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婚
侄女;姨祖父与姨侄孙;祖父与孙;曾祖父与曾孙。
过去,在走婚关系中,良马只是阿衣家的过客,他与其他阿注一样,对这家人的亲属结构毫无影响。当他入居进来,成为这家人的正式一员,就突破了原先单系亲属结构,从而使父系血亲和姻亲得到承认。尽管亲属称谓仍然借用母系的一套,但范围扩大了,增加了新的内涵。从此,阿衣家的性质也就起了变化,它不再是母系亲族,而是母系家庭了。
与之相适应,配偶之间的关系也起了变化,由单纯的性关系,发展为共同生产、共同消费和共同居住。他们有福同享,有祸同当,由朋友关系发展为休戚相关的夫妻关系。
在走婚状态下,生父与子女分属于两个经济单位,在一起相处的机会极少,彼此关系疏远,感情淡薄。在子女的心目中,生父是一个外人。生父入居后,情况就不同了。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第33节 母系家庭(2)
母系家庭与母系亲族一样,实行母系继承。不过,母系家庭的母系继承制也含有父系承制的萌芽,与母系亲族中单纯的母系继承制显然不同。
对母系亲族与母系家庭加以区别,可以认清泸沽湖摩梭人事实上的家庭形态。除了晚起的双系家庭和父系家庭外,还有时代较早的母系亲族和母系家庭。既要看到两者的共性,又要看到它们的差异。如果把它们混为一谈,就会妨碍我们正确认识摩梭人母系家庭的来龙去脉。
那么,母系家庭的原生形态是什么样的呢?
美洲易洛魁人的“奥华契拉”在欧洲人进入美洲后才经历了由母系亲族到母系家庭的演变。这一点表明“奥华契拉”并非氏族本身,而是一种比氏族小、包括在氏族中的血亲集团。这是实行走婚的“奥华契拉”的原生形态。摩梭人的母系“衣杜”在人员构成上与它相类似。这就是说,这个血亲集团中进入了赘夫,使它由母系亲族演变成了母系家庭公社。
云南澜沧县糯福区的拉祜族,也盛行对偶婚和母系家庭公社,象巴卡乃的热那帕·那珠朴家庭公社,有130多个成员,包括25对从妻居的配偶以及他们的子女。他们住在一幢庞大的公共住宅中,房长约23米,宽10米。房内两侧用木板隔成若干单独房间,每一个对偶家庭——“底谷”各自住在自己的单间里。中间为宽敞的走廊,公共火塘也设在这里。这种公共住宅与易洛魁人的长屋的布局相似,说明两者大体上是同一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 。
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有明显的差别,但就基本特征而言,两者的共性还是主要的:(1)以母系血缘为基础、以女子为中心组成家庭或家庭公社;(2)集体占有生产和生活资料,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财产由母系传递;(3)实行妻方居住的对偶婚,只要一方坚持即可离异;(4)对偶家庭依附于母方家庭或公社,一般没有独立的经济。两者的差异是由于它们处于不同的历史条件所致。这些共性表明,它们是同一种家庭形态,即母系家庭公社或其变型——母系家庭。拉祜族的母系家庭公社与易洛魁人的母系家庭公社一样,都是由母系氏族分裂产生的母系亲族蜕变而来的,而摩梭人的母系家庭则是上述公社在近代条件下的畸形化。
在氏族公社时期,最早实行“两合外婚制”,即两个氏族的男女实行集体婚配,婚姻集体——两合组织与生活集体——氏族是分开的,更谈不上组成家庭。只是到了母系氏族晚期,对偶婚发展到对偶家庭,才以男子出嫁的形式组成了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的对偶家庭。但是对偶家庭仍依附于母方的亲族。家庭作为一个独立的生产生活单位,始于私有制产生、母系制解体的条件下形成的父权家庭。古汉字中的“家”字,就是在一个房子里关养着猪,说明私有财产从动物——牲畜开始。这一点从考古发掘得到了充分的印证。无论是大汶口文化,还是齐家文化,其中的私有财产都以猪下颌骨为标志⑦,说明男子是在积累私有财产后才实行娶妻和建立家庭的,
氏族产生之后,配偶双方就不存在于同一个氏族之中了。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氏族制度之下,家庭从来不是,也不可能是一个组织单位,因为夫与妻必然属于两个不同的氏族。氏族整个包括在胞族内,胞族整个包括在部落内;而家庭却是一半包括在丈夫的氏族内,一半包括在妻子的氏族内” ,所以“家庭形式中没有一个是氏族的基础” 。在氏族群婚——通行走婚的条件下,通婚双方分别属于各自的氏族,经济生活是分开的。以时代较晚的走婚——摩梭人的阿注婚为例,仍是通过男子夜间到女方拜访实现的,次日天明他又回到自己的母系亲族。所生子女也归女方,与生父无关。摩梭人的母系亲族既是经济单位,又是血缘单位,内部不存在夫妻、父子关系。所以,母系亲族的全体成员全部进入女儿氏族——“斯日”、“斯日”又全部进入母系氏族“尔”。不难看出,亲族与“斯日”、“斯日”与氏族是局部与整体的关系,并不是家庭与氏族那种不能全部进入,只能一半进入的关系。所以,把母系亲族看作母系家庭是不妥当的。
家庭的产生和发展,与氏族制的发展和解体过程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氏族制度的演变,家庭公社的诞生,归根结蒂是生产发展的结果。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愈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社会的财富愈受限制,社会制度就愈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劳动发展的阶段是因物质环境和历史条件而异的。至于家庭婚姻的发展,虽也有种种变体,但由氏族群婚向一夫一妻制发展这一条主线,还是既为史料所证实,也为学术界所公认的。这一条发展主线的环节是比较清晰的:
1。在母系氏族早期,盛行“两合外婚”。人们以血缘单位——氏族为经济单位,婚姻则通过两个氏族之间集体走访的形式实现。配偶关系是不稳定的,也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
2.在母系氏族繁荣期,氏族分裂为若干母系亲族,仍然实行走婚,对偶婚在走婚形式下得到发展。
3.对偶家庭产生以后,男子出嫁,女子娶夫,从而在母系亲族内部打开了一个缺口。这样必然引起原来单一的母系血缘纽带的破坏。由姻缘关系产生的父系血亲开始得到承认,从而导致夫妻及父子关系的确立。这时的母系家庭公社还以母系血缘为基本纽带,尚属于母系氏族的范围。但在内部已出现了家庭——对偶家庭,母系氏族走上了解体的道路,在它的内部已孕育着父权制的萌芽,母系亲族就转变为母系家庭公社了。
4.一夫一妻制产生以后,它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取得优势的。在相当一段时间里,必然与对偶家庭并存,从而出现了双系家庭公社。既可由男子娶妻,又可由女子招夫而生育子女,母系、父系并存,彼此消长。
5.一夫一妻制取得绝对优势之后,上述几种公社才最后土崩瓦解,整个社会开始由以男子为核心的父权家庭组成。
可见,婚姻家庭形态的发展变化也不是断然的,总是在旧形态中孕育了新形态,在新形态中残存着旧形态,有一个彼此消长的过渡时期,从而呈现出千差万别的具体形式。
在摩梭人的婚姻家庭形态的演变中,基本上能看出上述发展系列。比如氏族为“尔”,女儿氏族为“斯日”。而“斯日”并不是家族。因为,德文的familia和英文的family既可以译为家庭,也可以译为家族。而在汉语中,家庭和家族的是不同的。家庭是由夫妻子女组成的生产、生活单位;家族是若干有父系血缘关系的家庭的集合体。两者都不是指母系血缘组织。所以,家庭与摩梭人的“斯日”——女儿氏族是不同的。即使是后来演变中的父系母系混杂的“斯日”,也不等于家庭,因为它仍然包括了一部分母系亲族,是母系向父系长期演变中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与由父系家庭组成的家庭仍然有区别。
第三部分 男娶女嫁第34节 双系家庭
摩梭人的母系、父系并存家庭,简称双系家庭。这种家庭的产生,是与母系亲族、母系家庭中男子引女阿注入居或男子娶妻分不开的。只有这样,才能使母系亲族中产生父系成员——外来的妻子及其所生的子女。由于男娶之家姊妹往往不出嫁,或是上代男子娶妻,下代兄弟姊妹不娶不嫁,或是上代是母系而下代出现男子娶妻,或是男子过继养子(女)。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会打破原有母系血统的单一性,使得内部又出现了父系血统。父系、母系血统的人共济一堂,就形成了一种新的生产和消费单位——母系父系并存家庭。
1。双系家庭的比例
据对永宁坝区6个乡共388户摩梭人家庭形态的调查,母系亲族有192户,占49。4%;双系家庭170户,占43。8%;父系家庭26户,占6。8%。可见,双系家庭比例很大,接近总户数的一半。依据这些家庭的谱系再作一番考察,不难发现,不仅双系家庭和父系家庭在过去曾是两系相间的,就是母系亲族本身,大多数也是两系相间的。
以八珠乡八珠、里格、独家村、竹地、小洛水村的母系亲族为例,母系亲族24户,124代次,包括母系89代次,占72%;父系35代次,占28%,说明在母系亲族内部早已渗入父系成分了。如果按户数划分,历代均实行母系的只有12户,另外12户则母系父系相间 。以此类似,忠实乡巴奇、忠克两村能追溯五代血缘的共7户,包括母系3户,双系4户;能追溯4代血统的19户,包括母系12户,双系7户 。总计111代次,包括母系84代次,占75%;父系27代次,占24%。这些情况表明,从纵的发展看,母系亲族中有许多是母系父系相间的,但仍以母系为主体。这说明家庭的性质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对于家庭属性的判断,只能根据一定时期内的几代人而定。本书所述的各类家庭就是以1956年各户的具体血缘而定的。
摩梭人双系家庭规模较小,多以母系为主、父系为辅。但是,由于每个双系家庭产生的具体途径不同,又形成了若干类型。
第一,由于男子过继子女而出现的双系家庭。
以衣马瓦达巴米家为例:
达石马(女;68岁)一永真(女;28岁)一得之(男;2岁)
哈尔巴(男,65岁)
若巴米(男)
哈尔巴(男,62岁)
达石采尔(男,56岁)
达巴米家原来为母系亲族,传至若巴米一代,仅有一个男子。若巴米向人口众多的软格高槎家请求,将达石马姊弟四人过继为嗣,遂构成双系。这样的双系家庭,仅就男子过继而言,实际上它与女子过继别无二致。因为入继的子女并不称男子为父亲,仍称为“阿乌”(舅舅)。家庭内部也无父系亲属关系。
这种双系家庭,并无姻缘关系,甚至也没有父系亲属,是由男子继入养女形成的。但它无疑有助于父权制的发展。
第二,原为母系亲族,男子因无女继承人而娶妻。
以拖支达施家为例:
达施家传至古马采儿一代,仅有一子,娶妻延嗣,生女儿后即恢复母系亲族。1963年,娶妻的一辈已经去世。从现有成员看,宛如一个母系亲族了。
这些例证,都是因无女继承人而由男子娶妻构成的双系家庭。不论是上代娶下代不娶,或是两代无女连续娶妻,只要生下了女继承人,往往就恢复母系相传的旧俗。因此,这类家庭的娶妻,是在贵族等级男娶女嫁影响下产生的一种代替过继养女的变通办法。
娶进来的妻子多担任“达布”,她总是按着母系传统重建母系亲族的目的,娶回的妻子又成为新的母系亲族的创始人,这与父权制下的娶妻是适得其反的。永宁的不少母系亲族,实际上并不是一贯母系相承,而多半是这样的复制品。但它是按原生形态重建的,只是规模日益缩小而已。
第三,兄娶妹不嫁构成的双系家庭
以哈巴布阿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