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观四百论释+圣天菩萨造颂
颂曰:非无有触体,与有触体合,故色等诸法,不可合为瓶。
问曰:由八微互相和合成一瓶,所以瓶是实有。答曰:瓶非是由于无触体的色香味触,与有触体的地水火风,同时和合而实有一体,是故色等八微诸法,在任何时中皆不可能合聚为实有的一瓶体。
(辰)二(破彼所答)
颂曰:色是瓶一分,故色体非瓶,有分既为无,一分如何有。
问曰:触与非触虽然互不相触,但是,有触非触的和合,故瓶为实有。答曰:瓶的色仅仅是瓶的一分,故色体非瓶,例如香等。问曰:观待支分(八微)乃有有支分(瓶)所以瓶是实有。答曰:由于色香等一一支分中既无有瓶,是故有一一支分的瓶亦无有自性,是故支分亦非有自性,分支定是有支分故。
(卯)三(示破一聚实有之其他理由)分二:(一)瓶若实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辰)一(瓶若是有则一切有色应成瓶)
颂曰:一切色等性,色等相无差,唯一类是瓶,余非有何理。
若是某一类有色是瓶,其余香味等有色非是瓶,有何理由呢?瓶应相等。香味等在瓶衣等上及一切色上,也应当成为色等体性,因为香味等与色等有变碍之能相(变碍是色的能相)无有差别,所以有色(瓶)若是实有,所有一切应相等故。
(辰)二(瓶的八微亦应成一)
颂曰:若色异味等,不异于瓶等,无彼等自无,如何不异色。
假设问曰:色香等亦应是一,因为与瓶是一故。救曰:色香等不是一而是异。答曰:色香味触是眼耳等异根所取境故,汝若许色法是异于香味等,而不异于瓶等,那么,若无有彼异于色的香味等法,瓶自己则无法建立,因此彼瓶如何不异于色呢?应当异色,因为汝许瓶与色香味等是有自性的异体故。
(卯)四(破瓶从自因实有而生)
颂曰:瓶等既无因,体应不成果,故若异色等,瓶等定为无。
瓶上既无有自性的色等因,则瓶体应不成为有自性的果,是故若异色等支分,任何时中瓶等决定为无自性,因为离色等以外瓶不可得故,所以离开八极微等即无有异体的瓶。
(卯)五(破由观待自支分理瓶从实有因而生)
颂曰:若瓶由因生,因复从他成,自体尚不成,如何能生他。
问曰:瓶是观待自己的支分泥团等的果,泥团等是瓶的因,所以瓶是从泥团等实有的因而生。答曰:若瓶是由自因泥团实有而生,泥团等因复又从其他八极微等因而成。任何因法有自体尚不成,由它如何能生其他有自性的果呢?是故凡是要观待因而生的法,皆非有自性的生。若是诸法有自性,应有无因生的过失故。此处由破瓶从有自性因生的理,亦可类破一切果有自性。
(寅)二(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颂曰: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问曰:瓶虽然是众多支分合聚的,但是合聚一体的瓶是实有。答曰:色香等支分互相和合时,色法始终不会变成香味等性,色等众支分合聚一处而住,由于各各的能相不同,所以各不舍其自体故。色香等虽然互相和合,但是始终不能变成一体,是故色等和合不离各各能相,所以说瓶非是一体,应如破瓶等一实有,则应无有和合一体的实有了。
(癸)二(破有聚实有)分四:(一)如离色香等别无实聚一样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二)破大种实有;(三)破彼所答;(四)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子)一(如离色香等别无实聚一样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
颂曰: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色体亦应然,离风等非有。
若以如上所说的正理观察,如离于色香等,和合集聚的瓶体实为无有,如是若离风等四大种,支分色(大种所造色)亦应仍然非有,因为离风等四大种则非有色法,所以大种所造是依大种而假安立故。
(子)二(破大种实有)
颂曰: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如离于风等大种,色香等则无有,然诸大种无有互不观待而有自性,因为火是能烧者,余三大种即是所烧。若许余三大种的薪体,唯独由火能烧,那么,薪的暖即是火性,它即非是所烧的薪。薪若非是暖,它如何为能烧呢?应不是能烧,因为汝许薪与火互相无联系故,是故不观待火的薪体则为无体,因为离此薪,而不观待薪的火,亦非有体。
(子)三(破彼所答)
颂曰: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问曰:薪是坚等体,非是暖性,由于火正燃烧时即使它成为暖,所以薪是所烧,火是能烧。答曰:设若其余薪等不是暖,是由于火正燃烧时薪与火交织混杂故为暖故,那么,彼薪如何不成为火呢?应成为火,因为暖而且烧是火相故。设若尔时薪不成为暖,那么,其余非暖的其余三大种法,则不可说彼上有火,是故离开余三大种单独而有的暖,若成为火,则诸大种一法无而其余一切则应同时俱无故。假若不是这样,则违反诸法在正生时“俱有互为果”的说法故。
(子)曰(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颂曰: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问曰:由于火极微中无有余三大种,所以虽然无有薪而火是实有。答曰:设若火极微中无有薪,是故应是离薪而有火,假若离薪而有火,则应犯无因而有火的过失,亦不应如胜论师许有实极微。若想避免无因的过失,便认为火微中有薪者,则应无有单独一体的极微,因为一一极微中决定有余三极微故。
(癸)三(观察一与多而破)分二:(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二)示他宗亦有此过。
(子)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
颂曰: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无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若仔细审观瓶衣等任何法是否实有时,任何法皆无有单独实有的一体存在,因为任何一法都不离其余的有分故。由此理由,便知诸法实有的一体也非有,是故实有的多体亦应无有,因为多体是从一体集聚而有故。如立量云:内外诸法(有法)皆非实有,离实有的一与多故,犹如影像。
(子)二(示他宗亦有此过)
颂曰:若法更无余,汝谓为一体,诸法皆三性,故一体为无。
若认为立此种因破诸法实有,只适用于佛教内部许大种和大种所造同时生,而不适应于外道他宗,其实不然;假若许何法离地等极微更无其余诸法,汝(胜论师)便谓地极微为常、为一体,也不是他宗的教义,因为彼等宗亦许诸法有三性,如地极微中有实性、一性和大有性;德中亦有德性、一性和大有性,以何原因一切中都有三性呢?是故唯有单独一体的法,就是他宗(胜论)也认为无有,所以也可以用一多的因同样能破实德大有等性。
(癸)四(由破四边的理例破其余)
颂曰:有非有俱非,一非一双泯,随次应配属,智者达非真。
如数论师等许因中有果,经部师等许因中虽然非有果,但因果是实有;裸形外道许本体是常,分位是无常,亦有果亦无果;有许诸法虽是实有,但不可说有一、异,则因中有无果俱非有。此等正理破法,随其次第应当配属。若观察诸法真实性的智者,即通达实有一、非一、亦一亦异和非异等双泯皆非真实。应以此因例破前第十一品的“若执果先有”等,这就是说,应加缘起因、离一及多因或金刚屑因(破自生、他生、共生和无因生)等而破。
(辛)二(妄执诸法为常为实有的错乱因)
颂曰:于相续假法,恶见谓真常,积集假法中,邪执言实有。
问曰:若是诸法完全无有自性,即不会使汝的敌者得到满意,所以敌者认为诸法实有。答曰:虽然完全不适合汝,但是,如三天时,若许有前时,必须许有后时,观察初中后三刹那,于建立相续假法,而愚夫恶见便谓诸法是真常。如是于积集假法中,有邪执者便言诸法是实有。所以现见有很多人,不知诸法是依因缘建立积集相续,纵然随行七部量论(《释量论》、《决定量论》、《正理滴论》、《因滴论》、《观系属论》、《辨理论》、《成他相续论》),也不出乎外道行。
(辛)三(略示成立无实有之理)
颂曰:若有从缘成,彼即无自在:此皆无自在,是故我非有。
问曰:若认为我们见诸法实有是邪见,汝不许诸法实有,则应成诸法全无见,若诸法完全无有,这是不合理的,因为见诸法实有与不见实有是相违的。答曰:我们不是说诸法无有,而是说诸法缘起故。问曰:这岂不是说诸法实有吗?答曰:不是,是说诸法缘起故。问曰:何为缘起义呢?答曰:如幻、如阳焰、自性空,而有生果的功能义,这就是缘起义。若有诸法是从众因缘而成,彼法即无有自在。此等诸法本来皆无自在,是故补特伽罗我和法我皆非有。补特伽罗与蕴(有法)皆无自性,因为它是缘起故。问曰:果非自然生我们也许可,这与汝有何差别?答曰:汝不了知缘起法是观待义,所以与我们有差别。
(辛)四(明通达无实有的所为)分二:(一)圣者不见缘起实有;(二)由通达性空故解脱生死。
(壬)一(圣者不见缘起实有)
颂曰:诸法若无果,皆无有和合,为果而和合,圣见彼无合。
任何法皆不是有自性的生,是故诸法若无有自己所生的果,那么,为果而集聚,皆无有和合。若诸法有自性,则应恒常不观待果而有。凡是为取果而和合的法,在见真实性的圣者根本智前,则见彼无和合,因为现见诸法皆无自性故。
(壬)二(由通达性空故解脱生死)
颂曰:识为诸有种,境是识所行,见境无我时,诸有种皆灭。
若是永断执诸法实有的染污无知,当解脱生死,彼亦由于通达诸法自性空。执诸法实有的识,即为诸有的种子,因为色等境是识所行的境。若是已见色等境性无我时,数数修习,则诸有的种子皆永息灭,而证得解脱。所以声闻、缘觉阿罗汉和已得八地的菩萨,皆永断实执。
总摄颂曰:
善得暇满身士夫,随顺龙猛师徒行,
通达空即缘起义,成办此义谁不勤。
第十五品 破有为相品
(戊)三(破生住灭三有为相有自性)分二:(一)标品名;(二)正释品文。
(己)一(标品名)
示修菩萨瑜伽行四百论释善解心要论,破有为相品第十五。
(己)二(正释品文)分二:(一)广立缘起无自性生如幻之理;(二)结破有自性。
(庚)一(广立缘起无自性生如幻之理)分三:(一)别破生有自性;(二)总破生住灭三有自性;(三)破正生时由有自性生。
(辛)一(别破生有自性)分二:(一)广释;(二)略示所生的果。
(壬)一(广释)分五:(一)观察有生无生而破;(二)观察初中后三而破;(三)观察自他而破;(四)观察次第及同时而破;(五)观察三时而破。
(癸)一(观察有生无生而破)分四:(一)破有生无生的因;(二)成立破有生无生的理趣;(三)观察生时而破;(四)观察自体他体而破。
(子)一(破有生无生的因)
颂曰:最后无而生,既无何能生;有则本来生,故有岂能生。
问曰:有为法是有自性,因为有有为法的能相——生住灭故。答曰:若认为生等能相实有,便许有为法是实有,但是,有为法并不是有自性。若许由生就能生有为法,亦如说:“因中无果”,那么,在种子位时尚未有芽,要由因缘和合,种子在最后刹那灭时乃有芽生,认为在种子最后刹那灭时,无有芽而是有自性的生,是不合理的,因为,若是因中无有果而能有自性的生,那么,兔角等也应能生故。是故在因中既然无有芽等果,如何能有自性的生呢?应不能生。若许因中有果,如何能生呢?应不能生;因中有果则自己本来在前刹那已有生,是故因中有果岂能再生故。芽(有法)是无自性的生,因为因中有果既不是有自性的生,而因中无果也不是有自性的生故。
(子)二(成立破因中有生无生的理)
颂曰:果若能违因,先无不应理,果立因无用,先有亦不成。
在种子未变坏时,不能生芽,果芽若正生时能违害因种子,是故在因种子位时,先无有果芽,说是有自性的生,即不应道理。总之,在种子位时,尚无有果芽生,而许生是实有,决定不合道理;假若认为无因而能生果的话,必定当许兔角也能生故。设若果法在因位时已经成立,那能够成办果的因缘则为无用,是故果法在?