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中国通史第十一卷-近代前编(上册)
也有少数出口货税率得以提高。例如绸缎的税率增加了差不多50%;银器和金器的税率提高到3 倍以上。
这个税则所载主要进口货物的税率,较以前粤海关实征的税率,降低了约58—79%。详见下表:① 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第85—91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32 页。
③ 同上书,第51 页。
④ 同上书,第59 页。
⑤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43—51 页。
⑥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0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 卷,第91 页。
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协定关税前后几种主要进口货物的新旧税率水准②货物单位(1843 年)前旧税率(1843 年)新税率新税率较旧税率减少百分数棉花担24。19 5。56 77。02棉纱担13。38 5。56 58。45头等白洋布匹29。93 6。95 76。78二等白洋布匹32。53 6。95 78。64本色洋布匹20。74 5。56 73。19斜纹布匹14。92 5。56 62。73注:旧税率包括粤海关所征正税,及各种额外勒索在内,为进口货实际负担的税率。新旧税率都是按道光二十三年市价折算的。
一般进口货的税率也都大为降低。例如阿魏、中等燕窝、牛黄、铅、钢、锡和洋青等的税率,约减50%;儿茶、铁、荳蔻、胡椒、木香、藤和毛哗叽等的税率,约减66%;槟榔膏和檀香的税率,约减75%;上等燕窝、丁香、哆啰呢和冲毛呢等的税率,约减80%;苏木的税率,约减87%;荷兰羽缎的税率,约减90%。
税则中也有极少数进口货物的关税提高了。如:呀囒米的税率提高到1倍以上;麻布和水银提高1 倍①。
《海关税则》中还规定:凡进口木料,如红木、紫檀木、黄杨木等,及凡属进口铜、铁、铅、锡等类,如白铜、黄铜等,“例未赅载者,即按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拾两”。此外还规定,凡未列举的品目,不论出口货或进口贷,一律即按价值若干,每百两抽银伍两②。这是值百抽五税率在近代中国关税制度中的首次出现。虽然值百抽五税率在第一个协定税则中的多数进出口货物中尚未被采纳实行,但它却成为列强日后继续压低中国关税的一个基本标准和原则。
总之,进出口税率的降低,有利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倾销其工业品和掠夺中国的农产品,将中国纳入资本主义世界市场。《海关税则》的签订,使中国海关失去了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的作用。
咸丰八年(1858)的协定税则与同治年后进出口税率水准的变动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外第一个协定税则产生后,尽管税率比前大为降低,但西方商人并不满足,他们一方面走私逃税,一方面继续要求清廷进一步降低关税。道光二十五年(1845),英国驻香港商务监督德庇时(Sir JohnDavis)就曾与耆英商谈过减轻陶器税,又曾在道光二十七年(1847)商请将糙木料的关税从值百抽十降低到值百抽五。道光二十五年,驻厦门领事巴夏②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59 页。
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1 页。
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47—49 页。
礼出面交涉,也把樟脑的出口税从每担1500 两银子减至1000 两银子,等等①。咸丰四年(1854),英、法、美等国公使向清廷提出了“修约”要求,坚持要“重订税则”②。第二次鸦片战争的失败,使中国关税主权进一步丧失。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第二十六款,确认值百抽五的税率为税则的“公平”标准。据此,英、法、美等国在上海与清廷分别签定了《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新订税则明确承认以值百抽五率作为计算各种从量税率的统一标准。
咸丰八年(1858)修订的新税则,进口货税目增至83 种,出口货税目为104 种,许多货品的税率又大为降低。下面选出几项重要进口商品的税率变动,加以比较③:货名单位(1843 年)税率(1858 年)税率(1858 年)税率较(1843年)税率减少百分数棉花担6。54 5。72 12。54斜纹布匹7。89 5。05 35。99(续表)
货名单位( 1843 年)税率( 1858 年)税率( 1858 年)税率较( 1843年)税率减少百分数斜纹布(美) 匹4。63 4。63 …印花布匹14。25 4。98 65。05袈裟布匹10。68 4。98 53。37棉纱担6。94 4。86 29。97羽缎丈9。46 6。31 33。30由上表可见,重要进口货税的降低是显著的。此外,不少出口土货的税率又大为降低。如:白矾从每百斤原课0。1 两减为0。045 两;樟脑由每百斤原课1。5 两减为0。75 两;土丝从每百斤原课0。2 两减至0。13 两;白糖从每百斤原课0。25 两减为0。20 两;黄姜由每百斤原课0。2 两降为0。1 两;茶叶从每担原课2 两5 钱减为1 两,即降低了60%。
《天津条约》签订后40 年间,税则丝毫未变。因为对于任何一种货物的关税率的变动,非得所有缔约国的同意,否则不能生效。但是,《天津条约》签订以后,实际税率仍继续降低。所以发生这种情况,是因为新订税则绝大部分为从量征税,税率水准的高低与进出口物价的涨落作相反的波动。同治后,物价的下跌只是短期现象,一般情形是物价上涨,因而,实际税率平均常常不到3%。《天津条约》签订10 年后期满,同治八年(1869 年)总理衙门与英公使会议于北京,改订税则子目10 余项,既已签字,但英国政府不予批准,议案作废。直到光绪二十八年(1902),因《辛丑条约》强迫清廷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4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1 册,第343—347 页。
③ 转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59 页。
赔款45000 万两,并指定以关税作为赔款基金的主要部分时,列强从保障“赔款”出发,才同意中国“进口货税增至切实值百抽五”。实际上,直到1918年(第三次)和1922 年(第四次)修改税则,仍然没有做到“切实值百抽五”。详见下表:三次修改税则前后八种主要进口货物的税率水准①按1902 — 1906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按1917 — 1921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按1922 — 1926 年平均价格计算所得的税率货物单位1858 年旧征税率1902 年新订税率1902 年旧征税率1918 年新订税率1918 年旧征税率1922 年新订税率本色市布匹(重7 磅者) 5。03 3。15 1。68 3。06 … …漂白市布匹2。62 3。53 2。06 3。21 2。92 4。58洋标布匹(宽32 英寸) 3。98 3。48 2。05 2。52 2。32 3。78印度棉纱担2。85 3。87 2。02 2。73 2。68 5。44日本棉纱担2。81 3。81 1。96 2。64 2。19 4。45棉花担2。17 3。71 2。34 3。12 2。38 2。38马口铁担6。43 4。66 2。59 3。49 4。25 4。91车白糖担… … 2。56 3。31 3。23 3。33煤油美加仑… … 3。16 5。00 5。00 6。84注:平均价格采自“海关第五次十年报告”上册,第179 页。因无1918 — 1922 年平均价格,故采1917 — 1921 年的平均价格,并按各次修改税则计算而得。
还应指出:出口平均税率水准历年都较进口平均税率水准为高。如光绪十一年(1885),竟高出1 倍以上②。这种状况,愈来愈不利于中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竞争。如,中国在鸦片战争前后,茶与丝独占世界市场,茶丝出口税也成为清廷的重要财政收入。但其后,丝业盛于日本,茶叶则兴于印度。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茶丝出口税仍不得调整,无疑削弱了中国丝茶在世界市场的竞争力。出口税率高于进口税率,这正反映了晚清协定税则的半殖民地性质。
第二次鸦片战争不仅使进出口货税进一步下降,而且首次确定了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特为鸦片进口规定了税额和征税办法。咸丰八年(1858)《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第五款议定每百斤鸦片税银30 两。“惟该商止准在口销卖,一经离口,即属中国货物,只准华商运入内地,外国商人不得护关”;“其如何征税,听中国办理,嗣后遇修改税则,仍不得按照别货定税”①。据此,清地方当局在上海设局抽厘时,除征进口税银30 两外,另征华商税银50 两。但英领事和洋商竭力阻挠,认为厘税过重影响了鸦片贸易。为了调和鸦片纳税问题上发生的纠纷,赫德提出两种征税办法:一是进口时① 引自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60 页。
② 姚贤镐编:《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2 册,第797 页。
① 《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 册,第117 页。
征一次“重税”,即每箱60 两,完税之后,准往各处,而不另征别税;一是完纳正税30 两后,另征子口税15 两,“即可在本府所属各州县售卖,而不重征税饷”②。赫德这一主张,为后来协定鸦片税厘埋下了伏笔,它在维护鸦片贸易合法化方面,显然比《天津条约》更进了一步。奕认为赫德所言“有理”。此后各省所征鸦片税厘减轻了。如同治七年(1868),鸦片除每百斤税银30 两外,另征收“本口税捐”,各口平均约为36 两③。此后,鸦片税厘问题仍成为中外交涉的重要问题。光绪十三年(1887),《烟台条约》的续增专条在伦敦签订。在这项专条中规定,凡鸦片运抵中国的任何口岸时,应即由海关封存在一个具有保结的栈房里,从这栈房提货的时候,则须按照每担完纳进口税(即正税)30 两和厘金80 两,此后便可行销全中国,免收任何捐税①。
鸦片贸易的合法化并没有制止住毒品的猖獗走私。
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
《南京条约》以后,列强在中国五口“贸易通商无阻”,中国开始丧失了沿海贸易主权。《天津条约》又进一步规定,外国商船可以自由在各通商口岸转口贸易,不必重复课税。不过直到《天津条约》止,外商所获取的沿海贸易权,仅局限于通商口岸之间往来贩运洋货。但外商在通商口岸之间贩运中国土货,《天津条约》也“无禁止专条”②。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列强根据“没有禁止就被解释作准许”的逻辑,坚持扩大这一权利③。咸丰十一年(1861)赫德向清廷提出,应准外商在中国通商口岸贩运土货,土货转口贸易免再征税,并称此“即薄税敛以裕国课之一道”④。奕与赫德讨论这个问题时,原想加重此项税课,以防“华商影射及洋商贪入内地各事”,结果,却接受了赫德“仅加一复进口之子口税”的方案。这就是沿海贸易“复进口半税”的来由,其税率为“值百抽五”的一半,亦称“沿海移出入税”。随后,奕将此方案照会英法公使。咸丰十一年八月四日(1861 年9 月8 日),赫德在总税务司通令中正式将沿岸贸易税付诸实行。复进口半税特权首次见诸条约规定,是同治二年(1863)中丹条约第四十四款。其后西方各国纷纷将“沿岸贸易税的专款列进各该条约之中”①。上述沿海贸易权的扩大,使得中国“凡属生意码头,外国已占十分之九”②。甚至原为内地商船“营生之本业”的登州牛庄所出之豆饼,亦允许外商在华转口贩运。中国传统的民间航运业,遭到了空前的摧残。
免税与减税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4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221 页。
① 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 卷,第420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18 页。
③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85 页。
④ 《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第8 册,第2930 页。
① 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95 页。
② 《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7,第50 页。
值百抽五的税率已经很低,但列强还以各种借口希图免减纳税。早在道光二十三年(184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所附税则表中,曾列出凡进口金银类各样金银洋钱、锭课,免税;又进口洋米、洋麦、五谷等皆免税。咸丰八年(1858)《天津条约》规定,英商在各口岸自用艇只,运带客人、行李、书信、食物及例不纳税之物,毋庸完钞。同年在上海签订的《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第二款,又作出了更具体的免税规定:凡有金银、外国各等银钱、面粟、米粉、砂谷、米面饼、熟肉、熟菜、牛奶酥、牛油、蜜饯、外国衣服、金银首饰、挽银器、香水、碱、炭、柴薪、外国蜡烛、外国烟丝烟叶、外国酒、家用杂物、船用杂物、行李、纸张、笔墨、毛毯、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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