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辏?761),李必忠把地卖给张国佐,原业主张稍的亲房张仲建、张仲必“执卖地先尽原业俗规”,告诉张国佐说:他是原业之亲房,“见卖得赎,他要赎这地亩”,张国佐同意放赎。②画字银与脱业钱画字银是卖主及其亲房和族人在田地正价之外,向买主索要的银钱。画字银之俗在许多地区颇为流行,名称不尽相同,给的银钱数目也不一样,有多有少,经常为此引起纠纷,酿成人命案。湖南桃源县叫画字银为挂红钱,该县刘东山弟兄将汪家塌田屋山场卖与丁庭贵,地价九十六千文,丁庭贵“因乡间俗规,买主在正价外,另有酌给挂红钱文”,答应给刘家挂红钱三千二百文。嗣后丁庭贵借口“从前买价已贵”,不肯付给,双方争斗,刘氏弟兄打死丁庭贵之子丁科。湖南巡抚浦霖拟议:丁庭贵原曾议给挂红钱,后又“撒①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刑科题本》,乾隆元年十二月十六日,徐本题。赖不给”,“辄行翻悔不交”,致肇衅端,甚属不当,“其挂红钱文系乡例相沿,仍照追给领”。①业主的同胞弟兄也要领取画字银钱,在一些地区,它已经成为“乡规”。湖南武陵县的“俗例”就是:“凡是卖产,亲房弟侄都有画押的钱文”②。有些地区,索要画字银的人员范围更加广泛。湖南“绥宁俗例:凡是卖产,业主本支户族都给画字银两”③。
在许多州县,买主虽然交清田地正价,付出了画字银,用费已经颇为可观,但事情并没有完,还得依照俗例拿一笔钱给与这份田产的上首业主。这种钱的名称不尽相同,湖北襄阳、江陵及湖南安化县称之为“脱业钱”。湖南安化县李祥一把夏字冲田地卖与李彩槐,李彩槐又转卖给李茂柏。“乡间俗例:凡是卖田,上首业主原有脱业钱”,因李祥一已迁湘乡县居住,李茂柏当时便未付给,从而发生争吵,出了人命案子。①安徽寿州及霍邱县一些乡镇称此钱为“喜礼银”。霍邱县汪登曾将庄田三斗与汪让相换,后汪让将此三斗田卖与汪凡机,地价是十千文。汪登因“霍邱乡间俗例:凡田地转卖,原业主该有喜礼钱的”,遂到汪凡机家索要喜礼钱。②湖南平江称此钱为“酒礼银”,江西弋阳、湖南湘潭、江苏泰州叫“画字钱”、“画押银”,安徽六安州、河南固始县叫“贺银”、“赏贺银”。六安州“乡间俗例:凡有把产业转卖别人,原主都要向买田的要几两银子,叫做贺银”③。
画字银与脱业钱的习俗,使买主要多付出一些钱,有的场合,仅只是给与卖主的画字银就多达地价正额百分之十四至百分之三十五,如果加上卖主的亲房及本家的画字银,再加上付给原业主的脱业钱,费用就相当大了。这种钱实际上是附加的地价,是封建制度、封建势力、封建习俗强加于土地买卖时附加的地价。地价的提高,使原业主买回祖业的努力难以收效,也不利于雇工种地的经营地主、佃富农及富裕农民的发展,增加了他们购买田产的费用,减少了用于改良土壤、改进技术、提高产量的资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因此,总的来说,画字银与脱业钱习俗的广泛流行,对农业经济的发展是不利的,阻碍了土地买卖摆脱封建制度的束缚向资本主义自由买卖的过渡。
活卖、找价、回赎与绝卖① “刑科题本”乾隆五十四年三月初九日,浦霖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年十二月十七日,舒赫德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一年七月初四日,舒赫德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四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英廉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十月初五日,高晋题。
③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一年闰九月初五日,鄂弥达题。
土地的买卖本来也和其他物品如衣服、食谷、牲畜的交易一样,一经出卖,就归买主所有,卖者再也无权干预,更不存在索找补贴价钱或备银回赎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所谓活卖、绝卖之分。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田地买卖日益频繁,地租额不断增加,地价持续上涨,土地这一封建社会中最根本的生产资料,在买卖的过程中,就显示出与其他物品不同的特点,出现了活卖与绝卖之区别,形成了索找价银与回赎原业的习俗,这在清代表现得更为突出。
所谓活卖,是卖地时,业主于契上载明“卖活契”、“不拘年月远近,银到归赎”等字样,或者是虽未写这类文字但也未注明“杜绝”等字句,这样的卖田叫做活卖,卖主有权随时备足原价银钱向买主赎回此地,或要求买主“补贴价银”,买主不能“掯勒不放”,也不能拒付找价银两。下引一契为例。
雍正元年(1723)山东兰山县营子村农民杨■为筹办钱粮,将地六亩托中卖与杨洪如,写立活卖文契: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因钱粮无凑,央到中人曹德仁说合,情愿将业地六亩卖与杨洪如名下耕种为业,言定时价银三两六钱,其银当日收足,并无短少,钱粮随契过割。恐后无凭,立卖约存照。
雍正元年十二月初三日,立卖活契人杨■同子杨文炳、杨文卓。执约人杨洪如,说合人曹德仁,代字人阚克恭。①既为活卖,卖主就可以向买主找补银钱,或叫补贴银钱,通常简称为“找价”。原业主索要找价银的理由,一般都是原价太少,需要补贴。江苏武进县刘文龙于康熙六十年(1721)将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德山家,价银七两,雍正七年刘文龙以“原价轻浅”,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收租,今因原价轻浅,央中找得银一两整,其田仍照前契,业主收租,立此存照。雍正七年八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张芳之、万理瑞。①这种找价,有的不只找一次,而是二次、三次、四次,直到找绝为止。
也是这个刘文龙,于乾隆十四年又向陈家索找,立下找契。其契为:又立找契刘文龙,向有惊字号平田一亩八分卖与陈名下,原价轻浅,找过一次,仍未敷足,今再央中向找银七两,前后共收银十五两。自找之后,田虽原主承种,如有租息不清,听凭业主收回自耕。恐后无凭,立此存照。乾隆十四年二月日,立找契刘文龙,中王元、陈瑞章,代笔元襄。②找价之俗,官府一般是承认的,如果买主不交应付的找价银两,引起纠纷,官府还要惩治买主。江西广丰县潘奠守将粮田二十四亩卖与监生张健行,因“田多价少”,“希图找价”,赴县控告,要求回赎。知县断令张健①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正月二十三日,明德题。
行交付找价银十四两,张健行没有立即付给,惹起争执,发生命案。官府以“张健行不将断找之价即行交领”,依“不应轻律”,笞四十,并即上交找价银十四两,给与潘奠守。①与活卖相联的是“回赎”。回赎是业主将田活卖以后,经过一段时间,备足原价或加上找价银钱,向买主赎回原地,只要不是绝卖,没有找绝,年限不太久远,买主必须收银放赎,即使此田已经几易其主,都必须赎回,归原主管业。有些业主出卖田地之时,就在契上注明“回赎”、“银到归赎”、“银到契还”等类字句,卖出以后,过了若干年月,原主就备银赎回。江苏常熟县卢明岗于乾隆九年将田十九亩及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卖与叔父卢国荣,曾经找过田价,正贴银共五十六两。乾隆十六年十一月,卢明岗再向叔父索要找价银钱,卢国荣无力付给,应允放赎,让卢明岗备足原银赎回其田。卢国荣写立放赎凭票如下:立凭票叔国荣,为因昔年曾买明岗侄畏、寥两号田一十九亩、随田草房两间一厦,共价银五十六两整,今因无力找贴,若有原价,情愿即便放赎。恐后无凭,立此凭票为照。乾隆十六年十一月日,立凭票叔国荣,中吴新在。②田地出卖年久,无力回赎,或一找再找,活卖便变成绝卖。也有人一开始就将田产绝卖。所谓“绝卖”,本来的意思是此地出卖之后,永归买主管业,卖主不能再索找银钱,也不能备银赎回。不少地契明确写为“绝卖契”或“杜卖契”。广东兴宁县蔡廷献、蔡廷树的母亲蔡刘氏有“口食田”五丘,于乾隆十年卖与生员刘璋如,立下绝卖田契:立卖契人蔡刘氏,今因乏食,母子商议,愿将承祖分下口食坐落土名蕉头窝田三丘,又大路边田二丘,共田种五升整,内载粮米七合二勺,要行出卖。先招后招,无人成交,自请中人,送与刘璋如承买,就日亲领到田,踏看界址分明,回家立契。三面言定,时价足色银九两整,当日银契两交明白,并无短少债贷准折等情。其田自卖之后,任从买主另批别佃,过户当差,永远管业,廷献兄弟日后永不得收赎,亦不得借端加增等情。恐口无凭,立卖契为照。立笔男蔡廷树,中人马俊荣,在场林清楚,见人蔡廷辅。乾隆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立卖契人蔡廷献、蔡廷树。①田地绝卖之后,原主及其子孙本来是不能找价或回赎的,但是随着地价不断上涨等等因素,许多地区都发生了原主索讨找价要求回赎的案子。尽管买主不愿在绝买之后另付找价,官府也多次申禁,不许加找,但卖主仍然纷纷讨要补贴银钱。一些买主也同意了这种要求,付给找价银。安徽怀宁县监生刘梅的祖父于雍正十二年买了杨廷荣家田亩,“契载杜绝”,杨家借口“原价甚轻”,屡向刘家“索找加价”,乾隆三年加银二十两,九年又加银十四两,十八年再加二十两,“都有纸笔垒据”。杨廷荣“因家里穷苦,不能过① “刑科题本”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刘统勋题。
② “刑科题本”乾隆十七年八月十七日,庄有恭题。
① “刑科题本”乾隆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阿克敦题。
年,无处设措”,又向刘家索找价银,出了命案,官府饬令刘家照契管业,不准杨姓再行加找。②正是因为绝卖之后索找行为的普遍,因此一些州县形成了绝卖之后可以加找一次的“俗例”。安徽怀宁县江益珍家于乾隆四十七年将田种三石绝卖与黄廷弼,价钱一百三十四千文。乾隆五十一年,江益珍“因贫难度”,“照乡间俗例杜卖加找一次”。向黄廷弼加添足钱七千五百文,“写立加约”,付黄家收存。①找价、回赎习俗,对农民阶级的生活与农业的发展带来很大危害。其一,找价的数目相当大,原主很难回赎。从乾隆朝《刑科题本》土地债务类五万余件档案看,原主索要的找价银,或是一、二次,或是三、四次,钱数都不少。自耕农、半自耕农或兼营小本买卖及手工业的小土地占有者,他们或是由于贫穷难熬无法生活,或因“钱粮紧迫”利债逼迫,或是葬亲乏资,万不得已才走上这条绝人之路,眼含泪珠,忍痛画押,出卖祖业,卖地之后,或是佃田耕种,缴纳高额地租,或是长雇短佣,挣取微薄工钱,处境更加困难,哪能积攒足够银钱去赎回田地。这种因贫难赎之例,档案中比比皆是,现仅举一例。江苏镇洋县张庄于康熙六十年将田三十亩卖与朱瑞先,价银九十两,后三次找价,共找七十三两,相当于原价百分之八十一,正价找价共银一百六十三两。张庄卖田以后,异常穷困,于雍正十二年“因穷苦不过”,自带尖刀,来到朱瑞先家,借口“贴价银子还短些银色,要他找几两”,若不给与,“就刎死在他家里,也讨口好棺材”。②这样穷苦不堪之人,哪能拿出一百六十三两银子去赎地。
其二,一再找价,活卖找成绝卖。原主乏银使用,将田出卖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急需钱用,无处筹措,只好向买主索讨找价银两,写立找绝文契,将田绝卖。湖南耒阳县李龙生于康熙四十二年将田禾十二担卖与王宜忠,价银三两,雍正六年其侄李子逵、李子照向王宜忠找价,王宜忠凭中将四担田禾退与李家,又给银三两九钱,找绝了八担田禾,“找契内载明永远绝卖字样”。①其三,卖地时间较久,官府禁止回赎。由于卖地区分为活卖与绝卖,活卖之田可以回赎,因此发生了许多赎地纠纷,清政府遂制定法例,划清活卖、绝卖的界限,确定找价、回赎的年限。雍正八年规定:“卖产立有绝卖文契,并未注有找贴字样者,概不准贴赎。如契未载绝卖字样,或注定年限回赎者,并听回赎。若卖主无力回赎,许凭中公估找贴一次,另立绝卖契纸。”乾隆十八年再定:“嗣后民间置买产业,如系典契,务于契内注明回赎字样,如② “刑科题本”乾隆二十三年十一月初七日,高晋题。
① “刑科?
页面: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