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驻藏大臣的地位与达赖、班禅平等,监督办理西藏事务,这是对驻藏大臣职责和地位的首次明确规定。章程还确立了著名的金瓶掣签制度,即由驻藏大臣监督认定每世达赖、班禅的转世灵童,废除过去由降神喇嘛指定灵童的办法。
  在官吏的任免方面,西藏地方政府的噶伦、商卓特巴,军队中的代本等官员,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然后呈请清朝任命。这些官员的升迁赏罚,也由驻藏大臣全权处理。
  章程规定,建立西藏地方的常备兵,定额三千人,分驻于前后藏。拉萨、日喀则各一千,江孜、定日各五百。同时,还规定了军队的编制、赏罚、训练等方面的制度。
  章程还规定,西藏的涉外事务集权于中央,统归驻藏大臣管理。
  财政方面,章程规定,西藏地方政府的收入统由驻藏大臣稽查。还规定在西藏设立专门机构,由驻藏大臣派员监督铸造银币。
  “藏内善后章程”的订立,标志着清朝在我国西藏地方施政的最高阶段。它在客观上起到了加强清朝中央和西藏地方、祖国各族人民和西藏人民之间关系的积极作用,巩固了祖国的统一,有利于西藏社会的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这一章程的主流是积极的,应予充分肯定。
  清朝对甘、青、川、滇等省藏区的施政在甘肃、青海、四川、云南等省的部分地区,有比西藏更多的藏族居住。对这些邻近内地的藏族地区,清朝的施政较西藏有所不同。
  雍正三年(1725),清朝设置了西宁办事大臣,将现今甘肃、青海两省的藏族地区划归西宁办事大臣管辖。清朝将青海的藏族基本上限制在黄河以南、唐古拉山以北地区,将这一地区的藏族划分为四十一族,设置指挥使、指挥同知等官员和千户、百户等土司头人,授给他们印信。道光初年,清朝又下令千户实辖三百户,百户仍辖百户,分化和削弱了较大的土司头人的势力,加强了清朝各级地方政府对他们的控制。
  现今甘肃省境内的藏族,被分别安置在岷州(今岷县)、洮州(今临潭)、兰州、凉州(今武威)的辖区内,清朝对他们实行比较直接的治理。同时,还分别册封了当地的一些大活佛,对当地的僧俗上层仍给予一定的权力。雍正七年(1729),清朝决定将中甸、维西、阿墩子(今云南德钦)等地划归云南,将里塘、巴塘划归四川,设置流官进行治理。
  清朝在西藏的驻军,由四川轮流派遣,三年一更代。四川总督不仅要负责辖区以内的藏族事务,还要协助驻藏大臣为西藏驻军筹办军械,管理由四川经康区到西藏一路的驿站,并控制每年几百万斤边茶的生产和贸易。西宁办事大臣也负有协助驻藏大臣筹办粮饷、保证驿路交通的职责。
  清皇朝的阶级本质,决定了它对藏族地区的施政必然具有大民族主义的民族歧视、民族压迫的性质,在某些事件中表现得十分明显。
  乾隆年间发生了大小金川战争事件。大、小金川位于四川大渡河上游。
  乾隆十二年(1747)和三十六年(1771),当地的土司两次起兵袭掠邻近土司,扰乱川西,乾隆帝派出重兵进剿。清朝第二次用兵金川,花了五年的时间,支出军需七千万两白银,损兵折将,最后才迫使大、小金川藏人投降,改土归流。乾隆帝把这两次用兵作为他“十全武功”中的两大武功。
  藏区的土地制度和宗教文化十七世纪中叶,随着黄教寺院集团在经济上取得的空前优势,藏族的封建农奴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强化。封建领主对土地的占有和对农奴人身的不完全占有,是这个社会的基础。达赖五世时,黄教寺院集团开始掌握了对西藏土地的所有权,把土地封赐给僧俗封建领主。可以得到土地的,主要是:西藏地方政府的官员;忠于达赖五世及西藏地方政府的各地世俗贵族;黄教寺院和服从达赖五世及西藏地方政府的其他教派寺院中的上层当权分子。这三部分人即西藏的三大领主。对于封赐的土地他们只有占有权,不得随意买卖,也不得任意开垦荒地。土地占有权的转移,须经地方政府同意。对于获罪的僧俗贵族,地方政府有权没收他们的土地。
  由于黄教寺院集团对土地的所有权,最初得自受清朝册封的固始汗,后来,“政教合一”的西藏地方政府的权力又是由清朝直接授予的,因此,西藏最高一级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清廷。清朝曾把藏北三十九族和达木地区划归驻藏大臣直接管辖,把后藏部分地区划给班禅,这都表明了清朝对西藏地方的最高土地所有权。
  在封建农奴制度下,农奴没有人身自由,他们被束缚在一定的土地上,不准随便迁徙。农奴一般占有一小块份地,为了耕种这一小块份地,每年要用三分之二的时间在领主的土地上无偿地提供劳役。这是典型的劳役地租。农奴主可以买卖、赠送、抵押农奴,农奴逃亡或稍有反抗,就会受到严厉的镇压。
  邻近内地的藏族地区,封建化的过程早于西藏。由土司、千户、百户头人统治的地区,都是一个个小的地方政权,其中也有“政教合一”形式的。这些土司头人对其属下农奴的统治较西藏要松弛,多取劳役、实物兼有的地租剥削方式,但仍然禁止买卖土地。有些地区已进入封建地主经济阶段。藏族的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的生产方式,严重地束缚了藏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
  黄教在清代一直受到清廷的扶持。达赖七世时,黄教“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建立后,势力日益膨胀。藏传佛教的其他教派,有的早已衰亡,有的被黄教兼并,还有些教派虽然存在,但实力很小,已不构成对黄教“政教合一”地方政权的威胁。对于表示顺从的教派,黄教予以扶持。例如达赖五世就曾大力扶持宁玛派。但是,有些教派则受到黄教的排斥和打击。首先是黄教的宿敌噶玛噶举派。觉囊派因为曾支持藏巴汗地方政权,也受到迫害,达赖五世借口其教义不纯,迫令该派僧人全部改宗黄教。有清一代,随着黄教在藏族地区垄断地位的确立,其他教派都居于从属的地位,而且再也没有产生新的教派。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统治阶级的大力提倡、宣传,藏族人民较普遍地信奉黄教,几乎每户都有人出家为僧。据十八世纪中叶的统计,共有黄教寺院三千四百七十七座,僧人三十一万六千二百三十人①。黄教严禁僧人娶妻生子和参加生产劳动。这样大量的僧人,既不创造社会财富,又不繁衍人口,形成藏族社会上一个畸形庞大的僧侣集团。藏族人口逐渐减少,社会经济凋敝,这样的黄教成了阻碍藏族社会进步的一大桎梏。
  勤劳勇敢的藏族人民,同中国各民族一起,创造了自己辉煌灿烂的古代文化艺术。虽然由于藏传佛教的影响,使藏族的文化、艺术大部分带有宗教的色彩。但剔除这些宗教的糟粕,我们仍能从中看到藏族人民的聪明才智。藏族的文化、艺术在清代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建筑方面,达赖五世时开始大规模营建的布达拉宫,集中地反映了当时藏族人民的建筑艺术水平。布达拉宫依山而建,高十三层,东西长四百余米。远望群楼高耸,崇阁巍峨,非常雄伟壮观。宫内还保存有大量佛像、壁画、雕塑等,反映了藏族人民在建筑艺术方面的高度水平。
  文学方面,一些作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摆脱了宗教迷信的束缚,反映了藏族人民对幸福生活的追求和向往。其中最为脍炙人口的是达赖六世·仓央① 魏源:《圣武记》卷5。
  嘉措的情歌,以优美的语言,细腻的笔触,丰富的想象力,刻画出作者的人物性格,反映出他对那些禁锢人们思想的宗教说教的叛逆精神。仓央嘉措的情歌在藏族地区广为流传,家喻户晓,受到广大藏族群众的喜爱。
  第三节彝族彝族是古羌人先后南下在长时期发展过程中与西南土著部落融合而成的民族,活动范围曾遍及今云南、四川、贵州三省,其核心是三省毗连的广大地区。他们多自称为纳苏、诺苏或聂苏,各地还有许多种不同称呼的较小支系。
  凉山彝族奴隶占有制的保持清初康熙、雍正年间,彝族及其影响所及地区保持奴隶占有制的,可以下列三个地区为代表:一个是包括水西(今贵州大方)、建昌(今四川凉山一带)、乌撒(今贵州威宁)、乌蒙(今云南昭通)等地的云、贵、川三省毗连地区;一个是云南省元江、新平县的鲁魁山一带;一个是贵州安顺府(今安顺一带)彝族土司控制下的布依族分布地区。只有凉山彝族的奴隶制度迄至1840 年仍然保存下来,并且在其后的岁月里继续有所发展。
  清代初年,凉山腹心,除少数平坝地区地理气候条件优越、农业早有发展外,其余大部分山区仍然“箐林丛密”①,“住牧原无定所”。②至道光二十九年(1849),腹心地区“生番游牧其间,并无定址”的情况,仍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这种游牧无定址的生产力不发达状况,决定了那些没有受过土司封号的所谓“生番”,实即黑彝家支统治地区,始终没有停止过对邻近产粮区居民包括汉人的劫掠。如康熙五十五年(1716),越帯懒诮厍摹鞍⒀颉币妥澹扒蓝岚舐玻ι醵唷薄G∈迥辏?750 年),凉山彝族“每每有此处蛮人,私窃彼处蛮人牛马及虏绑人口,甚至潜赴内地窃取汉人牲畜,或于柴山见行人寥落而被掳夺者。”①随着凉山边缘地区汉族居民的日益增加,特别自嘉庆元年(1796)川楚陕白莲教大起义爆发以后,川东、川北一带的大量汉族农民涌往宁远府(今西昌)属土司地区垦荒,使“熟番”地区的社会生产力有所增长。如嘉庆九年(1804)越帯ń裨轿鳎┐笪揭淮幕鹕剑褪且浴澳陡粢娜恕惫湍诘睾好瘛俺械杌瘃瘛倍妹凇K孀懦肜绺慕徊娇梗拦馐四辏?838),凉山一些地方已是“一① 蔡毓荣等:康熙《四川总志》卷34,《木政》,康熙八年二月初四日,《四川巡抚张德地题报采运楠木条议疏》。
  ② 雍正四年三月初四日,《四川陕西总督岳钟琪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73号。
  ① 乾隆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四川建昌镇总兵董芳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88 号。
  ② 嘉庆九年二月十三日,《四川总督勒保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90 号。半老林,一半垦地”③。垦荒的汉佃与彝族群众之间“百余年来彼此相安无事”④,即在土司保护下不受彝族奴隶主阶级的劫掠。但这并不说明这类地区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已经废除。这是因为:第一,这种由汉佃直接向土司承租土地的租佃关系,仍然是一种奴隶制的剥削关系,以1797 年由云南进入凉山交脚、三湾河一带垦荒的汉佃张照福等为例,他们向彝族河东土司安世裔承租土地,不仅要向土司上佃纳租,并且要受黑彝八吃(八且)与土目阿什(阿硕)家一再的借口勒索。租谷的交纳也是随时加码,“诸多不法”①。第二,早在康熙四年(1665)七月,康熙帝根据贵州总督杨茂勋的奏疏交“下部议”:凡属苗彝各族“自相仇杀”,没有侵犯清政府所派流官统治的地方,止须照旧例,“讲明曲直。。处置输服,申报存案”②。这种办法一直沿袭下来。这就是说,彝族奴隶主阶级仍然可以在内部进行冤家械斗,或到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劫掠人口财物,不会受到清王朝的干预。这样的“下部议”只要付诸实施,当然同样适用于“熟番”与“生番”地区。随着十九世纪初年以来“熟番”地区的普遍开垦与农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原来以畜牧为主、农业为辅的特点就逐渐发生变化。十九世纪末年,凉山东部雷波、马边、屏山一带彝区,已经是农业发达,只有山顶和山坡上才有荆棘林,汉人称之为老林,其余地方则种上庄稼。同时他们还“经营畜牧业以供自己消费,有大片的牧场和大群的奶牛、羊子”③。这表明农业已经有超过畜牧业的发展趋势。在生产关系方面,彝族奴隶制的发展,也是和汉族居民区的恢复与发展分不开的。随着建昌、雷波等地汉族居民区的恢复与发展,首先是在汉族商民大力经营下,矿冶业包括铜、铅、银等矿得到开采,至十九世纪末,矿硐就达十四处之多。这就大大刺激了上述汉族与其他民族地区农副业生产的发展,也大大刺激了凉山腹心地区彝族奴隶主阶级的贪欲。随着凉山边缘地区驻防官兵的外调镇压白莲教起义与防务的空虚,凉山彝族奴隶主至边缘汉族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