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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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粮户除了完纳漕粮正额之外,还必须承担漕粮运输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包括形形色色的加耗。
  清代对漕粮的质量要求是干圆洁净。除了漕粮正项之外,还要交纳随漕正耗,作为京通各仓和沿途损耗的补偿。按规定,正兑米一石,加耗二斗五升至四斗不等,改兑米一石,加耗一斗七升至三斗不等。凡是加耗的部分,通称为“耗米”,由于随着正米入仓,又叫“随正耗米”。一般讲,官定的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加耗率,已经在百分之三十至四十,但是,实际上加耗日增,江浙、两湖有每石加耗至七斗六升的,比官定加耗率高出一倍①。
  第五,明清两代漕运所暴露的弊端也是大体相同的。官吏的贪污舞弊和政府的横征暴敛结合在一起,横征暴敛为贪污舞弊提供了机会,贪污舞弊又以不同形式加重了横征暴敛,因而从清初到清末,“民日蹙而国计日贫”。连担任漕运总督多年的杨锡绂也不得不感叹“锢弊难除”②。
  第六,在清代漕运中,运军的问题显得更加突出。运军即运输漕粮的军丁,是漕运的主要依靠力量。这种运军的情况比较复杂。
  明代漕运,主要由各地卫所军士承担。清代取消卫所制,将军士编为承担漕运的运军。康熙初年规定各省卫所额设运丁十名。康熙三十五年(1696)规定漕船出运,每船佥丁一名,余九名以谙练驾驭之水手充之。后来又增佥本军子弟一人为副军③。清政府对运军的人身控制很严。运军隶属卫籍,遇五年一编审。雍正初年停编审之后,“惟有运漕军丁四年一编审”④。运军属各省粮道掌握,凡佥为运军,必须亲自押运,若以子弟代替,运军及代运人都要发边卫充军。而且,运军须有保结,所谓“一军无保,不准佥军,一军有欠,众军同赔”⑤。
  运军奔波于河上,风雨兼程,倍尝劳苦,境况可想而知。王命岳的《漕弊疏》①中说:“以臣所闻,弁丁有水次之苦,有过淮之苦,有抵通之苦。”所谓“水次之苦”,一是“买帮陋习”。漕帮有高低贫富之别,“高者丁殷易完,低者丁穷必欠。当佥运时,富弁行贿买帮,费至二三百金。贫弁坐得低帮”。于是“贫弁处必欠之势,而富弁甫佥运,已费二三百金”。二是“水次陋规”。卫丁承运时,有卫官帮官常例,每船二三两不等,有粮道书办常例,每船四五两、八九两不等,至府厅书办,各有常规,常规之外,又有令箭牌票差礼,只要漕院粮道令箭令牌一到,每船送五两十两不等。还有刑厅票差,每船一二两不等。“其名目则或查官丁,或查粮艘,或查修舟,或查日报,或查开帮,或提头识,名目数十,难以枚举。”间或有所谓“清廉上司”,不肯差人到帮,书吏也要巧立名色,止差人到粮道及刑厅处坐催,由刑厅差人代为敛费。这样,“船未离次,已费五六十金”。三是“勒靳行月二粮”。按旧例由布政司派给运军的行月钱粮,行文到各府县支领。但每船要送书办六七两不等,否则派拨远年难支钱粮及极远州县。州县粮书还要需索每船二三两不等。所以,运军虽有“十金之粮,无五金之实”。以上三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杨锡绂奏议”。
  ③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④ 《清史稿》卷120《食货·户口》。
  ⑤ 《清朝文献通考》卷43《国用考·漕运》。
  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
  项,是运军在漕船尚未离开水次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抵通之苦”,一是“投文之苦”。漕船经过长途航行,一旦抵达通州,需到仓院粮厅大部云南司等衙门投文,每船须费十两。因都由保家包送书办,保家从中另索每船常例三两。二是“胥役船规之苦”。坐粮厅总督仓院京粮厅云南司书房等,各索常规每船可至十金。还有“走部代之聚敛,其不送者,则禀官出票,或查船迟,或取联结,或押取保,或差催过堂,或押送起来,或先追旧欠,种种名色,一票必费十余金”。三是“过坝之苦”。过坝时,有委官旧规,伍长常例,上斛下荡等费,每船又须十余两,“而车户恃强,剪头偷盗,耗更不赀”。四是“交仓之苦”。交仓时,有仓官常例,还有“收粮衙门官办书吏马上马下等等名色,极其需索,每船又费数十两。又有大歇家小歇家需索,虽经奉旨题革,今又改名复用,小歇家改名雇长,大歇家改名住户,借口取保,每船索银四五两不等。有送者可得先收,无送者刁难阻冻”。五是“河兑之苦”。河兑法本来为了收交两便,然而仍然发生践踏、偷盗、混等、抢筹等种种难言之弊。以上五项,是运军在漕船抵通时受到的搜刮。
  所谓“过淮之苦”,指“积歇摊吏书陋规,投文过堂种种诸费”,每帮过淮漕费至五、六百金,或千金不等。这是运军在漕粮运输中受到的一部分搜括。
  王命岳的这段文字,将运军在运粮过程所受到的各种名目的勒索,基本上概括出来。真是“势要官胥,视运军为奇货,诛求横出,朘剥日深”①。发生在整个运粮过程中的种种敲榨勒索,必然会影响漕运的顺利进行,清政府曾不断设法克服这些弊病,然而终清一世,未见奏效。
  运军是漕运的主力,所以运军的待遇问题,是清朝廷十分重视的漕事要务。
  运军能得到屯田,作为衣食之资。实际上这是明代卫所屯田的继续。清代规定,漕船旗丁十名,丁地五顷。漕船原额一万零四百五十五艘,嘉庆时,实存六千二百四十二艘,常年承担运粮任务的漕船大体在六千艘之上。每船装载粮米五百石,总数能运三百余万石。用于运粮的卫所旗丁有六七万名,分配给运军的屯田约六百三十多万亩。其中山东有六万多亩,江苏、安徽有四百二十五万余亩。但是,运丁“得田不能自耕,势必召佃收租”。甚至“辗转相售,屡易其主”。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漕督杨锡绂的奏疏中,已经出现了负债累累的“疲帮”①。
  运军还能得到行月钱粮,其数额各省不一,一般每名运军支行粮二石四斗至二石八斗,月粮十石左右。本折各半,折色价每石银一两四钱。
  运军从屯田和行月钱粮上所得,仅能养家糊口,根本无法满足各种名目①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① 《清史稿》卷122《食货·漕运》。
  的勒索。于是,他们就将各种盘剥再转嫁到纳粮农民的身上。在清代漕运中,运军敲榨纳粮农户,激起农民不满和反抗的事例是很多的,如:江宁卫运军擅自加征行月二粮,激起百姓反对,结果耆民倪拱辰、陆德秀被害。知县潘师资愤慨地说:“正供额赋诚不得已,此行月粮何为者?且嘉定漕故永折,无漕则无运费,何用加行粮为?”对于早已交纳永折漕银的地方,尚要擅征,更何况那些“有漕有运”之地呢?对此,钱大昕评论说:“以不堪加之县,出不应派之粮,供不应给之卫,敲骨竭髓,徒资群蠹瓜分、酌酒、陆博之资,民实不服。”② 顺治七年(1650),江南苏州府常熟县还发生运官率领运丁“殴官藐运”的事件。当时有仪真卫运官崔邦泰领运常熟,他统率悍丁“玩漕勒赠,苛索无厌”,常熟知县瞿某敦请速兑,崔邦泰等竟“聚众鼓噪,各持棍械,殴辱印官,乘机抢掠”,酿成事端③。
  在清廷看来,“国家之待运军,为不薄矣”。“舡只则有修理风蓬银两,安家则有坐粮,水手则有月粮,路费则有贴备,回南则有羡余,解给各项支销外,平日尚有屯田之利。”正粮之外,还有加四耗赠,比兑时,每石再加湿润米三四升。如此等等,仍不能满足运军的利欲,还要“巧恣需求”。①于是,清朝廷为了保证漕运,尽量优待运军,而漕运官吏又千方百计地到运军身上搜括,运军再将各种勒索转嫁到纳粮农民身上,就这样形成恶性循环。而受害最深的当然是承纳漕粮的农民。正如任源祥所说:“今之有辖于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于运军者乎,运军之常例,有丝毫不出于斯民之膏血者乎。”②总之,清代漕运与明代不同之处,仅在于官收官兑更加突出,因而运军问题,往往成为清廷议论漕运的焦点。任源祥曾建议:“欲惠百姓,自运军始;欲饬运军,自胥吏始;欲厘胥吏,自官府始;欲正官府,自朝廷始。”③如此推本寻源,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是根治的药方。清代漕运完全依靠官收官兑,依赖军运,因而在明代漕运中已经暴露的运军问题,更加明显,更加严重。
  清代漕运的弊端纵观有清一代漕运,弊窦百出。
  在漕粮的征收上,有所谓“拨花”,即在派兑时,奸棍劣衿与衙门书吏、运船官弁串通一气,故意将一石米拨分几军,使纳粮农户受尽往来颠倒之② 钱大昕:《潜研党文集》,《记加征省卫运军行月粮始末》。
  ③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 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① 《江苏省明清以来碑刻资料选集》第586 页,《奉旨禁革漕运积弊告示》。②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46《户政·漕运》上,任源祥《漕运议》。
  累。
  有所谓“做样”,即有奸棍串同运军,抢先出兑,故意多出“赠耗”银两,使后来者不得不遵其例。
  有所谓“押兑”,即借上司之令,承牌持票,任意催督,从中索取耗银。有的在百两耗银中公然索走二十两。
  粮米过斗时,还有所谓“踢斛”、“淋尖”、“样米”,以及“三笆三涌三捧”种种恶套。另有所谓“伍长酒钱”、“装载船钱”、“倒箩钱”种种名色。
  仅漕粮加耗一项,有增无减。如“昆山一县,正米百石,有加耗银至六七十两者”。而当地米价每石不过六七钱,“今耗银至六七十两,是正米百石,耗赠亦百石”。在这样沉重地敲剥之下,农民“皆深自逃匿,惟恐为人鱼肉”①。
  本来按漕运则例规定,江南每船受兑五百石,解至京通,交仓四百石,这是在所兑米中已经包括了在船折耗。但州县征收时,却又每百石再加五石,真是“耗外加耗”。
  交纳漕粮的小农更害怕“转廒”之苦。因漕粮是冬兑冬开,立有准限。
  各处粮印官在漕船未到时,即通令百姓交兑,交兑后仍令粮户管廒,待船到时复又交兑,使粮户于赠耗使费之外,再受赔补苛索。“以致民间卖男鬻女,无可告诉”。收漕胥吏为了索取钱财,唯视贿金之多少,先令富户交粮,贫穷粮户则挨日等候,往往全家老幼出动,终日守护粮堆,若遇风吹雨淋,更是苦不堪言。贫苦农民“被重复科征,纳而又纳”,实在交纳不起漕粮的:“一年之内,血杖死者,盈万盈千”①。
  清代漕粮,以江浙为重,造成了江浙地区的贫困。俞樾曾这样描述:“苏松土隘人稠,一夫所耕,不过十亩。倚山傍湖,旱潦难均,即丰稔之岁,所得亦自有限。而条银漕白正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