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妾记
ǎ谌萆洗笾孪嗤腥显诨Ь榭鱿拢撇膳坛小K煌Γ温傻摹渡ピ帷妨罟娑ā叭糁嗽谌眨杂幸胖龃Ψ郑ぱ榉置髡撸挥么肆睿奔锤改缚梢杂靡胖龅姆绞剑喊嵛醇夼坛幸挪ɡ6稍蛎魅吩蛎魅房隙ɑЬ杉坛校杉问被故芤胖龅闹圃迹蛳碛芯缘募坛腥ǎ啾戎拢髀啥源斯娑ㄉ韵钥量蹋蔷褪潜匦搿拔尥谟坛姓摺钡那榭鱿拢臃娇杉坛校庵钟刑跫募坛斜戎啤⒃晌抟墒桥约坛腥ǖ南魅酢W苤鞔醇夼牟撇坛腥ń现按蟠笙魅酢?br /> 三、既嫁后地位的提高
在古代社会,妻的概念很宽泛,既包括正妻,即通常所说的“生母”,此外还有妾。限于篇幅,本文所讨论的明代“为人妻”,是以正妻为研究对象,明代“为人妻”的法律地位,基本上沿袭汉以来传统社会中家庭主妇的身份和地位,即遵循“三纲”之一的“夫为妻纲”原则,从而造成在法律上“夫尊妻卑”局面,但是在明代的一些法律条文也透露出一定的保护妇女权利的气息,这为明代妇女地位提高提供了法律保证。
一是为妻的人身权。在明律上,“夫尊妻卑表现在夫妻相互犯罪时的“同罪异法罚”,这必然造成妻子人身权的损害,如妻子打丈夫,“仗一百”,至折伤以上,“各加凡人三等”;而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在《唐律》中也有类似规定,可见,在相同斗伤程度下,法律对妻子的处罚,远远重于对丈夫的处罚。更有甚者,丈夫过失殴杀妻子,唐、宋、明、清律一概列为“各勿论”,可见,各朝法律都把妻子视为丈夫的私有财产,甚至妻子的生命也得不到保障。
二是为妻的财产权。唐朝,妻的财产权既包括出嫁时的嫁妆,也包括“户绝”情况下,依法继承本家家产,唐文宗元成元年《教节文》规定,户绝时“无男空有女,女出嫁者,令女合得财产”'9'元朝一般的妇女,可以自由处分嫁妆,《元典省户部··》“五兄弟分争家产事条例”规定:“应分家财,若因……妻家所得财物,不在分限”:“对于改嫁的妇女,不论是生前离异,还是夫死寡居,但如果要再嫁他人,其随嫁妆”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许随身搬取。
明代以后,随着统治者对妇女贞节控制的日趋严格以及统治者对女性离婚改嫁及寡妇再嫁行为的歧视,原属于出嫁女的个人财产—嫁妆已逐渐演变为夫家财产的一部分,明朝法律对此作出限制:“凡妇人夫亡无子……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嫁妆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对于寡妇守节者则允许其继承遗产,同时还做出“合承夫分”的规定,可见,明律规定妻子实质上没有财产权。
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比如《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
三是为妻的离婚权。唐以后法律把“若夫妻不相和谐,而两愿离者,不坐”作为离婚原则,也就是离婚只要在两厢情愿的前提下即可实现,即协议离婚。此外还规定“凡妻无应出及义绝之壮而出之者,杖八十。虽犯亡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成二等追还完聚。”'10'这“七出”是指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七出又称七去,或七弃,是为中国古代传统之休妻条件,而“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贪贱后富贵。”这是明律对于出妻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维护了妇女的权利。但在实际情况中,若妇犯恶疾,犯奸,“三不去”的限制往往无效。夫纵容妻、妾与人通奸,夫逃之过三年者,殴妻折至折伤以上,典雇妻子、被夫之父母非理殴伤以上情况,妻子可向丈夫提出离婚,但明代很忌讳离婚的。
四是为妻的改嫁权。明律规定寡妇改嫁有公婆作主,而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改嫁权。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比如《水浒传》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莲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理。”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而且夫丧改嫁已成为一般民间妇女的基本价值取向,社会舆论也持认可态度,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
明代中叶以后,由于封建社会礼教束缚松弛,以及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后又改嫁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为习以为常的风气。
注释
'1'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9,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58页
'2'冯梦龙:《警世通言》卷34,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350页
'3'冯梦龙:《警世通言》卷23,天津人民出版社,1957年,第206页
'4'《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5'《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20页
'6'《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7'赵风喈:《中国妇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商务印书馆,1928年,第8…11页
'8'《大明令·户令》,中华书局,1960年,第60页
'9'《宋刑统·户婚》卷1、2,
'10'《大明律·户律三·婚姻》卷6
作品相关 中国古代的性变异——性虐待
由于性变态属于法医学研究范围,属于法医活体检验对象,因此,本人在本书写到了这方面的内容。不过,对于郝倩的施虐狂和受虐狂问题,有人说这是胡编,坚持认为这是从日本传过来的,叫SM,其实,这是对中国历史的误解。下面这个转贴,足以说明问题:
这是通过对他人施虐或自己受虐以达到性的满足的一种变态现象。从常情来看,施虐与受虐只会引起肉体上的痛楚,何来性快感?但这种情况古来就有,而且从其根源来看,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潘光旦教授认为,轻微的痛楚中有快感是很实在的一些心理作用。中国文字中“谑”字从“虐”字产生,“虐”虽说是声,但也未尝不是义,所以谑就是言之虐者,但也唯恐其虐的成分太多,以致引起痛苦的反感,所以《诗·淇奥》有“善戏谑乎,不为虐兮”的话。我们的寻常言语中,说一件事办得“痛快”,也是这种心理。
男女在缠绵爱恋之时,常有相互咬啮的现象,以轻微痛楚为乐,这就被称为“情咬”。所以古代中国男女相爱,私订婚姻之约,叫做“啮臂盟”。又闺房之乐里,男女之间,尤其是男的对女的,喜欢在颈项上撮取缕缕的红的印痕(由微血管被撮破而成),江南人称之为“撮俏痧”,也可以说是“情咬”的一种。以上这些现象,应该说都是正常的,但如同任何其它事情一样,如果超过了限度,就成了施虐狂或受虐狂,成为性变态了。
关于这方面的记载,秦、汉之际不多见,但以后陆续有所记载,特别是在从前流行笞刑的时代,鞭箠方式的施虐狂是比较多的。如宋赵德麟《侯鲭录》云:“宣城守吕士隆,好缘微罪杖营妓。后乐籍中得一客娼,名丽华,善歌,有声于江南,士隆眷之。一日,复欲杖营妓,妓泣诉曰:‘某不敢避杖,但恐新到某人者,不安此耳。’士隆笑而从之。丽华短肥,故梅圣俞作《莫打鸭》诗以解之曰:‘莫打鸭,莫打鸭,打鸭惊鸳鸯,鸳鸯新自南池落,不比孤洲老秃В蝴'尚欲远飞去,何况鸳鸯羽翼长。’”从以上这件事看来,吕士隆的施虐狂是有相当程度了。
关于施虐狂,后世书籍还有不少记载。如清俞樾的《右台仙馆笔记》中记了这么一件事:“乾隆间有某甲者,以县尉至滇南,莅任未一年而卒,无子,止一妻,一妻弟,一仆一媪。居无何,妻弟亦死,仆妪皆散去;妻尚少艾,寄居民舍,久之无食,为人浣濯衣服以自给,十指流血,而不免饥寒。有邻媪者,在官之媒氏也,一日过而谓之曰:‘何自苦乃尔?今有一策,可暂救饥寒,能从之乎?’妇问何策,媪曰:‘新到县官,少年佻,而慕道学名,喜笞妓,笞必去衣,妓耻之,以多金求免不得,又以多金募代己者,亦无其人;若能代之到官,吾当与诸妓约,受杖一,予钱千也;伍百诸人皆受妓赂,行杖必轻,且形体是而名氏非,初不为泉下人羞也。’妇以贫失志,竟从其策。嗣后邑有妓女应到官,悉此媪为介绍而代之,县中皂隶无不识者,皆笑其顽钝无耻也。然妇竟积二百余金,以其夫之丧归葬。余谓此妇受辱虽甚,然究未失身,不得谓之不贞,不惜父母之遗体,以归其夫之遗骸,不得谓之不义,君子哀其志,悲其过,未可重訾之也。”俞樾在这里重点是写那“受笞之妇”,并且从他自己的观点出发,作了一些道德评价。可是我们从这件事中看到那“少年佻,而慕道学名”的县官,喜欢裸妓女之身而笞之,这显然与性变态心理有关,属于施虐狂一类。
除了施虐狂外,还有受虐狂。值得注意的是,古代的施虐狂多和权位相连结,以权施虐,而且这种施虐行为又多和道德、法律搅在一起,如官虐民、夫虐平等,而受虐狂则完全不受这些条件所制约,所以由此看来,受虐狂的性心理变态速度一般应较施虐狂更甚。
例如,清朱梅叔《埋忧集》(卷九〉有“臀痒’一则说:“姚庄顾文虎,累叶簪绂,习享丰郁。忽一日,促家人持竹篦,解裤受杖二十,后习为常,家人厌之,杖稍轻,辄加呵责;或反以杖杖之,必重下乃呼快。如是数年,渐觉疼痛而止。……”
消采蘅子《虫鸣漫录》(卷二)说:、吴兴廪生某,文有奇气,试辄冠军。惟喜受杖,每同志相聚,即出夏楚,令有力者,重笞其臀以为快,否则血脉涨闷,恹恹若病焉。”
受虐狂的表现也有不用接受鞭箠的方式的。唐卢仝《玉泉子记》有杨希古一例说:“杨希古……性迂僻。……酷嗜佛法;常置僧于第,陈列佛象,杂以幡盖;所谓道场者,每凌旦辄入其内,以身俯地,俾僧据其上诵《金刚经》三遍。性又洁净,内逼如厕,必散衣无所有,然后高屐以往。”在以上这段叙述中,“所谓道场”表示这种道场和一般道场不同;《金刚经》三遍,时间相当长,还要和尚据其上而诵之,都包含有受虐的内容。
关于为什么会发生性变态的现象,是今日性科学界仍在不断研究的一个问题。大致有先天遗传、后天习得、暂时发泄或因好奇爱变的心理寻求一些性刺激等原因。中国古代文献中叙述性变态的例子并不算少,但对其原因从无学理上的探讨。然而,如果我们以目前性科学界流行的一些观点来分析,似乎也大体类似。例如,前面所述的那个有履恋癖的阮孚,似乎有先天遗传的影响。清袁枚《随园诗话》载性变态者春江公子诗,说:“人各有性情,树各有枝叶,与为无盐夫,宁作子都妾”,所持的也是先天之说。但是,后天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如患反恋物癖的那个见萝卜而厌畏的邓生,很可能是由于幼年时受了什么恶性的心理刺激,这种事例肯定很多,但由于资料不足,我们现在还难以分析。清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二)里说,“凡女子淫佚,发乎情欲之自然;娈童则本无是心,皆幼而受给,或势劫利饵耳”,这也可以说是后天之说。至于那些尸奸、兽奸者,大都智力愚昧、低下,又长期压抑性欲,因而以这种变态途径寻求宣泄。至于同性恋及施虐狂等性变态较多较早地出现在宫廷和贵族阶层之间,这和他们生活极端淫佚,心灵空虚,追求新奇刺激,玩女人玩腻了就玩男人,性交不够味就施虐大有关系。看来,性变态总的说来和政治无关,但它既然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也在某一侧面打上了剥削、压迫的烙印,当然不排除其它方面还有许多复杂的原因。中国古代对这些变态现象还有“因果轮回”、“事皆前定”之说,当然这就没有什么科学根据了
作品相关 中国古代女同性恋
本书其中一个侦破故事涉及到古代女同性恋问题,有书友提出异议,特发此转贴加以解说。
《青春之花寂寞开放》
在中国古代,女同性恋多称为“磨镜”,双方相互以厮磨或抚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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