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二十八总督





  为了解决财政困难,戴维斯又发布《征收警捐条例》、《烟贩牌照条例》等多种条例,广开税源,以各项税收增加财源。到1846年,香港政府每年税收达到27046英镑。
  戴维斯的税收举措,目的本来是搜刮中国香港人的民脂民膏。但也损害了部分英国人的利益,所以首先遭到英国商人的反对。登记法例风波平息不久,11月20日,戴维斯又在立法局会议上通过了另一个法令,规定香港殖民者可以无须经过立法局的通过,随时下令宣布戒严。连英国人也不懂得戴维斯为何要如此紧张,因为当时香港实在没有这样采取非常措施的必要。果然,后来伦敦对于这条法令予以否决,于是这位中国通总督又在中外居民面前出了一次洋相。
  1847年1月,港英当局再公布《市场贩物牌照条例》。5月4日,渣甸洋行首脑马地臣向英国下院呼吁,要求英伦督促戴维斯改变政策,减收地租,只征收维持警察部队的费用为限,其余费用均应由英国政府负担。英国政府自然不会答应,反而逐渐增加对香港的索求。
  到戴维斯离任的1847年,港府各种税收已达31078英镑,折合港元372936元。
  开征妓捐
  香港的妓女从开埠初期就存在。在香港开辟为商埠以前,澳门是中外贸易的一个中心,到澳门的中外商人在那里可以寻欢作乐。英国强占香港岛,将其辟为商埠以后,澳门许多妓女纷纷来到香港。
  1845年初,香港英国当局接到举报,警察有收受贿赂、包庇娼妓的行为。经过调查证明,事实确凿,但为了港府的颜面,调查报告结论却说,属于“娼家情愿缴纳,而非出于勒索行为”,因而对警察不加追究。后来当局意识到这是一条财路,于是决定由警察公开征收妓捐,而名义又说,所收捐税款项,用来开办花柳病院。
  根据1845年6月性病医院的报告,全港有妓院31家,每家月捐5元,有妓女一百多人,每人月捐一元半。当时一元钱相当顶用,可买几十斤白米。每年妓捐收入数目很大。当时香港社会人士对此表示不满,认为这项税收没有得到英国法律许可,不是正式税收;此外,每月妓捐用作病院开支的仅属少数,大部分支出用途不明。虽然兴办了花柳病院,但只办了两年,就因经费不足而停办了。根据香港社会人士的意见,1847年,英国议会曾派人到香港就此事进行调查。不久,英国政府通知香港总督戴维斯,由他下令取消征收妓捐。
  虽然按照命令妓捐停止征收,但戴维斯当政期间不仅妓院未被取缔,而且越办越多。这毕竟是英国人敛财的一种门路。
  后来,驻港英国海军司令詹士史德陵发现,英国军人和海员患花柳病的人数与日俱增,于是向香港政府建议颁布条例,控制性病流行。戴维斯采纳了这个建议,港府于1857年11月24日公布了《检验花柳传染病条例》。1864年1月19日,港府建立西营盘海员宿舍,专门收容患性病的海员。尽管采取了上述措施,性病流行的状况还是没有明显变化。1867年7月23日,英国殖民部谕令香港政府重订《取缔花柳传染病条例》,规定实行妓女登记、检查身体等事宜。随后,香港立法局又决定向妓院和妓女征收营业牌照税。从此,卖淫行为在香港进一步公开化、合法化。当时负责发放营业牌照的是总登记官兼抚华道高和尔,他曾借发放牌照之机,大饱私囊,广置房产。
  自从有了妓女凭牌照营业的制度,香港的妓女便有了公娼与私娼之分。有牌照的叫做公娼。她们经常被迫验身,因为妓院老板怕她们染上性病,降低了身价,影响妓院榨取钱财。当年香港的妓院又有大寨(高等妓院)和细寨(中等妓院)之分。大寨集中在水坑口,细寨分散于荷里活道。大寨是只有富商阔少才有资格光顾的场所。因为到那里寻欢作乐必须饮宴,一掷数百金,排场很大。大寨的妓女分为三种:1。琵琶仔。这是十四五岁的雏妓,通常是贫苦人家的少女。鸨母把她们当作待价而沽的摇钱树。2。半掩门,又称尖先生,意思是不大不小的妓女。通常是琵琶仔接过客人以后,看上去还是少女,其实已是“大人”,所以叫尖先生。她们是鸨母的高价摇钱树,不公开接客,所以叫半掩门。3。老举。广州话称妓女叫老举,“举”是妓的转意,她们是公开接客的正牌妓女。至于细寨的妓女,日夜都接客,日间收费2元,夜间收费4元,所以细寨又叫“二四寨”。
  私娼是无力交纳营业牌照税的妓女,她们的处境比公娼更悲惨。她们的活动地点多在横街窄巷的住宅楼宇里,旅馆客栈中,甚至在海旁小艇上,每次出卖肉体的代价不过是几毫钱。她们往往与正当居民杂居,有的嫖客深夜喧闹不止,搅得四邻不安。
  正式建立高等法院
  香港高等法院虽然在1844年3月4日开始审讯第一宗刑事案件,但严格来说,实际上还不能算是高等法院正式成立。因为被告没有律师替他辩护;高等法院的条例也还未齐全,只是凭着陪审员的直觉去判断被告是否有罪。因此,一些研究香港历史的学者,认为高等法院虽由第一位港督璞鼎查创立,但正式成立高等法院,应在第二位港督戴维斯任期内。
  戴维斯于1844年5月7日乘英舰“批夫”号抵港时,和他同来的有3位官员,一位是新任辅政司布鲁士,一位是正按察司晓吾,还有一位就是高等法院登记官罗拔奇。
  戴维斯抵达香港后,即着手改革香港法制。他首先把裁判司威廉·坚的职权局限于违反警律和简易民事范围,削除了他以前在司法裁判方面的权力。
  大约一个月后,戴维斯委任正按察司晓吾为立法委员,由他着手研究草拟高等法院条例。这时候,香港真正熟悉法律条文的人才很少,晓吾缺乏助手,工作进度颇为缓慢。到了该年7月28日,新任律政司史德陵来港,并被委任为行政司委员。在史德陵协助下,高等法院条例终于完成,在1844年8月21日公布。这时候,高等法院才算正式成立。
  香港高等法院,最初设在中环威灵顿街前近德忌笠街与石板街之间。它在1844年10月1日开幕,举行了非常隆重的开幕盛典,所有在香港的外国人均穿礼服参加,总登记官罗拔奇致了开幕词。
  原定在开幕这天要开审一件刑事案,但因当时香港还没有律师执业,按察司晓吾认为,这样的审讯,对于被告不公平,便把这件刑事案押后审讯。
  高等法院成立后,按察司晓吾首要的工作,是要确立香港的律师制度,先批准律师执业。依照英国制度,律师有律师与状师之分,状师也被称为大律师,这种制度在香港一直沿用。
  1915年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第一天批准执业的第一位律师是甘氏,律政司史德陵则为大律师。
  有了律师之后,高等法院于10月2日,正式开庭审案。
  这宗香港首次依照正式法律程序审讯的案件,是诱拐少女落娼寮作妓女案。被告是一对华人夫妇,住在港海的货船上,常登岸购物,因此和两个少女认识。一日,这两个少女被该夫妇诱到船上,绑于船舱内运到广州,以每人90元的价钱卖给广州的娼寮。两少女设法通知在广州的亲戚,亲戚花钱把她们赎回。
  被拐卖的两少女返回香港后,偕同父母去报案,警方拘捕了那对夫妇。
  高等法院开庭审讯时,那对被告夫妇仍然没有大律师替他们辩护,但因案中各人的口供相符,均能陈述被拐诱和运往广州贩卖的经过,陪审团一致认为罪名成立,法官宣判被告夫妇各判入狱18个月。当时香港还没有正式监狱,便只好将罪犯解往上环差馆里警署内的拘留所去监禁。
  依照英国法例,警署拘留所只能看管疑犯一段时期,却不是用来监禁罪犯的。
  当时的香港警署设于上环荷里活道,所以,那里还有一条横街做差馆里。威廉·坚就管辖这间警署,他不但指挥警察,还任裁判司,又兼任监狱官的职务。
  那时候,上环差馆里的警署,和中国清朝的县衙门差不多,既是警察工作的地点,又是裁判司开庭审案的地方,警署的后面便是拘留所,也就是当时的监狱。
  这种情形和英国体制大不相同。英国的县长只负责行政,法院只负责审案,都不负责管理监狱,管理监狱另有监狱官。
  港府觉得威廉·坚不能以裁判司兼任监狱官,一来警署的拘留所作为罪犯的监狱,显然不是英国的制度;二来上环差馆里的警署,也是极简陋的建筑物,香港的罪案随着人口增多而激增,监禁罪犯的地方便不够用了。因此,港府便着手物色地点,建筑一间真正的监狱。
  香港第一座监狱叫做维多利亚监狱,设在中环奥卑利街的一处山坡,到1857年才建成。
  占香港?据舟山?举棋不定
  鸦片战争时,英国军队侵占了舟山和鼓浪屿,依照《南京条约》,割让香港后,英军应撤出舟山和厦门。但英军迟迟不肯撤退,因为英国要把舟山和鼓浪屿当作抵押品,申明要等中国将赔款全部付清之后,才肯交还这些地方。
  1844年,清政府第5次交付赔款的时候,英军突然提前退出鼓浪屿,而将驻鼓浪屿的英军一部分移到舟山,一部分撤返香港。戴维斯竟说这是“实为和好起见,并无别情”。实际并非如此,当时香港的生活环境还相当恶劣,英国人不能适应,逃兵很多。英国政府和港英政府中,有人主张放弃香港而占领舟山,而鼓浪屿只是个无实际作用的小岛,在举棋不定之际,先撤出鼓浪屿,做出归还鼓浪屿的姿态,实为加强舟山兵力,为以后的抉择做准备。
  耆英当时也对英国人提前撤出鼓浪屿有所疑虑,他向道光皇帝奏称:“本年五月间,德酋(指戴维斯)初来广东,即有俟十二月银项交足,鼓浪屿先行退还之议。奴才以夷情叵测,今无故将鼓浪屿先还,焉知不为异日缓交舟山地步?”足见当时中国朝野对于英国人的这一行动,已有所警惕。
  中方将赔偿鸦片战争的赔款已完全交清后,英军却依然留在舟山不肯走。这样一来,道光皇帝再三催促耆英向戴维斯交涉。戴维斯推搪了几次,最后不得不照会耆英,叫他到香港讨论。
  1845年10月,耆英收到戴维斯的照会,内称英国不交舟山,是怕法国侵占,并邀请耆英去香港商谈。耆英信以为真,立即向道光皇帝奏报。其实,戴维斯迟迟不撤退驻舟山英军,是英方尚未最终决定长期占据舟山还是香港。
  耆英于1845年11月20日,二次来到香港,与他同行的,依然是升任巡抚不久的黄恩彤,还有赵长龄、潘仕成等。他们在香港住了4天,到11月25日才离港返广州。
  后来英国政府决定,放弃舟山而集中经营香港,因为舟山方面的英国军官亦有报告书向伦敦呈送,说舟山的地理环境远不如传说中那样理想。英军驻守舟山4年,曾在当地广招人马以巩固其统治,但并没有什么进展。资料记载称,他们虽饬令绅士充当董事,“安良缉匪,并逐日交给字条,令其捐银建设书院、育婴院、养济院、孤老院、埋葬尸棺,延请男女塾师,教训学生,并捐银给予差役”,但是,仍然是“英夷日与定海居民为仇”,人民反抗情绪不减,英国统治十分脆弱。所以,最后由英伦敲定,弃舟山,占香港。戴维斯要耆英到香港来见他,首先要谈的是撤出后如何保障舟山地方与英国有关系的人员的安全,其次才是谈交还舟山的细节问题。
  耆英到港后,向道光皇帝奏报在香港的谈判情形。奏称:“德酋于次日率领夷目多人来见,执礼甚恭。臣告以本年应交洋银尾数业已备齐,可定期来取,舟山亦应如期交还,以符成约。该酋复称银两应俟届期再行请领,舟山必定如约交还。惟英兵在舟山数年,该处人民多与往来,交还之后,乞弗深究。臣等答以该处民人皆天朝赤子,和约内已经载明,凡系中国人与英人往来者,概准免罪,岂有舟山退还之后将该处人民苛待之理?当为出示晓谕,俾共释然无疑,可以无庸过虑。”
  “该酋复称:还交舟山,最有关系,应派大官前往接收,方为妥协。臣思该夷占据舟山数年,现当交割接收,抚绥安缉,自不可稍涉率忽,必须熟悉夷情之员,前往妥为办理。查现任江苏常镇道咸龄,前随奴才办理夷务,素为该夷所信服,当向该夷告知,拟派咸龄前往接收舟山如何?该夷酋复称咸龄既系熟人,又系道员,实属妥当,极为欣喜。”
  英国每从殖民地撤出,一方面要对曾经为他们的侵略出过力的当地人给予安排,这既对得起奴才,又能长期保持英国在当地的利益,英国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