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由理藩院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人奏清帝任命兼摄。盟不是一级行政机构,只是一种实行监督的组织,一般不设办理盟务的衙门。规定每三年会盟一次,届时执行比丁、练兵、检查财务、清理民刑案件等职权。盟并不构成蒙古最高一级的行政机构,盟长的主要任务是充当会盟的召集人,不能直接干预各旗内部事务,也无权擅自发布政令,只是对各旗札萨克起监督作用,并充当旗札萨克与清政府的中间人。遇有旗札萨克不能解决的民刑案件,可会同审理,札萨克有不法或叛逆行为,有责任随时告发,战时则带领所属各旗兵丁应诏出征。
  蒙古的盟旗并非独立自主的政治制度,都直接受中央政权的统辖和节制,履行清廷委付的职责,不享有独立处理本盟旗各项事务的权力。在盟旗之上,一切重大军政事宜的最高裁决权属于理藩院,而地方性的重大事件,则报有关地区的将军、都统和大臣会办。
  社会阶级清朝所制定的各种制度,并没有改变蒙古社会的阶级结构和剥削关系,封建主和牧民仍然是社会中的两个基本阶级。
  蒙古归并清朝后,在建旗设盟过程中,基本取消了蒙古封建主原来享有的济农、诺颜、太师、宰桑等称号,按原来地位的高低及对清朝的效忠程度和功劳大小,分别被授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四等台吉和塔布囊等爵位。担任旗札萨克现职的为札萨克王公,不担任现职的为闲散王公。他们仍然是蒙古社会中居统治地位的阶级,领取岁俸和人丁,拥有众多畜群,掌握牧场支配权,对领地内属民有不完全的占有权,并通过对土地的支配权,对牧民进行封建剥削。
  除世俗封建主外,喇嘛上层也形成另一僧侣封建主阶级。驻库伦的哲布尊丹巴是外蒙的最高宗教领袖;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呼图克图,掌管内蒙各寺庙。此外还有许多活佛享有国师、禅师封号。其次是寺庙主持,以下还有札萨克达喇嘛、副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达喇嘛、副达喇嘛、苏拉喇嘛等。他们享有清朝赋予的各种特权,拥有牧奴——沙比那尔(庙丁),操纵寺庙财产,某些寺庙甚至建立沙比衙门,对喇嘛徒众进行审讯和惩处。隶属于蒙古封建主的阿勒巴图(贡民)是牧民中人数最多的阶层,承担繁重的赋役。他们必须无条件地服兵役,自带马匹、武器和口粮应征从军。还须负担防守卡伦(哨所)的义务,驻防期少则一季半年,多至数年,而且要自谋生计。驿递是对阿勒巴图最沉重的负担,他们充当乌拉齐(站丁),既要承担驿递的劳役,又要无偿供应往来官员和军人的食宿,还要蒙受种种无限制的需索。此外,阿勒巴图还负担盟旗衙门的差役、开支和官员的供养,无偿地为皇室专有的牧群和马厂放牧,甚至蒙古封建主向清廷进献的贡品,去北京的旅费也无不落在阿勒巴图身上。与此同时,阿勒巴图还要向领主服贡役,包括实物税和劳役两种。当封建主有进贡、会盟、移营、嫁娶等事时,还随时向属下征敛,甚至封建主欠下债务也得由阿勒巴图来偿还。
  阿勒巴图可担任管旗章京以下旗佐官职,任职者被免除赋役,并拥有随丁,逐渐形成富牧户,成为“额尔和坦”阶层。还有一部分人因功被豁免赋役,称为“达尔哈坦”。他们都拥有较多牲畜,甚至家奴,并对一般牧民进行剥削,构成阿勒巴图中的特殊阶层。
  阿勒巴图中的一部分被拨给封建主役使,称作“哈木济勒嘎”(随丁)。王公、台吉的随丁终身为主人服役,称“随人箭丁”;管旗章京等的随丁,仅在主人任职期间受役使,离职仍退回本旗佐,故称“随缺箭丁”。随丁专供主人役使,或在王府中当差,或在主人牧场上放牧,全部收入归主人,主人甚至可将他们出卖或馈赠他人,其地位比一般阿勒巴图还低。
  沙比那尔是喇嘛封建主的牧奴,专供寺院封建主役使,从事各种劳役,维持寺院和喇嘛上层的生活,寺院的一切负担都落在沙比那尔身上。
  奴隶来自战俘,也有因犯罪被籍没为奴的,他们世代受主人剥削,处境最悲惨。
  蒙古社会严密的封建等级制度和牧民各阶层的划分,都是清朝维护蒙古牧奴制的一种手段,使蒙古族永远处于其所安排的封建秩序中,以便清朝进行长期统治。
  经济生活在清朝统一的国家内,蒙古地区形成相对和平安定局面,加强了与全国各地的经济交流,使原来占支配地位的单一游牧经济,发展为以牧业为主,兼有农业、手工业、商业的多种经济结构。
  牧业是蒙古牧民的主要生计。由于结束了连年战乱,加之清政府注意牧民的休养生息,扶持牧业发展,荒年实行赈济,在一定程度内限制王公对牧民的过重征敛,使蒙古地区的牧业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通过划地建旗,确定了各旗游牧界,客观上促进了牧场的合理使用。随着生产秩序的建立,牧民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也有了一定改进,在半农半牧区实行打井、搭棚、筑圈、贮备冬饲料,饲养驴、骡等新役畜。随着牧业的稳定发展,牲畜头数大大增加,清皇室、政府、旗札萨克、寺庙拥有的畜群动辄成千上万。
  多种经济的发展首先表现在农业上。随着汉族农民的大量流入,许多蒙古人开始兼营农业或弃牧就农,辟牧地为农田,耕地面积日增,到十八、十九世纪,农业逐渐形成为独立的经济部门,特别是接近汉地的漠南地区最先得到开发,逐渐形成农区或半农半牧区。这些地区主要是鄂尔多斯、归化土默特、察哈尔、热河、卓索图盟、昭乌达盟的一些旗。
  漠北、漠西蒙古地区的农业远不及漠南,发展并不普遍,只在杜尔伯特、乌梁海、札哈沁等地有粗放的农业,种植大麦、青稞,在哲布尊丹巴的领地内及额尔德尼召等地区进行开垦。
  清廷允许汉民到口外开垦,只是“权以医燃眉”①,并不是要在该地发① 《热河志》卷92。
  展农业,因此规定种种限制。凡到蒙古地区垦种的汉民,必须携带州县发给的印票,印票的数量也十分有限。从乾隆十三年(1748)开始,清廷则进一步禁止汉农到蒙古地区垦种,严禁容留汉人和增垦出典地亩。
  尽管清廷设有种种限制,但汉民的不断流入和耕地面积的日增已成为不可遏止的趋势,并引起蒙古政治经济的深刻变化。政治上的变化是清政府在蒙古地区设置府、州、县、厅,专管汉民事务。康熙年间已在张家口、独石口等地设置专管汉民的县丞;雍正初,又置归绥、张家口、独石口三同知。至嘉庆十五年(1810),在吉林、盛京、直隶、山西等口外毗连地区已设有一府、一州、五县、十二厅,他们分管本辖区及毗邻未设州、县地区的汉民事务,从而剥夺了蒙古王公在政治上对这些地区的支配权。经济上最重大的变化是封建王公土地占有制的动摇和新的生产关系的形成。随着蒙古地区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形成,动摇了封建领主经济,旗札萨克和王公除官地和私产外,逐渐失去对其余土地的统治和支配权。土地私有导致土地租佃、典押和买卖,从而改变了汉农与蒙古封建主的关系,建立了契约关系。同时,土地买卖也造成蒙古社会新的阶级分化,某些贵族因出卖土地而没落,某些牧民因经济上升而成为非贵族地主,结果动摇了世袭贵族的经济地位,加速了封建领主制度的崩溃。
  农业的发展对蒙古地区生产力的提高和蒙汉人民友好关系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蒙汉人民在生产中通过相互学习,提高了生产技术。蒙古族向汉农学习兴修水利,掌握农时,开畦培垅等农耕技术,并把蒙古地区原来没有的粮食作物和瓜果蔬菜引进来,丰富了食品种类。至清朝后期,近边诸旗的蒙古族人民已是“农重于牧,操作也如汉人”(《东三省政略》蒙务下)了。同时,汉农也向蒙民学会放牧技术,并以畜牧作为重要的副业。
  清代,蒙古地区与内地的物资交流进一步加强,商业大为发展。每逢年班,蒙古封建主都带领成群的商队携带土特产至京出售,并在京购买杂货、绸缎、布匹等,随贡使至京的蒙古人有时多达数千人。此外,大批汉商深入蒙地进行贸易,山西、北京、山东、河北等地的商帮,至归化、热河及蒙古各地贩卖各种日用品,收购原料、畜产品、皮毛。久之,这些旅蒙商逐渐在蒙地居住下来,结果发展了原有的城市,并形成了新的城镇,如内蒙的归化、张家口、多伦诺尔、赤峰、经棚、小库伦,外蒙的库伦、乌里雅苏台、科布多、恰克图,青海的西宁等,都是蒙汉各族人民进行交流贸易的重要商业城镇。
  另一种重要的贸易形式是定期集市,寺庙和兵营周围往往成为集市贸易的中心。
  在汉商影响下,部分蒙古人开始转营商业。一些僧俗封建主开始投资与汉商合资经营,或出资委托汉人代营。一些蒙古族人民也直接从事商业,把畜产品、粮食等运至城市和集市出售,并购买自己所需的茶、布、农具、日用品等。
  随着城镇的发展和商业的繁荣,以商品生产为主的独立手工业也发展起来。汉族手工业者来到蒙古地区,就地生产,满足蒙古族对手工业产品的需要。在城镇中出现了手工业作坊。
  手工业的发展,使蒙古地区的自然资源,如呼伦贝尔、札鲁特、阿鲁科尔沁、苏尼特、察哈尔、鄂尔多斯、阿拉善等地的盐、碱,巴林、克什克腾、乌喇特的木材,雅图沟的铅,喀喇沁、土默特、翁牛特、阿拉善的金、银、煤,均得到开发。一些蒙古王公雇人以土法开采,或招汉商承包,雇蒙汉人民开采。一些蒙民也在产地自行挖盐、采煤、淘金。
  蒙古地区多种经济的发展,是蒙汉各族人民劳动的结晶,既繁荣了蒙古地区的经济,也加强了蒙古地区与全国各地的经济联系。蒙汉人民在共同生产和斗争中,冲破了清朝的限制,动摇了蒙古的封建领主制度,也加深了友谊。
  文化生活清代,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蒙古族人民冲破清廷的种种禁限,加强了与各族人民的文化交流,既继承和发扬了本民族的文化,又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文化成果,使蒙古族文化获得了新的发展。
  蒙古族语言和文字进一步规范化,成为各地蒙古族通用的统一的书面语言。蒙古族学者编纂了各种语法,如十八世纪丹达尔拉哈然巴的语法著作、蒙古正黄旗卓特氏富俊编的《蒙文旨要》,十九世纪拉哈木苏隆和脱王的蒙古语法。蒙古族学者也编纂了辞典,如赛尚阿的《蒙文汇书》和《蒙文晰义》以及蒙古族学者集体编纂的大型《蒙文注释辞典》等。与此同时,清政府也纂修了几种蒙文和其他各族文字对照的大型辞典,如《五体清文鉴》(满、蒙、汉、藏、维吾尔)、《西域同文志》(满、蒙、汉、藏、维吾尔、托忒文)、《四体合璧文鉴》(满、蒙、汉、藏)、《三合便览》(满、蒙、汉)、《蒙古托忒汇集》及《蒙藏语汇》等。
  这一时期的历史著作,以鄂尔多斯部萨冈彻辰(俗作萨囊彻辰)的蒙古史巨著《额尔德尼脱卜赤》最为著名,其成书于康熙元年(1662),满、汉译本定名为《蒙古源流》,第一二卷叙述印度、西藏佛教史,第三至八卷按时代顺序记述从蒙古兴起至清初的蒙古历史。十八世纪,西乌珠穆沁人兖布札布编写的《恒河之流》,除记载古代蒙古历史外,还记述了蒙古的盟旗划分、王公世系及爵位等。克什克腾旗的拉西彭楚克编写了《大元盛朝史》。《蒙古世系谱》一书则是受汉族系谱学影响的作品。蒙古八旗人法式善撰写了《清秘述闻》十六卷、《槐厅载笔》二十卷、《陶庐杂录》六卷。博尔济吉特氏希哲(简名博明),精通蒙、汉、满、藏文,他用汉文著述了《西斋偶得》和《凤城琐录》等书,对古代蒙古史,尤其辽金元史、明代蒙古史作了深刻考证。蒙古正蓝旗人松筠著《绥服纪略》,对蒙古和西域的历史、地理有详细考证。
  蒙古族的教育事业也获得了发展。蒙古族受教育的途径有多种:清廷将部分蒙古八旗贵族子弟和蒙古八旗兵丁招收到北京国子监以及归化城、归化土默特二旗,热河驻防八旗的“蒙古官学”中学习,各旗札萨克、王公任笔帖式,一些封建主和富裕牧民也开办私塾,聘汉族和本族塾师教育子弟。二十世纪初,在半农半牧区还创办了一些新式学堂,如喀喇沁右旗的崇正学堂,毓正学堂及归化、热河等地的武备学堂等。蒙古族一些开明绅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