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8中国通史第十卷-中古时代-清时期





仙忱老字乙话福刈喑倩海实邸耙员刻盟竟傧杂惺芑咔楸祝轮钔醮蟪嫉纫榇Α薄M醮蟪家樽啵惺椤⑹汤杉奥核竟俑链锘氲龋Ψ直鸾导陡镏胺Y海鄞悠湟棰凇2痪茫檎醮蟪嫉扔肿裰家槎ā疤尤敕ā保阎髡ǎ泄毓僭敝爻停实塾枧饥邸?br />   第六,议处蒙藏等少数民族问题。清极重视与蒙古的关系,早期特设蒙古衙门,崇德三年(1638)改为理藩院,专管“外藩”事务,处理蒙、藏等民族事务,但遇有重大问题,仍交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顺治十年达赖五世入京朝贡后,奏称水土不服,请回西藏。因对达赖的安排,关系到喀尔喀蒙① 《清世祖实录》卷52,页11。
  ② 《清世祖实录》卷87,页4、6;卷108,页19、20;卷109,页3、4。
  ③ 《清世祖实录》卷124,页14、15。
  ① 《清世祖实录》卷86,页18。
  ② 《清世祖实录》卷84,页3、7;卷85,页17。
  ③ 《清世祖实录》卷86,页5—9。
  古与清廷的关系,经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定,厚赐达赖财帛,册封名号,盛情挽留,召漠南蒙古各部王贝勒会见达赖。不久清帝赐以金册敕文,册封达赖为“天下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达赖喇嘛”。顺治帝曾降旨召外藩蒙古王所尚五公主及额驸来京,科尔沁部亲王吴克善、郡王满珠习礼以公主有病,奏请免朝,理藩院劾其不恭,应催令来京,严加议处。皇帝下谕:二王不闻命即至,借端推诿,“尔衙门会同议政王贝勒大臣议奏”。因满珠习礼星夜赶来,免议。议政王、议政贝勒会同上三旗大臣遵旨议奏:应夺吴克善亲王爵,降为贝勒,罚马千匹,皇帝命从宽免革爵,罚马千匹①。喀尔喀三部土谢图汗之下索诺额尔德尼遣使进岁贡驼马,理藩院因喀尔喀部曾掠外藩漠南蒙古巴林部人畜,不敢收受,请旨定夺。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集议。王大臣议奏:应遣使往视,若已全还巴林之人,则可令来使入口进贡,否则逐之。帝从其议②。
  第七,惩治渎职大臣。帝谕吏都,原大学士今任刑部尚书图海,专擅恣肆,“负恩溺职,殊为可恶”,业已革职,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从重议罪具奏。王贝勒大臣议拟论绞,帝命免图海之死,革职籍没家产③。第八,议定典章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制度。顺治十年正月,皇帝召集议政王大臣、内三院大学士、满汉九卿,谕告诸臣:各部院奏事,经朕面谕者,部臣回署录口谕票签,送内院照票批红发科,这样作,错误必多,朕日理万机,焉能记忆而一一予以改正。前都察院参吏部侍郎孙承泽双耳重听,通政使司参议董复年老,朕原谕交吏部议覆,乃传旨错误,致将二人革职。此尚易于改正,至于罪人生死,性命攸关,倘一时误杀,悔之何及!今后如何详明无误,合于大体,著定议具奏。王大臣等议奏:今后部臣照常面奏,候上览毕,退,上批满汉字旨,发内院,转发该科。帝允其议④。顺治十八年三月,辅政大臣传旨,谕吏部等大小各衙门:国家纪纲法度,因革损益,各代不同,必开创之初筹画精详,贻谋弘远,所定典例,可以永行无弊,“今应将大小各衙门见行事务,如铨法、兵制、钱谷、财用、刑名律例、内外文武各官一应恩恤荫赠谕祭造葬,款项繁多,难以枚举”,“著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同详考太祖、太宗成宪,斟酌更定,汇集成书,勒为一代典章,永远遵行”①。
  第十,议处特殊大事。顺治十年八月,皇帝以皇后博尔济吉特氏系科尔沁亲王吴克善之女,为多尔衮所聘定,相处不协,谕将其降为静妃,改居侧宫。礼部奏谏,皇帝命“议政诸王、贝勒及大臣、内三院、九卿、詹事、六① 《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7、18;卷126,页9。
  ② 《清世祖实录》卷78,页6。
  ③ 《清世祖实录》卷125,页14。
  ④ 《清世祖实录》卷71,页8、9。
  ① 《清圣祖实录》卷2,页5、6。
  科都给事中、各掌道御史会议具奏”②。
  顺治年间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扩大、巩固清皇朝的统治,维护满族贵族的利益,提高皇权,削弱王权,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消失顺治后期,十名议政王病故,五名议政贝勒贝子公中两名病逝,两名被处死,一人削职。其子嗣袭爵者,仅三人奉旨议政,议政的宗室王公已显著减少。三藩之乱时,郡王勒尔锦、贝勒洞鄂、察尼、尚善,贝子温齐,以贻误军机削爵罢议政,其后,亲王岳乐、福全、常宁又罢,亲王杰书病故,就很少见到王贝勒贝子参预议政了。这一机构也常写为“议政大臣会议”,有时也袭用“议政王大臣会议”旧词。
  议政大臣的成员也减少了很多。康熙元年(1662),裁去八旗所设固定的二十四名议政大臣,八年又因人员繁杂泄漏机密,停止王府长史及闲散议政大臣议政。此后,议政大臣主要由满蒙八旗都统、尚书左都御史和内大臣三种官员充任了。
  康熙年间,议政王大臣会议除一般事务外,主要议处用兵、民族关系、边界和重大案件等四个方面的问题。从平定三藩之乱、取台湾、雅克萨之战、三征噶尔丹,到征讨策妄阿喇布坦与罗卜藏丹津等等重大战争,其决策、军事方略、调遣兵将,等等,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或参与处理。
  三征噶尔丹前后,对漠北喀尔喀三部蒙古的安置,对青海蒙古各部的争取,派官入藏协助拉藏汗,册封六世达赖,等事,亦经议政王大臣商议处理。议政王大臣会议对中俄边界的签定,也作了大量工作,如议定《尼布楚条约》签定后应行事宜。
  平定三藩之乱后,对靖南王耿精忠等叛逆的处理,对贻误军机之王贝勒贝子公和大臣的处治,皆经议政王大臣会议审讯议处。
  议政王大臣会议虽然仍在议处一些军国要务,但是由于南书房的设立及康熙帝对入值书房大臣的倚任,索额图、明珠、高士奇、熊赐履、马齐、张廷玉等先后参赞机密,代拟诏稿,裁处部务,成了真正的宰相,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最高权力机构之地位和影响,受到了相当的限制和削弱。
  雍正初期,胤禛充分利用议政王大巨会议来惩治反对派和威胁皇权的大臣,谕命王大臣议处廉亲王允禩、敦郡王允■、抚远大将军川陕总督年羹尧等人,分别将他们处死、削爵或监禁。
  雍正帝为了加强和巩固绝对君权,在革除下五旗王贝勒对该旗之旗主权力的同时,于雍正七年设立军机处,将用兵及与此相关的蒙藏等少数民族事务归军机处办理,从根本上动摇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基础,不叫议政王大臣② 《清世祖实录》卷77,页10。
  经理政务。
  乾隆前期,满蒙尚书、左都御史福敏、纳彦泰(蒙)、鄂善等人,仍按旧例列为议政大臣,称“议政处行走”,但已未见满蒙都统担任此职。议政大臣对一些具体事务尚在集议,如祭堂子典礼,出师告捷典礼,乾隆十几年用兵金川之时,它也有所活动,但军国大政已由军机处商议报乾隆帝批准,议政大臣会议已名存实亡,“议政大臣”成为虚衔,因此,乾隆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弘历下谕将其革除,谕旨称“国初以来,设立议政王大臣,彼时因有议政处,是以特派王大臣承充办理。自雍正年间设立军机处之后,皆系军机大臣每日召对,承旨遵办,而满洲大学士尚书,向例俱兼议政虚衔,无应办之事,殊属有名无实。朕向来办事,祇崇实政,所有议政空衔,著不必兼充,嗣后该部亦毋庸奏请。”①议政王大臣会议终于在成立一百五十六年之后正式消失了。
  ① 《清高宗实录》卷1389,页26、27。
  第三节财政管理清初财政之重建明清之际的社会动乱,曾使清初财政濒于崩溃的边缘。据顺治九年(1652)的统计:“钱粮每岁入数一千四百八十五万九千余两,出数一千五百七十三万四千余两,现在不敷银八十七万五千余两”①。实际上,入不敷出的财政困境已难以维持封建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为此,清初采取了一系列加强财政管理,整顿与改善财政状况的措施。
  第一,建立与完善财政管理机构。清初继承与仿效明代制度,中央则政的主管部门为户部,首席长官是尚书,其职责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以赞上养万民,凡赋税征课之则,俸饷颁给之制,仓库出纳之数,川陆转运之宜,百司以达于部”②,户部之下设有十四个清吏司,各按省区命名,对口考核与管理各种财政的收入与支出事项。在地方,以藩司主管一省财政机构,上受中央户部管辖、下管道、府(州),分管税粮运输、储存;设盐法道主管盐税征收;设关司道,分管关税征纳。道一级的财政长官为分守道,掌钱谷征纳与会计,府一级由同知掌税征、会计、出纳诸事。州县是地方财政的基层组织,除知县负有理财职责外,县丞掌粮马、征税、户籍诸职,县的属官巡检、课税大使等也为经征赋税、办理财政收支事务官员。这样随着中央到地方各级财政机构的建立与官员的配置,就形成了由皇帝严密控制全国财政收支的组织体系。
  第二,编订《赋役全书》。从稳定统治出发,清朝廷通过清理赋役簿籍,编订《赋役全书》,以整顿赋役制度,增加财政收入。顺治三年(1646),“谕户部稽核钱粮原额,汇为赋役全书”③,此书系以明万历旧籍赋役原额为准编定的。顺治十一年(1654)又“命侍郎王宏祚订正赋役全书”①。在书中,“先列地丁原额,次荒亡,次实征,次起运存留。起运分别部寺仓口,存留详列款项细数”②。顺治十四年(1657),正式按修订后的《赋役全书》执行。由于《赋役全书》详列地丁原额、逃亡丁数、田亩开垦数、赋役的实征数及留存等内容,分别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栏汇编,这就使各地在征收赋税时有章可循,从而稳定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使各地赋役的征收完纳落到实处,清朝还同时编立鱼鳞册与黄册,使之与《赋役全书》相互配套,利于执行。鱼鳞册即土地丈量册,详载田地的形状、大小,以及上、中、① 《皇清奏议》卷4,刘余谟:《敬陈开垦方略疏》。
  ② 《大清会典》卷13《户部》。
  ③ 《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①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② 《清史稿》卷121《食货》二。
  下田则等内容。黄册也系清初斟酌明制而定,顺治三年(1646)规定三年一编审,后又改为五年一编审。黄册不仅详载人丁数,而且详列各项赋税预征数。鱼鳞册与黄册都与《赋役全书》互为表里,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地方官吏的私征滥派,保证了国家的田赋收入。
  第三,清查田亩户口,均平负担。为了保证财政收入,清朝还把清丈田亩、查核户口、均平负担作为改善财政状况的重要措施。顺治十五年(1658)派御史赴河南、山东等地去督率州县官吏“履亩清丈,分别荒熟实数,凡直省田土,悉登十一年新编《赋役全书》,其与前明万历年间《赋役全书》数符者不丈。又以山东明藩田产相沿以五百四十步为一亩,照民田例概以二百四十步为一亩。顺治十八年(1661)巡按河南御史刘源濬请以开垦荒地之初,免其杂项差役,并令地方官先给帖文,详载姓名、地址、年月,以杜争讼。”③康熙八年(1669),特令“将前明废藩田产给予原种之人,改为民户,号为更名地,承为世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纳租银”①。由于各地田亩资料详载于鱼鳞图册,因而各地在清丈田亩的同时,还不断核实与修订鱼鳞图册。此外,从计丁授役的目的出发,又不断进行查核户口,强化对户籍(主要是人丁)的控制。“悉令州县,编置牌甲,于是制编审户口之法”②,并规定“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头。十保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③,也就是要控制人口流动和掌握人丁的确切数。
  第四,改进赋税征收办法。《赋役全书》颁行后,各地虽以此为征收钱粮的依据,但又有胥吏巧立名目,进行私派。顺治十二年(1655)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孙建宗指出:“大抵今日之为百姓,不苦于额赋而苦于赋役额外之征求,苦乐不均之摊派也”④。为了免除奸吏中饱苛征,清初多次改进赋税征收方法。先是采用易知由单和截票法,征收前先将列有税率、应纳钱粮数及见交钱粮数等栏的易知由单发给花户(民户),花户按限完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