缀花的尸体





  “对于认定我是杀人凶手的检察官,我为何必须述说什么呢?我有什么义务这样做?城户检察官你不就是以涉嫌杀人为由将我拘留、起诉?我已被抹上污名,而检察官是藉权力之名堂堂做出这种事。只因为我和美雪夫人为了生意而频繁见面,就咬定我们有奸情,所以为了自己忘了带回收据字条,我只好拜托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了。”
  人见的语气里满含对城户的侩恶。城户心想再讯问下去也无用,坐下。
  山室用力挪开椅子,站立。
  “你说十七日至柿本宅邸时曾碰过花瓶,还记得碰到花瓶的什么地方吗?对于用哪只手碰触是否有记忆?”
  “我是想摸石蒜花,却突然感到害怕而缩手,当时好像碰到哪里,只感到花瓶的冰冶沿手指传来而打了个哆嗦,也许是右手也未可知。”人见伸出右手,盯视着。
  “你十八日是什么时刻离开‘芦波’?”
  “我想是九时过后。出了‘芦波’,我从小松商店后面的巷道走向四丁目,进入‘田园咖啡店’,暍了一杯咖啡打发时间,因为我和美雪夫人约好十时半在林家宾馆见面。目的是三百万圆要稍迟才能回收,我必须解释让她了解。”
  “抵达林家宾馆的时间是?”
  “出了‘田园’,我在林荫大道拦了计程车前往柳桥,约莫十时二十分左右抵达。由于在那之前已两天未洗澡,因此抵达后立刻冲向浴室,而未注意到脱衣笼内有女性衣物,等见到老板娘在里面时,大吃一惊。老板娘很快就走出浴室,所以我在浴槽里浸泡很久,之后换过衣服,回房间暍清酒时,美雪夫人来了。”
  “你喜欢美雪夫人吧?”
  这是山室擅用的反证手法!他的语气平静,唇际甚至浮现微笑。
  “当然是有好感,不过从未想到邪念。她是曾照顾过我的柿本董事长的夫人,年龄也比我大,何况我已有中里常于,根本没有那种必要。”
  “你听说过柿本董事长要和美雪夫人离婚之事吗?”
  “完全没有。在法庭上听说此事时,我很惊讶!”
  “对于柿本董事长之死,你有什么样的心情?”
  “我受到的打击之大用言语无法形容。柿本董事长具有企业经营能力,我期待自己将来自立门户时,他能成为我有力的支持者,却没料到他会被杀,实在遗憾莫名:还奸,值得安慰的是,他委托运用的款项已经全部还清。”
  山室就此结束讯问。
  2
  讯问被告结束后,城户开始撰写论告要旨——他一星期前已开始着手,至昨夜才确定内容。
  论告等于是公开审判的总决算。在调查阶段搜集的证据,很少能直接维持至公开审判结束;在辩护律师进行反讯问之间,就多少必须配合修正关系人等的供述调查报告了。
  在这件案于中,动机之一的委托运用款项之金钱关系已下存在。另外,片冈绫子在调查报告上说带白菊花至柿本宅邸的时间是十八日晚上七时半左右,出庭证言时却订正为十七日下午二时左右。所以在论告之际若直接认同此两项修正,论告主旨就无法成立。因此,城户决定在论告之前先提出片冈绫子和柿本美雪的供述调查报告。
  若公开审判的证言和供述调查报告有差异时,依照诉讼法的规定,检察官得以请求调查报告的证据调查。
  下午的公开审判比既定时刻晚十五分钟开庭。
  “论告之前,检方提出片冈绫子和柿本美雪的供述调查报告。”城户以略带颤抖的声音说完,由法警带两项调查报告提出予审判长。
  “辩方对于调查报告的提出并无异议,却争执调查报告的内容:因为辩方相信两人在宣誓之后于公开审判法庭陈述的内容为正确。”山室起立,说。
  审判长冶冷宣告。“对两项调查报告进行证据调查。”
  城户心中的勇气复苏了,因为由审判长决定采用调查报告能窥知判决的方向。
  城户以简洁有力的声音开始论告:
  “检察官确信被告有罪,理由如下——
  首先,分析本案的动机有二,一是被告接受两千三百万圆委托运用款项,为了不想偿还而杀人;第二是柿本美雪和被告有奸情。
  “在刚才提出的片冈之调查报告中,片冈并未陈述自己接获柿本高信赠送的一千万圆,片冈是在公开审判庭上才突然陈述新事实。检方并不争一千万圆现款以片冈名义存入的事实,但是这笔钱是否真由柿本高信拿出,却无法确定,因为若真是柿本高信赠予之款项,在检察官调查时,片冈主动说出此事才是自然。
  “关于片冈名义存入的一千万圆是什么样的来历,很遗憾,检方不知真相,或许并非柿本拿自第一商事的票款,而是别的来路,因有某种理由,暂时以绫于名义存放,因为以赠予爱人的钱来说,金额太多了些。所以检方认为即使在已证明片冈绫子名义的一千万圆存款的现在,起诉事实中的金钱动机仍未改变。
  “第二项动机是奸情。在刑事审判上,证明奸情乃不可能期于完璧,有时下得不依状况证据判定。被告和柿本美雪之间存有暧昧关系是事实,检方相信在柳桥林家宾馆幽会已足以证明。若如被告及柿本美雪所声称的是生意上的见面,没必要频繁利用宾馆,何况以有身分地位的董事长夫人来说,这样的行动无法令人认同。
  “在推定二人的资料方面,柿本富美夫的证言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藉此已能窥知柿本夫妻的关系已告破灭。
  “也就是,柿本夫妻并非只是表面维持夫妻关系,更可断定彼此已相互敌视。柿本已发觉妻子在外头有男人,也曾派人跟踪,查明两人幽会之事实,才会写下离婚协议书,只要再由妻子签名和盖章,就能够离婚:何况,他还对富美夫说过会被美雪所杀。
  “由美雪的立场来看这件事,就能找出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了。美雪若在这种状况下被迫离婚,只能拿到一笔赡养费就得离开柿本家,如此一来,她必然心急如焚:因为柿本的财产超过两亿圆,柿本若死,身为其妻能继承三分之一的财产。
  “检方相信将本案以被告和美雪合谋杀人起诉最为自然,但是无法证明其合谋:下过,要推知两人之间对于杀害柿本高信有某种意思沟通并不难,而人见十郎行凶的动机即在此。
  “有两个人目击被告九月十八日晚上人在市川真间。对于目击情况,富美夫和中野亘的证言并无任何夸大之处,如此一来,人见在命案当夜前往柿本宅邸之事殆无疑义。
  “检方已证实花瓶上的指纹和被告右手指纹的同一性,更证明尸体上的白菊花所沾附的毛发和被告毛发同种。
  “但是,被告辩称是十七日傍晚前往柿本宅邸,因为被石蒜花吸引了注意力,情不自禁伸手碰触到花瓶,这根本是诡辩!被告的辩解和片冈绫子的改变陈述正好脗合。片冈在检方的调查报告中陈述是十八日夜间带白菊花至柿本宅邸,在公开审判庭上之所以改变,可以认为是担心自己名义下的一千万圆存款被取回!片冈绫子由于一心想要这笔钱,不得不跟美雪勾结。
  “在判断人见十郎为真凶的资料上,他拜托中里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具有极重要的意义。被告辩称因为忘了带回收据字条,害怕受到怀疑,才拜托常子证言下在现场证明,但是这种陈述违反常理!
  “由被告这样做也可推测两千三百万圆已落入被告手中,因为如果被告未收到钱,在命案发生的翌日,没必要替自己安排不在现场证明。被告和美雪有丑陋关系,却又对常子提出结婚之事,亦可推知其狗急跳墙的心境了。
  “基于上述观点,检方认定被告之凶行已充分证明,经适用相关法条,请庭上判处被告死刑。”
  城户结束论告。他觉得喉咙沙哑,在最后的部分相当难受,不过结束时却有着全身虚脱般的安详。
  3
  山室左手拿着印刷好的辩护要旨,侧着半身,冷静的开始辩护。
  “刚刚拜听了检察官的论告,忍下住有些许奇妙的感觉。通常论告乃是论证起诉事实,告知对被告应接受的刑罚,但刚才的论告并未进行此种论证,一切只是检察官的推测。审判并非创作推理小说,应根据证据使犯罪事实明确。以下是陈述检方论告何等空洞的理由。
  “本案为杀人罪,一个人要杀人非属易事,除非凶手已然疯狂,或有不得已的动机,才会遂行杀人。检方认为本案的动机是金钱和奸情,但是两千三百万圆的委托运用款项完全不存在已是无庸置疑。
  “亦即,片冈绫子以自己名义将柿本高信赠与的钱存入银行。检方怀疑这笔钱并非第一商事支付的票款,但是有何根据?一千万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又是在MB银行付款之日就以片冈名义存入,在没有反证之下,不得不判断这笔款项是第一商事支付的款项之一部分:而且柿本高信在九月四日给富美夫三百万圆,合计为一千三百万圆,已是两千三百万圆的过半,如此一来,为免偿还委托运用款项而杀人的动机根本已不存在。
  “第二项动机是奸情。被告和美雪夫人在林家宾馆见面是不争的事实,但不能由此即断定两人之间有奸情。依峰岛辰的证言,两人从未过夜,而且两人来宾馆时,老板娘可说大都会同席,有这样的幽会吗?
  “幽会通常是在秘密中进行。依中里常子的证言,会予人两人似有特别关系的印象,但常子只是错觉遭人见背叛,在愤怒之下去见葛西美津子,主观的相信谣传,才如此证言。本案从头至尾,哪里又能发现有检察官声称的奸情关系存在?
  “接下来是被告九月十八日是否前往市川真间的柿本宅邸的问题。由峰岛的证言及美雪夫人的陈述,很明显的,被告当天人在东京。美雪夫人在接受检察官侦查时之所以未说出事实,只是由于被怀疑和人见有奸情,才无法说出真相。依辩方调查所得,该月份歌舞伎座有七十周年纪念公演,市川海老藏在‘将军远离江户’的戏码中饰德川庆喜,因此林家宾馆的老板娘和美雪夫人之间才会提及海老藏的话题。
  “依此判断,美雪夫人当晚十时半左右至宾馆乃是无可怀疑的事实。而且,峰岛在浴室发生之事的证言极为具体,在全裸的情况下,印象当然特别深刻。
  “在此要考虑的是被告拜托女侍应生中里常子证言不在现场证明之点。在此,首先必须注意很单纯之部分!被告拜托对方证言八时半过后至十时半之间暍了五、六杯鸡尾酒和几杯轩尼诗XO之事是事实。
  “但是,人见若为凶手,为怕被当局逮捕,而要伪装不在现场证明,应该不只对常子,更得对酒保、老板娘和其他女侍应生同时着手,因为警方若调查营业收据及其他女侍应生,很容易能拆穿伪装。由此可知被告乃是无辜,只因为忘了带回收据字条,不希望自己被怀疑,才会很自然的拜托中里常子证言其不在现场证明。
  “剩下的问题是指纹和毛发。石蒜花是十七日早上插在青铜花瓶,这点已是不争的事实,所以,白菊花何时扫在花瓶,就成为判定本案是否有罪的关键。片冈绫子在检察官调查报告陈述是十八日夜间,在公开审判处上证言是十七日下午二时。绫子十七日和十八日两天皆至柿本宅邸也是不争的事实,要相信片冈绫子的两种陈述何者为真,有必要考虑她和柿本高信的关系。
  “绫子既是柿本的秘书,同时也是情妇,而且在身心两方面都受到柿本的照顾。制作检察官调查报告的日期是命案发生的仅仅数日后,绫子一定还情绪混乱,对于十七和十八两日都至柿本宅邸的绫子而言,她会记错携带白菊花至宅邸的日期,也不能责怪其说谎。
  “绫于出庭证言之日已是柿本死后两个月,对于今后的生活方针应该已有定案,人也恢复冷静,但她在被告知会被以伪证罪制裁,又经过宣誓,仍证言是十七日下午二时左右携带白菊花至柿本宅邸,当然应该相信其证言。
  “被告附着在青铜花瓶耳形把手上的指纹是右手拇指:如果被告抓起花瓶殴杀柿本,应该会留下更多指纹,只有一个拇指指纹正足以判断被告真是被石蒜花勾起昔日回忆,不自觉的碰触到花瓶。
  “柿本尸体上之白菊花沾附有和被告同种的毛发并不稀奇,毛发本来就是容易脱落之物,家庭中的女佣在做饭之际有毛发掉进食物内,这种经验我们常常会碰到。被告在意料不到的地点发现红色石蒜花,脑海中浮现不幸死亡的父亲脸孔,在红花和父亲脸孔重叠下,忍不住靠近花,当时掉落一、两根头发在底下的白菊花上,也非不可能之事。说是凶手在行凶时偶然掉落毛发在白菊花上,而该菊花又掉在尸体上,这种推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