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都市的单身群落
鍪兰鸵岳矗粤当皇游於诵岸瘢粤嫡叩男匀∠虮皇游缸锒獾接呗叟猩踔练芍撇谩N鞣绞澜缍酝粤档某腥现皇墙改甑氖虑椋?000年悉尼奥运会就有同性恋组织打出了〃同性恋者支持奥运会〃的标语,美国有数州已经宣布同性恋为合法。中国同性恋者命运不一样,同性恋在中国从来没有被视为违法,但是从来就被公众舆论所鄙视。1949年后,中国政府对同性恋者不作公开理会,于是他们默默生存,隐瞒着自己的性取向,从不敢公开暴露自己,一旦暴露,虽然没有法律制裁,但是社会压力也会使他们无地自容。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问题在西方逐渐得到正统舆论和主流社会的宽容理解,中国同性恋者活动有公开化的趋向。但是,作为一个弱势群体,他们依然缺乏自己的声音,政府对他们处于不闻不问的状态,媒体对他们采取了冷处理的策略。当然也有作家和学者对他们的存在给予了关注,例如社会学家李银河,就有关于同性恋研究和纪实的专著问世。
根据心理学、生理学研究结果,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是有其基因原因的,我们也认为,不能从邪恶和淫秽这些道德方面来定义同性恋者的性取向。性取向,只要不危害到社会,应当说就无所谓邪恶和正统,淫秽和正经的区分。当然,同性恋问题由来已久,其解决方案的裁定也非一朝一夕,目前,我们并不一定赞同简单地使同性恋合法化的举措。但是,我们呼吁社会学者和专家们对此进行更细致的研究,而不是忽视他们的存在,结论可以慢一步来做,但是重视却是必须现在就开始的。据说在某华中大城市已出现了公开的同性恋团体〃同性恋活动角〃,这个问题我们在下一章《单身群落》里还要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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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类与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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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这些心理的、生理的、环境的因素综合在一起,常常造成单身者畸形行为和畸形心理。但是这些因素都不是绝对的,一个人的性格形成除了环境的因素之外还有个人的因素,也就是个人对外部环境的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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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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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身者侵入婚姻家庭的事例逐渐增多,此一事件在民间语言中也叫第三者插足。资料显示,当前40%~50%的离婚案,是由第三者插足引起,这还只是一个保守的统计数字资料来源,中南社会事务调查所。。当然充当第三者的不一定就是单身者,第三者中也有许多已婚者,但是,第三者人数中单身者占主要比例却是确定无疑的。翻开家庭婚姻类杂志,几乎每一篇婚外恋情波及婚姻生活的报道,都会涉及某一个第三者,而且这个第三者大多数是单身女性。对于第三者的入侵家庭,社会舆论较几年前宽松许多,但是在一定的环境里,在某特定的人群中,持否定态度的依然占多数。例如作家王海翎在武汉某大商场签名售书,读者群中有一位中年妇女就冲上前质问电视剧《牵手》为什么要美化第三者?其实王海翎只是写了一个人性的故事,即第三者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有感情的人而已,此中并不存在美化或丑化的问题。至于为什么会有人对第三者如此地忌讳,原因是主流社会以婚姻和家庭而形成支撑的基础,如果有致使婚姻和家庭溃垮的行为和事件,就有可能引得主流舆论的〃同仇敌忾〃。这里已经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识,似乎一切家庭的破裂都是因为第三者插足,而插足的第三者大多是单身女性,于是民众就会将个人的怨气转嫁到女性单身者的身上。
家庭主妇面临婚姻裂变常常失去理智,失去了判断自己的丈夫到底是已经彻底地移情别恋,还是只是偶然地陷入婚外情网的能力,失去了判断自己婚姻问题之症结的能力。她们受封建男权主义思想和近几十年来虚假的男女平权思想的双重影响,一方面竭力维持自己是家庭惟一女主角的地位,一方面又不敢正面迎接丈夫有外遇这类家庭矛盾的挑战,而只是一味地迁怒于第三者,其人格渺小得近乎可卑。不少中国妇女目前尚不具备西方妇女那种开放心态,对一个死亡的婚姻恋恋不舍,对一个不爱自己的男人霸住不放,不惜代价地抓住她曾经有拥有过的一切,而社会舆论在此一问题上往往采取推波助澜的态度。
造成上述事实的原因除了受伤害者思想上的原因外,还在于中国法律保护被动离婚者的权益的执行的难度,2001年制定的新婚姻法已经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是牵扯的具体的认定有关事实难以取证,法律不可能怂恿和煽动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捉奸〃
行为,此中涉及了人权问题。另外由于中国国情特殊,确定家庭财产数目困难,如果离婚,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必然发生纠葛,损害到被动离婚者利益。
下面选几条刊载在有关读物上的关于第三者侵入家庭的真实故事:
例1:山东省女子张丽娟,含辛茹苦12年等待丈夫从美国回来,1995年丈夫在回国探亲期间,和一个单身女青年相识,后在青岛市按涉外婚姻规定领取结婚证。张丽娟按重婚罪将丈夫告上法庭,但是按国际法这第二次婚姻有效,于是这背信弃义的丈夫最后扔下发妻不顾,于1998年3月带着第二个妻子及第二次婚姻所生的孩子去了美国《家庭》,1999(9)。。
例2:已有家庭的湖北某市的年轻工程师黄永忠与一年轻的单身女子一见钟情,妻子受到极大的伤害。即使后来黄患白血病住院,依然对妻子抛弃不顾,和年轻情人恩爱不绝。为了丈夫的生命,在妻子费尽全部心力既往不咎地照料他康复之后,他依然和妻子离婚而和单身者结婚《知音》,1999(9)。。
例3:武汉某大学博士生导师周盛志于1996年向农民出身没有文化的妻子杨桂芳提出离婚,与自己招收的博士弟子单身者苏敏结婚,婚后不久,双方在逐渐了解的过程中出现裂痕,第二任妻子要求离婚。周教授受到极大打击,回心转意与前妻复婚。《家庭》杂志以《冲出围城,博士生导师宣告突围失败》为题记载了这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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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包二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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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日报》2000年7月23日以醒目的大字标题刊载《中国法学家和妇女问题专家警告〃包二奶〃对一夫一妻制构成威胁》一文。文中报道说:
中国法学家和妇女问题专家警告说,重婚纳妾、〃包二奶〃、姘居、婚外恋等现象在广州、上海以及其他地方呈增多趋势,已经对现行的一夫一妻制度构成严重威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胡康生日前谈及修改婚姻法时说,1996年至1998年广东妇联组织接受此类投诉分别为219件、235件和348件,1997年比1996年增长73%,1998年比1997年增长48%。
据介绍,〃包二奶〃,指的是以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长期保持非法的婚外性行为等。
胡康生指出,〃’包二奶’现象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所引致的情杀、仇杀、自杀严重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
去年(1999年)广东省以重婚罪判处这类人员112人。
据介绍,针对〃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增多的情况,部分法律专家在讨论婚姻法时建议增加规定保护公民的配偶权,明确夫妻必须互负贞操义务。但是否应将相互忠实作为配偶权的内容列入法律,中国法律界仍在争议中。《长江日报》,2000年7月23日第3版。
上文提到的〃二奶〃的身份大多属于本书所说的〃单身者〃,也属于第三者侵入家庭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社会舆论一味地将上述婚姻的破裂视为单身者的插足,实际上也是有它不合理的一面。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家庭,夫妻双方早已失去了爱情的关系,有的甚至处于婚内分居的冷战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单身者的出现只是使这原来就摇摇欲坠的婚姻加速了崩溃。如果是一个夫妻关系和谐情深意浓的家庭,第三者再怎么试图插足都是无济于事的,第三者所能插足的其实只是一些有欠缺的、已经开始崩裂了的家庭。当然我们如是说,并不是认为凡属第三者的插足都是合理的,对于任何事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一个社会的主流文化来讲,传统的意识形态必然会狠狠地谴责动摇家庭和婚姻的第三者,但是,如果就每一个具体案例来分析,得出的结论就是多种多样的了。假定一个家庭已经隐性死亡,这个时候第三者的出现使这种死亡浮出水面,在我们看来这样做并不是毁坏了一个家庭,而是拯救了两个在破裂的婚姻中煎熬的灵魂,进而使他们各自获得新生的机会,破裂一个家庭重建一个家庭,只要保护好被动离婚者的权益,例如财产分割时候的补偿,儿童抚养责任义务的确定等,这样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不是坏事。
这里,我们也想进一步强调一下我们对上述问题的一些看法:我们认为之所以出现婚外同居、〃包二奶〃的现象,其重要原因是中国不但没有保护被动离婚者权益的法规,也没有保护主动离婚者的法规,现在的问题是,大多数主动离婚者的离婚自由权得不到保障,是以他们只得采用婚外同居、〃包二奶〃等畸形的方式来加以折衷地处理。这是中国大地上萌生出来的婚姻毒瘤。而关键的问题是主动离婚者的离婚自由权是否能在保护被动离婚者的权益的基础上也能够相应地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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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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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站在主动离婚者一边,我们就会发现离婚自由权也是婚姻自由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目前,第三者现象增多的原因,恰恰是离婚自由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的缘故。如果离婚在手续上简便,在法律上有保障,又有多少人愿意在婚外偷情呢?
谁不愿意将感情放在光天化日之下?即使是婚外偷情的人不愿意,那个单身的第三者也一定愿意,她会成为感情公开化,合法化的坚决的促动者。〃人都有爱的权利〃,爱是非常自私的感情,爱对方就容不得有第三者存在,夫妻双方容不得第三者的存在,那么这个第三者难道就容得自己的恋人、情人有一个合法的妻子或者丈夫作为自己这个第三者的〃第三者〃吗?人同此心,心同此理,谁都愿意自己所爱的人只爱自己。如果社会机制能够让人获得这样的保证,那么所谓的第三者问题就可以较为轻易地解决,而不至于成泛滥的趋势它有它自己来自人的本性的制约机制,问题是法律如何将这种制约机制调动起来,使它发挥作用,进而用人类自己的力量而不是法律的和舆论的强制力量,来消灭这种不健康的生活方式。
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就是减小离婚的难度,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认为的那样增加离婚的难度,当然,这样做的时候,我们必须有强大的法律力量同时保护被动离婚者得到相应的补偿。其实所谓第三者并不是特定的,相互争斗的情敌都可以视对方为第三者,婚姻神圣、从一而终的观念已经随着教会在欧洲的没落和封建家族在中国的崩溃而淡薄,某些人以婚姻为手段束缚配偶,维持已经破裂的家庭,实际上非常愚蠢。
婚姻的缔结以自愿为基础,那么婚姻的解除也应该以自愿为基础,只要有一方提出离婚,这个婚姻就没有继续保持下去的理由。我们的意思是,离婚应当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基础,至于离婚的种种具体原因不应当是法律追究的范围,应当允许无过错离婚,允许单方面意愿离婚,如果我们坚信婚姻的目的是幸福,那么只要其中有一方认为婚姻没有给他带来幸福,他就有权利提出离婚。如果离婚需要理由,这就是最大的理由,这也是最合理最充足的理由。感情这个问题上从来就没有对和错,而婚姻只有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才是合法的,如果感情破裂,剩下的就只是如何解除婚姻并对婚姻的后果负责的问题,例如子女的赡养,婚姻的某一方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如何给予补偿的问题,而不是能不能离婚、让不让离婚的问题。中国婚姻家庭中作为妻子的一方往往觉得受害深重,因为自己苦心经营的一个家庭被破坏而感到悲伤和委屈,这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纵容。实际的情况是,破坏者并不是单独的,是家庭成员和别人的共谋。如果法律仅仅只是让第三者受到惩处,对于共同行为的两者来说,这样的裁定很不公平,即便如此也会彻底伤害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婚姻的破裂仍然不可能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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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身者的恋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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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者,尤其是单身的女人,有情感的需要和爱的需要,同时也有走进婚姻和家庭的需要,这是单身者的权利之一,他们的选择范围极有可能是已婚的男人和女人,这也是他们的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