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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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昭觉开山碑》,中国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四川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组:《凉山西昌地区彝族历史调查资料选辑》,第133—134 页。
  ② 《清圣祖实录》卷16,页3。
  ③ 亨利·称尔迪埃著,张良春译:《倮倮的现实形态问题》,载《凉山彝族奴隶制研究》1978 年第1 期。① 嘉庆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四川总督勒保奏》(录副),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689号。
  腹心的“巴蛮”,与云南东川府巧家厅(今巧家县)所属江外二十一寨的“滇蛮”“互相勾结,时出滋扰”②。光绪年间,更进一步发展至“巴蛮”渡过金沙江,前往云南的永善与巧家劫掠。清朝末年,凉山彝族奴隶主的出掠有增无已。他们“连年捆掳边民,互相转售。购得之家,驱使同于马牛,桎梏甚于囚虏。偶有脱逃,又落于他夷之手,视为奇货,虐使如前。又以所获妇女,强使匹配,所生子女,谓之娃子,使为服役,如此裹胁,渐致强大”③。这样,宣统元年(1909),凉山沿边州县清查近三年被掳汉人数字,“有案可稽者,计被杀男妇一千六百六十余名,被掳男妇四千三百余名。除查有主名,勒令坐班夷支缴出者仅六百三十余名外,余三千六百五十余名,遂至不可究诘。抢去名(民)间牛马牲畜二万余只,什物财产丧失者又称是”④。这就无怪乎清末“凉山沿边各厅州县,户口凋零,较之乾嘉盛时,十不及四,疆宇日削”。而另一方面,彝区人口却有迅速的增加。雍正十年(1732),凉山地区只有“十数万彝倮”①,这时,“统计黑夷人众,不过一、二万户,而所辖白夷娃子,已至七、八万户”。合计九、十万户,约四、五十万人。由上可见,凉山彝族奴隶制之所以从清初到清末继续得到保存,归根结底,在于存在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的所谓“生番”地区,以及招致汉民开垦生产力逐渐有所提高的所谓“熟番”地区。两类地区的共同点,是继续保持奴隶制的政权机关,继续维持奴隶制的等级关系与对其他部落或民族的劫掠。区别在于:“生番”地区继续俘虏汉人为奴,“熟番”地区基本上不虏汉人为奴。随着凉山腹心地区黑彝家支反对土司斗争的发展,将土司予以消灭或逐渐驱赶至边缘地区,就使原来继续俘虏汉人为奴的“生番”地区进一步扩大,便那些原系土司所辖的“熟番”地区,也变成照样俘虏汉人为奴的“生番”地区。这样,到了清朝末年,原来所谓“熟番”、“生番”的概念也逐渐被废弃,而为“浅山”与“深山”所取代。
  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区,出现了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这是在继续保持土司、土目的大土地所有制下进行的。
  ② 道光二十年二月二十八日,《云贵总督王文韶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705号。
  ③ 光绪三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713 号。
  ④ 宣统元年八月二十八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朱批),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民族事务类,第1714号。
  ① 雍正十年十月二十日,《四川总督黄廷桂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十辑,第654 页,台北故宫博物院。
  虽然雍正年间清朝在彝族地区较为普遍地推行了改土归流,亦即以有任期的流官代替世袭的土官,但在部分彝族地区,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仍有一些土官保留下来。如云南新平县土县丞杨宗周,原系鲁魁山彝族头目,于康熙二十七年(1688)由临安知府黄明等招抚授职,1690 年没有附合土巡检李尚义为首的反清活动,继续传袭到清朝末年①。又如云南武定县慕连土舍那德宏,于雍正八年因“随征乌蒙”叙功受封,也传袭到清末②。再如云南新平岩旺土把总李显智,以乾隆三年随父毓芳“讨逆有功”授职,传袭到解放前的大恶霸李润之。
  清沿袭明制,不予土官俸给,土官还须有所贡纳、征发。作为大贵族奴隶主的土司及其属下员司土目,要维持一定的政权机关,在对所属奴隶群众进行直接占有的同时,必须在所辖地区保持一定范围的大土地所有制。如云南那德宏在雍正八年初立为武定慕连土舍时,所属地区东至十六角村、知利,与禄劝县相连;西到水田大河,与环州土司相接;南到插甸;北到金沙江边,其中有上下各十三村。直到道光初年,这里还没有出现土地买卖。其所以在保持土官大土地所有制下出现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过渡,主要取决于下述两个因素:一是对外掠夺奴隶来源的枯竭。自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在东川、乌蒙、镇雄等地大力推行改流,沉重地打击了土司、土目奴隶主的残余势力,不仅武定地区继承了明万历年间平定凤阿克之后“遂悉置流官”的形势,并且从根本上断绝了在境外结合其他彝族土官进行反清的可能。因此,尽管那德宏在雍正八年被授为慕连土舍,但已经失去了对外劫掠其他民族为奴与彝族头目间相互劫掠奴隶的能力。这种奴隶来源的枯竭与其他条件相配合,就不能不在这一地区开始封建化的进程。
  二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奴隶制度下,奴隶主对内的残酷剥削与对外的肆意劫掠人口财产,使奴隶群众从根本上丧失了劳动的兴趣,从而不能不导致社会生产的停滞不前,甚而造成严重的破坏。明代后期,武定军民府凤氏“藉土衙之势索取夷民,民畏之如虎,甘为盗贼劫掠以应其求,尽归于土府”。这种夷民甘为盗贼劫掠的情况必然导致社会生产的严重荒废。直到康熙五十四年(1715),清朝平息窃据武定撒甸一带彝族头目常应运的反抗时,仍然是在大片“荒甸”的地方用兵①,就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与奴隶主的对内残酷压迫、对外掠夺相比,封建领主让农奴依附在土地上进行定额地租剥削,社会秩序还比较安定,从而有可能使社会生产力获得一定的恢复与发展。自雍正年间以来,武定慕莲地区农奴在领主那德宏及其后人统治下,在山岭起伏、沟涧纵横、肚大口小的低洼地带,修建了能够容纳山洪的坝塘,并在半山与河谷地区修建大量的梯田,利用坝塘积水培育秧① 道光《新平县志》卷4《兵防》,民国《续修新平县志》卷10《人种》。② 光绪《武定直隶州志》卷3《土司》。
  ① 檀萃撰辑,何耀华校正:《武定凤氏本末》,《云南史料丛刊》,第二十二辑。苗与灌溉稻田,其中有全县最大的万德坝塘,可灌溉水稻田170 多亩。与此同时,当劫掠敛迹后,比较安定和平的民族关系可以出现,较为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就比较容易获得传播与推广。
  在对外掠夺奴隶来源枯竭与社会生产力取得发展的新形势下,贵族奴隶主对广大奴隶群众的直接占有难以继续,农奴对领主的依附关系就日益发展。
  清代中叶,这种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的转化或者农奴对领主封建依附关系的发展,可从嘉庆年间水西地区流传下来的三份彝文田契显示一斑。其中一份,写明农奴阿勾巴租种土目领主燕翼堂安的勃那意吐型地一片,交顶银五十两,年交稻谷租二大斗五升,旱地租一大斗。并讲明:“今后粮清粮款,作事夫役,大派小派,随唤随到,阿勾巴子孙永远管业。以后如粮租不清,大派小派夫役,不能随唤随到,由官家扯土,另安他人,阿勾巴子孙并无异言。”另有租与农奴阿木的两份田契,主要内容基本相同①。这里既不是奴隶制的直接强制,也不是单纯的经济剥削。而是由于农奴租种了土目领主的土地,因而产生了除交租粮外,还有各种夫役、派款等经济外强制。如果农奴不能履行这种经济剥削与经济外强制,领主的土地就要收回。这就将租种土地产生的经济剥削与封建性质的人身依附关系紧紧地结合在一起。
  自然,在继续保持土目大土地所有制的前提下,土目在政治统治上仍然掌握了很大的权力,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决不是一帆风顺的。清代前期至中期,水西有的地区奴隶制仍然十分活跃,有的地区则保留严重的奴隶制残余。如乾隆三十五年(1770)三月初一日,贵州大定府悦服里步武(补露)土目安沙巴及孙安智,将角湾子地方一块佃给一个叫不修(麻栽爷爷)的,这个不修除交顶银前后共十九两银子外,并写明“以后子孙万万代,一代抽一个当‘直’(奴隶)。官家生了一个孩子,要出一两或二两银子,要出一坛或二坛酒。另外我家该出十两零八钱银子给官家”。结合解放后在贵州威宁地区的调查,这种“一代抽一个当‘直’”的关系,就是家外娃子(分居奴)耕种“人租地”,每代必须交纳人租一个的关系。这又是奴隶制残余在水西地区长期得到保存的表现。
  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与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在清代若干彝族地区,除出现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经济向封建领主经济过渡外,在其他若干彝族地区,由于改土归流的有效推行,也出现了奴隶制经济直接向封建地主经济的过渡。
  清代彝族地区的改土归流,可以雍正年间东川、乌蒙、镇雄彝族土司、① 余宏模:《清代水西彝族土目和彝文田契试析》,《贵州民族研究》,1979 年第一期。土目的改流为代表。雍正以前,这里还保留着奴隶占有制度。云南巡抚鄂尔泰于雍正四年十二月奏陈由威宁到东川彝族土司土目统治区内所目睹的情况:“三百六十里内人烟俱寂,鸡犬无闻”。“田皆蒿莱,地尽荆棘,耕种不施,渔樵绝迹”①。社会生产力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与破坏。鄂尔泰在上述彝族地区推行改土归流所采取的策略是,在陆续调集军队陈兵边境的同时,先行分化土司、土目内部的团结。乌蒙府城发生了奴隶主暴乱,杀害了乌蒙镇总兵刘起元等人。从而迫使鄂尔泰飞调滇、黔官、土兵一万数千人,对东川、乌蒙、镇雄等地的奴隶主武装进行大规模的粉碎性的打击,使之一蹶不振,并为奴隶制经济向封建地主经济的直接过渡,创造了一个迅速发展的先例。其具体措施是:军事上加强安营设汛,防止凉山彝族奴隶主的势力越过金沙江卷土重来;政治上慎选能员,以“人地相宜”的徐成贞为昭通总兵;着眼于恢复与发展经济,早在1727 年初,就陆续招集垦民垦荒,继而将原属土司土目现在无业的田地赏给兵丁。“并量与牛种银两,劝令开垦”①。1731 年初,当“鲁甸凉山等数百寨尽平”之后,又对避乱逃亡及被胁从的,无论汉回彝苗,“概令招抚,悉予安插”,于是“归而完聚者数万户”②。1731 年底,继鄂尔泰担任云贵总督的高其倬,又采取了进一步的措施:首先从寻甸各州招得“习于耕稼”的农民一千户,限期赶赴昭通;其次将昭通之田分为熟水、生水、熟旱、生旱田四种,分别授与;尤为重要的是:将“所给与兵民夷户之田,俱令于分给之始,即立清界限,以杜将来纷争影射之葛藤。其田按年陆续收其稻谷,照时价计算,扣还工本,扣清之后即令起科。。其田给与执照,永远为业”③。这种既承认劳动者的土地所有权,又从生产资金方面给予借贷的政策,极大地鼓励了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大约只经历了十多年,就出现了改流前后迥然不同的变化。在改流前的1726 年,是“昔日土酋,好逸恶劳,不喜耕种,纵容部落,不时抢劫人口,掳掠牲畜,贩卖为生,习成惯技”④。而在改流后的乾隆十一年(1746),则是“数年以来,招徕开垦,野无旷土,商贾辐辏,汉土民夷,比屋而居,庐舍稠密,已与内地气象无二”⑤。
  在向封建地主经济过渡中,并非所有地区都要经过改土归流。如康熙二十七年授职的新平土县丞杨宗周,乾隆三年因军功议叙的新平土千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