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史:明史
朱 植:《明史》,101,第 2694—2695 页;117,第 3586—3587 页。
朱 ■:《明史》,102,第 2715—2716 页;117,第 3588 页。
朱 权:《明史》,102,第 2727—2728 页;117,第 3591—3592 页;《明人传记辞典》,第 305—307 页。
朱 楩:《明史》,102,第 2737—2738 页;118,第 3602 页。
朱 橞:《明史》,102,第 2755—2756 页;118,第 3603—3604 页。
① 《祖训》'385',叙,载明太祖:《明朝开国文献》'388',Ⅲ,第 1579—1581 页。
以此来向游牧民显示大明之威力。①但是,这两个藩王都不能和在北方占统治
地位的朱棣分庭抗礼。
为了提醒诸藩王关于他们的地位应次于未来皇储的地位,1396 年 9 月皇
帝又发出了关于诸藩王在南京晋见东宫时的行为举止的严格规定。正式规定
由皇帝的官员们提出而经皇帝批准,它要求亲王们奉召晋见未来的储君时应
该遵守严格的礼仪。因为许多藩王都年长于生于 1377 年的太孙,所以新的规
定引起了某些不满情绪。②
当 1397 年皇帝颁布《大明律》的最后定本时,他对政府细节的注意再一
次表达了出来。这个最后的定本据说里面吸收了他的嗣君朱允炆要求作出的
修改意见。按照太孙关于有些条文过于苛刻的陈情,大约有 73 条条文做了修
改。③1397 年的《大明律》颁行之时,还有选择地发布了《大诰》中的某些
条款,因为皇帝相信,《大明律》和《大诰》应该成为明王朝国内法律的主
体。④
1397 年秋,对于吸收文官的科举考试引起了一场争论。刘三五主持过南
京的会试,他被人指责,竟然没有一名北方士子被录取。皇帝得知此事后大
为震怒;他命令一位官员复查了这些考卷。这位官员并未查出可以据以控告
刘三五的理由,皇帝却指责这名官员故意作伪。他自己来阅卷,把 61 名士子
点为进士,统统是北方人。他于是惩戒了他认为应对最初的弊病负责的那些
官员。刘三五没有被处死;他仅被判处流放。但是,其他官员却被处以公开
肢解的酷刑。刘三五和那些被指控为他的同党的人被说成是与蓝玉的党羽有
关,这部分原因是要证明对他们处以严刑是有道理的。⑤
皇帝在这时还下令处死了其他一些人:这种种事件表明了一个人长期患
偏执狂后会是什么心理状态。他的女婿欧阳伦只不过因为一件比较小的犯法
行为——包括私贩茶叶——而被他下令自尽。⑥7 月份,左都御史杨靖(1385
年进士)被赐死。杨靖还不到 40 岁,是很优秀和公正的法官,享有盛誉。但
是,有人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散布了关于他的流言蜚语,因而一名御
史指控了他。皇帝被这一指控所激怒,因而下令赐死。⑦
很难详细了解皇帝此时的心理状态。1398 年初他展示了一种颇创新意的
榜文,它显示出他在某些方面能完全控制他自己的官能。《教民榜文》刻画
出了在他的开明统治之下农村生活的一幅颇为理想的景象。①
皇帝原先就曾建立过一个制度,通过村长(里老)来解决农村中的纠纷。
① 《国榷》'498',6,第 540—542 页;《明人传记辞典》'191',第 1573—1575 页;《明史》'41',139,
第 3990 页。关于“尾大不掉”这一术语,见《左传?昭公 11 年》,译文载李雅各:《英译七经》'310'(1870
年;重印本 1960 年;重印本,台北,1969 年),V,第 635 页。
② 关于它的日期和分析,见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04',载他的《明清史研究丛稿》'242',
第 31—56 页。
③ 黄章健:《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 34—35 页;《祖训》'385',第 1628 页。
④ 《祖训》'385',第 1585 页。
⑤ 《祖训》'385',第 1631 页。
⑥ 《祖训录》'386',第 1680 页。
⑦ 《祖训》'385',第 1629 页。
① 《祖训》'385',第 1617 页。
②在《教民榜文》中,这个制度被皇帝的命令正式肯定了下来。这个制度是要
重新调整农村中的权力的关系。这篇榜文里还包含有皇帝的“六谕”,并要
求每一个里准备一种特殊的铃(木铎),备里老或其他被挑选的人在巡行于
乡里道路时用来晓喻皇帝的“六谕”。
在《教民榜文》中,皇帝痛惜正式的司法制度由于腐败的吏胥和不诚实
的士大夫的行为而被破坏了。人民对这种贪污行为有时不得不上达帝听。为
了纠正这个局面,曾经发布过附属的律令作为临时措施。这些律令规定,一
些次要的司法事务,例如家务、喜庆、田地、骂架和斗殴等纠纷都可由老人
和里甲来审断。可是,严重的案件,像通奸、偷盗、诈骗、仿冒和人命大案
则应报告当局来审理。有人胆敢破坏这种美妙的社会秩序,皇帝是要给他以
严厉惩处的。任何破坏这个社会秩序的官员或吏胥都应处以极刑;而任何有
此行为的平民,则应连同他(她)的家属一起被发配到四裔。
皇帝相信,这一解决乡里争端的制度是切实可行的,而且也可以相对地
免除一些弊病。这是因为老人和里甲行政人员的住所都和普通村民的住所在
一起,田土相连。他写道:“凡人民邻里互相知丁,互知业务,俱在里甲”,
因此他们的裁决就会是公正的。乡老里长应该参加听讼。在审讯时准许用轻
刑具;这包括打竹板和轻杖。如果老人也犯了罪行,他应由其他老人和里长
审理。如果罪行比较轻,他们可以自行宣判。如果罪行严重,他们应该将犯
罪事实报告给地方官,并且将该老人押送到京师。官员们不许干预诉讼过程,
也不许接管判决事宜。如果地方当局干预了关于老人的案件,其他老人可以
直接奏报给皇帝,那么,官员们可能自动地被牵连进这名受审的老人的罪行
中去。
《教民榜文》要求乡里长老们按期把他们乡里中道德高尚的人的姓名及
其行事奏报给皇帝,同时以相同内容另纸报告给地方政府的官员。地方政府
的官员接着也应该把这些情况上转给朝廷。这样就建立了上报的双轨制。按
照《教民榜文》的规定,如果地方政府的官员不上报情况而老人们自己却禀
报了,这些官员就要受到处分。
《教民榜文》又要求每个村每个里应该选派一名老人在街道上吟诵皇帝
的“六谕”。这个人物可能是个残废,或者上了年纪,或者是个盲人,或者
是官能有障碍的人。他可能被一名幼童牵着手走路。他可能摇动一个装有木
舌的铜铃(木铎)并且大声朗诵“六谕”:要孝敬父母;要敬重尊长;要友
爱邻里;要教育好子孙;让每个人都安居乐业;勿为非作歹。③
晋王朱?病死于 1398 年 3 月 30 日,在北方只有年长的王子朱棣。皇帝
在 1397 年 12 月第一次身染重病,他在 1398 年 4 月 20 日给这位王子发出一
道诏旨,详细指授了他的边境防御的方略。他告诫朱棣不要被蒙古人的战争
烽火所迷惑,要他与辽、代、宁、谷诸王(分别以广宁、大同、大宁和宣府
为基地)一起,协同守备,形成首尾相救的环形防御。④另一道于 4 月 29 日
发出的给燕王的敕令指出了一件明显的事实:在朱棣的哥哥们朱樉和朱?死
去以后,只有他是现存诸王子中最年长和最聪明的人。皇帝在这道诏敕中要
朱棣负起指挥北方军事之责,并守卫帝国。他写道:“攘外安内,非汝而谁?”
② 《祖训》'385',第 1636 页。
③ 《祖训录》'386',第 157 页;《祖训》'385',第 1658 页。
④ 《祖训录》'386',第 1718 页;《祖训》'385',第 1635 页。
⑤
皇帝在 5 月 24 日再度犯病,6 月 22 日病势加剧。他在 1398 年 6 月 24
日驾崩于西宫。他死后发布的遗诏中,命令诸藩王各留本藩,不得来京奔丧。
同时他还指示,全帝国都应该拥戴朱允炆为合法的嗣皇。他又命令,所有护
卫兵部队均应严格听从诸藩王的节制。①
鉴于洪武帝痛恨蒙古人败坏中国人的行为准则,令人不解的是皇帝的 40
个妃子中竟有 38 人殉节,这显然是学蒙古人的那一套,即国君死时他的众多
妻妾均应随之而死。
朱允炆在 1398 年 6 月 30 日登极,对全国发布大赦令。他宣布,随着阴
历新年的开始(1399 年 2 月 6 日),他将以建文为年号。
⑤ 黄章健的《论〈皇明祖训录〉颁行年代》'240',第 43 页说它的日期是 10 月 14 日,但据《明实录?太祖
实录》'380',第 3236 页则为本文内所说的日期。
① 出自上述 1392 年 10 月 16 日的敕令;黄章健未引用。
第 4 章 建文、永乐、洪熙和宣德之治,1399—1435 年
引言
1399 年到 1436 年经历了开国皇帝之后四代人的统治。短命的建文之治
(1399—1402 年)因篡夺而急遽地中断;其后是永乐之治(1403—1425 年),
这是帝国一个加强和扩张的时期;再就是为时仅九个月的洪熙之治(1425—
1426 年);最后是稳定和紧缩时期的宣德之治(1426—1436 年)。因此,两
个短暂的间歇时期把明初三个主要皇帝的统治期分隔了开来。
尽管 1399—1402 年的内战带来了一些混乱,可是,和过去的联系却多于
这 37 年中所发生的政治、社会、经济、思想和文化上发展的中断的情况。这
就是说,这四位明代皇帝时期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主要是开国皇帝的设想和靠
他实现这种设想的政策形成的。早期也曾在政策和制度上做过一些改变,特
别是在永乐帝的时候进行了改变;但是在他的后继者时期,某些内容被省略
了或放弃了,而凡是的确发生的进一步的改变,大部分都是在原有的制度和
传统的框架内所进行的适度的调整。这种政府的工作作风奠定了明代初年朝
廷的保守主义传统;与此同时它也促进了王朝的安定,并且完整无损地保留
了开国皇帝所遗留下来的土地和精神面貌。
永乐帝把帝国的首都从南京迁到北京,这依然是这个时期最重要的制度
上的变化。虽然洪熙皇帝曾想把朝廷搬回南京,但北京在下一个皇帝统治时
期再次成为帝国首都,而且自此以后它就一直是明帝国的京师。另一个大变
动是大学士官职的设立:它填补了皇帝和帝国官僚体制之间的空白——这个
空白是开国皇帝在 1380 年废除中书省以后所形成的;大学士开始在政策问题
上备皇帝顾问。这些措施都没有背离明太祖建国的任何基本制度上的设想;
相反地,它们倒是弥补了现存制度的缺陷,使之适应了新的政治现实。但是,
它们在发挥新出现的皇帝的内廷助手内阁的职能时制度化了。它变成了后来
帝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的新机构。
在永乐皇帝时期,明太祖的咄咄逼人的姿态在他采取保障帝国北部边境
安全和扩大它的政治霸权的措施中仍然是显而易见的。它表现在反对蒙古游
牧部落的几次大战役中,表现在重建长城防御线中,表现在恢复与日本和朝
鲜的朝贡关系和并吞安南的事件中,也表现在郑和通过南洋和印度洋而到达
非洲与波斯湾的多次远征中。永乐帝进行的这些活动中,有的事实上表明他
已和明太祖定下的对外姿态和政策分了手。除此之外,这些活动的规模给帝
国的财政资源增加了很大的负担;因此,他的更加扩张的行动在他继任的几
个皇帝手中大大地被削减了,而在往后的明朝统治者时代更是如此。但是,
以遏制北方的游牧部落和利用朝贡关系维持帝国对海外的影响为目的的政
策,仍在继续付诸实施。
明朝开国者的最初几位继任者还继续实施太祖的社会和经济的政策——
这些政策就是要建立一个广大的农业经济的和平与安定的秩序。在文、武的
两大分类下,全国人民都按职业归了口。在广大的民籍户口——农民、工匠
和商人——方面各有具体的义务,即他们都适当地履行各自的纳税和服徭役
的义务;同时,至少在名义上说,军事义务是某些被选定的户的固定的和世
袭的义务。实行土地登记和户籍制度及征税和征用劳役的制度,利用军事屯
田使军队自给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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