持开关,同时向李泰国提供了涉及粤海关事务的备忘录。咸丰九年五月(1859 年6 月)底,赫德为筹建粤海新关而离开领事馆,充任粤海关副税务司②。
李泰国因回国养伤而指定赫德代理总税务司,总理衙门很快予以认可。
咸丰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1861 年4 月30 日),奕要三口通商大臣崇厚札谕赫德“暂行代办”③。
赫德在代理总税务司职务期间,为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巩固与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一,加强了总税务司与总理衙门的密切关系。在英国公使卜鲁斯的安③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34 页。
①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705 页。
② 《吴煦档案选编》第6 辑,第411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877 页。
④ 《第二次鸦片战争》第5 册,第439 页。
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69 页;叶凤美:《赫德传》,见《清代人物传稿》下编,第1 卷,第416 页。
② 《海关文件汇编》卷1,第148、70 页。
③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830 页。
排下,赫德于四月二十七日(6 月5 日)抵京。赫德就海关行政、关税与开埠等问题与总理衙门会谈了近一个月。五月二十三日(6 月30 日),奕正式颁发赫德与费士来联合署理总税务司(Acting Conjointly as InspectorGeneral)委任书。
第二,将外籍税务司制度推行到新开各埠。在赫德主持下,镇江于四月初一日(5 月10 日)开关。接着开设新浙海关(宁波),英国人副税务司休士(G。Hughes)主持关务。同月,津海关(天津)设立,法国人克士可士吉(C。Kleczkowsky)为该关首任税务司。其后又分别在福州、烟台、汉口、九江、厦门、淡水、打狗(高雄)等处设立新关。到咸丰十三年(1863),除牛庄和琼州外,不平等条约规定开放的其他各口岸都开设了新关。
第三,进一步详订各项海关管理章程及关税细则。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在京期间,向奕递交了有关这方面内容的清单七件、禀呈二件。赫德对各海关可征税款数额及海关行政费用提出了新的计划,创立了由总税务司向总理衙门直接呈报《海关收支各数清折》的制度,还主持制定了各所设新关外国商船完纳税钞章程。从而,使得帮办税务更加具体化、制度化。与此同时,赫德还出面与清廷订立《长江各口通商暂行章程》(十二款)及《通商各口通共章程》(五款)。同治元年(1862),又与湖广总督官文新修订《长江通共章程》(十三款)。此外,赫德还主持制订《子口税章程》、《沿岸贸易法》等税收细则。通过赫德的努力,列强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所攫取到的种种特权得以迅速兑现。
赫德代理总税务司两年多时间内,使“帮办税务”制度进一步确立,并得以真正的推行和巩固,“虽然赫德不是中国(半殖民地)海关的首创人,但是他却是一个实际的建立者”①。
2。赫德正式接任总税务司职务与半殖民地中国海关行政制度的继续扩展与完善。
同治二年十月五日(1863 年11 月15 日),奕借阿思本舰队事件撤去了李泰国总税务司一职。赫德被任命为近代中国海关第二任总税务司。此后,赫德更加放手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进一步完善了半殖民地海关制度。同治三年(1864),赫德制订和颁布了《通商各口募用外国人帮办税务章程》和《关于外人管理下的中国海关组织的备忘录》等文件,明文规定各关洋员的任免、升降、调动、奖惩等均由总税务司作主,总税务司署及下辖各税务司署是海关划一的行政管理机构,这样便进一步剥夺了清廷海关监督的权力,把海关的行政和用人大权集中到总税务司手中。为了缓和西方各国对中国海关权力的争夺,赫德在确保英国优势地位的前提下,注意邀请与中国有通商关系的国家派人参加海关工作,使中国海关具有“国际性”。
同治六年(1867),赫德制订《引水章程》,把引水监督权明文划归海关。同治七年,又制订《会讯章程》,把领事裁判权引伸到海关案件的审理中。光绪七年(1881),赫德颁布一项海关条约,规定海关洋员享有治外法权。
赫德不断扩展海关行政机构,使之规模日益扩大。同治七年(1868),在总税务司署中设海政局(Marine Department,亦称“船钞项下”部门),把非海关业务的海务、港务并入了海关;同治十二年(1873)设总司署上海① 《海关文件汇编》卷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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