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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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重租盘剥。前面说过,清代前期,力役租、实物分租、实物额租、货币地租都存在,但以实物额租为多。在贵族、缙绅的经济领域,由于农民的抗争抵不过官府的镇压,因此,无论哪种地租形式,其剥削都是很苛重的。前面揭露地主阶级如虎如狼地向穷农逼租,结果导致农民卖儿卖女,服毒自杀等,已可概见当时农民在重租渔夺下所过的非人生活。那么,当时的地租究竟苛重到何种程度呢?以江浙地区的额租而论,亩产二石多的土地上取租一石五六斗,其剥削率比之周庄少不了多少。所以,嘉庆时,松江民哀叹:“赁田力耕,输租而外,所存糠秕自给”②。乾隆时,河南贫民,也是“佃他人田者居多。。终岁勤动,所得粮食,除充交田主租息外,余存无几”③。那么,在当日全国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已应运而生的环境下,是否上述贵族和缙绅地主经济营垒仍原封未动,看不到任何新的社会潮流的渗透影响呢?不是,实际上,上述反映商品经济发展和农民摆脱封建束缚的永佃权、转租制以至货币地租和在文券上明载王佃无名分等事,在缙绅营垒的一定领域都有反映。就连曲阜孔府这类典型的封建贵族,其田产除“钦拨”外,已早有通过自由买卖而大量购置者。地租则征收粮、银、钱者均有。其拨赐祀田上征收银钱实际属官田征粮性质,但是像鱼台县等地的自置田土也出现了“每亩纳租(银)八分”的记载,这是货币地租,已无疑义①。尼山祭田“严禁佃户买卖”,但都“准新佃承顶旧佃地亩,随时值找给资本,赴公府报明注册,更佃纳租”,此即允许“换佃”②。其他实行永佃权和转佃制的田主的身分有“生员”、“监生”、“武学生员”、“进士”等。虽不是大官,但已属青衿范畴③。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某些一向视为等级森严的封建世家,也给佃户解开了主仆名分的枷锁。嘉庆十六年,山东日照“贡生”秦子峻雇于鹤年夫妻看管林木,秦再给于三亩地耕种,不收籽粒,即以之抵偿看管林场的工价。“平日平等称呼,并无主仆名分”④。这是一个书香之家解除与佃户并雇工之间的主仆名分的典型。虽然旧营垒的变化是微弱的,除曲阜孔府外,几乎找不到一个像样的官绅。且孔府的拨赐佃户在允许转换的情况下也仍旧是不能“脱籍”的。重要的是坚冰已被打破,孔府的自置土地数量越来越多。其变化也意味深长。
① 光绪《畿辅通志》卷230。
② 叶梦珠:《阅世编》卷1《田产》;嘉庆《松江府志》卷6《物产》。
③ 佚名《心政录》卷2《清定交租则例以恤贫民疏》。
① 《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三编六册《三、祀田与自置田产的买卖》三六○○。② 同上书《四、祀田的侵隐与迷失》四○一五。
③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下《三、永佃权》、《四、转租》。
④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误编入嘉庆十三年王目3670 号档册。庶民地主及其主佃关系庶民地主的出现,不自清代始。庶民地主包括三种人:一是所谓经营地主。二是与旧的富商大贾的“操奇赢,权子母”者有别的新型商人地主。三是农村由个体自耕农以至佃农分化出来的新业主。庶民地主经济的共同特点和优点是多方面的。
第一,致力于农商兼营,亦农亦商。主要是经营商业性农业和农副业,如商品粮和桑、麻、棉、烟、茶、甘蔗、水果、菜蔬、花卉等。这些庶民地主的发迹,或为就地经营农业和农副业,或为移民垦荒,或为开山种地。康熙二十八年,直隶巡抚于成龙奏报昌平州冯三等自首出垦荒地一百二十一顷,没有纳粮。康熙帝批:未完钱粮免议,自出首之年起取征①。乾隆时,巴里坤镇臣奏报有奇台商民芮友等三十人愿自购籽种、牛只、农具去穆垒地方“认垦荒地”同时“携赀贸易”②。道光时,吉林凉水泉封禁地,有民人李永发,占官荒六千一百五十余垧,和另一民人王梦基占地一千一百垧,皆“招佃开垦”③。咸丰时,该地南界、省西等地有官荒约三十万垧“招垦”,有佃民王永祥等立即交押租钱二十余万吊,认领垦种④。湖南桂阳有邓氏,“皆用力田富”,至清初,“数十里田舍相望”,其子弟或为农民,或为诸生,后至“兄弟田数百顷,以富雄一方”。嘉庆时,黄显儒、傅逄辰、彭相煊等人户,“亦因勤俭力田,富称此乡”⑤。陕西石泉县王相国,道光间以种棉花起家,“始佃地而种,今则百亩”⑥。江西宁都尝有福建赤贫农民去赁耕,由于抗租斗争,大大限制了地主的剥削,因此,“往往驯至富饶,或絜家返本贯,或即本庄轮奂其居,役财自雄,比比皆是”⑦。嘉兴新塍镇沈元龙,分家时,只得瘠地数十亩,后以力耕发家,累致千金。无锡浦贤,祖孙五代,世以力田致富,一百年来,“浦民最称饶裕”①。南浔文献载:“西邻卖菜翁,畎畔尽劳绩。蚕桑利三倍,多金买田地”②。这些庶民地主,或垦荒辟地,或就本土力田经营,但主要的都是从事商品粮的生产,适量的搞些农副业或贩运等贸易。
有更多的庶民地主的起家和发展,是由于大量从事粮食作物以外的经济① 《清圣祖实录》卷140。
② 《清高宗实录》卷801。
③ 《清宣宗实录》卷313。
④ 《清文宗实录》卷339。
⑤ 王辏г耍骸豆鹧糁绷ブ葜尽肪?0。
⑥ 道光《石泉县志》卷3。
⑦ 魏礼:《魏叔子文集》卷8《致李邑侯书》。
① 朱士楷:《新塍镇志》卷13《沈元龙传》。黄卬:《锡金织小录》卷7《浦贤》。② 周庆云:《南浔志》卷30《农桑》1《农事总论》。
作物生产。广东的顺德、番禺等县是荔枝生产之乡,“问园亭之美,则举荔枝以对,家有荔枝千株,其人与万户侯等”。东莞则种香树者多,“富者千株。。数世亦享其利”③。还有遍植龙眼、柑橙、甘蔗者,“食香衣果”,“多致末富”。江苏嘉定蔡翁,原仅种田一二亩,因经营鲜菌生产,历十余年便“积资千金,以之买田得屋”,“有田数百亩”④。“南阳李义卿文达公。。家有广地千亩,岁殖棉花,收后载往湖乡间货之”⑤。
这些庶民地主,或自己雇工经营,或出佃山场、田亩,收取租息。如皖南徽州、宁国、池州、广德等山区,从明中代起即出现棚民聚集开山。乾隆四十四年,地主巴鸿万等人,将山场写立租批,佃与怀宁人丁云高、胡宗义,讲明预租期十五年,租银五百三十两。丁、胡二人雇外地长工种苞谷,仅丁云高一人便用六两、四两银子的不等工价雇了长工十二人⑥。道光年间,更有一些出租金数百两至千两的富户,预租期二十年,一户雇工少则三四人,多则二三十人不等①。东北地区,先为禁地,后涌进了大量从外地流徙而去的移民,利用当地肥田沃土,人烟稀少的条件,始而为佣,继而佃营山场、粮田,致末富者不少。如山东栖霞县王明,先在吉林宁古塔佣工,以后租地二百亩雇工种烟,成了一位颇有名气的烟农②。
上述众多的富户,情况并不尽同,有的是出租山场、田亩的地主,有的是经营地主,有的也可能两种身分兼而有之,有的已是原始的租地农业家。有的甚至还是富裕农民。前两种地主基本上还是封建属性的庶民地主,但也不排斥个别人走马克思指出的那条改良道路而向资本主义经营转化。
第二,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的解除。庶民地主与佃户间的基本状况,无论从文字和实际看是趋向自由化,其中主佃与主雇间公开宣布解除主仆名分是主要标志之一。
乾隆年间的档案中,有主佃与主雇间封建名分解除的记录。如乾隆四十年,山东沂水县刘玘山佃种马进朝地亩,佃户刘玘山因事“殴马进朝毙命”,山东巡抚判案定议:“查刘玘山虽系马进朝的佃户,并无主仆名分,应以凡斗论”③。乾隆五十八年,有湖南宜章县曹成昌佃种尹申开田亩,亦明载:“并无主仆名分”④。嘉庆、道光年间,亦有同样的档案记载。
③ 屈大均:《广东新语》卷2《地语·茶园》,卷25《木语·荔枝》。
④ 钱泳:《履园丛话》卷5《景贤》。
⑤ 《杨园先生全集》卷43《近古录一》。
⑥ 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安徽巡抚萨载题。① 道光《徽州府志》卷422《道宪杨懋恬查禁棚民案稿》。
② 光绪《吉林通志》卷3。中央档案“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刑部尚书阿桂题。
③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四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杨素题。
④ “刑科题本·土地债务”乾隆六十年二月七日,阿桂题。
第三,永佃权和转佃制的发展及地租剥削的减轻趋向。清代永佃权与转佃制有了新的跃进。但是在贵族缙绅地主的营垒里,他们既视佃户如奴仆,可任情役使,肆行人身迫害和重租盘剥,一切大权操在地主手里,则为保障佃户经济利益和人身自由的永佃权和转佃制,必然很难产生,或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永佃权和转佃制的产生、发展,主要是在庶民地主经济领域。由于商品经济的新发展和农民的反抗斗争因而导致了永佃权和转佃制在庶民地主经济中的广泛存在。因此,在清代,与封建重租盘剥而同时出现的有一种地租剥削减轻的矛盾现象。上面第二部分论述贵族缙绅地主时说过,当时一般地区的地租额南方普遍是亩租一石五六斗至二石,下下地仍征租一石和上地征收三石者亦很不少。可是,江浙有不少商品货币经济发达的地域如湖州南浔等地,丰年亩租只纳稻谷一石左右,歉年则只纳三四斗。有的地方平年纳租一般是亩征六七斗,而所谓“顽佃”,则平年也只纳歉年的租数。还有所谓“奸佃”,“顺成之岁,且图短少。稍涉旱涝,动辄连圩结甲,私议纳数。或演剧以齐众心,或立券以为信约,侦有溢额者,黠者遂群噪其家,责以抗众,不则阴中以祸”。过去纳租是由佃户送租上门,这时湖州概无此例,纳租时,必须由业主亲自操舟至乡间量取①。由于租额被限制在一定数量之内,“勤农倍收,产户不得过问。谷贱加征(指官府),农不任咎”。因此,“务本者众”。已往的灾年,往往是农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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